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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替代品

发布时间:2021-07-02 11:10:39

互联网金融为什么不能取代传统金融

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最大的变化主要是交易的范围,交易的法制环境,交易的结果、交易的金额内的变化。但从根容本上讲,不管是传统金融还是互联网金融,金融交易的本质并不会改变,直接的跨期价值交换,金融交易是信用的交换,这些本质不会因为互联网的出现而发生根本的变化。
信用交易是非常难的,在今天互联网越来越发达以后,如果认为今后所有的传统金融会消失,取而代之的是那些不需要见面的互联网平台,可以完全替代以前的多种金融交易的话,那是不可能的,这和人的本质、和现实是非常相关的。

Ⅱ 为什么说互联网金融是一把双刃剑

对比传统来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可源以了解互联网金融的真正内涵。传统金融的核心是跨时间、空间的价值交换,它的大部分交易都是通过中间环节使三方都获利,比如房贷、车贷等。互联网金融则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的结合,它的中间环节被互联网替代,将需求和供应直接匹配,成为经济学上最原始、最优化的资产配置。

Ⅲ 互联网金融代替银行哪些业务

比如说现在很火的P2P网络贷款,互联网提供平台,相当于中介的作用,由资金短缺者和资金盈余者直接就贷款达成协议,包括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这就跟银行的贷款业务形成竞争,争夺客户了。。。

Ⅳ 互联网金融是否能取代传统金融行业

互联网带来了客户行为模式的巨大变化,推动银行从“资金脱媒”向“资金、支付双重脱媒”转变,也必然要求银行改变传统服务模式,比如从传统柜台转向智能自助服务,从传统网点转向线上线下立体化多渠道服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让银行业务模式、服务渠道变得更加多元。 但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银行某些业务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从2013年开始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去年开始的移动支付形成的无现金运动,对银行都带来了很强的冲击。不过,不管是“金融+互联网”还是“互联网+金融”,本质都是金融,只是通过新技术扩展了金融服务的方位,提升了金融服务的效率,但是都离不开金融的本质。
尽管如此,仍然要理性看待互联网金融。不同的银行应该有自己的战略定力,谋定而后动,先规划再实践,不盲目追求最新最潮的技术和创新。
值得注意的是,在金融科技热的市场格局下,银行也未“固步自封”。金融科技创新本质是创新金融应用,在拥抱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的同时,有助于推动银行的数字化转型。
数据应该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不再是开展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中间附属物,而是蕴含着经营分析的需求,为客户营销和风险管控产生价值。金融科技创新应结合商业银行实际,有清晰的战略路径,要强化数据治理、数据应用和数据创新.
金融科技,一方面是金融,一方面是科技,两者如何结合值得思考。如何防范风险,是新技术应该思考的,也是每一家银行要思考的。创新与风险并重,才能保障转型发展平稳推进。

Ⅳ 互联网这种金融时代的到来是好是坏

我们现在定义的互联网金融,是对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统一环境下的金融业务的定义。概述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时代金融的新生态。今日,阿里巴巴、腾讯和中国平安牵头设立了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给公众对了解互联网金融创造了一个很好的机会。模式分析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20年后,可能形成一个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运行机制,可称之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因为有搜索引擎、大数据、社交网络和云计算,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交易双方在资金期限匹配、风险分担的成本非常低,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中介都不起作用;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这个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在这种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搜索引擎和社交网络降低信息处理成本,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可达到与现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模式关键点第一,信息处理;第二,风险评估;第三,资金供求的期限和数量的匹配,不需要通过银行或券商等中介,完全可以自己解决;第四,超级集中支付系统和个体移动支付的统一;第五,供求方直接交易;第六,产品简单化(风险对冲需求减少);第七,金融市场运行完全互联网化,交易成本极少。移动支付时代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支付方式以移动支付为基础。移动支付是依靠移动通信技术和设备的发展,特别是智能手机和iPad的普及。JuniperResearch估计2011年全球移动支付总金额为2400亿美元,预计未来五年将增长200%。随着Wi-Fi、3G等技术发展,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络的融合趋势非常明显,有线电话网络和广播电视网络也融合进来。移动支付将与银行卡、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方式进一步整合,真正做到随时、随地和以任何方式进行支付。随着身份认证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等安全防范软件的发展,移动支付不仅能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小额支付,也能解决企业间的大额支付,替代现在的现金、支票等银行结算支付手段。尽管移动通信设备的智能化程度提高,但受限于便携性和体积要求,存储能力和计算速度在短期内无法与个人电脑(PC)相比。云计算恰能弥补移动通信设备这一短板。云计算可将存储和计算从移动通信终端转移到云计算的服务器,减少对移动通信设备的信息处理负担。这样,移动通信终端将融合手机和传统PC的功能,保障移动支付的效率。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支付系统具有以下根本性特点:所有个人和机构都在中央银行的支付中心(超级网银)开账户(存款和证券登记);证券、现金等金融资产的支付和转移通过移动互联网络进行(具体工具是手机和iPad);支付清算完全电子化,社会中无现钞流通;二级商业银行账户体系可能不再存在。个人和企业的存款账户都在中央银行,将对货币供给和货币政策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会促进货币政策理论和操作的重大变化。当然,这种支付系统不会颠覆目前人类由中央银行统一发行信用货币的制度。

Ⅵ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国家政策有哪些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完)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投资模式、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投资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投资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投资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投资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借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投资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投资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投资模式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借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借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借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借款。网络小额借款应遵守现有小额借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借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投资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投资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预期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投资模式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投资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Ⅶ 哪些产品可替代互联网存款

可替代互联网存款的产品有:银行推出的线上存款;风险较低的基金、保险理财等产品;国债或国债逆回购。

1、银行推出的线上存款

首先,如果大家仍然想要通过线上渠道存钱的话,其实也不是不可以。虽然监管层不允许银行通过三方互联网平台揽储,但并不禁止通过自家平台揽储。现在很多银行都有自己的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而且一些银行已经在把线上的揽储业务转移到自家平台上。大家如果想要在某家银行存钱,可以去看看那家银行是否有在自家平台上推出线上存款。

2、风险较低的基金、保险理财等产品

虽然互联网存款从三方互联网平台被下架,但目前这些平台在售的基金、保险理财等产品并没有受影响。没有了互联网存款,就可以找一些风险较低的基金、保险理财作为替代。从收益上看,这些风险较低的理财比互联网存款只高不低。

3、国债或国债逆回购

记账式国债和电子式储蓄国债都是可以在线上购买的,只需要在银行开通国债账户就行。而国债逆回购只需要一个证券账户就能买。国债和国债逆回购都是安全性很高的产品,利率跟存款利率也差不多,短期限的利率还更有优势,完全可以当成银行存款的替代。

(7)互联网金融的替代品扩展阅读

多平台彻底关闭互联网存款产品

1月15日,央行和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而已经办理的存款业务,到期后自然结清。

在此期间,相关存款依法受到保护,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存款协议到期取款或者提前支取。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供查询、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

对于这样的调整,有专家直言,对银行来说,互联网存款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因网点不足造成的辐射地域面积小的问题。尤其对那些地方性的中小银行,通过互联网存款,就能突破地域的限制,把揽储的范围扩展至全国。但也正是因为这样,互联网存款才触及到了监管红线。

因为根据规定,地方性银行在没有得到监管层的批准下,是不得开展跨区域揽储业务的,也就是说地方性银行没有批准就只能在当地揽储。然而通过互联网存款揽储,揽储范围明显突破了地域限制,所以是不合规的。

1月27日,支付宝、京东金融、滴滴金融等多家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已经下架了所有银行存款产品。

Ⅷ 互联网金融真的能“颠覆”传统金融吗

互联网给传统金融带来的“颠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超越边界
这里所说的边界,既包括地域边界,也包括人群边界,还包括时间边界。传统银行往往只能服务于所在网点周边地区,而互联网金融是直接面向所有人。传统银行更多地关注大客户、大企业、有钱人,而互联网金融更强调普惠,服务门槛直接降到百元级。传统银行营业网点办公时间“朝九晚五”,而互联网金融可以随时提交业务请求。总之一句话,互联网金融正在超越了传统金融服务边界,他的终级目标是任何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连网设备均可以享受最及时、最优质的金融服务。
2、重建规则
互联网每进入一个行业,就会颠覆一个行业,为什么?因为互联网企业不按常理出牌,敢于、擅于重建规则和生态。这就是大家经常听到的跨界打劫和破坏性创新,背后的逻辑很简单:通过互联网创新重塑产业链,再重建利于自己游戏规则,倒逼既有企业服从新规则!
3、盈收后置
先圈地,后赚钱,是互联网企业最核心的生存法则之一。为了圈到人,互联网公司是不惜下血本的,各种烧钱大战就是实实在在的案例。互联网企业将这种玩法带到金融领域,让传统金融机构根本无法应对。余额宝、微信钱包都是在很短时间内就做到上亿用户,传统银行想都不敢想。
互联网不仅改变了金融服务的实现形式,还改变了金融机构的盈收模型。虽然互联网金融的核心还是金融,但我们绝不可忽视互联网给传统金融带来的颠覆意义。未来的金融机构,不懂金融会死,不懂互联网会死得更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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