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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非法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1-06-27 16:38:57

⑴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背景

1998年前后,我国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十分活跃,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版秩序,权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有的主管部门擅自批准成立金融机构,有的个人非法集资,甚至有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
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投资者。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4、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

⑵ 谁有银监局印发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附件--分类标准只要分类标准!急急急

给你推荐几篇关于防止上当受骗的文章!多学学,这个行业经过了一段痛苦的挣扎后才能有高额的回报!
一、P2P网络借贷的现状

P2P
网络借贷自2005年在中国产生以来,发展迅猛,呈现出经营主体成倍增加,涉及面不断拓展,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参与人数骤增的发展趋势。根据现有的P2P
网络借贷运营模式,可将其大致归为三类:第一类,单纯中介型。P2P网络借贷运营主体仅充当借款人与贷款人的中介,负责对借贷者的信息进行审核,但不分担
借款者还款不能的风险。第二类,复合中介型。借款人与运营商共担风险,借款人的本金有保障。运营商通过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核以保证其及时还款,降低自身
坏账率。第三类,复合中介兼公益性。这类运营商在借款主体上具有特殊之处,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带有扶贫帮困的色彩。

二、P2P网络借贷中经济犯罪发生的五种类型

P2P网络借贷有先天性的“硬伤”(如性质不明、监管缺失),加之其自身具备的独有特征(隐蔽性强、涉及面广),以传统民间借贷领域的经济犯罪活动为鉴,不免使人担忧P2P网络借贷是否会成为经济犯罪活动的又一“重灾区”。

(一)
主体定位不明确,游走在灰色地带。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活动。刑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P2P网络借贷并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网络借贷虽然不具有
商业银行性质,但运营主体大都由自身负责管理出借者的资金,对贷款人的条件进行审查之后将资金借出,该行为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储蓄借贷业务,难免有沦为经济
犯罪行为之虞,可能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二)资金来源无法核实,为洗钱犯罪提供便利。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该罪要求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网络借贷的现金流循环于银行资金监管体制之外,成为
不法分子隐秘、安全、快捷的洗钱通道。但P2P网络借贷运营者仅注重借款者资金用途的审查,对于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无法核查,难以认定其洗钱罪的主观故意,
故无法以洗钱罪对运营主体及贷款人的行为加以定性。

(三)借款人征信核实体系不健全,诈骗犯罪时有发生。网络借贷运营者履行了出借人对
借款人资信审查的职能,现有的审查内容多局限于个人的身份信息、工作证明、银行流水、资金用途、联系方式等,但以上信息在网络中极易被伪造,而信息审核者
并不具备完全的辨识能力,很可能导致借款者凭借伪造信息,骗取借款后卷款而逃。同时,网络借贷运营者亦会出现侵吞出借人资金,出现“人去楼空”的结果,投
资人利益也无法保障。

(四)容易引发涉众型犯罪。网络借贷涉及人员多,地域范围广、隐蔽性强、监管真空、资信审查不完善等特征为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了保护屏障,同时加大了公安机关查处、打击犯罪的难度,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
对象以超过法定利率的方式吸收资金数额较大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将非法募集资金挥霍、逃跑、用于违法犯罪目的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集资
诈骗罪。

(五)高额的投资回报率诱发高利转贷行为。刑法第175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网络借贷双方通过协商,最终确立的利率水平大多超
过了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高额的投资回报不免会诱使资金短缺但又想投机取巧之士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将资金转贷以谋取利
益,从而构成高利转贷罪。

三、P2P网路借贷中经济犯罪防控对策

(一)改变管理思路,重视市场经济的自循环体系。直
接的政府管制并不必然带来比由市场和企业来解决问题更好的结果。因此,通过法律手段而非粗暴的行政干预来调节民间借贷行为,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尽量
减少公权对私权运行的过度干预,以使其在摸索中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

(二)加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制定“放债人条例”、
“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等,对网络借贷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监管主体、运营规范、进入与退出机制等加以具体规定,引导该行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同时还可以为执法机关提供判断依据,做到有法可依,避免行政权的滥用。同时应修改现行法律,指明民间融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打击重点。

(三)
建立行之有效的用户识别机制。准确核实用户的个人信息是网络借贷做大做强的必要前提。网络借贷运营商应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承担防范违法
犯罪活动的义务。对用户的身份信息,资金来源,借款用途,社会关系,信用记录,利率水平,还款情况进行准确核实,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
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网络借贷过程中会涉及到用户个人隐私,且多关涉个人的财产权益,为此,有必要提升网络借贷中
客户资料的保密技术,对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信息安全做到专人负责,及时销毁,制定客户信息泄露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及时处理,力争将损失降
到最小。

(五)重视电子证据的收集。网络借贷活动大多通过虚拟的网络平台完成,因此电子证据成为支持诉讼证明活动的关键证据类型。又因为电子证据所具有的易销毁、易变更、难提取的特点,所以要提高电子证据的提取、保护意识,网络借贷运营商应对相关交易记录做好备份工作。

(六)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公安机关利用其既有的网络监管优势,设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指标,构建非法金融活动打防并举的长效机制,对网络借贷运营网站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会同其他部门核实,将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扼杀在萌芽状态。

(七)
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揭露犯罪分子的常用伎俩。社会大众基于牟利心理可能会忽略相关行为的违法属性,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就犯罪的常见类型、惯
用手法和动态特征开展多层面、多角度宣传,提升人民群众和有关单位的辨别、防范能力,促使他们自觉抵制犯罪活动。

(八)开拓更为广泛、
多元的投资渠道。房地产市场的高压调控政策令众多欲投资者望而却步,股市低迷使得大众投资群体心灰意冷,通货膨胀率上涨,实业投资利润回报率低,其他投资
产品亦远离大众视野,使一些投资者进入网络借贷领域。因此,开创新的投资渠道,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亦是分散民间借贷领域的风险、改善投融资环境的可行举
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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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简介

【法规标题】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7号
【颁布时间】1998-7-13
【生效时间】1998-7-13
【失效时间】

⑷ 什么是非法人金融机构

金融来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源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各类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实际上构成一个体系。金融机构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创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动参与者之间推进资金流转。

⑸ 非法金融机构的中介人从来不给还款的正式票据,也不说是哪家贷款公司的,一直催

那你根本不需要管他的呀,当心他们是骗子呢,到时候你钱给他了,白白被他拿走了。

⑹ 关于涉嫌非法金融业务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根据《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

款利率的四倍”。 二、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基本法律规定 1、利息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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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而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达成
补充协议,如果双方最终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如果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借款方可以随时还款,贷款方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3.
诉讼时效 《
民法通则》对
借款纠纷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但这里所指的2年并不是简单地从借款日起计算,而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
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关于办理
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民间借贷对于缓解国家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

⑺ 非法金融机构什么部门监管

可以报警,由公安局监管。

⑻ 什么是非法人金融机构 注意哦。不是非法金融机构

各银行的分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都是非法人金融机构.

⑼ 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该企业的债权债务如何清理清退是按照公司法的清

非法集资的款项不属于企业合法财产,不适用破产清算法律法规。直接由犯罪行为人承担清偿义务。企业因此获益的也负有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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