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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向教育事业捐款

发布时间:2021-06-28 07:54:43

1. 保险公司捐赠活动方案

捐款在一定额度内,通过国家规定的相关机构进行捐款,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7条规定,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不得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上述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由于金融、保险企业的特殊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规定,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90号)规定,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四)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2000年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等几个通知中,规定企业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农村寄宿学校建设工程等捐赠,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筹划方案
1.捐赠现金与捐赠实物的纳税比较
例甲企业决定向乙企业捐赠价值为50000元的捐赠物,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捐赠方式,一是捐赠50000元人民币;另一方式是捐赠公允价值相当于50000元人民币的商品。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率33%,增值税率17%。捐赠现金方式的现金流出为50000+50000×33%=66500元;捐实物的现金流出为50000+50000×17%+(50000+8500)×33%=77805元。可见企业捐赠现金可减少现金流出。
2.先售商品后赠现金方式与直接捐商品的纳税比较
例甲企业决定向乙企业捐赠成本为9000元的商品,市场的公允价值为10000元,企业若采用直接捐赠商品的方式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10700
贷:库存商品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700
此业务应交所得税为10700×33%=3531元,其现金流出量为10700+3531=14231元。
若先售商品后赠现金则会计分录为:
卖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9000
贷:库存商品9000捐赠现金时
借:营业外支出1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此项业务应交所得税(10000+1000)×33%=3630元。该企业的现金流出量为9000+10000+3630-11700=10930元。可见,捐赠企业在按等同于市场价值进行捐赠现金的条件下,仍然是捐赠实物现金流出量高。
3.捐赠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同捐赠方式的纳税比较
按增值税的规定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未超过其原值的可免收增值税。若有拆卸清理费,应先售后赠为好;若无拆卸清理费,虽对捐赠企业缴纳所得税无影响,但从受赠单位考虑,也应采用该方法。
例如:某甲企业将自己已使用过的机床一台捐赠给乙企业,原值60000元,已折旧10000元,按50000元捐赠,拆卸费2000元。采用先售后赠方式其会计分录为
(1)将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50000
累计折旧10000
贷:固定资产60000
(2)支付清理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2000
贷:银行存款2000
(3)出售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50000
营业外支出2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52000
(4)将现金捐赠给乙企业
借:营业外支出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此项活动应纳所得税为50000×33%=16500元,清理中发生的费用作为出售过程中的损失,可不记入纳税所得额;若直接捐赠机床,清理费用属捐赠中的营业外支出应记入纳税所得额,则应纳所得税为52000×33%=17160元。可见,采用先售后赠对企业有利。
4.捐赠无形资产不同捐赠方式的纳税比较
无形资产捐赠视同销售,需交营业税,其应交的营业税额记入营业外支出,在计算所得额前不能扣除,加大了应税所得额:而先出售无形资产再捐赠其相应的现金则不得抵扣的营业外支出中则不包含应交的营业税额,可减少应税所得额。因此对捐赠方是有利的。
从上述分析可见,捐赠企业将各种实物捐赠转化为先售实物后赠现金是有利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 捐赠希望工程20000元,会计分录怎么做

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20000
贷:现金/银行存款20000

关于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管理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本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国家为了鼓励纳税人对一些特殊事业、特殊地区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行为,在《条例》颁布后,又有针对性地调整了部分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在本文笔者就国家特殊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及计算方法进行了整理。
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分类如下:
一、允许1.5%比例扣除
由于金融、保险企业的特殊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以据实扣除。
二、允许10%比例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上述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其范围为: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三、允许全额扣除
1、向红十字事业捐赠。《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2、向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这里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3、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这里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4、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这里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3. 个人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如何扣除

"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规定, 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对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则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因此,若中国青少年基金会在捐赠年度是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个人通过其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可以凭捐赠专用票据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 北大获史上最大个人捐赠10亿元,该举动是否对教育事业有何影响

北大获史上最大个人捐赠10亿元,北京大学的校友、中公教育集团创始人李永新,在“北京大学中公教育发展基金”捐赠仪式上,向母校北京大学捐赠10亿元。李永新称这笔捐赠将用于母校北京大学的发展建设,以及用来设立中公德善奖学金、助学金等项目。李永新这次对北京大学的捐资,是北京大学建校以来获得的最大一笔个人捐赠,同时也是最大一笔校友捐赠。其实这不是李永新第一次对母亲进行捐资,之前李永新和他创建的“北京中公公益基金会”就已经向母校捐赠了1.8亿元,这次又再次捐赠10亿元,北京大学为李永新创建的中公教育集团颁发了“北京大学杰出教育贡献奖”。

北京大学这个中国一流的大学,一直以来很多校友都对北大进行捐赠,使得北大的建设和教育水平更上一层楼,也为我国的教育事业“添砖加瓦”。

5. 关于企业捐款问题

捐款在一定额度内,通过国家规定的相关机构进行捐款,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7条规定,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不得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上述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由于金融、保险企业的特殊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规定,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90号)规定,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四)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2000年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等几个通知中,规定企业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农村寄宿学校建设工程等捐赠,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筹划方案

1.捐赠现金与捐赠实物的纳税比较

例甲企业决定向乙企业捐赠价值为50000元的捐赠物,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捐赠方式,一是捐赠50000元人民币;另一方式是捐赠公允价值相当于50000元人民币的商品。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率33%,增值税率17%。捐赠现金方式的现金流出为50000+50000×33%=66500元;捐实物的现金流出为50000+50000×17%+(50000+8500)×33%=77805元。可见企业捐赠现金可减少现金流出。

2.先售商品后赠现金方式与直接捐商品的纳税比较

例甲企业决定向乙企业捐赠成本为9000元的商品,市场的公允价值为10000元,企业若采用直接捐赠商品的方式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10700

贷:库存商品 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700

此业务应交所得税为10700×33%=3531元,其现金流出量为10700+3531=14231元。

若先售商品后赠现金则会计分录为:

卖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00

贷:库存商品 9000 捐赠现金时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此项业务应交所得税(10000+1000)×33%=3630元。该企业的现金流出量为9000+10000+3630-11700=10930元。可见,捐赠企业在按等同于市场价值进行捐赠现金的条件下,仍然是捐赠实物现金流出量高。

3.捐赠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同捐赠方式的纳税比较

按增值税的规定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未超过其原值的可免收增值税。若有拆卸清理费,应先售后赠为好;若无拆卸清理费,虽对捐赠企业缴纳所得税无影响,但从受赠单位考虑,也应采用该方法。

例如:某甲企业将自己已使用过的机床一台捐赠给乙企业,原值60000元,已折旧10000元,按50000元捐赠,拆卸费2000元。采用先售后赠方式其会计分录为

(1)将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累计折旧 10000

贷:固定资产 60000

(2)支付清理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3)出售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50000

营业外支出 2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52000

(4)将现金捐赠给乙企业

借:营业外支出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此项活动应纳所得税为50000×33%=16500元,清理中发生的费用作为出售过程中的损失,可不记入纳税所得额;若直接捐赠机床,清理费用属捐赠中的营业外支出应记入纳税所得额,则应纳所得税为52000×33%=17160元。可见,采用先售后赠对企业有利。

4.捐赠无形资产不同捐赠方式的纳税比较

无形资产捐赠视同销售,需交营业税,其应交的营业税额记入营业外支出,在计算所得额前不能扣除,加大了应税所得额:而先出售无形资产再捐赠其相应的现金则不得抵扣的营业外支出中则不包含应交的营业税额,可减少应税所得额。因此对捐赠方是有利的。

从上述分析可见,捐赠企业将各种实物捐赠转化为先售实物后赠现金是有利的。

6. 纳税人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吗

1.答案无误,向地震灾区捐款和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款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这是税法明确规定的。2.税法所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30%的规定是指除可全额扣除的以外,一般性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按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上限,据实扣除,即捐赠超过30%,也只能扣30%,没有超过30%的则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全额扣除要由税法特别规定,不受30%上限的限制。3.把钱全捐了也可能交税。如果不是属于全额扣除的话,只能扣除30%,剩下的70%是要交税的,也就是说,全捐了也要交税,这是税法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吧,主要是防范避税。4.同一笔收入多次捐款是可以累计扣除的,不过一般得在申报纳税之前已经实际捐出,已交了税再捐款如何退税,目前没有相关的规定。

7. 兰州银行的相关信息

2008年6月23日,兰州市商业银行正式更名为兰州银行 ,迈出了由地方性银行向区域性银行成功转型的关键一步。从此,兰州银行以一种全新的形象、全新的姿态,进入人们的视野。一年来,兰州银行在中共兰州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下,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足兰州,面向全省,走向全国”的发展之路,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强化管理,真抓实干,成功实现跨区域设点经营,为推进上市积极地做前期准备工作,各项业务稳定健康发展,全面超额完成了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截至2009年5月末,兰州银行总资产达到363.01亿元,各项存款余额达到321.51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到211.86亿元,1-5月份实现利润2.46亿元,分别比年初增长7.45%,10.77%和10.18%,是建行初期的9.24倍,11.41倍,10.8倍。
这一年,也是兰州银行收获荣誉的一年。去年“5·12”四川汶川地震后,兰州银行急灾区所急,帮灾区所需,积极组织帐篷、大米、面粉等物资,送往地震灾区慰问受灾群众和解放军官兵,全体员工及单位先后为灾区捐款捐物380万元,其中用50万元在武都区马街镇姜家山建成了兰州银行在陇南捐建的第二所希望小学,今年又给清水县捐款20万元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凸现了兰州银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被评为2008“全省公益明星企业”,受到省委宣传部、省慈善总会等表彰。在银行业务开展过程中,兰州银行坚持合规经营与业务创新并重的原则,在金融形势十分不利的情况下,取得了一个又一个令人瞩目的成绩,先后荣获2008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优秀交易成员称号和兰州市国企改革“393”攻坚战先进集体二等奖,并被评为2008年度甘肃省百强纳税企业。同时,行党委荣获“市属企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营业部、金城支行被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2008年度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称号,营业部、金城、三金、中山、安宁、银炼、开发区、文化宫等8家支行荣获“甘肃银行业百家金牌服务单位”称号。董事长李治文荣获兰州改革开放30年风云人物“十大改革先锋人物”称号,中国第8届“时代十大杰出人物”;在“2007中国金融形势分析、预测与展望暨第三届中国金融专家年会”上,被评为“中国最具竞争力30家金融机构”之一。董事长李治文继2006年荣获“中国十大经济创新人物”、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章”、2007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年度人物”等众多荣誉之后,2008年荣获2008兰州改革开放30年风云人物“十大改革先锋人物”称号,2009年又荣获第8届中国“时代十大杰出人物”称号。

8. 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范围具体范围有哪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三条规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根据上述规定,捐赠支出用于上述公益事业的,属于公益性捐赠。

(8)金融机构向教育事业捐款扩展阅读

非营利组织在提供捐赠时,应在提供捐赠或作出无条件捐赠承诺的期间确认为费用,并同时减少资产或增加负债,其具体处理主要取决于利益给予的形式。

例如,为销售而持有的存货捐赠应确认为存货减少及捐赠费用的增加,而无条件捐赠承诺给予现金则应确认为应付账款及捐赠费用。捐赠费用应以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或者,如果捐赠是以债务豁免或承担债务形式提供的,则该捐赠应以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对于条件捐赠承诺和“条件”捐赠,只有在合格性要求满足后,才能确认捐赠费用,其处理方法与捐赠收入相对应。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可抵扣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分为按3%限额抵扣(非金融企业)、按10%限额抵扣及按全额抵扣三项,由于是由不同的法律法规先后陆续规定的,对其扣除限额的计算也没有统一规定,使纳税人在实务操作中遇到困难,现对如何正确计算扣除限额分析说明如下:

捐赠支出的计算与申报主要是依据申报表进行填列申报的,在计算时也必须依据该表的规定进行。

9. 哪些捐赠可以税前抵扣

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税前抵扣。

1、公益性群众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群众团体: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2、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拓展资料:

对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则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10. 一直很关心中国的教育事业,有什么相关的组织可以捐款的

腾讯公益和心上公益吧 都是关心教育事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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