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公司简介
工银金融复租赁有限公司 是国务院制确定试点并首家获中国银监会批准开业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成立在工行打造业务多元化、经营综合化、服务专业化的中国最大银行的道路上再次写上浓墨重彩的一笔。公司依托中国工商银行的强大实力,以国际化的视野、市场化的机制、专业化的品质,提供各类租赁产品以及租金转让与证券化、资产管理、产业投资顾问等金融产业服务,致力于打造国际一流金融租赁企业。
工银租赁坚持“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战略,定位为大型、专业化的飞机、船舶和设备租赁公司。依托中国工商银行的品牌、客户、网络和技术优势,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金融租赁产品和服务体系。截至2014年8月,工银租赁经营和管理的境内外总资产超过2600亿元 ;拥有和管理的飞机超过400架 ,其中已交付运营的商用飞机突破200架 ;管理的船舶和海工资产达275艘(台) ;大型设备3万台套。其市场份额、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等主要指标位居行业前列 。
❷ 请问目前成立金融租赁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年 第 1 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2.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3.最近2年连续盈利;
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4.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5.信用记录良好;
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符合本办法主要出资人条件的出资人可以担任金融租赁公司的一般出资人。
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的资料,以中文文本为准。资料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 (五)出资人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二)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金融租赁公司章程。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股权;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注册地或营业场所;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与分立;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金融租赁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二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租赁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编辑本段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之间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一) 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
(二)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
(三) 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
(四) 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
(五) 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
(六) 回避制度;
(七) 内部审计监督;
(八) 信息披露;
(九) 处罚办法;
(十)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或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金融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第三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第三十三条
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三十四条
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真实取得相应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产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的,金融租赁公司应进行相关登记。
第三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
(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计算对客户融资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承租人提供的保证金;
(三)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30%;
(四)集团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
(五)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视监管工作需要可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三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应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实行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呆账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呆账准备。未提足呆账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报表。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对所提供的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派出机构报送前一会计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
第四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组,问题严重的,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❸ 中国银行属于国家的还是个人的
中国银行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国有银行, 国家副部级单位。
中国银行(BANK OF CHINA,简称BOC,中行)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于1912年2月5日正式成立。总行位于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号,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国有银行, 国家副部级单位。
中国银行是中国唯一持续经营超过百年的银行,也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机构遍及中国内地及57个国家和地区,旗下有中银国际、中银投资、中银基金、中银保险、中银航空租赁、中银消费金融、中银金融商务、中银香港等控股金融机构。
2016年,中国银行再次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成为新兴市场经济体中唯一连续6年入选的金融机构。2017年7月,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了《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行榜》,中国银行排名第4位。
(3)中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其注册地为扩展阅读:
中国银行公布2018年业绩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香港联交所股份代号:3988,4601(境外优先股);上海证交所股票代码:601988,境内优先股代码:360002、360010]于3月29日公布2018年业绩。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国银行2018年实现本行股东应享税后利润1,800.86亿元,同比增长4.45%。
2018年以来,中国银行紧紧围绕“建设新时代全球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以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做好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风险、深化改革创新各项工作,新时代全球一流银行建设取得良好开局。
推进战略实施 财务业绩表现稳中向好
中国银行扎实推进科技引领、创新驱动、转型求实、变革图强等各项战略工作,战略实施初显成效,资产负债综合平衡发展,财务效益表现良好。
资产规模稳健增长,截至2018年12月末,集团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股东权益分别达到21.27万亿元、19.54万亿元和1.73万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9.25%、9.23%、9.43%。盈利能力稳步提升,集团营业收入突破5,000亿元,达到5,038.06亿元,同比增长4.14%。
主要财务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集团净息差1.90%,同比上升6个基点。平均资产回报率(ROA)、净资产收益率(ROE)分别为0.94%、12.06%,保持较好水平。营运效率进一步提高,成本收入比28.09%,同比下降0.25个百分点。
把握宏观大势 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提升
中国银行认真落实“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工作要求,努力缓解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着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一是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一、截至12月末,集团本外币贷款比年初新增9,227.14亿元,新增贷款重点投向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相关行业及战略新兴产业,对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海南自贸区等重点地区贷款余额占比上升。
二、扎实做好普惠金融。实行普惠金融专项资源分配,为普惠金融业务提供全面政策保障。普惠金融小微企业贷款余额3,04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2.26%,高于全行各项贷款增速。
客户数38.18万户,高于去年同期水平。继续开展中小企业跨境撮合服务,举办多场跨境投资与贸易对接会。作为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银行类综合服务支持企业,成功举办展商客商供需对接会。
三、服务全方位对外开放。发挥跨境业务等专业优势,完成国际结算业务量4.63万亿美元,中国内地机构国际贸易结算、跨境担保业务市场份额保持同业领先。四是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稳步推进“一带一路”金融大动脉建设,2015至2018年期间,累计跟进“一带一路”重大项目逾600个,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授信支持超过1,300亿美元。有序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获得日本人民币清算行资格,集团跨境人民币结算量5.95万亿元,市场份额保持第一。
坚守发展底线 风险抵御能力持续提升
中国银行坚定不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坚持底线思维,持续完善授信管理长效机制,完善资产质量监控体系,加大对重点领域的风险排查,及时化解风险隐患,资产质量持续改善。
截至2018年12月末,集团不良贷款余额1,669.41亿元,不良贷款率1.42%,比上年末下降0.03个百分点。加大拨备计提和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全年计提贷款减值损失1,079亿元,化解不良资产1,525亿元。年末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达181.97%,较上年末提升22.79个百分点。
夯实资本实力,坚持价值创造导向,大力发展轻资本型业务,集团风险权重较上年末有所下降。稳步推进资本补充计划,完成800亿元二级资本债发行,资本充足水平获得较大提升,年末资本充足率达14.97%,较上年末提升0.78个百分点,创历史新高。
加快改革创新 发展转型动能不断增强
中国银行着力推动科技与业务的深度融合,加快向高质量发展模式转变。深化科技引领,手机银行活跃客户数、交易量实现较快增长。境外手机银行服务覆盖18个国家和地区。智能柜台实现全网点覆盖。
构建私有云、大数据、人工智能三大新技术平台,实施智能投顾、智能客服、智能风控体系等重点项目,加快数字化转型。坚持全球化综合化特色经营,目前海外机构覆盖57个国家和地区,启动理财子公司、中银金融租赁等综合经营公司筹设工作。
加快创新驱动,设立创新与产品管理委员会,成立总行级创新研发基地。推动总行组织机构改革,完善普惠金融、交易银行、综合经营管理模式。
2019年,中国银行将坚持继续围绕“建设新时代全球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聚焦服务实体经济、聚焦基础建设工作、聚焦强化特色优势、聚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实现发展战略第一阶段目标打下决定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