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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行政事项

发布时间:2021-06-28 00:03:29

金融机构的行政是做什么的

和其他单位的行政其实差不多,毕竟你做行政,和银行的业务没什么关系,基本没区别的

㈡ 银行等金融机构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吗

应该差不多,也需要考试,待遇也很好,不过前两年如果学位低的话一般不能转正,当然有关系的话就好一点啦

㈢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什么是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达到啥标准是

亲,这是有规定的,就像你玩游戏,一个游戏,必然有其规则,这些是事先制定好的,你玩就得遵守规则,如果你犯规了,那就按规则来处罚。所以你要明白标准,就得先去看游戏规则

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解读

2014年3月13日,银监会在总结实施经验、开展审慎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主席令修订完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行政许可条件、标准和程序,释放机构经营活力,增强金融创新动力。新修订的《办法》共130条,较之前减少了39条,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的特点:
一是市场环境更加开放。
为减少行政许可管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做到还权于市场,让权于社会,银监会加快将监管重点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监管和事后监督。在落实国务院已公布的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基础上,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取消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筹建开业延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和部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13个审批项目。
二是审批程序更加简化。
对确需保留的审批项目,着力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准入条件,最大限度地缩短行政许可链条,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如简化了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的组建条件,为各类资本参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提供便利;下放部分机构、业务和高管人员审批权限,为申请人提供快捷高效服务。
三是风险底线更加明确。
按照“该放的权坚决放开到位,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的要求,银监会将加大监管力度,统筹把握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平衡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如在机构和业务准入条件中,明确了信息科技监管要求,促进提高信息科技风险管控水平;在对外投资条件方面,特别强化了风险识别、监测、分析和控制等要求,严防跨行业风险传染。
四是支农特色更加鲜明。
将支农服务监管要求全面嵌入行政许可,实行准入正向激励,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增强“三农”战略定力。如在机构设立及业务许可中,增加对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推动差异化定位和特色化发展;放宽村镇银行在乡镇设立支行的条件,将设立支行的年限要求由开业后2年调整为半年,加快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提高金融服务均等化水平。

㈤ 金融机构需要承担责任行政强制

1、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2、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3、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4、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㈥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的通知

社保基数上调,到手的钱将“缩水”
6月底7月初,一些地区陆续根据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调整社保基数,比如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近日公布,2016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2477元,月平均工资为7706元。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2017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也将“水涨船高”。
央行将实行外汇新政策
央行2016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个人的换汇的相关政策有了较为严格的规定:自7月1日起,个人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需提交大额交易申报,严禁购买境外债券、保险型产品及海外地产等。若有违规,则会禁止资金出境三年,并调查其是否卷入“洗钱”。”
全面实施身份证异地受理
3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清理重复户口306.7万个,全国公民身份号码重号人数由171万人减至8人,全国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668万张。今年7月1日在全国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制度”,细化疑难户口落户政策,力争年底前基本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简化
简化受理文书。为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提高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效率,《公告》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文书进行了简化,并授权省税务局确定即办事项范围。此外,《公告》还规定了网上受理申请的确认方式。
提供代办转报服务。部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实施,纳税人按规定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直接提交申请材料,往往存在交通不便等情况。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公告》增加了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的途径,并对代办转报的适用情形、时限、方式等进行了规定。
简化申请材料。随着“多证合一”改革的推进,对于税务机关已掌握或者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不需要纳税人重复提供。因此,《公告》对上述证照、批准文书进行了简化。此外,《公告》明确对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时需要提交的“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2项材料,由提交纸质材料调整为查验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纸质复印件。
实现咨询服务可预约。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咨询,现有的现场咨询、电话咨询等方式不同程度受到时间地点的限制。因此,《公告》在现有咨询服务方式基础上增加了预约服务方式,并规定通过官方网站、电子邮箱或移动办税平台等预约服务渠道,实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咨询24小时可预约。
完善文书送达方式。为方便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纳税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文书送达的规定,《公告》明确了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并对上述送达方式适用情形、送达时限等进行了规定。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降低
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降低征收标准后,两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管理、收入划分、使用范围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7月1日起取消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税〔2017〕50号),决定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日前又出台新的降费措施:自7月1日起,在工程建设领域进一步清理规范保证金,将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为3%;在能源领域清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电价附加;暂免征银行业和保险业两项监管费;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销售平台系统要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购进农产品抵扣方法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财税〔2017〕37号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可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规定,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国税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需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号: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中,其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涉及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施行
为了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施行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年第3号)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联名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调减至805项;对铬铁等213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有50项暂定税率为零。
2016年12月2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称,《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降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对822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实施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调减至805项;对铬铁等213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有50项暂定税率为零。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明确,我国于2013年8月27日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于2015年7月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5年10月16日,我国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交存了《公约》批准书。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约》将于2016年2月1日对我国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公约》可以使我国与国外信息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各国税务机关更容易通过磋商达成税收政策的一致,由此营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并降低被双重征税的可能。
买车不用去4s店,超市也能买
商务部发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新规最大特点之一是打破品牌授权销售单一体制,实行授权和非授权两张模式并行。也就是说,今后小伙伴们购买汽车不一定要去4S店,未来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都会是新的汽车销售形式。消费者甚至可以从厂家直接购车,压缩了购车成本。
13%的增值税税率简并为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13%的增值税税率简并为1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延长至36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自2017年7月1日起,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限额扣除。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㈦ 对金融机构的行政制裁措施有哪些

美国的金融危机对应措施一览表(截至08/9/20) 美国政府为防止金融危机的扩大而采取了一系列金融安定政策。主要措施包括:创立收购不良资产的专门机构、保护储蓄性较高的投资信托基金MMF(Money Market Found)、暂时禁止针对大约800个金融机构的股票的卖空交易。投入政府资金高达数千亿美金(合数十万亿日元)。目前正在与议会紧急协商中,希望能在本月内将全部措施付诸实施。财政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FRB)密切合作,尽全力控制混乱局面。本报金融与市场编辑部整理了截至本月20日的金融危机对应措施一览表。其中也包括预计将要实施的、对未来的流动性的控制措施。 美国为安定金融状况而采取的主要对应措施一览 对象 内容 针对银行 已实施 美联储(FRB)向市场提供大量资金 已实施 美联储(FRB)扩大融资担保范围 已实施 6国央行共同提供美元资金 讨论中 美联储(FRB)以基准利率向金融机构扩大贷款 讨论中 使用政府资金新建机构来收购不良债权(最高投入7000亿美金=75万亿日元) *译注:本方案已于29日下午被众议院否决 未确定 使用政府资金对金融机构进行资本注入 针对证券公司 已实施 美联储(FRB)为救援贝尔斯登提供特别融资 讨论中 引入破产处理制度 针对保险公司 已实施 为AIG提供紧急融资,收归国有化 针对房地产公司 已实施 扩大买入住宅贷款担保证券(MBS) 已实施 为收购房地美和房利美,投入约2000亿美金 未确定 重组房地美和房利美 针对个人投资者 已实施 为保护储蓄型信托投资基金,动用政府基金500亿美金 针对股票市场 已实施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限制卖空操作 已实施 禁止针对799家金融机构股票的卖空操作,至10月2日为止(也可能再延长1个月)

㈧ 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由什么对金融机构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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