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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1-06-28 15:24:33

Ⅰ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 投资入股来中资商业银行源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二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 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 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 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Ⅱ 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是一个概念还是有所区别,怎么区分

不是一个概念,区抄别非常大袭。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风险投资机构(Venture Capital Institutions),风险投资机构是风险投资最直接的参与者和实际操作者,同时也最直接地承受风险、分享收益。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机调的主流模式,有限合伙人和主要合伙人的权利和义 务通过精心设计的所有权结问来协调和保证。
在风险资金的融资过程中,风险资本家个人的能力和业绩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他们购买的是资本,出售的则是自己的信誉,诱人的投资计划和对未来收益的预期。 风险投资机构作为一种金融中介,首先从投资人那里筹集一笔以权益形式存在的资金,然后又以掌握部分股权的形式,对一些具有成长性的企业进行投资。当创业企业经过营运、管理获得成功后,风险投资机构再安排其股份从创业企业中退出。

Ⅲ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由中国银行业监�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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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6号《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为规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行为,优化中资金融机构资本结构制定。 境外金融机构向已依法设立的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适用本办法。
目录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一条
▪ 第二条
▪ 第三条
▪ 第四条
▪ 第五条
▪ 第六条
▪ 第七条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编辑
2003年第6号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
主席刘明康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2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编辑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行为,优化中资金融机构资本结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金融机构向已依法设立的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金融机构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是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其他政府间开发性金融机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外国注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外国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中资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中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占中资金融机构的实收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的比例。
第三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并以中长期投资为目标。
第六条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用货币出资。
第七条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两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第九条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由吸收投资的中资金融机构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直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中资金融机构吸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中资金融机构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吸收投资入股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资金融机构吸收投资入股的申请书;
(二)中资金融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吸收投资的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境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决议;
(四)双方签订的意向性协议;
(五)境外金融机构最近三年的年报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六)境外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经营情况等资料;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投资人为外国金融机构的,中资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交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该外国金融机构最近两年的评级报告和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接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决定后6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足额划入中资金融机构账户,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第十四条中资金融机构因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中资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擅自变更股东、调整股权结构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已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境外金融机构增加持股比例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八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购买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流通股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投资入股汽车金融公司,依照《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Ⅳ 投资型金融机构包括哪些

1.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自己的名义或代其客户进行证券投资。
2.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从事住手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事业投资。在国外,有些国家允许银行进行投资。
3.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全球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曾一度超过投资基金成为投资规模最大的机构投资者,除大量投资于各类政府债券、高等级公司债券外,还广泛涉足基金和股票投资。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在我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这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QFII可以投资于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权证等。
5.主权财富基金。随着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日前不少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拥有了大量的官方外汇储备,为管理好这部分资金,成立了代表国家进行投资的主权财富基金。例如成立于2007年9月29日的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投公司”)被视为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发端。
6.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这些机构通常也在自身章程和监管机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

Ⅳ 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是什么意思

对该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并占其一部分股权即为对该金融回机构的股权投资。

如某金融机构整体估值为答1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对其投资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资产)并约定占其10%股份即完成对其的股权投资。若投资时约定好分得后续几年的利润,则第二年该金融机构获得200万元人民币利润时,其中的20万元需要分给上述投资者。

股权投资(Equity
Investment),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指企业(或者个人)购买的其他企业(准备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

Ⅵ 股权投资公司是金融机构吗

关于卓远天泽 天津市卓远天泽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成立的专业性金融投资机构。公司位于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农科大厦12层,地处商业黄金地带,交通便利,四通八达。 卓远天泽把私募股权投资带入天津,经过多年的辛勤开拓,已经形成了立足天津、深入全国、拓展海外的战略格局。公司提供私募股权投资、私人财富管理、资产配置和管理、兼并与收购、第三方金融平台等各项金融服务,以促进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为企业和个人寻找财产和资本增长之路为己任,在市场、企业和个人之间起到重要的桥梁作用。卓远天泽的团队具有成功的创业经历和丰富的投资经验,涉及金融、文化传媒、教育、IT、房地产等众多领域。 伴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日益全球化的步伐,卓远天泽根植中华大地,并以国际性视野关注中国具有明显或潜在投资价值的企业成长中的需求和个人财富增长的愿望。通过与中国工商银行、香港汇丰银行等境内外著名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卓远天泽借助更广阔的市场和资源平台,以专业化的服务和饱满的工作激情,为客户在企业IPO及私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企业新建或重组并购中的公司战略及财务规划、投资、融资需求等方面,提供专项或打包解决方案。

Ⅶ 商业银行可否向银行金融机构投资

商业银行不可以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
1995年5月回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Ⅷ 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什么条件

①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回符合监管要求;答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②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③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④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Ⅸ 被投资金融机构 是什么意思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内性银行等各类银容行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实际上构成一个体系。金融机构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创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动参与者之间推进资金流转。

Ⅹ 什么叫金融机构

金融资产是实物资产的对称,是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企业的金融资产回包括:交易型金融资产,贷款和应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及持有到期投资。个人的金融资产包括:个人存款、股票、债券、基金、证券集合理财、银行理财产品、第三方存款保证金、保险、黄金、信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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