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不需要金融许可证。基本的流程都是什么,都需要去那些重要部门办理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担保公司分为二类,融资回性和非融资性,你所谓的金答融牌照指的是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要概念是指需要省市金融管理办公室的审批取得而建立的,主要业务内容是为客户提供担保,在银行进行贷款。是银行重要的合作单位。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需要在工商局注册等级即可,在民间进行中介服务理财。收取相应的服务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办理要比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审查要业务得多,所有市场中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占在所有担保公司的10%左右。
Ⅱ 请问开办投资担保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条件 (一)符合条件的发起人、股东 根据《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上海市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由1-2个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 如果是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企业应该(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2)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60%; 如果是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自然人应该(1)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2)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融资性担保公司除了主发起人,还有一般发起人,根据《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试行办法》的规定,一般发起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必须具备持续出资能力。 (二)符合条件的章程 在上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出资额条件 根据《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上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区县政府主导设立、主要为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适当降低注册资本要求。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由单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2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当持有适当比例的股权。一般发起人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四)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需要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2010年9月27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据此,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世纪履行同类职责的人员都需满足任职资格条件。 董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会成员。监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和其他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公司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未担任前三款所列职务或虽称谓不同,但实际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应当纳入任职资格管理。 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同时满足如下4个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 3.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4.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对于公司的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提出了专门要求,一是独立董事拟任人还应当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或担保方面的专业人士,并不得与拟任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利益冲突;二是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所任职务的职责,熟悉任职公司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任职公司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经监管部门同意的除外。 根据《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符合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资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门的担保、金融等方面培训,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根据《任职资格暂行办法》,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2、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4、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或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 5被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的; 6、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明知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7、个人或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根据《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健全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完善; 业务规程、决策程序、保后监管、风险预警及处置等制度符合审慎经营原则; 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除了要满足以上条件外,在上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还需要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该其他审慎性条件属于兜底条款,上海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增加审慎性条件
Ⅲ 急求!!!!成立一家担保公司有什么要求和基本条件
这是东莞的,可以参考:
机构设立
第五条 信用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货币形式的注册资本不低于资本总额的80%。
第六条 设立信用担保公司,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拟设立信用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三)设立信用担保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股东名册、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产权关系证明;
(五)公司章程;
(六)负责人及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七)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八)其他需提交和备案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 申请人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设立登记,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信用担保公司注册登记后需将有关文件和资料报市经济贸易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八条 信用担保公司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信用担保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Ⅳ 什么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担保业务的机构。
Ⅳ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需要什么条件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收货专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人属民币以上;
从事再担保的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
跨省从事担保业务应达到实收货币资金2亿元人民币以上;
发起人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设立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报送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设立目的;
2.发起人的名称和地址;
3.注册资金数额及资金来源;
4.申请从事担保业务的经营范围。
(二)担保机构的章程
(三)担保机构的担保细则
(四)担保机构的经营业务管理办法
(五)有效的银行资金证明文件
(六)其他
Ⅵ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不需要金融许可证 。基本的流程都是什么 ,都需要去那些重要部门办理。
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据:银监会[2010]77号。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担保业务的公司。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
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6)非金融性担保公司的成立条件扩展阅读:
申请融资担保公司许可证的条件
1、 具备较大经济实力的企业及个人。
2、 具有符合企业经营条件的办公场所。
3、 企业发起人持续经营3年以上,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三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净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两个企业作为发起人的,各持股比例不低于20%。
4、 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的,应有实力背景、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无不良记录。
5、 拟任董事、监事应从事金融类相关专业3年以上,并持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6、 高级管理人员需从事金融类相关专业5年以上,并持有本科以上学历。
7、融资担保公司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Ⅶ 成立担保公司的条件
1、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缴货币资本500万人民币;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1亿,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2、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3、符合法律(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4、有熟悉金融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评估人员。
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公司的申请报告(机构名称、注册资本金来源、经营场所、经营范围)。
2、公司章程。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审核通知书。
4、各股东协议书。
(7)非金融性担保公司的成立条件扩展阅读: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二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二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三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Ⅷ 注册一家担保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担保公司设立条件
(一)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从事再担保的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跨省从事担保业务应达到实收货币资金2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发起人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专职技术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从事相关行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分之二人员有2年以上行业相关业务等工作经历。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人员制度。
(五)政府监管部门及行业指导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获得从业人员资格5人以上。
担保业务范围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 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吸收存款
2.集资收款
3.受托贷款
4.发行票据
5.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担保公司的等级标准
担保机构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各等级标准如下:
(一)一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业务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8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2.5亿元以上,在保余额达1.5亿元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2%。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二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7000万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的7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1.2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9亿元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 4%。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三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6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0.8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6亿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4%。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四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初级职称者占人员总数的6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0.4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3亿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5%。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担保抵押物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公司可将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担保公司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Ⅸ 注册担保公司,需要哪些手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等规定
担保机构登记注册如下:
一、申请新设立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工商部门予以办理,企业经营期限核定一年,经营范围可核定为:“为自然人和企业提供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待国家、省有关政策明确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对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等。
二、新设立、申请增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超1亿元(含1亿元)的,以及已经审批并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增设分支机构的,工商部门暂不受理,待国家、省有关政策明确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三、已登记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含增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备案的,工商部门依法办理。
四、自省金融办正式受理审批之日起,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应当先经省金融办审批方可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国家、省有关审批登记政策出台后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9)非金融性担保公司的成立条件扩展阅读:
资金要求
投资担保公司一般要求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如果跨地区担保,则需达1亿以上。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上述政策措施的出台将有一段时间。
从了解的其它省市登记情况来看,如今各地操作存在差异:北京市工商局对担保公司登记不做限制;上海市工商局暂缓登记担保类公司。
浙江省工商局仅对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公司进行登记;江苏省工商局登记“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企业经营范围核定“非融资性担保”等。
为统一规范我省操作,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矛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90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等规定,现就过渡时期内担保机构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建议如下:
一、申请新设立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工商部门予以办理,企业经营期限核定一年,经营范围可核定为:“为自然人和企业提供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待国家、省有关政策明确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对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