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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分公司无照经营

发布时间:2021-07-01 00:52:20

① 急!分公司无照经营,被查处问题!

可大可小

看你们外联的活动能力了。。。

走点关系,然后说你们正在办营业手续。。基本上补办了就可以了。但是如果工商局要为难你,说不定会罚款什么的。。

相关规定如下

② 需要办理什么手续能才开金融公司

开金融公司的大概流程与绝大部分人开公司的流程没有太大的区别,但不同的地方会有不同的政策要求,具体额外要求一些什么证件或者什么手续需要咨询当地工商局才可以。

注册流程:

第一步 核准名称:

时间:1—3个工作日

操作: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结果:核名通过,失败则需重新核名。

第二步 提交材料:

时间:5—15个工作日

操作: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结果: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 领取执照:

时间:预约当天

操作: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至此,一个公司注册完成。

(2)金融分公司无照经营扩展阅读

公司在农业银行开银行承兑汇票需要,需要带的材料:

1、对公账户的开户许可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营业执照;

4、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

5、工商银行企业开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

6、单位申请开银行承兑汇票银的报告、如果不是法人或负责人亲自前来办理的,需要委托书。

金融公司的经营范围:

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证券、保险咨询(不得从事金融、证券、保险业务)、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等。

③ 金融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金融投资公司是一个对金融相关的企业进行资金股权的投资,使目标公司获得资金,根据自己出资的多少对目标公司行驶自己的权力和义务,也就是参与相关工作的管理,使得目标公司的资产增加的投资公司。公司不能干涉目标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

1、工商代理、企业形象 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财税顾问、投资顾问、财税代理、资产托管、商务资讯;商标注册。

2、教育资讯;翻译;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进出口业务等多个领域.每个公司注册时申请的经营范围不一样,需要区别对待的。

3、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咨询除经纪),企业形象策划,市场信息咨询(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市场营销策划、礼仪服务,会务服务,公关策划,展览展示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

(3)金融分公司无照经营扩展阅读: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进行修订,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④ 总公司的金融牌照,是分公司能用还是子公司能用

总公司的金融拍照如果是全国单位都可以的话,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可以用

⑤ 开分公司没办营业执照怎么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⑥ 公司、分公司擅设分支机构如何处罚

笔者认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此问题的规定已经很明确了,关键是要正确理解法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这里的“无照经营”,不仅包括相关单位或个人本身无营业执照却开展经营,还包括本身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单独或共同设立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却未办营业执照的经营机构开展经营。例如,新《公司法》第14条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合伙企业法》第18条,也有类似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办照的规定。因此,企业擅设无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同样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调整范围。
新《公司法》第211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0条所规定的“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是指未经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擅自使用分公司名义,既包括无任何营业执照而冒用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也包括已依法领取除分公司营业执照之外的其他营业执照却冒用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
其实,《公司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规章并未使用“分支机构”的概念,而是使用“分公司”概念。《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总局83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则明确,公司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其名称可以不含“分公司”字样,但应当按分公司登记程序办理登记。也就是说,凡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含有“分公司”字样,都属于分公司。当然,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分公司名称中不管是否含有“分公司”字样,都应当冠以其所从属公司的名称。因此,“分公司名义”,既包括名称中含有“分公司”字样的情形,也包括名称中虽不含“分公司”字样,但通过冠以某公司名称并缀以“经营部”、“服务部”等字样的形式,表明其属于某公司下属经营机构的情形。
公司或分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经营机构,却未办理登记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的行为,首先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和第十四条所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如果该擅设的经营机构使用了分公司名义的,则同时构成了《公司法》第211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0条所查处的冒用分公司名义行为;如果该擅设的经营机构未使用分公司名义(如仍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的,则仅构成无照经营而未构成冒用分公司名义行为。
如前所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0条,并非专门调整无照经营,还调整有其他营业执照但冒用公司或分公司名义的行为。因此,此法条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属于法条的交叉竞合,但相互间并无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不存在依《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转致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0条实施处罚的问题。对于同时构成无照经营行为和冒用分公司名义行为的,应分别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0条,指出其违法性并实施行政处罚,但同种处罚仅适用法定幅度最重的法条实施一次。
总局83号令在被明令废止前,凡与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不相抵触的条款,均继续有效。不过,总局83号令第32条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行为的处罚规定,其立法背景是原《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此类行为均未设定行政处罚,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也尚未出台。当《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后,总局83号令第32条就与这些上位法相抵触,不应再适用了。
另外,无论是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还是老条例,均未将分公司作为公司的登记事项。因此,将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行为,认定为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按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理,明显是错误的。

⑦ 金融公司在异地经营必须要注册分公司吗

是的,异地是不可以开展经营活动。主要反映在税务管理上。

⑧ 开分公司没办营业执照怎么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⑨ 一分公司无照经营3年,年营业额在四五十万,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管理,取缔无照经营活动,保护合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照经营,是指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而擅自开业的行为。

无照经营属非法经营,应当予以取缔。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城建、市容、税务、物价、土地、技术监督、文化、卫生、医药、烟草、金融等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第四条 查处无照经营应当坚持依法取缔与疏导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根据城乡建设规划和本省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培育和扶持各类市场的建设,并通过增设摊位、增辟摊群或开放夜市等途径,解决从事个体经营所需的经营场地。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无照经营者提供发票、经营场所;

(二)向无照经营者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对无照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申领营业执照,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责令停止经营;

(二)没收非法所得;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无照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私营企业经营的无照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无照经营者,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列各项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关管理机关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为无照经营者提供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向无照经营者出租、出借银行帐户的,由开户行责令其纠正,没收其出租、出借帐户的非法所得,并处以出租、出借金额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查处无照经营活动时,对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经营工具和原材料等,在报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后,可以采取封存、扣押措施。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先行采取封存、扣押措施,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封存、扣押措施,应当向被执行人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依法暂扣款物专用凭证》。在被执行人接受处罚后,应当及时解除封存、扣押措施。

被封存、扣押的经营工具或原材料难以保存或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或被执行人拒绝认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擅自动用或转移被封存、扣押的经营工具或原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追回,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没收和罚款处罚时,必须向被处罚人制发《即时处罚决定书》或《处罚决定书》,并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专用凭证》或《罚没物资专用凭证》。

罚没款物价值在200元以上的,必须得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的事先批准或者书面授权。

第十条 被处罚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或收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有关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起复议、诉讼。

第十一条 对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申请的复议,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机关管辖。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一经生效,被处罚人应当在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罚没款。

被处罚的无照经营单位或个人拒绝缴纳罚没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将封存、扣押的物资变卖作价抵缴,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无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查处无照经营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检查证件,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文明执法。严禁徇私舞弊、滥施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管理人员有权举报。对违法履行职责的管理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区域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无需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决定

(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发布)

全文

一、第六条修改为:“对无照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申领营业执照,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责令停止经营;

(二)没收非法所得;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无照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私营企业经营的无照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无照经营者,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列各项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⑩ 没有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中介业务构成什么罪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知道上面那位说1万到5万是从何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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