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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普法

发布时间:2021-06-27 16:05:41

『壹』 全民普法的意义目的

通过全民普法这一伟大创举,将社会主义法治之树深深扎根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沃土之中。

全民普法

1、一直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而发展;

2、一直与国家经济发展相适应,随经济发展而发展;

3、一直与国家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相适应,随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而发展;

4、一直与人民群众不同阶段的法律需求相适应,随人民群众不断增加的法律需求而发展。

(1)金融机构普法扩展阅读

从“一五”到“六五”,全民普法实现了从普及法律常识到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村、依法治校、依法治企、依法治县、依法治市、依法治省等等,这些不同层次、不同形式,但已生根、开花、结果的各项依法治理活动,最初都是在普法的基础上被提出来、并得到发展的。

“法治”,是当前全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这说明在当代中国,法治不仅仅是一种手段、一种工具、一种措施,它首先是一个民族国家和全社会的价值、理念和文化,是一种公民的观念信仰体系和生活方式。

『贰』 结合美国次贷危机 谈谈你对房地产金融法制创新的看法

地产金融工具的创新 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额度一般都非常巨大,单纯依靠商业银行贷款显然无法完全解决资金需求,更难以分散日趋严重的金融风险。因此,需要开发金融产品的创新组合。作为一项新生事物,我国房地产金融业务还有极大的拓展空间,地产金融工具的设计和创新是一项值得长期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我们的思路是: (一)我国房地产行业亟需融资方式的多元化,特别是变间接融资为直接融资。随着房地产金融调控措施频频出台,传统的融资渠道开始紧缩,而且今后仍有可能出现金融政策变动和利率调整带来的风险。因此,地产金融工具必须不断创新。而且,地产金融工具创新的最大瓶颈,是我国相关法规的滞后。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随着创意产业的飞速发展,金融工具的设计与创新层出不穷,新的融资渠道不断涌现。例如,企业改制上市,寻求信托基金的支持等。其中,以信托基金和产业基金为投资来源的资金运作模式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重要融资模式。可以说,时代的发展和行业的需求,不断向地产金融工具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建立长期投资基金机构,吸收长期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2003年,由全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推出了住宅产业精瑞基金,成为房地产融资模式多元化的信号弹。但是,由于缺乏产业投资基金法的法律支持,当时只能采取境外注册产业基金、境内注册投资公司这样一个勉为其难的迂回战术。此后,国内的信托公司也开始寻找创新的机会,“类信托”的融资模式得以实施,得到了市场的热烈响应。 (三)这里想着重谈一下REITs,即房地产投资信托。它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的方式,把社会闲散资金吸引过来,从而把房地产行业变成普通大众皆可参与的一种投资工具。这样集合起来的资金可以进行组合投资,而且能够实现专业化管理,因此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一方面,信托能够实现房地产投资的社会化、大众化,使投资者能够通过购买房地产信托而分享房地产行业高速成长的收益;另一方面,它也弥补了银行信贷无法完全解决房地产金融需求的难题,从而成为地产金融的一支有力工具。只有运作规范、市场前景被看好的房地产项目才有可能获得REITs的支持,客观上可以促进房地产行业内部的优胜劣汰,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不仅如此,投机购房者如果能够通过购买信托而获利,就不一定非要把资金投入到房地产实物上,其结果能够减缓市场供需矛盾,减少房地产泡沫,并由此来稳定房价,减低涨幅。这对于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性健康发展不无裨益。我们相信,随着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形象和美誉度的提升,必将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信托融资的创新,对于中国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房地产融资市场的提升和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房地产金融租赁。这是将传统的租赁、贸易与金融方式有机地组合在一起而形成的一种新的融资方式,也可以叫融资租赁。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选定的租赁房屋和开发商(出卖人),以对承租人提供资金融通为目的而购买该房屋,承租人通过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支付租金为代价,而获得该房屋的长期使用权。对承租人而言,通过融物的方式来实现融资的目的;对出租人而言,只是提供金融服务,但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控制房屋的所有权,而且在合同结束时,又可能将产权转移给承租人。这种业务的主体是金融租赁公司,需要三方签署两个合同来完成交易。这是在二战后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金融工具,如今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它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一经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但目前采用这种金融工具的企业多是为了大形设备、运输工具和生产线的融资,房地产与商家尚未广泛引入这种机制。 (五)房地产企业直接上市。上市是企业获取资金、实行资本运作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提升企业品牌的良好方式。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直接上市也是进行融资的最理想的方式之一。例如,李嘉诚的长江实业,其净资产在1972年上市时仅有一个多亿,到2000年就已增长为1000亿。可见,上市不仅可以有效地化解金融风险,而且还能够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但是,由于房地产企业的赢利模式不同于一般工业企业,其资金流是不连续的,因此一般的房地产企业很难达到上市要求,只有房地产行业的“老大”才有望获得上市资格。 (六)证券化的融资渠道。这种方式,就是直接将房地产投资变为有价证券。投资人不是拥有房地产实物的所有权,而是拥有证券的债权。但是,这种操作有一定的难度,我国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今后我们应大力推动房地产投资权益证券和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培育和发展住房抵押二级市场。 (七)将保险资金引入住宅融资市场,扩大房地产业的融资渠道。保险资金运用周期较长,数额巨大,适合进入房地产业。 (八)积极稳妥地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扩大发放范围,加强监管力度。针对广大中低收入居民的购房要求,一方面要加强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规划和管理,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公积金贷款所具有的政策性补贴、利息较低等特点,让符合条件者尽早解决住房困难的问题。在我们看来,公积金的使用条例并不应是一成不变的,政府应当根据国情、民情的变化而加以研究、调整,做到与时俱变,对建构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我们相信,随着地产业与金融业的密切合作,融资渠道会更加丰富,规避风险的方法会更加有效,一个更理性、更规范的房地产时代必然来临。随着宏观调控政策的进一步深化,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必将更稳健地发展,房地产泡沫会越来越少,房价会越来越稳定。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政府将在五年内取消对国外金融机构的地域和业务方面的限制。届时,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势必抢滩中国房地产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定要加紧房地产业金融机构的改革,使法律政策的软硬件环境得以完善,争取早日完成与国际的接轨。

『叁』 如何理解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Dear sejin_bee:我推荐您参看下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讲稿之十八
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http://zgrdxw.peopledaily.com.cn/big5/paper8/5/class000800002/hwz149885.htm) 吴志攀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

在金融法总称下面,可以将有关金融监管与金融交易关系的法律分为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票据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等具体类别。金融信托属於金融法的范畴,而普通的、一般性的信托,属於民法范畴。

在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与法规相当多,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国人大颁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金融法律8部,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由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法规142部。由国务院各机构颁布的金融类规章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类司法解释39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8部。上述总计3721部。

上述的金融法律、法规等都是具体的规范,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它们都直接调整金融关系。而其他法律,如民法等,可能也调整金融关系,但不是直接调整,而是间接调整。所以,在研究金融法律问题时,如果将它们综合在一起,进行系统性研究,才符合金融本身系统化的特点。金融关系的特点,决定了金融法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二、金融法的特点

(一)金融法的系统性

传统的商业关系是“一对一”的关系,例如,消费者到一家商店买东西,他们之间是买卖关系。如果这家商店关门了,消费者就会到另一家商店去买东西。而且,当一家商店关门时,另一家商店的生意还可能更兴旺。但是,银行与存款人的关系就不同了。如果一家银行倒闭了,可能会引起整个银行业的不安。这就是金融界所称“连锁反应”。因为存款人对所有银行的支付能力开始怀疑。於是,民众对其他银行开始挤提,结果许多银行都可能倒闭。

金融法调整的关系不是“一对一”的关系,而是“一对多”和“多对一”的关系。由於金融业有“连锁反应”的特点,所以,金融法对金融业有“牵一发动全身”的系统作用。例如,我国在制定与执行商业银行法时,不仅考虑商业银行法的问题,还要考虑与证券法的关系问题。过去,不允许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会因资金来源不充足而萎缩。现在,允许银行接受股票抵押贷款,股市资金来源比过去更充足,股市就会膨胀。再如,银行存款利息提高时,证券市场交易量,通常会相应减少;反之,便会增加。在金融领域看来,银行与证券市场就好像两个互相连通的“水库”,资金就像水库中的“水”。当一个金融市场的压力升高时,“水”就会从一个“水库”流向另一个“水库”。除了银行与证券市场之外,其他各金融市场也像互相连在一起的“水库”,资金之“水”可从银行信贷市场流向证券市场;也可以从证券市场流向保险市场;可以从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流向证券市场,也可以流向外汇市场或银行储蓄市场等。

明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将在更大程度上接轨。所以,国际金融之“水”与国内金融之“水”,将在一定程度上互相流通。到那时,金融法的系统性不但在国内法中表现出来,而且,也会在国际金融法中表现出来,就像现在的美元加息,港股就会有不同程度的下跌一样。

(二)金融法的宏观调控性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所以,比较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显的宏观调控性。金融法对金融关系的四大要素进行规范,这四大要素是: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资格审查。由於上述因素对国民经济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所以,金融法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比其他法律更加明显。

金融法的宏观调控性还表现在国际层面上。金融法本来具有国别性或地域性,不同国家的金融法存在许多不同。但是,由於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由於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组织积极推行全球金融服务贸易与金融市场开放政策,以及金融自由化,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亚洲一些国家的金融法,也越来越多的受到金融全球化的影响,使得许多国家的金融法表现出更多的国际性。

金融法的宏观调控性还涉及国际金融市场的问题,例如,国际金融系统安全、国际反洗钱行动的合作、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国际金融结算、国际金融市场交易、国际融资活动、国际汇率协议与同盟、外资银行分行所在东道国与其总行所在国政府间信息交换与合作、国际金融电子化与数字化联网,都将金融法从国内的法律发展为国际合作性的法律。

(三)关注资金流通的效率性

人们常说“时间就是金钱”,“寸金难买寸光阴”。这两句话都将时间与金钱联系在一起,也反映出金融业中资金融通及效率的重要性。所以,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也要求特别关注资金融通效率,也就是特别关注金融关系中的时间因素。假如,如果我国某公司欠日本某公司,用美元计帐的债务,由於不同时间美元对日元的汇率不同,要付的钱就会相差很大。金融交易关系对时间特别敏感,所以,采用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时,也要特别关注资金流通的效率性。

三、金融法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监管法的主要内容

1、关於金融市场准入问题

政府金融主管部门规定设立金融机构的标准,也称为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由於金融市场风险较大,而且属於系统性风险,各国政府对金融市场准入资格,都进行严格审查,都规定了较高的准入资格。

我国的金融市场准入资格,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较高的。例如,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有5项: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其中,注册资本要求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相比之下,外国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是我国规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审查批准,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在我国,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它的自有资金应该不少於2亿元人民币。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需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2亿元。

如果将上述条件与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设立条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参加,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公司经营行业不同,分别为(咨询、服务业)10万元、(商业零售业)30万元和(生产经营业)50万元不等。还没有超过100万的要求,但是,金融机构最低限额也要5000万或者1亿元人民币,可见两类公司准入条件差别之大。

我国的市场准入对外资金融机构还有特殊规定:在我国设立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时,也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外国总行在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得少於200亿美元,同时,它要无偿拨给不少於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设在中国境内分行的营运资金。

除了上述注册资本要求之外,准入审查还包括,审查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产权结构、经营计划、经营制度、内部组织结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财务状况与经营前景预测、审查申请人关联公司情况以及业务并表情况。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后,还要审查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股权转让情况、重大投资与收购情况等。

不但我国金融主管机构严格审查准入资格,而且,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建立的国际银行监管机构“巴塞尔协会”也在其《核心原则》(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审查要求。

2、金融机构经营范围问题

金融机构允许在什麼范围内开展业务也是法律要规定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规定的经营范围越大,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就越大,同时,风险也越大。反之,金融经营的范围越窄,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也越小,风险也相应减少。

国际金融领域,一直有“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两种模式。欧洲大陆国家的金融机构,多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美国从1933年格拉斯‧迪格尔法案颁布后,采取分业经营模式。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我国采取分业经营的模式。

1986年,英国开始金融体制改革,将金融监管机构合并为一个机构,金融机构业务可以混业经营。

1996年日本效仿英国,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体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业经营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开始陆续施行。

1999年11月,美国克林顿总统签署《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将实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尔法废除。新法案放弃了分业经营限制,允许金融业的混业经营。

我国目前还是采取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国家。例如,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还限於传统业务,而不允许经营证券投资与信托业务。我国对经营范围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於非自用的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同样,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是按照分业经营来制定的。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前者的业务范围比较宽,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等。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能做自营业务。为了防止其他资金流入证券市场,法律还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在具体实践中,进行了一些证券市场资金渠道多元化探索,采取了放宽的政策。现在,政府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间接进入股市,也允许银行资金通过股票抵押方式,对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还允许包括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的资金,通过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反映出金融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也反映出各国政府对金融风险的不同处理哲学:分业经营的哲学是避免风险,而混业经营的哲学是管理风险。如何对待风险,除了政府之外,还要依靠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监管人员的监管经验,金融市场投资者的理性与成熟程度。分业经营对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监管人员经验、投资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后者的要求条件似乎更高。

我国金融业将来是否能够搞“混业经营”,要看条件是否具备?条件成熟时,再提出改革并不晚。

3、金融机构自律问题

金融资产大部分是以负债形式取得的,在债权意义上金融资产是属於“别人的钱”;这个行业的风险非常大,而且属於系统性的风险,一家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后,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危机。所以,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机制表现为三个层次:第一是金融机构内部的自律机制;第二是金融同业之间的自律机制;第三是金融市场中的客户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我国证券业组成同业协会,它的职责包括: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等。

我国商业银行的同业协会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券公司的同业协会、保险业的同业协会也已依法成立。

各种金融机构的同业协会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更为严格的行为守则,并对本行业的营业者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以便维护在行业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4、存款人和大众投资者保护问题

在金融法律调整的金融交易关系中,法律更多地关注保护存款人或投资人的利益。这是金融法与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机构更多的是利用“别人的钱”在经营。如果经营失败,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资人又没有参与经营,让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资人再承担责任,显然是过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护存款人和基金投资人。具体表现在:

(1)商业银行法设专章对存款人进行保护。保护的内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其二,拒绝法律授权以外对个人储蓄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三,拒绝法律和法规授权以外,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四,保证存款本金与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商业银行还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其六,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且公告。

(2)证券法也对投资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主要内容分为两类,其一,是对证券发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与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及发行后的持续披露。其二,是规定禁止交易行为,保护证券市场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禁止通过单独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禁止与他人串通,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互相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像,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禁止证券交易及中介结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禁止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从事法律认定的各种欺诈客户利益的行为等。(二)金融交易法的主要内容

金融市场发展,主要体现在金融交易发展上。金融交易关系从形式上看,属於合同关系的一种。由於这种合同涉及的内容是金融交易,所以,金融法调整金融交易关系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1、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

金融交易合同,无论是贷款合同,还是证券交易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都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从金融法的角度来看,金融交易合同不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且,还是受到政府宏观调控的合同。

我们可以举目前正在流行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为例子(以下简称“个贷”),来说明政府宏观调控的情况。从1998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开始举办“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到2000年底,全国商业银行发放的城镇居民住房贷款达3991亿元人民币,占今年新增贷款的40%。

上述表面看,“个贷”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但是,这种借贷关系从产生、发展到最终结束,都将受到政府的宏观调控。这种调控在金融法及有关法规中都有规定。

对“个贷”宏观调控开始於1997年,首先是政府转变观念,城市居民住房从非商品化转变为商品化。然后,政府金融主管机关批准商业银行在个别城市,进行“个贷”业务试点。接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项贷款业务,整个房地产市场与金融贷款市场开始被调理好转。全国城市空置5000多万平米房产,以及被房产占压银行大约几千亿元贷款资金,重新流动起来。又间接带动了大约40多个相关行业发展,解决了一批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还为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新的就业机会。从“个贷”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观调控对金融业和与金融有关的其他行业的影响之大。

2、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由於我国处於资金供不应求的情况,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许的范围之外,不时会出现金融市场禁止的情况,例如,在银行领域,出现的资金“体外循环”,“乱集资”,“高息揽存”,“资金地方保护主义”和“抵押执行难”,“暴力抢劫银行现金”,“伤害银行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非法制造、贩运假钞假币”,“非法设立假银行”,“伪造银行汇票和印鋻”,“制造假存单”,“伪造信用卡”,等等情况。在外汇管理领域,出现的“外汇黑市”;在证券市场出现的“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私下交易”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情况;在保险市场出现的“保险诈骗”等情况。所以,必须加强金融法制建设,降低与预防上述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现像。为此:一,在金融立法时,就要考虑针对该领域犯罪的解决方案;二,在金融市场各种交易中,事先进行规范性程序设计,采用规范程序与制度建设,辅助技术措施,预防违法与犯罪;三,对金融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强金融法制观念与金融职业操守的自律。

3、建立金融信用机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以信用为基础,信用依靠交易记录来积累与评价。个人在金融支付与结算中的记录,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国与欧洲的金融市场上,就被业内管理系统作为信用记录与评价的参考因素。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这种信用关系需要金融法来建立,并加以维护。

4、规范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框架协议中,有服务贸易的一揽子协议(GATS)。服务贸易协议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务贸易协议(FSA)。该协议已於1997年12月13日签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现有102个WTO成员国,作出了开放本国金融市场的承诺。

我国在加入WTO后,也面临是否承诺接受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以及开放本国金融服务市场的时间问题。我国金融法律界要加紧研究有关法律文件,比较我国金融业发展情况,预先作好立法准备工作。

我们还面临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战,这就是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将对我国传统金融业形成另一冲击。在国际上,金融业电子化与信息化,正在改变著金融机构外在的形式和内在的内容。银行营业门市数量正在减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动提款机(ATM),甚至是安装在笔记本电脑中的网络银行服务系统(ONLINE-BANKING)。

证券交易的网上运行,将股票交易大厅变成了新股上市的仪式场所,实际交易完全可采用“无场所化”运作。“将大户室搬到家里”和使用电话委托买卖证券,基本实现股票交易“无纸化”和“无场所化”。这种电子化与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场中运用,将金融交易正在转化成为金融信息数据处理。未来的金融机构将演变成为金融数据信息处理与服务公司。

诸如这些变化,必将产生新的法律问题,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法提出难题。由於我国金融法立法中积累的经验,主要是在“有纸化”和“有场化”金融交易与监管基础上形成的。对於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还有待於实践,它将给金融立法带来什麼问题,现在还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员应该从现在起,迅速开展研究,准备新的立法设计方案。

四、对人大常委会修订与制定金融法的几点建议

(一)加入WTO后,修订现有金融法的建议

由於我国现有金融法律与法规的一些内容,与WTO规则不适应,急需修订。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明年适当的时间开始,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上述法律,同时修订外汇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银行结算管理条例等。另外,还要抓紧制定中外合资投资基金管理条例等新法规,使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与WTO规则协调一致,同时,也使我国政府在谈判过程中所做的承诺,在立法上得以实现。

(二)国家金融系统安全立法问题

1、金融法在“金融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从业人员资格”等四个基本层面上进行规范。将金融安全行为规范依法确定在一定条件之上。

2、通过众多法律与法规,将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的具体内容,落实到程序化和操作化层面。金融机构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行业和机构内部的操作规范与程序,将金融交易中的风险或不安全隐患,采用安全操作程序加以预防。

3、将违反金融法律规定,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行为,认定为金融犯罪,依法追究行为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要加强现场的检查与监督。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督有四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督;二是,同业协会的行业监督;三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业务合规性检查与监督、财务稽核、审计监督、财经纪律检查、税务监督等;四是,司法部门监督。我国的检察院与公安部门对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要开展有关司法程序的调查。我国法院对於金融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受理有关的诉讼案件。

5、金融从业人员入门的素质要高,入门后还要不断进行素质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业务与职业道德素质水平。

最后,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设计也要考虑到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带来的变化,参考国际其他国家金融机构管理机制设计的经验,不断改进与完善我们的管理机制的设计。达到管理机制设计的合理性与业务操作的安全性及效率性,同司法的公正性的结合。

(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问题

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我们还存在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在金融机构管理体制与市场运作的关系中,依然带有浓重的政府“政策导向”的色彩,使金融机构对“市场导向”不够敏感。久而久之,金融机构会养成过度依赖政府,不依靠市场生存和发展的习惯。

政府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的效果比较明显,调节手段也更为直接,这是必要的。但是,过度使用它,也会带来负面影响,例如,政府承担过重的金融市场风险。这种负面影响,在国内金融市场还没有更多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的现阶段还表现不明显,但是,如果国内金融市场对外进一步开放时,其负面效果就会更加明显的表现出来。

政府政策导向型的金融业另一种负面影响,是不利於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定位。在法律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公司,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它们更偏重於政府部门。例如,法律要求设立商业银行要有章程,但是,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的三家,没有公布与法律相适应的新章程,依然沿用老章程。关於是否设立董事会制度的问题,至今还没有明确的说法。类似情况在其他金融法中也存在。这种情况如果长期存在,将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法律形式与实际内容方面出现脱节,不利於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发展。

(四)金融机构的自主权问题

在我国金融法的立法与执法过程中,都要保障金融机构在经营中的自主权。这个问题与金融机构自律问题是相辅相成的。

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中,几乎都规定了金融机构的自主权内容,依法享有企业法人的经营自主权。从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来看,也必须对其授予经营自主权。因为金融行业属於高风险行业,既然要求金融机构自己承担风险,就要给予金融机构经营上的自主权。使它们根据风险大小,选择经营业务。如果金融机构选择了某种业务,经营失败而造成损失时,风险就要由他们自己承担,政府不替它承担。相反,金融机构经营什麼业务不是由他们选择的,而是有其他外来的因素要求的,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就不应该由金融机构自己承担风险。银行承担金融风险的性质的区别:如果是纯商业性,或经营性风险,银行自己承担。如果是带有政策性的风险,就不能完全让银行来承担,而由政府间接承担。当金融机构承担经营性风险的时候,就要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五)金融资产市场化的新问题

我们还面临著金融业发展市场化的挑战。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规模还比较小,人员数量较多,金融交易的效率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有差距。主要差距是我国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不高,金融资产的市场化,特别是证券化程度不高。

我国金融领域的银行抵押资产的证券化,股票抵押融资,保险资金部分证券化,商业票据的贴现与再贴现已经开始探索,“债转股”的法律问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商业机构应收款证券化等也需要抓紧研究。再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上市,以及证券交易所自身挂牌上市等。上述新的金融业务的发展,速度快,观念新,影响大。相比之下,立法研究与司法实践滞后。

目前,这方面表现出来的问题是:政府一些金融体制改革新措施已经开始实施,而法律措施还没有及时跟上。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政府金融改革措施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况。这些新的法律问题将来会越来越多,其中包括金融信用评价、审计师的责任、风险隔离机制、电子系统事故责任等问题。所以,建议立法机关要加强对金融法的系统研究,为已经出现和即

『肆』 金融知识法制教育作文250字

通过安全法制教育的学习,我们不但更新了观念,改善了思想,同时也更加了解了当前的社会形式及发展趋势,我们今后在工作中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和考验,下面是学习啦带来的安全法制教育的心得作文,欢迎欣赏。
安全法制教育心得作文一:
社会在不断的进步与发展,但在当今社会里仍然充斥着各种诱惑,人的思想和观念难免会受到金钱和利益的诱惑与腐蚀,作为一名金融系统的员工,我们应该深知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的特殊性,我们所面对的是直接的金钱的考验,这就更需要我们能够摆正思想,坚定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而通过安全法制教育的学习正好为我们树立良好而健康的观念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安全法制教育学习。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彻底找出自己思想、作风、制度、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增强自我的法律意识,能够做到面对诱惑不为之所动,严格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全心全意的为信合服务,为储户服务。生活作风上,能够牢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教导,用工作纪律严格约束自己,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勤勤恳恳办事,堂堂正正做人。
目前,通过学习我们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依法经营明显改善,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明显提升,存在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安全法制教育的学习,可以时刻让我们进行自我约束,增强防范意识,摆正自己的位置,明确自己的职责,能够做到严以律己,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 安全法制学习的目的不但是要求我们员工进行自我约束,同时还能增强员工的警惕意识,增强了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遇到险情能够作到触变不惊,临危不惧,能够机警的去应对所面临的险境,能够采取恰当的方法去解决遇到的难题,能够果断勇敢的去化解各种危机,当国家财产受到威胁时能够义无返顾的去保护财产,与不法分子斗争,保护集体利益。
通过安全法制教育的学习,我们不但更新了观念,改善了思想,同时也更加了解了当前的社会形式及发展趋势,我们今后在工作中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和考验,只有在不断的学习中才会进步,学习的过程也是我们成长的过程,更是使思想不断成熟的过程。法制教育的学习我们应该继续的坚持下去,在学习中不断的进步我们的工作也才会取得更好的成绩!我们的人生轨迹也才会留下更好的印记!
今后的努力方向:一是始终坚持安全法制教育学习,不断提醒自己作为一名信合员工所要履行的职责,重点加强安全法制教育学习,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警惕各种腐败思想的侵蚀。二是要加强对金融机构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等案件案例深入分析,汲取经验教训,时刻为自己敲响警钟,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安全法制教育心得作文二: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相应的规定。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做任何事都要按规则去做。
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目的是为了公民能更好的实现自己的权利与自由,同时也对破坏和妨碍他人权利与自由的人也起惩治作用。在法制社会里,每个人时时处处都离不开法律。作为一个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就应该遵守法纪。如果我们不小心违反触犯了法律,应该勇于承担责任按照规定进行补救,千万不要耍小聪明,结果反而会害了自己。
我们不但要遵守有明文规定的法纪,做一个合格的小公民,还要警惕那些有可能导致违法的不良诱-惑。21世纪是网络时代,电脑、多媒体、光纤通讯,信息高速公路发展迅速。上网,也要遵守网络的法纪。青少年使用互联网是为了学习,提高学习成绩,掌握网络技术。互联网有很多功能可培养少年儿童,不能沉溺于网上游戏与聊天。如果毫无节制,染上了瘾,过量过度,就会适得其反,给身心带来不良影响,甚至危害。在各种不良的书刊和网络侵蚀面前,我们一定要明辨是非,抵制诱-惑。这里有几句赠言送给大家: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利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所以,我们要用法维权!!!不要跟我一样!差不多就好哈! 2.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逐步建立及完善,社会对个人的要求越来越高,法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依法办事,已成为人们的共同信念。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完善与否也日益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现代化程度高低的标志。我国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只要留意不难发现我们身边无处不存在法律的气息。《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作为一名青少年要学习法律知识,学法才能知法,知法才能守法,知法才能用法,知法才能护-法,只有全体人民的法制意识加强了,才能实行依法治国,我们的国家才能不断强大。
然而,根据管家有关数据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可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对我们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青少年违法犯罪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律意识淡雹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比如在社会不讲社会公德,惹事生非、打架斗殴、偷窃敲诈。在学校不遵守中学生守则、违反校纪校规。这些青少年学生虽然也知道自己所作所为是违法违纪的,但他们无法真心地体会到事态的严重性。因此校园中违纪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同学认为违纪与违法是两码事,违反校规校纪大不了被老师批评,没什么大不了的,殊不知习惯成自然,违纪就会逐步成违法,以后到社会就有可能作为法的事。
有的同学认为如今是追求个性化的社会,如果被学校这个规那个矩束缚,不利于自己发展,作了违纪的事才能体现自己的潇洒,但是,设想一下,如果学校没有了校规校纪,那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如何保障?一个从小没有遵纪守法的意识与习惯的人,长大了很难说他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 有人说“掌握电子计算机应用技术是跨入21世纪的名片,而具备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才是跨入21世纪的通行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促进生产力发展,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它的根本任务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现。公民的生活离不开法律,学法才能明确哪些是可以做或必须做的,哪些是不该做或禁止做的,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四化建设的生力军。青少年学法、知法、守法的状况如何对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关系极大,青少年要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制教育逐步把自己培养成四有新人。 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自身健康成长的需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广大青少年都想成为有用之才,而要成才首先必须健康的成长。

『伍』 普法:什么是非法集资与传销

非法集资和传销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其在法律上的定性也不同。
《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

『陆』 通过金融法学习结合社会实践和自身认识谈谈如何加快完善社会主义金融市场体系法制

一、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发展金融市场当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突出矛盾是, 货币与资本市场发展相对滞后, 与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已经不相适应, 已相对地制约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国目前仍然采用资金供给制原则, 有计划地对企业发放贷款, 而没有按照市场机制规律, 让企业向社会直接融资, 即使让一些企业向社会发行了一些股票债券集资, 但集资总量所‘了的比重也很小, 企业所需资金丛本上依靠银行贷款来供给。

单一的通过银行信贷间接融资方式, 不仅使企业经营资金基本由银行贷款来供给, 使企业经营风险全部由银行来承担, 同时, 也不能有效地分流储蓄, 达到稳定通货的目的。因此, 一单一的信贷供给制, 直接地制约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二是还远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资本市场体系。比如, 资本市场的价格体系或利率机制, 尤其是专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和贷款利率还受到较严格的计划机制控制企业发行债券和股票的数量还受到严格的控制, 企业发行债券的利率也受到限制证券二级市场中相对混乱债券二级市场流动性不高, 投资者在一级市场买进企业债券, 在二级市场不能顺利地卖出。股票二级市场因为上市品种太少, 造成供不应求格局, 常常处于被机构和投资大户投机及操纵的状态二级股市实际是投机的股市, 远没有具备投资股市的条件。三是我国外汇市场不灵活不发达。

当前我国虽然开放了一些外汇调剂市场, 但还远没有形成一个灵活发达的外汇市场体系。我国企业机制正在转换, 将使企业获得直接出口权力, 也将促使企业直接到海外投资, 企业跨国化经营和跨国公司的趋势将日趋强化外向型经济包括外资、外经、外资三个方面的深人发展等, 不仅要求银行提供跟踪跨国化、多样化国际金融服务, 更要大力发展我国的外汇市场然而, 我国企业之间的外汇买卖还受到限制, 国际间资本的流人流出还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 这些都与建立完整的市场经济体制有些不相适应。四是我国的贴现市场和再贴现市场还没有迅速发展起来。五是保险市场仍然很不发达。如保险商品的开拓没有大力地进行推进, 保险价格没有相对地进行浮动, 保险投资和保险服务也没有很好地开展起来, 保险经背的专业化程度没有提高。

金融体制改革必须采取市场取向原则现行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取向, 其最显着的特征是要把企业推向市场, 企业按照市场取向机制配置资源, 承担经营风险。因此, 发展和完善社会上义金融市场, 同样是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新建股份制企业或对部分老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不仅是转化企业经营机制的一条爪要途径, 而且也是为金融机构自主经营、择优选择贷款对象提供了条件。其次, 发展社会主义金融市场, 促使企业向社会直接融资, 不仅改变单一的银行信贷的间接融资方式, 促进’储蓄的分流, 改变了过去企业资金营运风险从主要由银行和国家来承担, 转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和企业来承担这样可以保证银行改变信贷资金供给制, 按照流动性、偿还性、盈利性的商业化原则管理信贷资产, 从而减少信贷资产的风险和损失。其三, 社会主义金融市场的发展, 也为中央银行的金融宏观调控由直接控制转向间接控制创造了条件也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增加调控弹性和调控手段提供了可能。这是增加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质量和增加调控余地的必备条件, 因此, 我们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金融市场。

二、加快杜会主义金融市场发展的几点建议当前一些沿海地区的经济正在高速发展内陆大部分地区正在集中资本投入, 经济增长势头较强发展的背后, 潜在着巨大的通货膨胀压力为此, 中央银行总行严格控制住信贷规模已势在必行在这种金融环境下, 各地区都面临着经济要求高速发展, 而资金和货币相对短缺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的最佳途径就是加快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促使金融市场融资的规模, 缓解经济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发达的金融市场对于支持内源需求型经济增长长关重要。发达的金融市场, 通过将外地区的货币和资本融人一个地区, 从而也就引来了外地区的更多的稀缺资源因此, 要大力发展金融市场, 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要大力发展资金拆借市场。建议各县级人民银行都应设立资金拆借市场, 同时, 适当增加资金拆借期限, 增加资余拆借的利率浮动区间。这样, 可以增加各地区的资金流人流出规模, 提高资金利用率。

要大力推进企业股份制的改造。企业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时机还不成熟, 但是我们可以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老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一方而促使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另一方面, 通过股份投资, 增加企业自有资本的积累。使这部分企业直接向社会融资, 减少银行的信贷压力。

要鼓励企业直接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目前企业直接融资存在着两个问翘一是一些经济发达地区, 由一经济发展速度快加上银行信贷规模控制较紧, 资金供求矛盾突出。而一些企业又由于上级行下达给该地区的企业发债规模较紧而又不能直接向社会发行债券融资, 从而制约着经济效益的充分发挥二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 由于经济增长速度相对低, 银行的信贷规模也相对宽松, 企业不愿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利率, 直接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融资, 从而使经济欠发达地区企业发行债券指标用不完因此, 建议对经济发达和企业效益较好的地区, 要适当增加企业向社会直接发行债券融资的指标, 而对经济欠发达效益较差的地区, 要适当缩减企业向社会直接发行债券融资的指标。

促使企业增加直接向社会融资的比重, 促使社会资源向效益好的地区和企业配置。

进一步放开外汇调剂市场, 建立和完善外汇市场体系。要创造条件, 逐步减少外汇额度管理, 进一步开放外汇调剂市场, 由现行的双轨汇率向单轨汇率靠拢。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实行人民币自由兑换制度。为建立和完善外汇市场体制, 国家要制定一典优惠政策, 鼓励银行大力拓展国际金融业务。一方而促进银行积极推动国内企融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扩大我国金融机构设立海外分支机构的地区范围另一方而也要积极地引进外资金融机构, 适当扩大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区和种类。
1.要加快贴现和再贴现市场的发展。一是要推动银行对企业的贷款采用票据贴现形式放款, 并规定银行贴现放款的最低占比二是银行向中央银行要求再贷款, 也应采川商业票据的再贴现形式对专业银行再贷款, 从而推动我国票据抵和贴现市场的发展。
2.要加快保险市场发展。主要是开拓新的保险商品, 开拓保险投资, 加强保险服务, 在一定的幅度内浮动保险价格等。
3.要加快我国证券二级市场发展主要发展股票市场, 加快股票在几级市场上市的速度和数鼠及品种, 促使股市供求关系趋于平衡, 从而促成投资和投机相混合的成熟股市。完善金融市场管理法规, 保证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柒』 美国什么法律是现代法制史第一宗反洗钱立法

美国《1970年银行保密法》改革了传统的银行保密制度,确定了金融机构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是现代法制史上第一宗反洗钱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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