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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主要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1-06-29 06:35:33

Ⅰ 我想了解一下山西省临汾市的一些情况,请告知!

1.临汾支柱行业应该是煤炭钢铁工业,主要有临钢等等
2.现在的酒店一般消费都很高建议你去宾馆,我想也应该在你的消费水平之内,网吧在临汾市区内很多。
3.消费不是很高,普通老百姓都可以接受的。
4.网络公司主要分布在鼓楼南傻二电脑城以及附近

Ⅱ 临汾市的土特产有哪些

  1. 古县核桃

    古县核桃生产历史悠久,源远流长,距今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建国后,古县核桃发展很快,早在一九五八年被国务院授予“干果之乡”的称号,改革开放以来,古县核桃得到迅猛发展,一九八六年列入山西省“星火计划”,一九九三年国务院确立古县为“高产优质高效核桃示范基地县”,一九九四年八月全省在古县召开了“推广先进技术建设核桃优质高产示范园基地”现场会,同时被林业部授予“全国经济林发展先进县”,跨入了全国核桃生产的先进行列。


  • 红皮小米

    红皮小米产于山西大宁县。地处吕梁山余脉,平均海拔1500米以上的大宁县,无霜期长,昼夜温差大,红皮小米大多种植在山腰和丘陵间的小块向地上,独特的种植环境和传统的种植方法保证其天然、绿色、无污染。作为大宁县特产的红皮小米,由于种植条件要求苛刻、产量低,一直被当地人视为请客送礼和馈赠亲友的佳品,市场上很少流通。公司为开发红皮小米这一独特的品种,和当地农户签约种植,从种到收实行严格的科学化管理,所产的红皮小米颗粒均匀饱满,色泽嫩黄柔和、营养丰富、易煮熟、入口细腻绵滑、余香让人回味无穷。

  • Ⅲ 山西临汾有哪几个县

    临汾市辖1个市辖区、14个县。

    代管2个县级市:尧都区、侯马市、霍州市、曲沃县、翼城县、襄汾县、洪洞县、古县、安泽县、浮山县、吉县、乡宁县、大宁县、隰县、永和县、蒲县、汾西县。共有20个街道、75个镇、76个乡(合计171个),191个居委会、2957个村委会(合计3148个)。市政府驻尧都区解放路街道行署巷。

    市情概貌

    位于省境西南部,西以黄河为界与陕西延安市毗邻,东与省内长治市、晋城市接壤,北与省内吕梁市、晋中市相邻,南与省内运城市交界。辖区东西宽约200公里,南北长约170公里,总面积2.03万平方公里,占全省13%。

    境域四周环山,中部为盆地平川,地形地貌以丘陵、山地为主,丘陵占51.4%,山地占29.2%。境内矿产资源丰富,煤、铁、石膏、石灰、白云岩、膨润土、花岗石、大理石、油页岩、耐火黏土等在省内及全国均占重要地位;矿产资源综合优势度为0.73,居全省第二;煤炭探明储量占全省的14%,是我国优质主焦煤基地之一。

    Ⅳ 临汾市公安局的内设机构

    机构名称: 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公安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负责掌握全市公安工作情况,负责收集、分析、反馈各类公安信息,综合分析全市敌情、社情和社会治安情况,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协助领导指挥调度处置紧急治安事件和重特大案件;审核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负责全市公安调研、公安统计、档案管理、史志研究编撰和机要传真等项工作。
    机构名称: 指挥中心
    主要职责:协助公安机关领导协调指挥处置各种突发案件、事件、事故等紧急警务活动;掌握与处理重大紧急信息,掌握全市敌情社情动态,制定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辅助领导决策指挥、协调处置紧急警务活动,及时接受群众报警求助和投诉举报;对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指挥机构及110报警服务及社会联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全市公安局域网络及设备维护管理,做好350兆系统维护管理,应急通信和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管理;负责全市公安机关计算机应用和信息化建设。
    机构名称: 政治部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全市公安队伍的思想、政治、组织和纪律作风建设,以及日常警衔晋升、干部考核、民警培训教育、奖惩和公安宣传等项工作;协助上级组织部门管理、考核、推荐协管干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吸收、录用人民警察和办理本局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任免、调配、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机关干部档案管理。
    机构名称: 纪检委
    主要职责:协助党委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查处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确保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落实
    机构名称: 警务督查支队
    主要职责: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开展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和重大警务活动督察。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
    机构名称: 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掌握、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犯罪情况,制定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对策。组织指导全市经济犯罪情报信息系统建设,制定办案协助的有关制度,负责组织对跨市、跨区域案件的协调工作,组织指导、办理全市金融、涉税、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等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察工作。
    机构名称: 治安管理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全市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依法管理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指导、监督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重点建设工程和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全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指导城市治安防控网络建设工作和治安防范工作;指导办理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协助有关部门预防和查处各类灾害事故。

    Ⅳ 《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办法(暂行)》

    临政发[2005]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各驻临单位:
    《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合法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与《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公房租用凭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房屋承租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特色和文物古迹。
    第五条 临汾市建设局是本市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城市房屋拆迁的街区应当具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各县(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应当报临汾市人民政府备案。
    对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拟拆迁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项目规划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重新进行公示。
    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八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二)实施拆迁时,应出示委托书。
    第九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产权清晰、无争议的安置用房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拆迁方案应当包括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的安排。
    第十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得低于总预算的百分之八十,拆迁房屋的单位提供的用于安置的现房价值可以折价计入,但不得高于拆迁补偿
    安置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安置用房的价值依据拆迁房屋的单位提
    供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不足部分应
    由拆迁房屋的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第十一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拆迁房屋的单位不得以抽逃、转移等方式挪作他用。
    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与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使用协议,并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其规定的,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应当作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入
    实施拆迁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在拆迁范围内公示下列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四)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依法签订书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承租人以公房租用凭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拆迁房屋的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户型、朝向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三)搬迁期限;
    (四)搬迁补助费、其它拆迁补偿费用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载明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三)(四)(五)(六)项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安置用房的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户型和朝向等情况;
    (二)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三)周转用房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及水、电、气、暖等生活设施情况;
    (四)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办法和时间;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办法和期限。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资金和对被拆迁入的安置不落实的得实施拆迁。
    第二十条 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实施造成未搬迁的被
    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电、用气、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
    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依法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形式、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有异议的,应当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拆迁范围确定并公告后,新建房屋和扩建、改建房屋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 拆迁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幼儿园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详细的到: http://hi..com/wwx98/blog/item/e6d4ae34ba18b84b251f1487.html

    Ⅵ 《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办法(暂行)》

    临政发[2005]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各驻临单位:
    《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合法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与《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公房租用凭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房屋承租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特色和文物古迹。
    第五条 临汾市建设局是本市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城市房屋拆迁的街区应当具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各县(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应当报临汾市人民政府备案。
    对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拟拆迁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项目规划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重新进行公示。
    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八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二)实施拆迁时,应出示委托书。
    第九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产权清晰、无争议的安置用房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拆迁方案应当包括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的安排。
    第十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得低于总预算的百分之八十,拆迁房屋的单位提供的用于安置的现房价值可以折价计入,但不得高于拆迁补偿
    安置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安置用房的价值依据拆迁房屋的单位提
    供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不足部分应
    由拆迁房屋的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第十一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拆迁房屋的单位不得以抽逃、转移等方式挪作他用。
    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与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使用协议,并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其规定的,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应当作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入
    实施拆迁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在拆迁范围内公示下列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四)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依法签订书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承租人以公房租用凭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拆迁房屋的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户型、朝向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三)搬迁期限;
    (四)搬迁补助费、其它拆迁补偿费用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载明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三)(四)(五)(六)项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安置用房的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户型和朝向等情况;
    (二)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三)周转用房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及水、电、气、暖等生活设施情况;
    (四)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办法和时间;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办法和期限。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资金和对被拆迁入的安置不落实的得实施拆迁。
    第二十条 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实施造成未搬迁的被
    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电、用气、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
    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依法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形式、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有异议的,应当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拆迁范围确定并公告后,新建房屋和扩建、改建房屋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 拆迁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幼儿园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Ⅶ 临汾市百强燃气具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临汾市百强燃气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05月27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安装、维修:厨具、家用电器、燃气报警设备等。
    法定代表人:宋亚明
    成立时间:2003-05-27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4100000003462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临汾市广宣街北端路东

    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怎么样

    简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成立于1997年03月26日,主要经营范围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保证保险等人民币或外币保险业务等。
    法定代表人:刘学敏
    成立时间:1997-03-26
    工商注册号:141000000041506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公司地址:临汾市鼓楼西人民公园西侧

    Ⅸ 临汾市有哪些主干道有哪些繁华商业街

    东西向的主干道由南向北依次是:五一路(信合路)、贡院街(繁华商业区)、红卫路(鼓楼东大街)、解放路、向阳路
    南北向的主干道由东向西依次是:迎春(南中北)街、平阳(南中北)街、鼓楼(南中北)街包括南延至秦蜀路
    繁华商业街道除以上主干道外,由东向西主要有:洪家楼、青狮街、财神楼、科委巷、体育街、花果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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