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审计局的基本权限
《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规赋予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权限比较广泛,主要包括: 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通知暂停拨付款项、责令暂停使用款项;
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即需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有权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权移送司法机关;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被审计单位执行的违法规定;
有权向有关立法机关、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加强与改进宏观调控的建议; 即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哪里提出申请
[答案]B.人民法院
[解释]《审计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回为,有权予以制止答;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㈢ 哪些部门有权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
司法、行政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银行存款(以下简称“查冻扣”)是包括人民银行在内的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现象。由于不同历史时期的许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这一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和诸多的调整,相互之间亦存在冲突之处,出于对权限、效力或者程序等问题理解的差异,强制执行机关同金融机构之间经常出现争执,甚至因矛盾激化而发生冲突以及采取拘留﹑罚款等司法强制措施。199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商业银行法》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以法律的形式从根本上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基本界定,结束了以往多、散、乱且缺乏权威性的局面,导致许多依据失去效力,进而导致一些司法或者行政机关失去了原有的查冻扣权力。
有权查询单位: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监察、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审计、证监会。有权冻结单位: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有权扣划单位:法院、海关、税务。
(一)具有完整的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权力的部门
1.人民法院。公、检、法部门在查、冻、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其中《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这里,人民法院所获得的是在义务人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履行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这里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作出的判决和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
2.税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l日起施行)第54条规定:“税收机关有权…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以此为据,税务机关可查询单位和个人存款;第38条规定:“……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以此为据,税务机关可冻结、扣划存款。
3.海关。《海关法》(2000年7月8日起修改后施行)第6条第5项规定:“……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这样,法律就赋予海关查询存款的权力。第61条规定:“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此规定明确赋予了海关扣划存款的权力,对于海关能否冻结存款,《海关法》的用词是“暂停支付存款”,相当于对存款实施了冻结措施,因此,可以认为,海关也具有冻结存款的权力。另外,《海关稽查条例》(1997年1月3日发布施行)第14条规定:“海关……可以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单位的存款帐户。”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查询单位存款可以由行政法规规定,《海关稽查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也只能是对单位存款的查询,否则是无效的。海关稽查是海关的另外一种监管方式,在稽查时享有对单位存款进行查询的权力。
(二)公安、检察、安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和海关走私侦查局只有查询和冻结存款的权力
1997年1月1日修改后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赋予了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在进行刑事侦查时,也可以享有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225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1999年初,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公安部组建了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海关法》在2000年修改后,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赋予海关走私侦查局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海关法》第4条规定“海关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有一特殊情况:《反洗钱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三)只具查询存款权力的部门
1.监察部门。I997年5月9日通过并施行的《行政监察法》第21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授予了监察部门查询银行存款的权力,但仅此而已,监察部门不能实施冻结和扣划行为。
2.审计机关。《审计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33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这里没有明确使用查询存款一词,而是使用了概括性的规定。l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审计法实施条例》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条例》第31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由于该《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符合《商业银行法》关于查询单位存款的规定,因此,审计机关也有权查询单位存款。另外,按照《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查询被审计单位存款问题的通知>适用军队审计机关的通知》(审法发〔1999〕35号)的规定,军队审计机关也可以查询单位存款。
3.中国证监会。《证券法》第16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此外,证监会对期货交易的有关行为,需要时也可查询单位存款。在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暂行条例》﹝1999年9月1日)中第52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客户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存款帐户可以进行查询。”
㈣ 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应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
[答案]A、对
[解释]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审计机内关依照审计容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㈤ 有权机关在查询个人存款信息时必须提供什么机构签奀
昨天(8日),审计署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对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工作进行规范。 今年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为进一步落实上述规定,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有权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单位账户和个人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审计机关查询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的内容,主要包括其开户销户情况、交易日期、内容、金额和账户余额情况,以及交易资金流向等记录。 审计署有关负责人说,与原审计法及有关规定相比,审计机关的查询权限得到进一步扩充,即从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扩大到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并新增加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则应当依法协助审计机关办理查询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匿。此外,对审计机关查询单位账户或个人存款的情况和内容,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保密,不得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存款人。
㈥ 审计部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询单位账户和个人存款过程要求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6)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办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㈦ 哪些部门有权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
在司法与行政中,经常会涉及查询、冻结和扣划案件责任人的银行存款问题。但长期以来,由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散乱,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不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强制银行执行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在银行存款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银行客户的存款是受法律保护的,查询、冻结和扣划银行存款必须依据法律授权和法定事由及履行完整的手续。我国1995年5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对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法定事由及手续、程序,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
有权查询银行存款的部门。查询银行存款是指有权查询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被查对象银行户内存款的存入日期、期限、金额以及款项等情况进行查实取证的行为。《商业银行法》对个人储蓄和单位存款的查询,分别进行了约束:现行法律规定下列11个部门可以依法对个人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海关、税务机关、审计机关、工商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公证机关。查询单位存款,可以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有权查询单位存款的有12个部门。有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的11个部门都有权查询单位存款。另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因查处已正式立案的违法、违纪案件,也可以查询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
有权冻结银行存款的部门。冻结银行存款是指有权冻结机关依法要求银行在一定期限内限制银行帐户所有人支取其帐户内资金的法律行为。《商业银行法》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实行冻结,必须要有法律依据。现行法律仅明确以下7个部门有权冻结个人和单位在银行的存款: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海关、税务机关。
有权扣划银行存款的部门。扣划银行存款是指有权扣划机关指定银行强行将银行帐户所有人帐户内的款项划归他人(或国家)所有的法律行为。《商业银行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扣划个人和单位在银行的存款。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属"准法律")规定以下6个部门有权依法扣划银行存款:人民法院、海关、税务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军队。
除上述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一律无权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和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融机构也不能因为借贷合同纠纷,直接冻结、扣划客户帐户内的存款。
另外,有权冻结、扣划银行存款机关因审理、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需要执行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时,应通知被执行的金融机构自动配合履行,而不能对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采取"强制措施"。
㈧ 审计机关调查个人账户需要什么手续
审计机关查询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审计机关调查个人账户所需手续及注意事项如下:
1.查询单位账户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下同)负责人批准,签发《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
2.查询个人存款应当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主要涉及个人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款项的来源、款项使用情况、相关当事人确认的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调查记录等),以此认定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3.审计机关查询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时,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送达《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或者《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审计人员具体执行查询任务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参加,并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
4.审计机关查询单位账户,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被审计单位的账户名称及账号。对因群众举报等原因,审计机关无法提供被审计单位准确的账户名称或者账号的,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做出说明,由金融机构协助查询。查询个人存款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存款人的姓名、账号或者身份证件号码。
5.审计机关查询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的内容,主要包括其开户销户情况、交易日期、内容、金额和账户余额情况,以及交易资金流向等记录。
㈨ 与检索和审计有关法律法规有那些
很多这样的法规,如下只是很少一部分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审计署 国家档案局——(2012-11-28)阅654次
· 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2012-10-10)阅2078次
·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等——(2012-2-13)阅2394次
·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审计署——(2012-1-20)阅2681次
· 审计署关于印发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2011-12-5)阅935次
· 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贯彻加强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
/审计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2011-11-7)阅1314次
· 西气东输二线工程东段2010年跟踪审计结果
/审计署——(2011-2-1)阅2970次
·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
/审计署——(2011-1-31)阅2740次
·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2009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
/审计署——(2011-1-31)阅2913次
·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审计署——(2011-1-28)阅2854次
·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审计署——(2011-1-14)阅7023次
· 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
/审计署——(2010-12-28)阅3979次
·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审计署等——(2010-4-15)阅11037次
·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审计署等——(2010-4-15)阅7730次
· 审计署关于加强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的意见
/审计署——(2009-9-4)阅3389次
· 审计署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地方审计工作指导的意见
/审计署——(2009-1-16)阅2720次
· 审计署管辖范围内审计事项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的管理办法
/审计署——(2009-1-16)阅2536次
· 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农业部 审计署 国家统计局等——(2008-12-31)阅3330次
· 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监察部 审计署——(2008-12-22)阅7279次
· 审计署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促进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2008-11-12)阅3143次
· 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
/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2008-8-5)阅4655次
· 审计署制定严格抗震救灾款物审计纪律若干规定
/审计署办公厅——(2008-5-29)阅2569次
· 审计署关于印发严格四川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审计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
/审计署关——(2008-5-29)阅2426次
·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 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审计署等——(2008-5-22)阅9274次
· 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
/审计署——(2008-2-25)阅7082次
· 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赠款项目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审计署——(2007-12-28)阅3355次
· 审计署党组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中共审计署党组——(2007-10-31)阅2577次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审计署——(2007-8-17)阅9220次
· 审计署、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
/审计署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2006-11-22)阅6579次
·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2006-6-28)阅4787次
· 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 财政部审计署 新闻出版总署——(2005-8-29)阅7755次
· 审计署关于批转《中国审计学会2005至2009年审计理论研究规划》的通知
/审计署——(2005-8-26)阅4559次
· 审计署关于印发《地方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审计署——(2005-7-1)阅5338次
·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纸质文件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2005-4-18)阅3336次
· 关于做好全国审计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审计署——(2005-3-25)阅5054次
·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2005年反腐倡廉工作意见》的通知
/审计署——(2005-2-6)阅3872次
· 关于印发中国审计学会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审计署——(2005-1-17)阅4015次
·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2004-12-21)阅2909次
· 审计署、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
/审计署、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2004-10-13)阅4274次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4-7-7)阅3683次
·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2004-6-4)阅2573次
·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审计报告》送达问题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2004-5-31)阅3413次
·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清理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2004-5-28)阅2754次
·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清理登记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2004-5-28)阅2702次
· 审计署机关服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审计署机关服务局——(2004-5-17)阅2741次
· 驻审计署纪检组关于开展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和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等清理工作的通知
/驻审计署纪检组——(2004-5-9)阅2534次
·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审计报告》文书格式及使用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2004-4-27)阅4511次
· 审计署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 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通知
/审计署——(2004-4-2)阅2430次
· 审计署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审计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审计署——(2004-3-16)阅3153次
· 关于印发《审计署直属机关工会关于开展经常性送温暖活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直属机关工会——(2004-3-12)阅3361次
· 审计署直属机关纪委关于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中共审计署直属机关纪委——(2004-3-4)阅3573次
· 关于印发《国外审计资料》编辑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外事司——(2004-2-17)阅3456次
·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常见公文批示用语》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2004-2-16)阅5005次
·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审计署——(2004-2-10)阅6685次
· 审计署关于印发《2004年审计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审计署——(2004-2-10)阅3264次
· 关于印发审计署直属机关工会2004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审计署——(2004-2-9)阅3062次
· 关于印发《审计署机关2004年党的纪检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共审计署直属机关纪委——(2004-1-29)阅2889次
· 审计署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审计署——(2004-1-18)阅3944次
·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汉英审计常用词汇218条》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2004-1-18)阅2338次
·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2004-1-2)阅2228次
㈩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文件全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 协助查询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应当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第五条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协助工作,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其营业机构确定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的有权机关,及时处理协助事宜,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第八条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第九条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第十条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在协助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二)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三)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有权机关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内控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的登记制度。 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时,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 登记表应当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机构经办人签字。 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表,并严格保守有关国家秘密。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涉及内控制度中的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时,应当严格按内控制度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推诿。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对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完备的,应当认真协助办理。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 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机构应当保守秘密。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应限于存款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对上述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金融机构协助复制存款资料等支付了成本费用的,可以按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五条有权机关在查询单位存款情况时,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账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应如实告知有权机关。
第十六条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第十七条有权机关要求对已被冻结的存款再行冻结的,金融机构不予办理并应当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解冻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对冻结提出异议的,金融机构应告知其与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联系,在存款冻结期限内金融机构不得自行解冻。
第十九条有权机关在冻结、解冻工作中发生错误,其上级机关直接作出变更决定或裁定的,金融机构接到变更决定书或裁定书后,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协助扣划时,应当将扣划的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有权机关要求提取现金的,金融机构不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金融机构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时,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的具体措施有争议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