㈠ 了解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百年一遇的世界金融危机,谈谈你对利益与风险的认识,可以吗
金融服务外包的利益与风险分析
内容摘要:随着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复杂和深化,金融服务外包成为许多金融机构增强核心竞争力的一项战略选择。本文对金融服务外包的收益和风险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并针对我国的金融服务外包的现状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金融服务外包 利益 风险
近几年来,金融服务外包迅速发展。国际金融界普遍认为,中国在金融服务业和制造业方面相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领先地位,使其成为全球极具吸引力的金融外包承接国。许多跨国金融机构从其全球化的长远发展战略考虑,已经把中国市场作为其战略部署的一部分,并将有关的金融流程业务外包给中国。那么作为金融外包的承接国,中国应如何应对这种新业务形式带来的风险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金融服务外包的概念与实质
2005年2月,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为主导的“联合论坛”出台的《金融服务外包文件》(Outsourcing in Financial Services)中把外包定义为:“受管制实体在持续性的基础上利用第三方来完成一些一般由受管制实体现在或将来所从事的事务,而不论该第三方当事人是否为公司集团内的一个附属企业,或为公司集团外的某一当事人。”金融服务外包则指金融机构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利用外包商(为公司集团内部的附属实体或公司集团的外部实体)来实施原由自身进行的业务活动。外包的金融服务通常包括如下三种类型: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具体操作(specific operations),契约功能(contract functions)。
金融外包的实质在于金融企业的重新定位,重新配置各种资源,将资源集中于相对优势领域,从而提升自身的竞争优势,增强持续发展的能力。最近,发达国家出现了新一轮的金融服务外包浪潮,在所有行业中,金融业的外包规模仅排在制造业之后位居第二,涵盖了包括银行在内的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各种规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服务外包的利益分析
(一)降低成本以提高收益
金融机构最初将服务外包出去的主要动因就是为了降低成本。将自己不擅长或做的不好的业务外包出去,集中精力做自己最擅长的业务,这样就可以直接降低成本,获得更多的收益。因为,与金融机构内部的IT部门相比,外包商提供的服务成本更低,而且有外包商承担服务的提供,成本更易预测、更好控制。
(二)充分利用前沿技术和技能
在信息、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金融机构要想掌握所有的先进技术往往难度很大或成本极其昂贵。因此,金融机构要么大量投资于这些新技术但成本和风险都极大,要么在竞争中被淘汰。而把这些服务外包出去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矛盾。
(三)转移风险
金融机构和服务外包商之间是一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是风险共同体,而不是单纯的雇佣关系。因此,金融机构在外包服务的同时也把一些风险转移给了服务外包商。这使金融机构能更好的应对迅速变化的外部市场环境和顾客需求。
总之,外包可能给金融机构带来的利益包括降低成本、转移风险、提高进入高级专业技能和行业的能力,并集中现有的人力资源于核心业务以提高核心竞争力。由于规模经济、专业化和战术集中,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比自行生产的成本更低。
金融服务外包的风险分析
金融服务外包产生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因此,做出服务外包决策必须经过严格的管理决策程序。
(一)外包协议方面的风险
外包协议是外包企业与另一个法人实体、没有附属关系的第三方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外包协议有效期限经常为五到十年,相当漫长,而在此期间业务需求和环境变化很大,甚至不可预期,服务外包提供商能否按时、按质完成协议任务,这是不确定的。
(二)转变业务带来的风险
为了取得规模经济、提高经营效率或者适应服务供应商不同的经营方式,金融机构进行外包时需要改变某些商业活动,这些改变会产生操作上的风险。在外包过渡阶段,内部人员可能需要在服务供应商的系统内接受培训。人员规模调整和雇员转移到服务供应商会产生道德风险和复杂的劳动法律问题。处理不完善,就会引起那些技术高度熟练和熟悉机构实践及要求的职员流失。
(三)企业机密外泄的风险
外包有时必须把企业的机密资料、帐簿和档案透露给第三方,同时企业的很多信息也将由第三方外包服务商提供。随着企业信息传递范围的扩大,可能会由于第三方外包服务商的“不忠”而导致企业信息资源损失、核心技术及商业机密泄露。一旦外包服务供应商泄密,势必会产生经营上、法律上和职业上的严重后果。
(四)产生依赖性的风险
金融服务外包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金融机构对金融服务外包提供商形成事实上的依赖性,这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潜在风险。例如,如果在某些方式下金融机构要求服务供应商改变传统服务,服务供应商是否有能力按照要求完成任务。如果合同签订后,发现服务供应商不能令人满意,则重新寻找服务供应商可能会产生沉没成本。另外,对服务供应商的依赖性增强,也难免会减少金融机构组织学习的能力。
(五)造成职业上的风险
如果服务供应商是金融机构潜在的客户,服务供应商的问题可能会影响到其它的客户机构。在某些形势下,例如客户服务转接中心,服务供应商的雇员与金融机构的用户直接面对,互相影响,似乎他们是这家金融机构的雇员。如果这种相互影响与金融机构的政策和标准不一致,就会给金融机构带来职业上的风险。
(六)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
尽管金融机构和外包提供商之间是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而且是风险的共同体,然而,他们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法人实体,各自都想赚取更多的利润。因此,就会出现金融机构希望外包提供商做得更多,而外包商则希望做得更少,这就注定双方会有利益冲突。而且外包提供商还有可能利用金融机构对其的依赖而进行投机活动。
金融服务外包的风险防范
(一)订立完善的外包协议并对其执行进行有效监督
金融机构与服务外包提供商签订的外包协议必须涵盖外包业务的所有环节,包括日常作业流程规范、稽核监督、定期沟通和纠纷仲裁等内容。并且,要详细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保证外包业务的规范运行。对外包协议的监督和管理是为了直接获得协议所要求的质量,却放弃了对这些活动的直接经营控制。为了达到要求的目标,成功的外包要求金融机构制定一个有效的管理框架。
(二)慎重选择服务外包提供商
如果金融机构选择的供应商不能达到要求,可能会产生沉没成本。因此,在决定外包前,应当对供应商进行全面的考核,结合外包业务的需求,科学、合理地评价和选用外包机构,要选择那些具有丰富经验、良好信誉的可靠厂商。外包机构的经验、能力、技术、资本、信誉、对金融行业的熟悉程度、自身发展的稳定性、已有的类似业绩等等都是影响外包业务能否按约完成的重要因素。
(三)处理好人力资源管理问题
人力资源问题是金融机构在外包过程经常遇到的问题。雇员常常因为外包而开始担忧工作的安全,这会使职员注意力分散,从而引起工作误差,降低生产率。因此,在决定外包之前,金融机构应当先对职员进行外包培训,让他们真正全面认识到外包带来的风险和利益,以安抚职员面临外包时的恐惧情绪。同时,在外包合同中,应就外包机构的人员素质和义务做出严格而明确的规定。
(四)构建良好的控制机制
服务外包提供商自主按照合同要求来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对外包机构的控制直接关系到预期目标的实现。因此,金融机构必须建立良好的控制机制来保证供应商提供合格的服务,并应采取措施来保持这种控制的有效性,确保金融机构控制目标的有效执行。金融机构管理者要定期与服务供应商探讨这些保障措施的必要性。
(五)制定可行的应急计划
外包会使得金融机构对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产生依赖,如果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不能如期或按质履行合同,而导致业务中断所引起的后果令人堪忧。在这种情况的预期下,金融机构要审慎考察服务供应商的执行方案,并针对服务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者发生紧急事件制定应急方案。
对我国金融机构服务外包的政策建议
(一)抓住机遇承接并发展服务外包
中国在综合成本、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都比其他发展中国家具有优势,因此中国是发达国家金融服务外包的首要选择。同时,商务部已将发展服务外包作为2006年重点工作之一,并已启动了“千百十工程”,即在5年内,每年投入不少于1个亿的资金,建设10个服务外包基地,吸引100家跨国公司将部分外包业务转移到中国,培养1000家承接服务外包的企业。因此,金融机构应该抓住大好机遇,承接并发展自己的服务外包业务。
(二)统筹规划金融服务外包发展战略
为强化和提高核心竞争力,应根据金融机构经营的特殊性,综合权衡,确定核心业务,合理筛选适宜外包金融服务的范围。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总体设计,统筹规划金融服务外包发展战略,如确定多种合同模式,制定业务外包市场策略,进行成本利润分析,制订价格策略等。
(三)组建一支服务外包项目的精英团队
金融机构建立一支开拓创新意识强、专业精、责权利明晰并具有良好敬业精神的经营服务外包项目团队,是实现服务外包战略目标的首要条件。我国金融机构进行服务外包还缺乏经验,也缺乏服务外包方面的专业人才,因此,应从人员的选择或招聘开始,选拔优秀的人员,培养其合作精神,进行服务外包的培训,使其有能力完成服务外包项目。
(四)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评估和外部监管
金融机构将金融服务转移出去的同时,也将相关的风险和管理责任转移了出去,使得外包服务商能进行一些不受监管的操作。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安全防范体系,加强市场和监管双重力量来发挥作用。作为金融业务外包的监管机构,如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应细化对被监管方的要求,做好外包业务的外部监管。
金融机构通过服务外包将直接经营的职责交给服务供应商从而获得行业的专门技能是提其高核心能力的一个重要战略手段。然而通过本文的分析,外包对金融机构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其利益与风险并存。金融机构应当有效监督、控制外包活动,采取恰当的措施减轻外包带来的风险。降低外包风险的关键在于,在决定外包之前,应当全面权衡外包的利益与风险,决定将哪些活动外包,选择合适的服务供应商,签订尽可能详尽的合同,以最大化外包的效用。由于契约关系的每个方面都取决于契约的具体条文,因此双方应将各自的预期清楚并正式地写进合同以便于履行。合同即作为双方关系的映射而存在,并以此规范双方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刘浏.商业银行业务外包的收益与风险分析[J].北方经济,2005
2.李金泽,刘楠.商业银行业务外包的风险及其防范[J].中国金融半月刊,2003
3.[美]罗伯特克莱珀,温德尔O琼斯,杨波等译.信息技术、系统与服务的外包[M].北京: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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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现在还可以注册金融服务外包公司吗
金融类公司现在全国抄政策都是不能注册的了,建议您注册成企业管理类型的公司,与金融类经营范围相似,打个擦边球是可以注册的。
注册公司的流程:
1.准备5个以上公司名称到工商局核名
2.到刻章厂刻章一套 分为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章。同时到银行开立验资户并存入投资款。
3.整理资料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4.整理资料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第五步:整理资料到国税局办证处办理国税证 公司注册
5.整理资料到地税局办证处办理地税
6.到开立验资户的银行或其他银行开设公司基本账户
7.公司会计整理资料到国地税务分局办理公司备案及报税事宜
注册公司需要多少钱
1、核名:免费
2、开验资户:0元
3、验资报告:0-500元(认缴制的公司不需要)
4、工商执照:免费
5、公章合同章等:各区收费不一样
6、银行开户:0-1000元(每个银行收费不一样)
7、税控器:成本价820元(根据公司情况而定)
㈢ 外包服务里的金融流程服务外包,具体情况是怎么样的呀
我就是做这个的,目前杭州从事离岸金融流程外包的企业还不多,但是整体金融外包市场却很成熟,这块未来会发展很大。
㈣ 金融服务外包业务招标文件
金融服务外包定义:
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在其公布的《金融服务外包》中指出:“金融服务外包是指金融机构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利用外包商(为公司集团内部的附属实体或公司集团的外部实体)来实施原由自身进行的业务活动。”
金融服务外包有三种形式:
信息技术外包(Information TechnologyOutsourcing ,以下简称ITO):指金融企业以长期合同的方式委托信息技术服务商提供部分或全部的信息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应用软件开发与服务、嵌入式软 件开发与服务,以及其他相关的信息技术服务等。
金融服务外包起初以ITO 为发端,至今该业务在外包业务中仍占据重要地位。
业务流程外包(Business ProcessingOutsourcing ,以下简称BPO)是指金融企业将非核心业务流程和部分核心业务流程委托给专业服务提供商来完成,主要包括呼叫中心、财务技术支持、消费者支持服务、人力资源管理等。
BPO 外包所关注的是支持金融机构内部的运作和客户的后端服务,通过进行业务流程的优化组合,提高整个业务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从而在更广泛的业务领域内提高利润水平。
知识处理外包(Knowledge ProcessingOutsourcing ,以下简称KPO)是指金融企业将知识密集的业务,或者那些需要高水准研究与分析、技术与决策技能的流程委托给专业服务提供商来完成,例如股票分析、市场研究、基金管理、风险评估、金融数据挖掘、债务重组等。
与BPO外包不同,KPO 外包位于价值链的更高端,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才才能完成。
㈤ 金融服务外包,信贷催收服务以及应收账款管理外包服务合法吗
贷款服务外包,属于商业银行服务外包中的一种。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专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外包属风险管理指引》第三条对“商业银行服务外包”的定义:外包是指商业银行将原本应由自身负责处理的某些实务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处理的经营行为。服务提供商包括:独立第三方,商业银行或其所属集团设立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的子公司、关联公司或附属机构。因此,包括贷款外包在内的银行外包行为,在规章层面已经得到了中国银监会的承认和支持。
从实例来看,以行业典型企业国内知名的江川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分类来看,在其接受银行等金融机构委托,提供的全程贷款流程中、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营销、调查、信用评级、评审、审查、担保物评估、担保登记、放款审查、台账管理、贷后管理、催收清欠等贷款服务。
㈥ 巴塞尔文件体系的新版(2006)《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全文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巴塞尔核心原则) 1. 本文件是1997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1[1])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修订本。此后,核心原则评估方法2[2]相继出台。为了达到良好监管实践的基本要求,许多国家都将核心原则作为评估本国监管体系的质量和明确未来工作要求的标杆。实践证明,各国核心原则达标情况的自我评估效果良好,有助于各国发现监管制度和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确定工作的重点。巴塞尔核心原则的修订本再次突出了开展自我评估的重要性。近年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一直在金融部门评估计划中利用核心原则评估各国银行监管体系和实践。然而,1997年以来,银行监管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国通过实施核心原则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由于监管制度和实施方面出现了不少新问题、人们的认识也不断加深,委员会相应颁布许多文件。基于上述情况,有必要对核心原则及评估方法进行修订。
2. 在修订核心原则和评估方法的工作中,委员会力求确保1997年核心原则总体架构的连续性及可比性。实践证明,1997年的架构运转良好。因此,委员会不考虑对核心原则进行大范围的修改,而是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对现行架构需要修订的一些方面,以便做到与时俱进。修订工作不会在任何方面对以往工作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更不会对依据1997年的框架对有关国家的评估及改革方案提出质疑。
3. 修订工作的另一目的是,在可能的情况下,提高核心原则与证券、保险相关标准及反洗钱和透明度标准之间的一致性。但是,上述部门出台的核心原则旨在解决部门之间不同的重要风险点和监管任务。因此,原则之间的差异将继续存在。
4. 在修改工作中,委员会与核心原则联络小组(该工作小组由委员会部分成员国、非十国集团国家监管当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高级官员组成,定期举行会议)密切配合,充分吸收了联络小组所做的工作。委员会还就修订稿的内容征求了其它国际标准制定机构,包括国际保险监管官协会(IAIS)、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金融行动工作组(FATF)和支付和清算体系委员会(CPSS)的意见。应委员会的邀请,各地区监管组织也对修订工作提出了意见3[3]。在定稿之前,委员会还在各国监管当局、中央银行、国际行业协会、学术界和其它有关方面广泛征求了意见。 5. 核心原则是良好监管实践的最低标准,适用于世界各国4[4]。核心原则和评估方法制定为强化国际金融体系做出了贡献。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银行体系存在的问题会给一国和全球的金融稳定造成威胁。委员会认为,在世界各国实施核心原则将有助于大大提高国内外金融稳定,并为强化有效的监管体系奠定很好的基础。
6. 巴塞尔核心原则规定了有效监管体系应遵循的二十五条原则5[5]。
原则1 – 目标、独立性、权力、透明度和合作: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要求每个银行监管机构都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每个监管机构都应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透明的程序、良好的治理结构和充足的资源,并就履行职责的总体情况接受问责。适当的银行监管法律框架也十分必要,其内容包括对设立银行的审批、要求银行遵守法律、安全和稳健合规经营的权力和监管人员的法律保护。另外,还要建立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换和保密的安排。
原则2 – 许可的业务范围:必须明确界定已获得执照并接受监管的各类机构可从事的业务范围,严格控制“银行”一词的使用。
原则3 –发照标准:发照机关必须有权制定发照标准,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标准的申请。发照程序至少应包括审查银行的所有权结构和银行治理情况、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层的资格、银行的战略和经营计划、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及包括资本金规模在内的预计财务状况;当报批银行的所有者或母公司为外国银行时,应事先获得其母国监管当局的同意。
原则4 –大笔所有权转让:银行监管当局要有权审查和拒绝银行向其他方面直接或间接转让大笔所有权或控制权的申请。
原则 5 – 重大收购:银行监管当局有权根据制定的标准审查银行大笔的收购或投资,其中包括跨境设立机构, 确保其附属机构或组织结构不会带来过高的风险或阻碍有效监管。
原则 6 – 资本充足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反映银行多种风险的审慎且合适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规定。至少对于国际活跃银行而言,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不应低于巴塞尔的相关要求。
原则 7 –风险管理程序 :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和银行集团建立了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综合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以识别、评价、监测、控制或缓解各项重大的风险,并根据自身风险的大小评估总体的资本充足率。
原则 8 – 信用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 银行具备一整套管理信用风险的程序;该程序要考虑到银行的风险状况,涵盖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包括交易对手风险)的审慎政策与程序。
原则 9 – 有问题资产、准备和储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建立了管理各项资产、评价准备和储备充足性的有效政策程序,并认真遵守。
原则 10 –大额风险暴露限额: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的各项政策和程序要能协助管理层识别和管理风险集中;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审慎限额,限制银行对单一交易对手或关联交易对手集团的风险暴露。
原则 11 –对关联方的风险暴露:为防止关联贷款带来的问题,银行监管当局必须规定,银行应在商业基础上向关联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对这部分贷款要进行有效的监测;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或缓解各项风险。冲销关联贷款要按标准的政策和程序进行。
原则 12 –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在国际信贷和投资中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的有效政策和程序,并针对这两类风险建立充足的准备和储备。
原则 13 –市场风险 :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准确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各项政策和程序;银行监管当局应有权在必要时针对市场风险暴露规定具体的限额和/或具体的资本要求。
原则 14 –流动性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反映银行自身的风险状况的管理流动性战略,并且建立了识别、评价、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及日常管理流动性的审慎政策和程序。银行监管当局应要求银行建立处理流动性问题的应急预案。
原则15 –操作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识别、评价、监测和缓解操作风险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原则 16–利率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银行帐户利率风险的有效系统,其中包括经董事会批准由高级管理层予以实施的明确战略。
原则 17 –内部控制和审计: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与其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内部控制。各项内部控制应包括对授权和职责的明确规定、银行做出承诺、付款和资产与负债账务处理方面的职能分离、上述程序的交叉核对、资产保护、完善独立的内部审计、检查上述控制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合规情况的职能。
原则 18 –防止利用金融服务从事犯罪活动: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完善的政策和程序,其中包括严格的“了解你的客户”的规定,以促进金融部门形成较高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水准,防止有意、无意地利用银行从事犯罪活动。
原则 19 – 监管方式: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要求监管当局对单个银行、银行集团、银行体系的总体情况以及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有深入的了解,工作重点放在安全性和稳健性方面。
原则 20 – 监管手段: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应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银行监管当局必须与银行管理层经常接触。
原则 21 –监管报告 :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具备在单个和并表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慎报告和统计报表的方法。监管当局必须有手段通过现场检查或利用外部专家对上述报表独立核对。
原则22 –会计处理和披露: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要根据国际通用的会计政策和实践保持完备的记录,并定期公布公允反映银行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的信息。
原则23–监管当局的纠正和整改权力: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具备一整套及时采取纠改措施的工具。这些工具包括在适当的情况下吊销银行执照或建议吊销银行执照。
原则24–并表监管:银行监管的一项关键内容就是监管当局对银行集团进行并表监管, 有效地监测并在适当时对集团层面各项业务的方方面面提出审慎要求。
原则25母国和东道国的关系:跨境业务的并表监管需要母国银行监管当局与其它有关监管当局、特别是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进行合作及交换信息。银行监管当局必须要求外国银行按照国内银行的同等标准从事本地业务。
7. 只要各项主要目标能得以实现,核心原则对不同的监管方式持中性的态度。核心原则无意覆盖各类体系的不同需求和不同情况。相反,各国的特殊情况应在评估时通过评估人员与本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对话适当考虑。
8. 各国应对辖区内所有银行实施核心原则6[6]。各国可超越核心原则以求达到最佳监管实践的要求,特别是市场和银行发达的国家更加如此
9. 提高核心原则的达标程度,有助于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然而,这并不一定能够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也不会因此就避免单个银行的倒闭。银行监管不能也不应该确保所有的银行都不倒闭。在市场经济中,倒闭是承担风险的内容之一。
10. 委员会鼓励各国在会同其它监管部门及有关各方的配合下落实核心原则。委员会希望国际金融组织和其它有关方面利用核心原则帮助各国强化监管工作。在监测各项银行审慎标准的实施方面,委员会将继续加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作。委员会还将继续加强与非十国集团国家的合作。 11. 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取决于一些外部因素或前提条件。虽然这些前提条件不在银行监管当局的管辖之内,但是实践中它们对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有直接的影响。如果前提条件不完善,银行监管当局应提请政府注意这些问题,特别是它们对实现监管目标的现实或潜在的负面影响。
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
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
有效的市场约束;和 (或公共安全网)
12. 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是实现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这方面工作不是由银行监管当局负责。然而,如果注意到现行政策有损于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健性,监管当局要做出反应。
13. 如果公共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和发展将会受到影响。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包括以下内容,:
●有助于公平解决争议的长期实施的商业法律体系,其中包括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消费者保护法和私有财产法;
●国际普遍接受的综合、明确的会计准则和规定;
●对规模较大的公司进行独立审计的体系,以确保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包括银行)相信各类帐目能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各类帐户应是按照既定的准则制定的,并且审计师对其工作负责;
●有效独立的司法部门和接受监管的会计、审计和律师行业;
●具备针对其它金融市场以及在适当情况下这些市场的参与者的明确规章制度和充分的监督。
●安全、有效的支付和清算系统,确保金融交易的清算,并且控制交易对手风险。
14. 有效的市场约束取决于市场参与者能否得到充分的信息、管理良好的银行能否得到适度的财务奖励,是否存在使投资者对其决策结果负责的各项安排。这里涉及的许多问题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借款人向现有和潜在的投资者及债权人提供准确、有意义、及时、透明的信息。
15. 总体来说,确定适度的系统性保护是涉及其它部门(包括中央银行)的政策问题,特别是在需要动用公共资金时。由于对相关部门的情况十分了解,银行监管当局一般也能发挥一定作用。在处理系统性问题时,一方面要解决影响金融体系的信心问题,避免问题扩散到其他健康的银行,另一方面要注意将对市场信号和市场约束的扭曲降到最低点。在许多国家,存款保险体系就是系统性保护的一种形式。如果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合理,有助于降低道德风险,它可提高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防范有问题银行的风险扩散。
1[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是1975年由十国集团国家中央银行行长建立的。委员会由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的银行监管当局及中央银行的高级官员所组成。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并经常在此举行会议。
2[2] 除核心原则外,委员会还制定了评估各项原则达标情况的详细指导文件,即核心原则评估方法。该文件也在这次审议中一并进行了修订。
3[3] 阿拉伯银行监管委员会、美洲国家银行监管协会(ASBA)、加勒比银行监管组织、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CEBS)、东亚及太平洋地区中央银行行长会议组织银行监管工作小组、中欧和东欧银行监管组织、法语国家银行监管组织、海湾国家合作理事会银行监管委员会、伊斯兰金融服务理事会、离岸银行监管组织、中亚和外高加索监管组织、南部非洲国家银行监管组织(SADC)、东南亚、新西兰、澳大利亚中央银行组织(SEANZA)银行监管论坛、西非和中非银行监管委员会、太平洋国家金融监管协会。
4[4] 核心原则是良好监管实践最低标准,自愿实施。各国将在自己的辖区内自由实施实现有效监管的其它配套措施。
5[5] 核心原则有关内容的定义和解释参见核心原则评估方法
6[6] 一些国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提供与银行类似的存贷款服务。本文中的多项原则对这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同样适用。然而,要注意的是,有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在政企金融体系占比较小, 因此对这类机构不一定以银行监管的方式进行监管。
㈦ 了解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百年一遇的世界金融危机,谈谈你们对利益与风险的认识,可以吗
金融服务外包的利益与风险分析
内容摘要:随着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复杂和深化,金融服务外包成为许多金融机构增强核心竞争力的一项战略选择。本文对金融服务外包的收益和风险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并针对我国的金融服务外包的现状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金融服务外包 利益 风险
近几年来,金融服务外包迅速发展。国际金融界普遍认为,中国在金融服务业和制造业方面相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领先地位,使其成为全球极具吸引力的金融外包承接国。许多跨国金融机构从其全球化的长远发展战略考虑,已经把中国市场作为其战略部署的一部分,并将有关的金融流程业务外包给中国。那么作为金融外包的承接国,中国应如何应对这种新业务形式带来的风险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金融服务外包的概念与实质
2005年2月,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为主导的“联合论坛”出台的《金融服务外包文件》(Outsourcing in Financial Services)中把外包定义为:“受管制实体在持续性的基础上利用第三方来完成一些一般由受管制实体现在或将来所从事的事务,而不论该第三方当事人是否为公司集团内的一个附属企业,或为公司集团外的某一当事人。”金融服务外包则指金融机构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利用外包商(为公司集团内部的附属实体或公司集团的外部实体)来实施原由自身进行的业务活动。外包的金融服务通常包括如下三种类型: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具体操作(specific operations),契约功能(contract functions)。
金融外包的实质在于金融企业的重新定位,重新配置各种资源,将资源集中于相对优势领域,从而提升自身的竞争优势,增强持续发展的能力。最近,发达国家出现了新一轮的金融服务外包浪潮,在所有行业中,金融业的外包规模仅排在制造业之后位居第二,涵盖了包括银行在内的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各种规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服务外包的利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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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充分利用前沿技术和技能
在信息、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金融机构要想掌握所有的先进技术往往难度很大或成本极其昂贵。因此,金融机构要么大量投资于这些新技术但成本和风险都极大,要么在竞争中被淘汰。而把这些服务外包出去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矛盾。
(三)转移风险
金融机构和服务外包商之间是一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是风险共同体,而不是单纯的雇佣关系。因此,金融机构在外包服务的同时也把一些风险转移给了服务外包商。这使金融机构能更好的应对迅速变化的外部市场环境和顾客需求。
总之,外包可能给金融机构带来的利益包括降低成本、转移风险、提高进入高级专业技能和行业的能力,并集中现有的人力资源于核心业务以提高核心竞争力。由于规模经济、专业化和战术集中,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比自行生产的成本更低。
金融服务外包的风险分析
金融服务外包产生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因此,做出服务外包决策必须经过严格的管理决策程序。
(一)外包协议方面的风险
外包协议是外包企业与另一个法人实体、没有附属关系的第三方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外包协议有效期限经常为五到十年,相当漫长,而在此期间业务需求和环境变化很大,甚至不可预期,服务外包提供商能否按时、按质完成协议任务,这是不确定的。
(二)转变业务带来的风险
为了取得规模经济、提高经营效率或者适应服务供应商不同的经营方式,金融机构进行外包时需要改变某些商业活动,这些改变会产生操作上的风险。在外包过渡阶段,内部人员可能需要在服务供应商的系统内接受培训。人员规模调整和雇员转移到服务供应商会产生道德风险和复杂的劳动法律问题。处理不完善,就会引起那些技术高度熟练和熟悉机构实践及要求的职员流失。
(三)企业机密外泄的风险
外包有时必须把企业的机密资料、帐簿和档案透露给第三方,同时企业的很多信息也将由第三方外包服务商提供。随着企业信息传递范围的扩大,可能会由于第三方外包服务商的“不忠”而导致企业信息资源损失、核心技术及商业机密泄露。一旦外包服务供应商泄密,势必会产生经营上、法律上和职业上的严重后果。
(四)产生依赖性的风险
金融服务外包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金融机构对金融服务外包提供商形成事实上的依赖性,这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潜在风险。例如,如果在某些方式下金融机构要求服务供应商改变传统服务,服务供应商是否有能力按照要求完成任务。如果合同签订后,发现服务供应商不能令人满意,则重新寻找服务供应商可能会产生沉没成本。另外,对服务供应商的依赖性增强,也难免会减少金融机构组织学习的能力。
(五)造成职业上的风险
如果服务供应商是金融机构潜在的客户,服务供应商的问题可能会影响到其它的客户机构。在某些形势下,例如客户服务转接中心,服务供应商的雇员与金融机构的用户直接面对,互相影响,似乎他们是这家金融机构的雇员。如果这种相互影响与金融机构的政策和标准不一致,就会给金融机构带来职业上的风险。
(六)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
尽管金融机构和外包提供商之间是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而且是风险的共同体,然而,他们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法人实体,各自都想赚取更多的利润。因此,就会出现金融机构希望外包提供商做得更多,而外包商则希望做得更少,这就注定双方会有利益冲突。而且外包提供商还有可能利用金融机构对其的依赖而进行投机活动。
金融服务外包的风险防范
(一)订立完善的外包协议并对其执行进行有效监督
金融机构与服务外包提供商签订的外包协议必须涵盖外包业务的所有环节,包括日常作业流程规范、稽核监督、定期沟通和纠纷仲裁等内容。并且,要详细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保证外包业务的规范运行。对外包协议的监督和管理是为了直接获得协议所要求的质量,却放弃了对这些活动的直接经营控制。为了达到要求的目标,成功的外包要求金融机构制定一个有效的管理框架。
(二)慎重选择服务外包提供商
如果金融机构选择的供应商不能达到要求,可能会产生沉没成本。因此,在决定外包前,应当对供应商进行全面的考核,结合外包业务的需求,科学、合理地评价和选用外包机构,要选择那些具有丰富经验、良好信誉的可靠厂商。外包机构的经验、能力、技术、资本、信誉、对金融行业的熟悉程度、自身发展的稳定性、已有的类似业绩等等都是影响外包业务能否按约完成的重要因素。
(三)处理好人力资源管理问题
人力资源问题是金融机构在外包过程经常遇到的问题。雇员常常因为外包而开始担忧工作的安全,这会使职员注意力分散,从而引起工作误差,降低生产率。因此,在决定外包之前,金融机构应当先对职员进行外包培训,让他们真正全面认识到外包带来的风险和利益,以安抚职员面临外包时的恐惧情绪。同时,在外包合同中,应就外包机构的人员素质和义务做出严格而明确的规定。
(四)构建良好的控制机制
服务外包提供商自主按照合同要求来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对外包机构的控制直接关系到预期目标的实现。因此,金融机构必须建立良好的控制机制来保证供应商提供合格的服务,并应采取措施来保持这种控制的有效性,确保金融机构控制目标的有效执行。金融机构管理者要定期与服务供应商探讨这些保障措施的必要性。
(五)制定可行的应急计划
外包会使得金融机构对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产生依赖,如果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不能如期或按质履行合同,而导致业务中断所引起的后果令人堪忧。在这种情况的预期下,金融机构要审慎考察服务供应商的执行方案,并针对服务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者发生紧急事件制定应急方案。
对我国金融机构服务外包的政策建议
(一)抓住机遇承接并发展服务外包
中国在综合成本、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都比其他发展中国家具有优势,因此中国是发达国家金融服务外包的首要选择。同时,商务部已将发展服务外包作为2006年重点工作之一,并已启动了“千百十工程”,即在5年内,每年投入不少于1个亿的资金,建设10个服务外包基地,吸引100家跨国公司将部分外包业务转移到中国,培养1000家承接服务外包的企业。因此,金融机构应该抓住大好机遇,承接并发展自己的服务外包业务。
(二)统筹规划金融服务外包发展战略
为强化和提高核心竞争力,应根据金融机构经营的特殊性,综合权衡,确定核心业务,合理筛选适宜外包金融服务的范围。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总体设计,统筹规划金融服务外包发展战略,如确定多种合同模式,制定业务外包市场策略,进行成本利润分析,制订价格策略等。
(三)组建一支服务外包项目的精英团队
金融机构建立一支开拓创新意识强、专业精、责权利明晰并具有良好敬业精神的经营服务外包项目团队,是实现服务外包战略目标的首要条件。我国金融机构进行服务外包还缺乏经验,也缺乏服务外包方面的专业人才,因此,应从人员的选择或招聘开始,选拔优秀的人员,培养其合作精神,进行服务外包的培训,使其有能力完成服务外包项目。
(四)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评估和外部监管
金融机构将金融服务转移出去的同时,也将相关的风险和管理责任转移了出去,使得外包服务商能进行一些不受监管的操作。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安全防范体系,加强市场和监管双重力量来发挥作用。作为金融业务外包的监管机构,如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应细化对被监管方的要求,做好外包业务的外部监管。
金融机构通过服务外包将直接经营的职责交给服务供应商从而获得行业的专门技能是提其高核心能力的一个重要战略手段。然而通过本文的分析,外包对金融机构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其利益与风险并存。金融机构应当有效监督、控制外包活动,采取恰当的措施减轻外包带来的风险。降低外包风险的关键在于,在决定外包之前,应当全面权衡外包的利益与风险,决定将哪些活动外包,选择合适的服务供应商,签订尽可能详尽的合同,以最大化外包的效用。由于契约关系的每个方面都取决于契约的具体条文,因此双方应将各自的预期清楚并正式地写进合同以便于履行。合同即作为双方关系的映射而存在,并以此规范双方的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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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金泽,刘楠.商业银行业务外包的风险及其防范[J].中国金融半月刊,2003
3.[美]罗伯特克莱珀,温德尔O琼斯,杨波等译.信息技术、系统与服务的外包[M].北京: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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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注册一个金融服务外包公司需要多少钱
按政策来说2016年1月份开始全国的投资类金融类公司都停止审批注册了,金融局整治版国内金融市场正规权化。如果您想拥有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有两个方法,一是收购一家金融信息服务;二通过金融局审批设立一家。现在能注册的地方只有新疆的霍尔果斯,其他地区只能收购
㈨ 谁能帮我找到“巴塞尔委员会是怎么划分业务外包风险的”
外包”(outsourcing)目前尚没有统一和明确的定义。广义而言,外包是指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将生产或服务的非关键部分,转让给本国其他公司、或海外公司承担的一种经营方式。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外包”分为若干种类。如按照外包性质划分,可分为业务流程外包和离岸外包。业务流程外包指,企业将非核心的、辅助性工作外包。离岸外包即一国企业将业务外包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特别是外包到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离岸外包的目的是通过将业务外包给某一领域中具有规模经济效应的经营者,或外包给能利用其它国家廉价劳动力的经营者显著降低成本。早期的外包主要发生在国内企业之间,是一组国内企业的相互配套与协作。目前的外包已不再局限于本土,而是扩展到海外,特别是扩展到发展中国家。依照外包领域的不同,外包又被分为制造业外包和服务外包。制造业外包是指企业将部分附加值较低的生产制造环节,外包给其他公司,企业自身仅保留附加值较高的研发、或核心部件的生产等环节。服务外包是指近年来发达国家将高科技产业或服务业的部分业务,外包到成本相对较低的国家或地区的经营方式。
全球扩张较快的外包业务领域包括:软件开发、电脑信息、人力资源、媒体公关、金融、保险、零售、客户服务、市场营销等。
金融服务离岸外包是服务离岸外包的一种。金融服务离岸外包金融机构将其部分事务委托给境外外部机构,以便降低管理和经营成本。金融服务离岸外包已经成为金融企业提高金融核心竞争力的手段。根据巴塞尔委员会联合论坛于2005年2月发布的《金融服务外包》 ,金融服务外包是“指受监管实体持续地利用外包服务商(为集团内的附属实体或集团以外的实体)来完成以前由自身承担的业务活动”。金融服务离岸外包涉及三方当事人即金融机构、境外服务提供商和服务的最终用户。服务交付一般采用跨境的方式,以电子交付为主。涉及的服务领域一般可以分为两类:核心业务(如基金管理业及保险业中的投资管理、基金单位定价及托管、核保与索赔支付)与附属业务(如信息技术、后台业务操作、客服等)。
在金融领域的业务外包已有多年历史。例如自1970年以来,证券行业的金融机构为节约成本,将部分准事务性业务(如打印及存储记录等)外包。随着全球化和技术更新的进一步升级,全球金融服务机构越来越多地将原先自行承担的业务转交外包服务商完成,以便节约成本与实现战略。例如,根据德勤会计事务所的研究报告所述,至2008年,全球100家最大的金融服务公司希望“将3500万美元的成本费用转移到海外” 。根据2004年3月20日德勤会计事务所在美联储理事会会议上做的《银行业务离岸及跨境外包情况》报告估计:2004年后的五年内,美国金融服务业将有3560亿美元(占到此行业成本的15%)的业务外包到境外。报告预测2010年的离岸业务市场产值将达到4000亿美元,占整个行业总产值的20%。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接受金融服务外包尚处于萌芽阶段。一些在华外资跨国金融机构将其部分业务外包给其专业分支机构,但目前还少有外资金融企业将业务部分外包给完全独立于企业集团之外的法人机构。
目前,包括金融服务离岸外包业务在内的服务外包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一大新热点。商务部已将发展服务外包作为2006年重点工作之一,并已启动了“千百十工程”,即在5年内,每年投入不少于1个亿的资金,建设10个服务外包基地,吸引100家跨国公司将部分外包业务转移到中国,培养1000家承接服务外包的企业。
上海将服务外包的重点定在金融BPO上。2006年5月17日举行的“2006年相约张江金融BPO研讨会”上,上海要大力开拓金融BPO外包业务,把大量国际金融后台业务部门先行吸引到上海,逐步把上海建设成国际跨国金融机构的亚太总部和服务全球的后台部门,真正使上海成为名副其实的国际金融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