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机构在假币收缴管理过程中出现哪些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2003]第4号令)第十七条回规定——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答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
(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⑵ 在收缴假币过程中应遵循哪些原则
在收缴假币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操作程序:
1、两名以上业务人员收缴内;
2、在持有人视线容范围内当面收缴;
3、加盖“假币”章或用专用袋加封;
4、出具《假币收缴凭证》;
5、向持有人告知其权利。
⑶ 银行在收缴假币过程中一次性发现假币多少张以上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如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提供有关线索。
在收缴假币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操作程序:
1、两名以上业务人员收缴;
2、在持有人视线范围内当面收缴;
3、加盖“假币”章或用专用袋加封;
4、出具《假币收缴凭证》;
5、向持有人告知其权利。
拓展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的办法。该办法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条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九条 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⑷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发现下列哪种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金融机构在日常营业中,发现有五张以上的假币要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⑸ 金融机构在假币收缴管理过程中出现哪些行为会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
《中国人复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制理办法》( [2003]第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
(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⑹ 银行是以什么标准评定假币的,如果评定是假币,应该怎样处理
以邮政储蓄银行为例:
识别假人民币的直观简便方法可归纳为“眼看、手摸、耳听、仪器测量”。
1、 眼看。
一看钞票水印。人民币水印分满版和固定水印两种,现行人民币1元、2元、5元券为满水印暗记,10元、20元、50元和100元券为固定水印暗记。其特点是层次分明、生动传神、立体感强,透光观察清晰。而假币水印模糊、立体感差、变形较大,用浅色油墨加印在纸张正、背面,不需迎光透视就能看到。
二看钞面图案色彩是否鲜明、线条是否清晰、对接线是否完好,无留白或空隙。假币图案平淡、光滑,花纹图案较模糊,并由网点组成。
三看安全线。第四套人民币的安全线立体实物与钞纸融为一体,假币的“安全线”或是用浅色油墨印成,模糊不清,或是手工夹入一条银色塑料线,容易在币纸边缘发现未经剪齐的银白色线头。第五套人民币的安全线有缩微文字,假币伪造的文字不清楚。
第五套人民币还要着重看光变油墨面额数字和隐形面额数字的防伪点,另外看红、蓝色纤维,胶印缩微文字,阴阳互补对因图案,横竖双号码等也是防伪的重要特征。
2、 手摸。人民币5元以上面额券别均采用了凹版印刷,线条形成凸出纸面的油墨道,图像层次清晰,立体感强,特别在人物、字体、国徽、盲文点等部位。用手抚摸有凹凸感,较新钞票用指甲划过,有明显阻力。而假币图案平淡、光滑,无凹凸感,花纹图案较模糊,并由网点组成。
3、 耳听。人民币纸张采用专用钞纸,具有耐磨、挺括、有韧度、不易折断的特点,抖动时声音脆响;而假币纸张绵软,韧性差、易断裂,抖动时声音发闷。
4、 仪器测量。在特定波长的紫外光下,人民币特定位置有荧光文字或荧光纤维,且纸张无荧光反应。而假币荧光色彩不正,且纸张有较明亮的蓝白荧光反应。仪器检测第五套人民币安全线有磁性。
收缴假币规定
(一) 邮政储蓄机构在办理现金存款类业务发现假币,由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注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二) 邮政储蓄收缴假币,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由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三) 邮政储蓄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1、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以上的;
2、 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3、 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4、 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四)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五) 邮政储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不得自行处理。
三、 假币的鉴定
(一)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二)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三)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四)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五) 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⑺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怎么办
可自收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鉴定; 对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行政复。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7)经核实某银行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扩展阅读:
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条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九条 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⑻ 在收缴假币过程中应遵循哪些原则
在收缴假币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操作程序:
1、两名以上业务人员收缴回;
2、在持有人视线答范围内当面收缴;
3、加盖“假币”章或用专用袋加封;
4、出具《假币收缴凭证》;
5、向持有人告知其权利。
⑼ 金融机构收缴假币时,对 应该怎么处理
金融机构发现假币 应两名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并且出示反假货币上岗资专格证书。 并开具由中国属人民银行统一印发的收缴凭证。 客户可以根据收缴凭证 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或授权的鉴定机构 提出鉴定申请。 如果发现是真币 原额退还,如果发现是假币不再归还。
⑽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应告之持有人哪些权利
柜员应持有反假币上岗资格证,且收缴假币须有双人办理,换人复核。应给客户出具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客户有向人民银行申请鉴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