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事案件判决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一,保护人的生存基础与民事债权纠纷之间的矛盾,比如被执行人只剩下个房子住,法院就不能动他的房子。
二,法律不完善,比如我国已有了故意不履行民事判决的刑事处罚,那无意的呢,还不起钱的呢?就欠了也白欠。
三,地方保护,公司法人之间的债权纠纷大多涉及地方保护,往往当事人多花几倍的冤枉钱官司还是不明不白。
四,没有个好的法律监督体系,来监督管理各地法院执行庭的执法活动,往往索拿要执行人财物现象严重,比如某执行人要带执行人员异地执行财产,他们先要吃再要住,到了地方还要小姐,光这些都快赶上判的那点债权了。
Ⅱ 有关“执行难”的案件
借了巨款之后失踪又离婚 法院裁定其前妻也还钱
破 解 “执 行 难”热 线 首 个 案 例 执 结
好心借给朋友63万元,可是到期之后,对方不但不归还,还失踪了,为了规避债务还火速与妻子离了婚,尽管打官司赢了,但因找不到借款人,济南某工厂负责人陈某的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今年5月,在济南恒益民商调查中心的帮助下,法院裁定朋友的妻子为共同还款人,陈某才结束了漫漫讨债路。
1999年11月,陈某好心借给“好友”刘某人民币63万元,双方约定2001年3月份归还,到期后,刘某没有任何偿还借款的意思,陈某多次找刘某要钱,刘某以无钱为由拒不归还。2002年10月,陈某再次找到刘某要求还钱,仍被拒绝,不久刘某下落不明,找到其妻子,却被告知两人已经离婚。陈某手握一张借条却无处讨债,无奈之下,陈某于2004年初将刘某告上法庭。经法庭审理,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63万元,并支付利息。按说陈某官司打赢了,原本属于自己的63万元终于可以回到自己的口袋了,然而拿到胜诉判决书的陈某似乎比以前更愁了,因为找不到刘某,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
今年5月,陈某找到了济南恒益民商调查中心的破解“执行难”热线。该中心召集了调查顾问团成员对陈某一案进行了认真地分析,最后决定:一方面立即派员调查刘某的下落和财产情况;另一方面依据陈某提供的判决书,该案在审理中已查明,且已在判决书中载明:“因家中急用,今借陈某人民币63万元保证于2001年3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如到期不还,按借款计人民币63万元为基数,每推迟一个月增加5%的利息,以此为证”,据此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债务的有关规定,陈某与刘某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于刘某与其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63万是家中急用,刘某所借陈某的63万元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刘某已离婚,刘某之前妻仍应承担共同偿还该借款的责任,于是中心决定立即派员对刘某前妻的财产收益情况进行调查。
经调查发现,刘某现在广州打工,一个月仅有一千元左右的收入,但刘某的前妻持有其单位15万元股权,每年的分红在三万元左右,工资收入也在3000元左右,完全有能力承担共同偿还陈某借款的义务,刘某与其妻离婚有明显规避债务的行为,根据调查所得的资料和证据,恒益民商调查中心依据授权,依法向法院提出了追加刘某之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申请,经过法院的审查和调查中心人员的不懈努力,法院最终裁决由刘某的前妻和刘某共同偿还所欠陈某的债务,并依法裁定查封、冻结刘某前妻持有的股权,每年的红利及每月的部分工资扣划陈某,陈某的漫漫讨债路终于走到了尽头。
Ⅲ 哪种情况的案件一般就会执行难
例如被执行人故意逃避法律责任,隐藏、转移、毁坏个人财产……要不然就是绝对的“老赖”,跑到外地去让别人找不到他。
或者赔偿数额巨大,例如让一个工薪阶层赔偿100万之类的,被执行人根本没有那么多财产……
还有一种案件,就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判刑的被告人往往有一种概念,就是认打不认罚,既然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就不愿意承担民事部分的赔偿,造成受害人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
Ⅳ 执行难打官司执行难怎么办
执行难是个老大难的问题,在执行中,找不到被执行人是个老难题,而找到执行人却找不到可以执行财产的,执行落地更是难上加难。对此,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多项措施,申请执行人也应当积极配合提供财产线索,对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也可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情况。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10、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唯一的房产,在符合法定情形时,仍然是可以查封拍卖的。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明确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Ⅳ 如何执行涉金融类案件求解答
□王云鹏 涉金融案件的执行一直以来都是法院执行工作中重点关注的内容,此类案件往往标的额较大,牵涉各类关系较为复杂,执行过程难度较大且执行期限较长。如何解决涉金融类案件的执行已经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重点,也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难点。 完善金融案件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报制度。法院执行工作量大案件多,不可能对所有金融案件的被执行人财产变化情况随时了解。为了及时摸清被执行人的清偿债务能力,给被执行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可以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具体时间由承办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法官可以对金融案件被执行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如果发现隐瞒财产真实情况的,或者发现有规避执行行为的,法院可以立即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化各种诉讼救济措施。由于一些借款人可能会恶意转移财产,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意图的借款人,要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对债权人提出的诉前或诉中保全措施的申请,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审查程序,尽快实施冻结、查封、扣押措施,有效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防止恶意转移财产损害金融机构利益行为的发生。对于可能逃匿的债务企业的股东和高管人员,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及时采取边控等措施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因债务人逃匿而影响案件的执行和对债务企业财产的有效控制。 保证银行抵押权是实现。在借款人将抵押给银行的抵押物转让或出租后,抵押人转让或出租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有抵押权银行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为避免抵押物转让款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权银行应主动请求法院参与并及时追偿抵押物转让或出租款项,防止抵押物转让或出租款项的无端流失。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原抵押范围内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银行对新增房产不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但在实际执行操作过程中,为便于对抵押物变现能力的有效实现,抵押权银行应当有权请求法院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原抵押的房地产作为一个整体一同变卖或拍卖,抵押权银行对原抵押房地产变卖、拍卖所得的款项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保证银行抵押权益的及时实现。 银行房贷风险的应对。法院可根据银行房贷执行的规律制定相应流程,提高执行效率。银行按揭类案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同类性的特点,法院可以制定该类案件的执行流程,对执行的各个阶段作出具体的规定。例如对送达方式、搬迁期限、不足案款的执行等问题进行统一明确的规范,以统一的标准规范指导执行工作,减少执行的盲目性,提高执行效能。
Ⅵ 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是什么
执行难是指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难于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被群众称为盖有官印的“白条”。为破解“执行难”,最高法院拟出台一项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 此前,一些地方法院曾采取过类似措施。这次上升到出台司法解释的层面,可见最高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决心和力度。为破解“执行难”,最高法院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比如和公安部联合发文全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和银行联合限制其贷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限制融资增容等等。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是为了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生活空间,使其为“老赖”行为付出代价。 对最高法院限制高消费的举措,法学专家大都表示认同。认为此举在当前有很强的针对性以及现实意义,有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
Ⅶ “两到三年解决执行难”,最高法和各省法院将采取哪些措施
2016年3月13日,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最高法工作时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是人民法院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是人民法院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应有之义,是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极大鞭策和鼓舞。
基本解决执行难,要坚持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着力强化执行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建设,切实完善执行体制机制,努力实现执行工作各个领域的深刻变革。
全力推进执行信息化进程,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畅通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发现渠道,基本改变“登门临柜”查人找物的传统模式,真正破解查人找物传统执行难题。
1.实现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覆盖。建成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核心、以地方各级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补充、覆盖全国地域存款及其他金融产品、车辆、证券、股权、房地产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全国四级法院互联互通、全面应用,所有负责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执行人员均能熟练使用系统,快速查找、控制所承办案件的被执行人及其财产。
2.强力惩戒失信被执行人。
3.拓宽被执行财产发现渠道。严格落实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对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被执行人依法进行制裁;探索、推行委托审计调查、委托律师调查、悬赏举报等制度,最大限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
4.实行执行权和审判权科学合理分离。
5.强化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
6.探索改革基层法院执行机构设置。采取两种模式进行试点:一是中级人民法院打破行政区划设立执行分局、负责执行实施原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二是强化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对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实施案件、执行装备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职能,在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方面进行探索。
7.全面运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
8.开展执行案款专项清理活动。
9.推动建立执行救助制度。
10.推行网络司法评估管理。
11.推广网络司法拍卖。
12.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建立健全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标准和程序标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一定年限内继续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跟进措施;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后,执行法院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启动恢复执行程序;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设置专门数据库集中管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实现退出和恢复执行程序自动衔接。
13.完善保全和先予执行协调配合机制。在立案阶段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提示,支持、鼓励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做好保全申请与执行查控系统的有序衔接。
14.建立和完善行为执行机制。
15.建立执行与破产有序衔接机制。
16.完善异地执行协作机制。
17.建立繁简分流办案机制。根据执行案件财产查找、争议解决、拍卖处置等环节的难易程度,结合执行人员的个人专长,建立和完善案件分配、人员组合机制,最大限度发挥执行人员个人优势和人民法院集体优势。
18.完善执行纠错机制。
19.及时出台单行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意见。出台变更追加执行主体、财产申报和财产调查、财产保全、网络司法拍卖、执行和解、仲裁裁决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参与分配、股权执行等系列单行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意见。
20.全面梳理司法解释体系。对现行执行司法解释进行系统梳理,消除矛盾冲突,填补规则漏洞,提高司法解释的系统性。
21.推动强制执行单独立法进程。配合立法机关深入开展强制执行法调研起草工作,形成比较完善的草案稿,提交立法机关审议,推动强制执行法尽快出台。
22.加强法院内部监督。
23.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24.依法接受检察监督。
25.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26.建立反消极执行长效机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警示、督促,经警示后在一定期限内仍消极不作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7.建立特别案件执行长效机制。
28.建立反规避执行长效机制。提高查处规避执行行为的司法能力。
29.建立反抗拒执行长效机制。依法加大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Ⅷ 我国金融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尊敬的网络用户您好!
欢迎使用网络知道!很高兴为您解答!
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从执行实践来看,金融纠纷案件的执行有三大特征,即生效判决的执结率低、实际执行效果差、执行的可挖潜余地小。金融纠纷案件不能得以及时执结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原因:
1.企业不景气无力清偿债务。从实践看,企业不景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较底,这是造成金融纠纷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2.企业自觉履行债务观念淡薄,思想存在误区。他们认为企业负债是大环境造成的,企业长期拖欠银行等金融系统的款项是普遍现象,又不是他一家。
3.被执行企业的财产产权不明确。有些企业在成立之初,就钻法律的空子,造成财产不清,权属不明。
4.假借改制之名逃避债务。有的企业趁改制之机,采取各种手段,设立新公司,从而逃避债务。
(二)金融部门自身的原因
1.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漏洞多,防范和化解措施不力,缺乏规范化、制度化、严格化,未能坚持“三查”制度。多年来的信贷政策多变,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银根或紧或松,时宽时严,信贷处于“一放就乱”、“一紧就死”的怪圈之中。
2.风险意识淡薄,担保流于形式,影响法院执行。由于在信贷担保过程中,金融系统的工作人员没有对保证人以及担保物作深入的细致审查,造成虽有信贷担保存在,但起不到担保应有的作用,流于形式。
3.金融部门拘泥于仅以现金的方式清偿债权,不愿用以物抵债等其他方式来清偿债权。
(三)执法大环境的影响
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是目前案件“执行难”的一个主要原因。有的企业以某一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管单位或有的企业是本地的主要税源,对这些企业的执行往往会得到行政干预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严重影响法院的执行。
本解答由【谢小夫】友情提供!若有不足之处望谅解, 希望本次解答对您有帮助! 望您能及时【采纳】,在此表示谢谢!有缘下次再见!!!!
——————————————————————————————————————————
为了更好的解答大家的问题,服务广大网民。【网络知道顾问团】 现招募知道名人、达人、热心知友。朋友,你有问题?点击连接,直接提问!感谢大家对【网络知道顾问团】http://..com/team/view/%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9%A1%BE%E9%97%AE%E5%9B%A2的支持与关注,祝大家天天快乐。
Ⅸ 如何解决贷款诉讼“执行难”
一是做好贷款诉讼前的摸查工作,做到知己知彼。
基层社在准备起诉前,应认真做好调查工作,评估诉讼效果,尽可能通过多种渠道摸清贷款户、保证人的资产和抵押物状况以及产权归属、存放地点等信息,分析案件诉讼后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抵押物及判断被执行财产的变现能力。同时,关注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情况,如果债务人对于到期的债权采取消极主张的态度,应积极向法院诉讼申请取得代位求偿权,真正做到起诉前知己知彼、有的放矢,确保胜诉后能快速执行到位。
二是关注贷款执行的条件和时间,不打无把握仗。
在实践中,有很多案件因诉讼或执行时间选择不当,人为造成“执行难”问题。一般债务人为避债,常年不在家,只有春节才回家,甚至几年不归家。对于这部分人,即使胜诉,也很少能够立即执行的,因此,执行成本相对较高,效果也很不理想。所以,对这部分人起诉前应摸清回家的状况,或者在春节期间及时起诉,为法院的执行提供便利。对于小企业、个体经营户等案件要选择其生产或经营旺季执行,这时他们怕影响生产或经营,一般都较配合法院执行。
三是营造贷款胜诉后的还款气势,力促债务归还。
在胜诉清收过程中,部分债务人并不是经济条件差,而是故意找出各种理由赖账不还,对于这种严重影响当地信用环境的人,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一定要把握时机营造声势,扩大依法清收的影响力。例如,案件执行尽量选择在人员流动高峰时进行,让尽可能多的人看到执行场面,使其知道逃废银行债务的严重性,同时威慑、教育其他正在观望的债务人,真正起到诉讼一户、执行一户、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作用。
四是加强与执行机构的信息沟通,严防错失良机。
法院判决农信社胜诉并不表示债务人会主动还款或者法院来积极执行,因为法院需要执行的案件并不是只有你一家,如果不积极跟他们沟通,只是等着他们来执行,那就可能会错失很多良机。所以在判决之后,农信社更要与法院保持良好沟通,并且时刻关注债务人的动态和资金状况,一旦出现有利时机,应积极主动地跟法院联系,请求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