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没有借据,只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法院要怎么判
没有借据,只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如果被告不认可,法院可能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Ⅱ 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认定为借款
原告仅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证明款项支付事实,而不能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被告抗辩原告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时,被告对该主张既要作出具体的合理解释,还需要提出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因被告所承担的是反证义务,其提交的证据不必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只需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使得待证的借贷合意这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原告,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律赢惠-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让每个人都打得起官司
Ⅲ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帐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需根据被告的抗辩进行审理,如抗辩合理且有证据支持,原告就借贷关系的版成立仍承担举证权责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Ⅳ 只有汇款记录如何认定民间借贷
只有转账凭证也能判定其为民间借贷。
在没有与被告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要求被告出具借条的情况下,仅凭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认定对双方借款合同关系存在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被告抗辩主张原告的转账系其他原因的发生的,被告应对其该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现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4)仅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扩展阅读
仅凭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认定民间借贷关系应考虑如下几点:
1、双方之间的关系
双方如果是朋友、亲戚、同事关系,没有打借条按照常理来说可以理解。但如果双方双方不熟,只有转账记录,没打有借条,不符合常理。
2、转账记录的时间
如果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那么转账记录的时间与后面的交易行为、交易习惯有一定的关联,比如投资款、还款、货款、补偿等。
3、交易往来
双方之间有无其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其他合同纠纷。如果存在民间借贷,出借人应向借款人催款,主张自己的权利。
Ⅳ 仅有转账凭证向法院起诉,是否构成借贷关系
仅有转账凭证向法院起诉,不一定就构成借贷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Ⅵ 银行普通转账凭证和特种转账凭证有什么区别,分别在什么情况下使用
1、作用不同:
普通转账凭证是用以记录与货币资金收付无关的转账业务的凭证;特种转账凭证适用于未设专用凭证的但又涉及外单位的一切转帐业务。
2、填制要求不同:
普通转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转账原始凭证填制的。在各种凭证上均有收、付款人名称、帐号,签发凭证日期,开户银行,款项用途,大小写结算金额,经济合同号码,凭证联次及用途,单位和负责人员印章等。
特种转账凭证有其特定的格式和内容,一般包括:凭证的种类及填制日期和编号;收、付款单位的全称、帐号或地址、开户行及行号;人民币符号和金额;转帐原因及银行盖章;会计分录和经办人员签章;原始凭证的有关事项记载及附件张数。
(6)仅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扩展阅读:
2016年12月,裘某借给好朋友汪某5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的,当时碍于情面没有要他写借条,只是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裘某一直保存着银行转账凭证单。
2年期限届满后,裘某几次要汪某还钱,没想到汪某竟然耍赖,一会说自己从没找裘某借过钱,一会又说该5万元是裘某“偿还之前借款”。那么,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仅凭借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要回借款吗?
说法:银行转账记录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在民间借贷中,因为大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往往没有借条和签订借款协议,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等事项,仅有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记录或手机银行转账记录等。
为正确处理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据此,裘某可以起诉汪某,并提供银行转账记录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对方借款金额。如果汪某否认该笔借款的存在,就必须提供证明予以证明。
如果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法院会认定裘某与汪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判令汪某偿还5万元借款。
另外,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债权人还可以通过搜集并根据双方关于商讨借款、还款事宜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已经偿还的利息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到法院打官司,要求对方还款。
应当指出的是,债权人如果仅凭借上述某一项证据材料讨要欠款,往往其证明责任较重、风险较大。如果有两个以上的证据材料一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则胜诉的把握就大。
Ⅶ 仅有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借贷关系吗
银行转账的凭证能够说明一方当事人将借款打款给了另一方,汇款只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资金上的往来。但并不能证明基础债权关系的性质及成立,因为基于买卖、交付货款、还款等原因而给另一方转账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没有履行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没将资金实际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则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借贷合同已经生效;而对于交付凭证中不能体现借贷关系的,要及时补充借条、借款合同等凭证,否则发生纠纷后,主张成立借贷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可能因没有借条等证据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Ⅷ 仅凭转账记录或无任何借款凭据就能立案吗
仅凭转账记录或无任何借款凭据可通过法院起诉解决,不需要公安立案。 凭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被告人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时,原告应提供出其他证据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8)仅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扩展阅读:
有转账凭证但无借款欠条胜诉
拿着两张银行的转账凭证,曾老板将昔日的陈经理告上法院,索要6万元借款。而在陈经理看来,这是公司为了避税才通过曾老板的个人账户支付的6万元工资奖金。该案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认为借贷关系成立,陈经理须偿还曾老板6万元的借款及利息。
作为一家外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老板与小陈签订劳动合同,任命他为公司叉车项目部经理。后来,曾老板一纸诉状将已离职的陈经理告上法院,索要6万元借款。
曾老板说,因为两人都很熟悉,而且是同事,当时借的6万元,没让陈经理写欠条。为了证明借款的事情,曾老板拿出两张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当时向陈经理各转账3万元。然而两年多过去了,陈经理迟迟不还款,所以他才到法院起诉。
对此,陈经理承认确实收到曾老板转账的6万元。不过他称,这不是借款,而是公司支付的工资和奖金,当时公司为了避税,就通过曾老板的个人账户给他转了那两笔钱。
陈经理还说,因为公司和另外一家机械设备公司长期拖欠他的工资和奖金,他被迫离职。外贸公司则称,6万元是曾老板与陈经理个人之间的钱款往来,与公司无关,并非公司通过曾老板账户支付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并未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借款合同。
基于曾老板和陈经理原来是同事关系,转账金额也不大,从日常生活经验判断,由于双方关系较熟悉,所以曾老板借款后没有让陈经理写欠条的说法符合常理,法院认为可以采信。
陈经理辩解说外贸公司为了避税才通过曾老板的个人账户支付工资,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而且,外贸公司也否认6万元是支付给陈经理的工资。同时,陈经理也没有证明外贸公司以往支付工资也是通过个人账户的方式避税。因此,法院认为6万元是借款。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主审法官庭后表示,通过这个案件,希望市民们能够提高钱款往来的证据意识,一方面钱款往来时最好通过银行,这样可以留下转账凭证,如果本案中原告曾老板不是通过银行转账,而是当面支付现金,又没有让对方出具欠条,在对方不还款时,就很有可能吃哑巴亏。
另一方面,最好要用书面的方式明确钱款往来的用途,除了借款时要让对方出具欠条,例如钱款往来是作为投资款、购房款、租金或者押金之类的,都要通过书面的方式明确下来,以免发生经济纠纷时说不清楚。
Ⅸ 仅有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认定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吗
仅有银行转账凭证,法院不一定能够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转账凭证,只能证明实际给付了款项的事实,但不能证明给付款项的性质,也即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9)仅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扩展阅读:
1、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与生效:
民间借贷合同自借贷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达成口头协议时成立,但借贷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合同已经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只有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时,借贷合同才生效。
如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借贷合意,即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表现出来的民间借贷合同,仅表明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不能证明合同的生效;如借贷双方不仅合同已经成立,且出借人实际上交付了借款,才表明合同生效。
2、如何认定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债权凭证
综合各因素认定(借贷金额、款项交付、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证人证言等)
参考资料来源:华律网-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华律网-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借贷关系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