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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提建议

发布时间:2021-07-01 11:11:26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意见的内容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四、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范围应当在发行产品时予以确定并向投资者明示,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六、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七、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八、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七)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十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九、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行或者管理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行或者管理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内容来自人民网

② 金融机构关于上报对外报告的可疑交易线索的有哪些好的建议

(一)提高反洗钱监测系统的监测质量
金融机构总部应健全内部协调机制,改变本单位内部信息不共享问题,尽快实现内部信息的共享通用,并逐步实现不同金融机构间账户信息的互通互连,提高金融机构间相互协作和资金监控能力。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反洗钱监测系统功能设计,具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自动识别、信息完善、信息上报、管理查询等功能。科学设置系统各项识别指标及筛选条件,扩大业务系统覆盖范围,不断提高计算机数据挖掘、智能分析与识别技能,增强反洗钱监测系统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减少可疑交易漏报告、重复报送、垃圾信息多的问题。实现反洗钱监测系统与业务系统间的联通对接,将可疑交易监测工作贯穿于金融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全面提升反洗钱监测系统提取可疑交易的数据质量,也适应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金融创新产品的超前监管,建立动态的可疑交易报告系统,有效防范各种新业务带来的洗钱风险[4]。
(二)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
金融机构应参照监管部门制定的客观标准及指引,制订明确、精细化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操作指引和符合自身特点的可疑交易甄别流程[5],建立符合自身情况的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明确反洗钱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完善对可疑交易报告的人工分析、干预机制。建立覆盖所有业务、所有环节的监测和分析流程,要在可疑交易报送前对交易数据严格落实逐级分析、审查制度,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对其关联实体、业务种类、经营状况等严格审查,合理判断可能存在的风险,报送过程中,应遵循完整准确性、技术性和保密性原则。建立对高风险客户资金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和以客户群为监测对象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同时,要依据客户的不同情况,划分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风险监测。

③ 对人民银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对征信作为三年一调整更新一次,利国利民

④ 求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监管的建议

当前,我国国内的中资银行金融自主创新能力严重不足,具体表现有:吸纳
型和模仿型创新多,原创型和再创型较少;创新技术含量低;创新靠外力推动,
内部驱动力不足。之所以会出现以上情况是因为我国的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全,金
融机构还不能完全成为金融市场创新的主体,金融创新更多地依靠政府和金融主
管当局,表现为一个自上而下的强制性过程。
所以,要解决我国中资银行的这一创新难题,首先要解决的是市场竞争问题。
西尔柏认为,金融机构创新是为了摆脱或逃避其所面临的种种内部和外部约束[29],
这些约束就是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要改变我国金融创新主要依靠外力推动,内
部驱动不足这一现象,这就需要我们首先在立法上放开金融市场准入。唐双宁在
2007 年银监会金融创新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过去农村
金融机构就是一个农村信用社,还有农业银行,应该说竞争很不充分,活力十分
有限。去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缓解城乡金融发展不平衡的矛
盾,尽快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问题,银监会颁布了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
构市场准入的政策,诞生了一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新的金融机
构,这是机构创新。”[1]
随着我国兑现加入 WTO 时签订的于 2006 年底开放我国金融市场的协议,我
国的金融市场已经开始引入了外国竞争者,相应的立法也进行了修改与调整。但
是,应该注意的是,我们强调放开金融市场准入并不仅仅是强调引入外国竞争者,
我国的金融市场要坚持对内、对外同时开放,从“只对外开放”转对外开放的同
时“对内开放”。要改变我国民营资本很难进入金融业的现状,在金融业全面对
外开放的同时增强民间资本在金融市场上的作用,发展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机
构体系,引入足够多的市场竞争者,只有这样我国的金融创新才会有内生的动力。
放开市场准入同时就意味着要加强对市场准入的严格准入监管立法,完善相
应的登记操作细则,防止出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在我国公司法实践中经常出
现的情况,保护存款人、投资者等相关利益者的权益。
要解决我国中资银行的创新内在动力不足难题,还要完善的是我国的金融机
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探讨公司治理改革,产权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产权的
明晰,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这就要求改变我国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金融资
产管理公司等的国有独资性质,实施股份制改革。当前,我国的四大国有银行股
份改革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除了农行还在准备阶段以外,其他的国有银行已经
全部完成股份制改革,并最终完成上市。我国的其他金融机构同样也应该进行相
应的改革,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随着 1999 年按账面价值剥离的不良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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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剩余的不良资产都是 2004 年之后按市场价值收购的,
不良资产处置损失得以锁定,因此产权改革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与国有商业银
行产权制度改革类似,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设计当前仍然应该突出国有
股份的绝对控股,以后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有关金融法规及政策的进一步放
宽,再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使国家绝对控股逐步向相对控股发展。除了产权制
度以外,需要改革的还有改善其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
事会,完善的公司治理组织体系,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
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其内部治理结构理应符合《公司法》
中关于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但是目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同之处
在于它们既未设股东会,亦没有设董事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被分配到监
事会和总裁上,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遭到极大破坏,治理结构出现了极大的混乱。
在现有的治理结构下,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制权实际上被管理层单方掌握:
一方面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任命,决策与执行一体化的问题突出,对高级管理层
缺乏制度上的约束;另一方面将控制权授予了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而剩余索取
权属于国家,从而出现管理层目标与国家目标的偏离。因此,财政部同各家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之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部与办事处之间,都普遍存在明显的“内
部人控制”问题。所以,各个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现代金融企业的要求,明确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职责和权利。并且,我国除了要
加强对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完善以外,还应当填补这
些除了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
使其有法可依,防止其在真空中运行而导致的种种弊端。
3.3.2 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知识产权在保护金融创新上具有天然的优越性。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主要为
智力劳动成果,而金融创新则恰恰是人们在金融领域进行富有创造性劳动而产生
的智力成果。同时,知识产权客体具有无形性和信息性以及可共享性,这也是金
融创新的重要属性。也正是这种自然状态下的可共享性,使得知识产权成为保护
金融创新的合理的工具。并且,知识产权所包含的权利是十分广泛的,它可以涵
盖大多数的金融创新的内容,作为法定“私权”, 知识产权可以给金融创新主体
以切实的多方位的保护。依据 WTO 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金融创
新产品和金融创新服务作为智力活动的成果,可以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在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专利权的保护无疑具有特别重要的地
位。正如欧洲专利局认为的那样:引导用户消费方法、商品及服务的方法、记账
方法、开发新市场和新交易的方法、在金融服务和与互联网有关的电子商务活动
中有更多的商业方法的专利等,都是重要的商业方法,这些商业方法,是金融创
新的关键产物。倘若授予这些商业方法专利权,将为金融业带来重大的变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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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金融类商业方法等在欧洲国家早就颁发了许多专利,美国、日本等国也已经
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将金融产品予以单独分类规定。而我国迄今还没有相应法规,
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比较落后,所以,从保护金融创新积极性角度来说,我国
的专利权保护客体应当进行拓宽。
最早的金融创新商业方法保护案可以追溯美国 1982 年派纳·韦泊与迈瑞
尔·里齐案,该案最早提出商业方法可专利性问题。1982 年,里齐获得了 CMA
账户的专利即“证券经纪现金管理系统”,一个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发现韦泊抄
袭该 CMA 账户的基本构思(当然也是用计算机来对该账户进行簿记的)时,里齐
便状告韦泊侵权。在该案件中,韦泊以该专利所请求保护的不是可以授予专利权
的主题为由向法院提交了一个简易判决动议,请求法院判定原告专利无效。法院
最终认定被告对这种账户计算机化簿记方法享有的专利有效,构成侵权。[30]1996
年,美国专利商标局颁布了《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查指南》。该
指南称:“发明没有必要显示技术贡献的实际存在,而只需在技术领域内并产生
一种“有用、具体而且确实的效果”。新指南产生深远的影响,使得成千上万件
与商业方法软件有关的专利得到了美国专利商标局保护。根据美国专利与商标局
的统计,商业方法专利主要集中在美国专利分类的 705 类别内。在 705 分类中,
有关金融活动和管理活动的商业方法专利占了相当大的比例,1999 年以后,电
子商务和金融交易系统已占据了 705 分类专利申请的第一和第二位。可见,美国
已经扩大和加强了对软件的专利保护力度,大幅度地开放了与计算机软件有关的
专利保护范围,很多用于支持金融创新产品和金融创新服务计算机系统受到了专
利保护。这些计算机系统可做程序化交易、控制养老金计划、自动化保险报价和
保险单发行、操作股票和商品的交易、授权信用卡的购买,支持的自动柜员机,
实施按揭贷款和计算证券的支出等等,遍及金融业的各个领域。在金融创新领域
中出现的多许金融创新产品与服务可以通过对支持其运行的计算机软件申请专
利保护,达到保持技术优势和有利的竞争地位,限制其他竞争对手提供相同或类
似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目的。
是否授予商业方法专利,在我国也一直存在着争论。我国《专利法》第二十
五条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及方法是不能被授权专利保护的。照此解释,商业方
法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具有可专利性。然而,金融创新却提出了商业
方法可专利性的要求。为此,我们必须考察我国专利法的制定背景。我国的专利
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其背景是,发展中国家要想获得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必须
首先模仿和复制;没有证据表明,在发展中国家,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会鼓励
更多的研发活动。但是,在这种模仿和复制的过程中,其实已经出现了技术创新
和技术进步,因此,如何使其得到专利制度的保护是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尤其
要注意的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使金融创新的存在形式发生了质的变化。在以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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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为代表的传统产业中,技术主要以物化态和人化态形式存在;而以信息技术
为基础的金融创新中,则以纸化态形式或以符号形式存在,表现为针对金融问题
的各种创造性的解决方法,商业方法也包含其中。尤其是针对我国金融市场所创
造出的各种创新型商业方法,需要给予相应的专利保护金融创新要求的拓宽专利
权保护客体,集中体现在商业方法可专利性。因此,我国专利制度应根据经济发
展的状况适时作出调整,修改相应的专利法条款,保护金融业中具有自主知识产
权的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利用著作权保护的最好的案例是对于数据库的保护,世界贸易组
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伯尔尼公约都是将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的。我
国同样在新著作权法第 14 条中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在法律上赋予了数据库以著
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金融创新可以利用著作权保护的另一个例子是作为保护
商标权或者专利权的补充。我们知道,金融机构的名称通常以优美的图形,辅之
以漂亮的美术字附置于金融产品之上。对此,可以著作权加以保护。一旦他人将
该图形、美术字的标识贴在商品上时,银行依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以侵犯
“在先权”为由诉请宣告注册商标者的商标注册无效。再以保险产品为例,保险
产品实际上也可以看做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因为保险产品要在现实中发挥作
用,必须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地外化。当保险产品以
合同形式外化时,即可以著作权法予以保护。但它只保护合同表现形式,而不保
护其内在的思想原理。其他保险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改变保险合同的表达方式以模
仿保险产品本质内容,达到规避著作权法的目的。所以,对于盲从模仿可以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予以补充规制。同时,对于新险种的保护,也可以列入专
利权的保护范围,南斯拉夫法律明确规定,给予新险种发明设计人以专利权。我
国台湾地区也对新险种予以三年的专利保护期限。所以,我国应当明确将新险种
列入著作权或者专利保护范畴。同时,关于金融创新的著作权保护还涉及到金融
创新的广告用语等各个方面。

⑤ 金融机构对退役军人有哪些好的意见及建议

金融机构退退已经能有哪些好的意见和见你这个肯定进了金融机构可以招聘退役军人做保安。

⑥ 2014年我对自己所在金融公司团队的一些意见或建议范文急求 跪谢!

2014年对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建议

(一)定位目标客户

由于与既有的一些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存在着重合,消费金融公司要发展首先要确定自身的目标客户群。在西方国家已有400多年历史的专业消费金融公司,之所以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有一席之地.正在于它并非与商业银行一样致力于服务中高端客户,而是作为银行信贷产品的一种重要补充,面向那些收入不高、不能从银行获得消费贷款或信用卡额度偏低的年轻人和家庭。虽然在现阶段,我国居民的消费水平还受到一些客观因素的限制,但是大众的消费观念已悄然发生改变,消费信贷作为一种贷款金额小、门槛低、非常简单方便的新型服务,适合目前收入偏低的人群提前消费家用电器等耐用品以及支付一些必要支出,因此,应该将主要目标客户定位在具有现代消费观念、重视生活质量、易于接受新生事物的年轻一代和具有稳定收人来源但收入偏低的家庭。

(二)发展特色服务

在美国.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是向那些信用水平较低.不能获得银行贷款或信用卡的人提供信贷服务,是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重要补充。有别于服务“三农” 的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所面对的人群主要是城市居民,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可以考虑使消费金融公司走进社区,既方便于服务社区,又能及时“抓”住常住居民,特别是年轻住户,建立起小范围、面对面的社区金融服务网络。

(三) 3.设计有效、灵活的个人预警指标体系

在美国具有发达的个人消费资料网络与完善的个人资信评估机制,我国以目前的现实情况,无法建立一个覆盖全社会的个人信用体系,消费金融公司此次出台对化解我国受金融危机影响有积极作用。需要社会更多机构支持提供信息使消费金融公司不断完善个人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不断完善个人信用评估制度。建议消费金融公司设置专门信用机构,收集消费信贷者日常在金融机构和商业机构信用支付情况,并将来自曾经工作过的机构记录加以整理分析,记入消费信贷信用档案。有了充分数据后,加以分类,科学设计出一套个人预警指标体系,其体系必须突出以下内容,包括年龄,职业情况,房屋居住情况,居住稳定性,还款能力,抵押担保能力,是否购买保险,是否有配偶,配偶的收入情况等具体内容,加以权重。这些宏观信息变化或者个人信息变化应当及时调整到个人预警指标体系,使操作人员能够可靠充分利用个人预警指标体系功能,控制风险,降低不良贷款率。

(四)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

消费金融公司未来要取得长足发展,要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促进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能为其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这对于促进民间资本发展壮大以及我国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可以促进金融业竞争和多层次金融体系的建立,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将民间金融活动纳入监管体系之下,防范不透明不规范引发的金融风险。

参考参考吧,采纳

⑦ 如何改进银行金融服务的的对策及建议

对策及建议:

  1. (1)大力发展中西部及农村地区的金融市场坚持西部大开发战略,大力发展西部经济,加大对西部信贷力度。

    (2)对民众,加强金融服务宣传力度,使得西部低收入者也能利用金融工具使自己的财富最大化。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政策机制。政府应该金融支持与财政扶持并重在加强支农惠农政策,加大财政支农力度的同时,逐步建立信贷支农的财政贴息、税收优惠、风险补偿、中介服务等政策机制,为农村金融服务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加快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大力整治社会信用环境。

    (3)对农民进行金融知识的培训,让农民利用各种金融工具使自己的财富最大化。

  2. 服务意识创新。

    (1)服务意识的创新,首先是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客户购买金融产品是为了享受金融服务的,只有认识到客户的重要性,并且一切服务围绕着客户,才能留住客户,留住客户的资金。

    (2)其次是树立“银行客户双赢”的经营理念,在服务产生的价值理解上要发掘层次的内容。再次是树立“服务第一”的思想观念,在服务内涵上应根据市场需求的发展变化,开辟新功能,增加新内容,拓宽新的服务渠道。

    (3)第四是服务要不断创新,紧跟时代步伐,在服务的空间上扩展;把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创新由系统地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发展中间业务转移到全方位支持社会经济的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中去。最后是树立“服务到家”的主动服务理念,使服务意识与不断变化的服务需求和拍甚至超前。引进回访制度。客户办理完业务离开并不是服务流程的终止,需要建立创新性的银行回访制度。建立创新性的顾客回访制度一方面有助于银行保持现有顾客、寻找潜在顾客,使银行服务流程的终点重新又变为起点;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回访准确把握顾客需求,为产品创新提供必要的资源。

  3. 明晰市场定位,实施差别化、个性化服务策略。首先,建立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对客户的档案分门别类进行管理,据个人的性别、年龄、职业、交易习惯和业务偏好等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化的个性化的金融服务。通过全方位的个性化特色服务,不断吸引客户,培育更多客户群。其次,银行要进行充分调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市场细分,将客户分为优质客户一般客户和低质客户等不同层次,不同层次的客户对银行金融服务产品的需求各不相同,给银行带来的利润相差也很大。银行要根据自身特点,确定主要目标客户,为其置身定做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产品,获取更大利润。

  4. 提高金融创新能力,为客户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和特色服务。商业银行可以从三方面采取产品创新的措施。

  5. 强化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业务经营、用工管理及分配方式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尤其是要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体系。对于金融服务从业人员的监督要到位,防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客户资金,或者私自客户资金。另外实行以人为本的管理方式,支持和鼓励员工为做好工作所作的全部努力,包括创新、对银行的忠诚和责任感等。建立员工业务考核奖惩机制,采用目标责任制的形式,将目标责任与考核奖惩挂钩,为了有效的调动人的积极性,可以从物质激励、事业发展激励、培训发展激励、工作激励、精神激励几方面人手。

  6. 服务创新中的人才培养 服务创新中的人才培养商业银行应培养一批具有现代化科学技术和金融理论实践水平的人才,以适应新形势下金融为经济服务的客观要求。一要组建专门的创新团队,充实科技队伍,增强科技保障实力。二要加强对一线员工的培训,提高业务技能。提升技术在服务创新中的支持力度通过技术创新推动服务创新,三是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把握先机,赢得发展的主动权。四是加快科技应用推广和创新步伐,进一步把商业银行的科技优势演变为核心竞争力,开拓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在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金融服务的同时,促进商业银行的超常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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