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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统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7-02 00:46:59

『壹』 中国金融统计体系包括几大部分

我国金融抄统计体系的内容

我国金融体系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货币供应量统计;(2)信贷收支统计;(3)现金收支统计;(4)对外金融统计;(5)金融市场统计;(6)中央银行专项统计调查;(7)保险统计;(8)资金流量统计。

『贰』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的第二章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金融系统全国性统计报表,并负责金融系统全国性统计报表的制定、颁发与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统计报表、统计数据管理制度的情况。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总局)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报表,并负责系统内全国性定期统计报表的制定、撤销,但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可以制定地区性统计报表,但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金融机构省分行(分公司、分局)可以制定本系统地区性统计报表,但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省分行(分公司、分局)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制定地区固定性统计报表。但在征得上级部门同意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区临时性统计报表。临时性报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总局)、省分行(分公司、分局),在遵循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的统计项目、统计指标下,可增设必要的统计项目、统计指标。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金融管理的需要,可要求辖区内金融机构增设必要的统计项目、统计指标和附表、统计台账和原始统计记录。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严格控制临时性统计报表的制定和印发,减少临时性统计报表的数量。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统一的金融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向各金融机构收集统计数据由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归口管理,各金融机构内设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金融统计指标(全科目统计指标)相关的统计数据由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归口管理,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和一致。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统计资料和统计电子化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金融统计资料的审核、整理、交接和存档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对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印发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表,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有权拒绝填报。
第十九条全国范围或地区性统计调查,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金融机构共同进行;各金融机构本系统的统计调查,由各金融机构负责组织。

『叁』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C、稽核审计报告。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回行的规定,报送反洗答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3)金融机构统计管理制度扩展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现场检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

『肆』 银行机构档案管理制度是什么

发布单位:XX银行办公厅
文号:银办发[2000]329号
发布日期:2000年11月30日
生效日期:2000年11月30日
为了加强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银行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总行制定了《XX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1988年总行办公厅制发的《XX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银行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人民银行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人民银行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文书档案是指人民银行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它是人民银行工作活动的历史记录,反映人民银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也反映人民银行在不同时期的历史面貌,是进行日常工作、经验总结、金融研究的依据和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第三条人民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行按照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党、政、工、团等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档案由档案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保存,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文书档案的管理体制和任务
第四条各级行要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根据人民银行的管理体制和国家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人民银行档案部门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总行办公厅设立档案处,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应在办公室下设档案科(室),各地市中心支行设档案室,配备具有一定档案业务水平的专职人员,县支行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应设置档案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档案人员。各单位办公室有一名领导同志分工主管档案工作。
第六条文书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对本单位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二)集中统一管理本行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各项工作和研究服务。
(三)收集、整理、保管和档案有关的资料。
(四)掌握利用档案的情况,总结利用档案的经验,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五)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组织经验交流。
(六)对所保管的全部档案定期进行鉴定、销毁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工作。
(七)严格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八)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档案业务的工作。
(九)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做到案卷质量标准化,档案整理系统化,库房管理科学化,查找利用现代化,调查统计制度化、准确化。
第七条对档案干部的要求: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学习贯彻《档案法》,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和办法,要具有档案专业业务知识,能够刻苦钻研档案业务,接受档案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档案的科学管理水平。
(三)熟悉金融业务,要具有一定的计算机专业知识,能够适应办公自动化和档案科学管理的需要,要了解本单位的历史情况和现状,做好服务工作。
(四)热爱档案工作,忠于职守,遵守职业道德,以高度的责任感,不断改进服务态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八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
第九条文件材料归档与不归档的范围
一、归档的文件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关于银行工作的指示、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知等。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部门颁发的非本行主管业务范围,但要执行的指示、规定、命令、决定、通知等。
(三)人民银行颁发的命令、制度、办法、指示、通知等文件。
(四)各单位以党委或以行政名义向上级党政领导机关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指示。
(五)各单位党委(党组)会议、行务会议、行长办公会议记录、纪要。
(六)各单位大事记、值班日记、电话记录、周报。
(七)各种会议的通知、报告、总结、典型材料、会议简报、汇报和领导同志的指示,以及会议讨论和参阅的文件。
(八)各单位参加有关会议的文件材料。
(九)各单位下发的各类文件的定稿和主要领导修改的修改稿。各类综合性报告、专题报告、调研报告、工作总结和转发的重要经验材料等。
(十)各类统计报表、财产移交清册、征用土地及基本建设项目的文件材料等。
(十一)有特殊保存价值的重要题词和资料。
(十二)各单位主办的刊物、简报和各种汇编材料。
(十三)出国考察、培训等活动形成的考察报告和其他重要材料。
(十四)各单位内设部门向党委、行长的请示报告及签报。
(十五)各单位与有关单位联合下发的规定、办法、通知以及联合向上级的报告、请示及上级机关的批复、指示。
(十六)中央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发的规定、办法与本行业务有关、需要配合执行的。
(十七)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十八)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二、不归档的文件
(一)重份文件。
(二)各单位之间互相抄送的文件。
(三)下级单位报送的一般性工作总结和备案文件。
(四)上级及同级机关送来的参考性文件。
(五)一般性文件历次修改稿。
(六)提出一般性建议的人民来信。
(七)下级单位越级上报的文件(指定报送的材料除外)。
第十条文书档案归档要按照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不同价值,分类归档,使案卷正确地反映本行的各项活动,并便于保管和查找利用。
第十一条各类文书档案应由档案部门集中归档,各单位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在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整理、完整地交给本单位档案部门立卷、保管。
第十二条各单位档案人员,应在每年年度开始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参照上年度的案卷类目,拟定本年度案卷类目,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及时收集、归档。
第十三条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一)分类:分类采用年度一机构(或问题、发文文号)—保管期限进行归档。
1.分年度
将文件按其形成的年度分开。
2.分机构(或问题、发文文号)
将文件按其形成部门或承办部门(或按其内容反映的问题、发文文号等)分开。
3.分保管期限
将文件按划定的不同保管期限分开。
(二)装订:归档文件应按件装订。
1.原则上每份文件单独计算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件与附件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请示、报告与批复、批示,来文与复文一般分别计算件数。
2.同一文件的不同稿本,正本在前,定稿在后;不同文字的文本,中文本在前,外语本在后;汉文本在前,少数民族文本在后。
(三)排列:归档文件应在分类的基础上进行排列。
1.不同年度的文件,按年代先后顺序排列。
2.不同机构(或问题)的文件,按内设机构序列(或分类时问题间的顺序)排列。
3.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按永久、长期、短期的顺序排列。
4.分类后最低一级类目中的文件,按事由或时间、重要程度等因素排列。会议文件、非诉讼案件材料、统计报表、简报、刊物等一般应分别排列在一起。
(四)加盖归档章:归档文件应逐件在首页上端的空白位置加盖归档章。归档章应包括以下基本项目:全宗号、年度、期限、盒号、件号、页数、机构。填写归档章项目时字迹材料应符合存档要求。
1.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2.年度:填写文件归入的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公元纪年。
3.期限:即保管期限,标注归档文件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短期”。
4.盒号:即档案卷号,以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分别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顺序号。
5.件号:每一盒档案内文件的排列顺序号。
6.机构:填写相应机构名称。
(五)装盒:归档文件应按件号顺序装入档案盒。不同年度的文件不应装入同一盒内。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不应装入同一盒内。按问题分类时,不同问题形成的文件不应装入同一盒内。
(六)编目:编目包括填写档案盒盒脊、编制档案目录和备考表。
1.填写档案盒盒脊
档案盒盒脊项目应包括机构、年代,期限、盒号。机构应填写归档单位全称。年代应填写归入档案的年度,以大写汉字标注。期限应分别填写“永久”、“长期”、“短期”。盒号应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填写档案盒盒脊项目时,字迹应工整,符合存档要求。
2.编制档案目录
归档文件应逐件编入档案目录。档案目录包括以下基本项目:机构、件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数、备注。
目录用纸幅面尺寸采用国际标准a4型。
3.编制档案目录封面
档案目录应分年度,按不同保管期限装订成册,并编制档案目录封面。
4.编制备考表
填写备考表项目时字迹材料应符合要求。备考表项目包括本盒文件情况说明、责任人和日期,用于填写本盒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需说明的情况。
第四章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利用
第十四条档案的整理
(一)一个单位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为一个全宗。
(二)新成立的单位,一个单位分为两个以上的单位,几个单位合并为一个单位,都应分别建立新的全宗。
(三)单位改变领导关系、名称,但其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未发生变化,仍接续原来的全宗。
(四)单位的内部机构一般不建立单独全宗。
(五)临时机构一般不建立单独全宗,其档案应纳入其主管机关档案全宗统一管理。
(六)案卷的排列,应以全宗为单位,按不同门类、载体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别排列。案卷排列方法应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改动。
(七)按照案卷的排列顺序编写卷号,以固定案卷位置。在同一案卷目录内不得出现重复的案卷号。
第十五条档案的保管
(一)各单位档案部门接收档案时,应进行审查,根据案卷目录查点清楚,及时记录入库。
(二)各单位档案全宗应按年代—组织机构排列保管。
(三)各单位应根据保存档案资料的数量,设置必需的档案专用库房和柜架;新建单位或新建办公用房,应把档案部门用房列入基建计划。库房要坚固,并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
(四)各单位档案处、科(室)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温湿度计、复印机、收录机、照像机、去湿机、空调设备和电子计算机等。
(五)档案库房,应绘制档案存放的示意图,以利查找方便。
(六)各单位档案部门都应建立全宗卷,以积累存储本单位案卷的立卷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交接凭证、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材料。
(七)档案部门应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保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作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档案的安全。
(八)各单位档案管理现代化应纳入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同步发展,以提高档案科学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档案的利用
(一)档案的利用是档案管理的根本目的。各单位档案部门要树立以利用为中心的思想,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档案人员要熟悉馆藏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每个时期党的中心工作和机关工作任务,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
(二)各单位档案部门要结合工作的需要,编制《档案目录》,有条件的还可以编制查找工具书和参考资料(如卡片、目录、索引等),并有计划地将库存档案信息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满足各方面利用。
(三)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努力开展档案史料编研工作,积极配合业务部门编写《全宗介绍》、《组织沿革》、《金融大事记》等文件汇编。
(四)建立和健全档案借阅制度。根据档案的机密等级,履行不同的批准手续。借出和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应作详细检查,保证卷内文件齐全。
(五)为了延长档案的寿命,档案管理人员和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不得对档案进行涂改、勾划、剪裁和污损。
(六)档案部门应按规定填写接收和移交档案登记簿。
(七)准确编制档案工作情况统计年报,及时上报上级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章档案鉴定、销毁和移交
第十七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一)各单位可根据总行制定的《XX银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本单位的档案保管期限表,经领导批准后实行并报上级单位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定期进行档案鉴定工作。鉴定工作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鉴定小组,在本行办公厅(室)领导下进行,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重新进行鉴定,把确已失去利用价值的档案编制清册,报经本行主管行长批准销毁。
(三)销毁档案时,应与本行保卫、保密部门取得联系,指定专人销毁和监销。
第十八条档案的移交
(一)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年限,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即“省级以上机关应将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二十年左右;省辖市(州、盟)和县以下机关将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十年左右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二)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在办完档案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岗位。
第六章档案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一)档案库房是保管档案的重要场所。为使档案得以安全保管,必须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切实遵守保密制度,做好档案库房的管理工作。
(二)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三)库房内严禁烟火。易燃、导燃、爆炸物品一律不准带入库房,亦不准在库房附近堆放。
(四)库房内电灯用毕后应即关闭,每日下班切断电路,并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随时注意库房门窗的开关和上锁,严加管理钥匙。
(六)消防设备经常保持齐备,每半年检查一次。
(七)库房内放置杀虫剂,防止虫蛀档案,发现档案被虫蛀时,应及时报告领导并进行处理。
(八)库房内经常保持整齐、清洁,同时根据库房内温湿度的变化情况,随时通风,调整库内温湿度。
第二十条档案资料调阅办法
(一)凡调阅档案资料,必须办理借阅手续。
(二)本单位内各部门人员,调阅本部门的档案资料,由调卷人在调卷单上签字即可调阅。调阅涉密档案资料,须经本部门领导签字调阅。
(三)调阅党委档案资料,调卷人员必须是党员,须经党委成员批准;调阅党委会议记录或涉密案卷,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字后方能调阅,但只限在档案室查阅。
(四)外单位来借阅、索取、摘抄档案资料,须持单位介绍信,写明借阅档案用途,经办公厅(室)主任签字后,方可借阅。
(五)调阅档案的人员,对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泄密和污损,不准抽换、涂改、勾画文件,不准拆散案卷。非经档案部门同意不得复印或转借。
(六)调阅档案,用后及时归还,一般不得超过三天,特殊原因最长不得超过十天。
(七)调阅档案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时,应将所借的档案资料及时归还档案部门,如已调动工作,借阅档案未归还档案部门,由原单位负责追收归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分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档案管理细则,经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伍』 谁有《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自2007年9月开始实施。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6月30日。自2007年第三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日内报送相应数据。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三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全科目季报指标。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质量监控办法等情况,要及时与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沟通,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银行业各级机构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采集和汇总涉农贷款数据后,与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数据信息共享。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

2007年7月25日

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一、制度说明
(一)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依照《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发布)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制度。
(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涉及三类统计报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和汇总类报表。采集类报表由本制度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填报,辅助类报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汇总类报表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采集类报表和辅助类报表汇总生成。
采集类报表包括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等四张报表。分别反映各类涉农贷款的规模、产业类型、期限、信用形式、风险状况等。
辅助类报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人民银行总行可根据该表提供的信息从征信系统中查询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数据,并以此生成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的相关数据。
汇总类报表为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该表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的基础上汇总生成,主要反映涉农贷款的各层次构成情况以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情况。
(三)采集类报表报送要求。
1.填报机构和报送渠道: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本行全国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农贷款数据填报人民银行总行,其分支机构将辖内涉农贷款数据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汇总辖内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填报的涉农贷款数据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2.频度:季报。
3.报送时间:每季后25日内。
4.报送方式:填报机构按照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内设的指标编码和规则生成数据文件(详见本制度四、指标编码及指标校验关系)后,通过modem或者人民银行内联网邮箱报送。
5.报送数据属性:填报机构每季末的涉农贷款余额。
6.币种:分人民币、外汇两类。报表中人民币栏(A、B、C栏)填报人民币涉农贷款余额;表中外币栏(D、E、F栏)填报外汇涉农贷款余额,币种属性为美元合计。
(四)辅助类报表报送要求。
1.填报机构和报送渠道: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本《制度》所述的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判定标准(见下文)确定相应的龙头企业范围,并收集相关信息后,填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2.频度:季报。
3.报送时间:每季后25日内。
4.报送方式:以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excel模版填写报表后,通过人民银行内联网将报表传送至"统计数据/统计司/总行/PBC@pbc"。
5.报表文件命名规则:报表文件名应为"L+101+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代码+数据日期(8位).xls"。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为例,其报送的2007年第二季度山东省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文件名应为:"L10116000020070630"。
(五)相关概念。
1.贷款:指报告机构发放的各类贷款(含直贴现、买断式转贴现和金融租赁)。
2.短期贷款:指报告机构所发放的各类贷款中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3.中长期贷款:指报告机构所发放的各类贷款中合同期限大于1年的贷款。
4.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文印发)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的相关要求进行的各项贷款分类。
5.农业:本制度中除农、林、牧、渔业贷款项下包含的农业贷款专指对农作物种植业的贷款之外,其他部分所说的农业均是涵盖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的大农业。
(六)本制度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陆』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的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依法对各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以及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质量、统计真实性情况和统计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统计法律、规定和统计制度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同级统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监督检查本系统统计工作,以及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
任何人不得干扰和妨碍统计人员执法检查和做出检查结论。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应配备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制度和统计业务的专职或兼职统计检查员。
第三十四条统计检查员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统计检查权。
第三十五条统计检查部门和统计检查员有权对被检查机构使用的统计资料及其数据来源进行检查和监督。统计检查员按规定有权向被检查金融机构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金融机构在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15日内应据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统计检查可以对会计报表、与统计有关的其他业务报表及有关台账和原始凭证等进行核对。

『柒』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的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立专职统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地(市)级中心支行设专职统计部门,负责领导、协调辖区内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设置统计岗位。
第二十四条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总局)设立专职统计部门,管理本系统的统计工作;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统计部门设置,由其总行(总公司、总局)自行决定。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计部门起草金融统计制度和有关管理规定;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统计部门可根据总行下发的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起草本行制度和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
(三)收集、审核、汇总、编制金融统计数据和统计报表;
(四)收集、整理、积累金融统计资料和有关国民经济统计资料;
(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金融统计资料,对外公布综合性金融统计资料;
(六)组织金融机构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七)组织和促进金融统计标准化、现代化建设,建立统一的金融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和有效安全的网络传输设施,在金融系统内实行信息共享;
(八)组织开展统计执法和统计质量检查,培训统计人员;
(九)经授权代表金融系统参加国内、国际金融统计活动。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统计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二)制定本系统金融统计制度、办法,领导和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工作;
(三)收集、汇总、编制、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数据和报表;
(四)收集、整理、积累本系统金融统计资料和有关国民经济统计资料;
(五)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报表、统计制度和统计资料,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数据,对外公布本系统金融统计信息;
(六)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在本系统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七)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的统计指标编码和电子文件接口规则;
(八)领导、组织本系统开展统计法规和统计质量检查,培训统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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