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冻结存款
存款查冻划行为的法定权限
确定查冻扣权力及权限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商业银行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各机关的权限如下:
有权查询单位有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监察、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审计、证监会;有权冻结单位有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有权扣划单位则很少了,仅有法院、海关、税务。
具体说来,我们可以根据权限的完整程度进行分类统计:
1、具有完整的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权力的部门
(l)法院。公、检、法部门在查、冻、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由于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并非裁判者(司法机关),因此仅有查询、冻结权限,而没有扣划权,这其实也跟公、检、法的职能定位密切相关。
(2)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收机关有权…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第三十八条规定:“……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税务机关是帮国家收账的,要是没有一杆到底的权限,办事效率肯定大打折扣,国家的花销没有着落岂不成了大事?理解!
(3)海关。《海关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第六十一条规定:“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很有意思的是,在冻结的概念上,《海关法》的用词是“暂停支付存款”,真是别出一格的啰嗦。《海关法》地三十七规定:“……必要时,可以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存款内扣缴。《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海关查明,确属来源于走私行为非法取得的存款、汇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或者邮局暂停支付,同时通知存款人或者汇款人。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另外,《海关稽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海关……可以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单位的存款帐户。”《海关稽查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按照《商业银行法》只能规定对单位存款的查询权,没穿帮!
2、只有查询和冻结存款权力的部门
这些部门分别是:公安、检察、安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和海关走私侦查局。《刑事诉讼法》把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权力也限定了;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赋予了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在进行刑事侦查时,也可以享有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1999年初,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公安部组建了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海关法》在2000年修改后,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赋予海关走私侦查局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海关法》第四条规定:“海关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3、只具查询存款权力的部门
(1)监察部门。《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看来,监察机关也只能搞搞尽职调查。目前监察机关和纪检机关是合署办公,行使两种职能。如纪检机关在办案中确需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或者冻结存款时,无论是以纪检机关名义立案,还是以监察机关名义立案的,均应以县团级以上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并应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监察机关还是纪检机关在要求银行协助时,均应使用规定格式的文本,此文本格式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和监察部的联合发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附件格式(含立案审批表、提请保全书、提请解除保全书)。
(2)审计机关。《审计法》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这里没有明确使用查询存款一词,看来还真是搞尽职调查。稍后国务院《审计法实施条例》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由于该《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同样符合《商业银行法》关于查询单位存款的立法层级规定。另外,按照《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查询被审计单位存款问题的通知》,适用军队审计机关的通知1999年3月29日审法发[1999]35号)的规定,军队审计机关也可以查询单位存款。
(3)中国证监会。《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 另外,证监会对期货交易的有关行为需要时,也可查询单位存款。在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
(4)财政部门。《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这里的“有关情况”是否包括银行存款,没有明确说明。虽然后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但仍然未明确。另外,《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5) 银监会。《反洗钱法》第二十五条:“调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第二十六条:“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呵呵,这里面有临时冻结权,归入第三类可能有点不合适了。
(6)个人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这样,职工就可以以个人名义查询本单位在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开个人查询非本人存款之先河。
4、丧失或部分查冻扣权力的机关
(1)工商机关。国务院1987年9月17日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行政法规无权规定存款的冻结,所以这一规定废了。同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实行细则》属于部门规章,其无权规定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所以这一规定也是无效的。但是请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因此,人民银行总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中也承认了工商机关查询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第四条:“对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者,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持有效的批准文件通知开户银行在六个月内暂停其办理结算业务,各银行应予支持和配合。”的规定,工商机关有六个月内暂停办理结算的权力,这也算是冻结吧?
(2)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实施以前,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些行政规章规定,人民银行可以查询、冻结银行存款,可以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 的存款,上述两法颁布实施后,人民银行也丧失了对存款的冻结和扣划权力。但对于人民银行是否有权查询银行存款,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没有对人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人民银行无权查询存款。有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及《商业银行法》第62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由此认为人民银行有权查询银行存款。其实,人民银行履行的是对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的数量、种类、利率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的检查,此时查询存款的行为不同于司法、行政机关为促使义务人履行债务而采取的查询措施,而是对银行经营行为的检查。
5、一些权限不明的部门
现实中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模糊性、概括性规定,操作起来难以把握,比如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及其它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这里的“银行资料”是否包括银行存款也无从理解。应当注意的是,在前面提及的人民银行总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中却未承认政府机构主管部门查询权!
(二)不能冻结、扣划的存款及特殊情况
1、存款准备金,任何机关都无权进行冻结和扣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34条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由于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已合二为一,均为存款准备金,且除此外,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没有其他性质的存款。因此,人民法院是不能冻结和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的。需要注意的是,第34条还规定;“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此规定是在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前出台的,而1999年9月11日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后,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除了存款准备金外,再无其他性质的存款,因此,此规定已不能再适用。人民法院也不能依据此规定冻结和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这一点,在司法部门到人民银行以此为依据划拨存款准备金时,人民银行可能需要对司法机关做耐心的说明才是。
2、封闭贷款,司法部门不能冻结和扣划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261号)第14条规定:司法部门不应冻结封闭贷款账户和扣收专户资金。
3、国库库款不能查冻扣
国库库款属于国家财政收人,不同于银行存款,司法、行政机关不应将其视为财政机关的可执行财产,对国库库款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9]48号)中指出:对国库库款司法机关无权……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4、社会保险基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规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险基金,这个弱势群体的救命钱、养老钱。
5、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规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6、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
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信用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一旦合法成立,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应优先保护债权银行的权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规定,法院对上述保证金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只有在上述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如信用证无效或过期,因单据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保证金扣除了相应款项后的余额部分等,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冻结、扣划问题的复函》(银条法[2000]9号)第一条:“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而备付的资金,这类资金存放在承兑银行自己专门设立的保证金账户,是出票人提供的承担最后付款责任的担保。此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后,其支付、划出均受到银行的限制,其性质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有类似之处,因此,我们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有关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但不应扣划。”第二条:“若承兑银行已兑付了该银行承兑汇票且出票人未能履行最后付款责任,承兑银行有权以该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优先受偿。若人民法院已冻结此保证金,承兑银行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以被冻结保证金优先受偿的申请。”
7、出口退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银行,对质押账户内的退税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时,不得对已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款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三)银行职员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1、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的手续:
(1)查询:工作证件+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团县级以上机关签发);
(2)冻结:工作证件+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主要负责人签字)+冻结存款裁(决)定书;
(3)扣划:工作证件+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主要负责人签字)+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决定书。
2、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应审查的内容:
(1)“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2)协助通知书上的义务人与所依据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3)金额应当是确定的。缺少法律文书或者通知书与法律文书不符,说明原因后退回。
不能提供帐号时,有权机关提供个人姓名和身份证明文件或单位名称,金融机构应当协助。
3、金融机构应当登记的内容:
(1)有权机关名称;
(2)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
(3)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
(4)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
(5)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
(6)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
(7)查询结果;
(8)其他自行确定的内容。
查询、冻结和扣划登记表应有有权机关和金融机构经办人签字。
4、细节规定
(1)查询:限于存款资料,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能带走原件;
(2)冻结:最长6个月〔计算方法-起始日期不计入〕,可续冻、续冻日期同冻结,重复冻结的不予协助并说明情况,出现错误并作出通知时才可解冻,被冻结人有异议需向有权机关提出。
(3)扣划:划入有权机关指定帐户,要求提取现金的不予协助。
三、对银行的具体要求及法律责任
(一)对金融机构协助工作的具体要求:
1、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2、指定专门部门或者个人接待协助;
3、接到协助要求后立即办理,不得拖延推诿;
4、接到冻结、扣划通知书后,不得收贷收息、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者转移存款;
5、根据法律规定和有权机关要求,严格保守国家秘密;
6、建立健全内控和登记制度,加强查询、冻结和扣划管理;
(二)金融机构拒不协助的法律责任
1、接到冻结、扣划通知书后仍然收贷收息的,在退回款项的同时还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2、拒不协助的,按照妨害诉讼处理,“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3、拒不协助或者向存款人通风报信致使款项被转移的,金融机构应在转移款项的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4、拒不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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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冻结存款
当事人违法犯罪时,存款和犯罪有关,公安机关为了侦察犯罪的需要才会冻结存款。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144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第145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2)金融机构协助纪检机关扩展阅读:
冻结期限:
最长为6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到期前向银行办理继续冻结的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的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其他要求: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③ 纪律检查委员会查询客户账户信息需要哪些资料
《商业银行法》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纪检监察机关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有权查询的机关。按《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规定》: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④ 市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违法违纪应向哪级纪委举报小金库问题
应向统计市纪委举报。
下面是市级纪委工作职责,供参考:
市纪委(监察局)
市纪委机关与市监察局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市委、市政府负责。市监察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浙江省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职责、职权和工作程序开展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市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市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情况;负责统一部署全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
(四)负责检查并处理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县市区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对这些案件中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处分或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市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市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分或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六)起草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党内规定;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
(七)负责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政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八)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的理论研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九)协同市委组织部考察县市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和市直属单位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并对这些领导干部的职务任免进行审核;协助考察、负责审核县市区纪委常委、监察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市直属单位内设纪检组副组长、纪委副书记、监察室正副主任人选;负责提出市直属单位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监察专员的任职人选和免职意见,征求市委组织部和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的意见,与市委组织部共同考察后,由市委组织部报市委任免;负责考察、任免派驻(出)纪检组副组长、纪工委副书记、监察专员办公室正副主任;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纪检监察系统的组织建设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对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干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承办省纪委、监察厅和市委、市政府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⑤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权限、程序和方法是什么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纪检机关的8种措施主要是:
①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②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③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简称“两规”);
④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⑤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⑦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⑧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其中第⑥、⑦种两种“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这两种措施在初核阶段不允许采取。也就是说在初核阶段,只使用6种措施。
⑥ 《关于加强和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全文哪里找
《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内容提要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于2010年3月2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
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中规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中央企业是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骨干和中坚。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中央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加强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对于深入推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中央企业和金融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年来,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整体推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取得了切实成效。同时也应看到,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改革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其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相比,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当中还存在着体制机制不完善、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编制薄弱、班子配备不强、队伍素质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制约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作用的发挥,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抓紧加以解决。
二、建立健全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2 .坚持党对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的领导,是一个重大原则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纪检机构作为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企业和金融机构贯彻执行情况的重要任务。要按照中央企业党组和中央金融机构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中央企业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要求,切实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
3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单位要按照党章规定设置纪检机构。所在单位设立党委的,要设立纪委;设立党组的,要设立纪检组;建立党总支、党支部的,委员中要有纪检委员。中央企业总部及其下属大型企业,中央金融机构总部、省级机构、下设分支机构的地市级机构和人员多、经营规模大的县级机构,要单独设置监察机构(该机构为企业和金融机构内设,下同)。同时设立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其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可以实行合署办公。
4 .强化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要按照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发展战略、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要协助企业和金融机构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从整体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监督企业和金融机构党组织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和“三重一大”等各项制度规定,重点加强对企业和金融机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的监督,促进企业和金融机构有效开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受理信访举报,依纪依法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格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促使企业和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等。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和金融机构监察机构的职能,注意发挥监察机构贴近企业和金融机构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和优势,加强效能监察,保证企业和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健康顺利进行。
三、进一步完善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有效履行职责的体制机制
5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单位纪委(纪检组)在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上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要经常听取下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下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向上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汇报工作、述职述廉,及时报告重大问题。上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要对下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考核。
6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下属单位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途径,进一步畅通纪检监察机构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渠道,逐步做到符合条件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依法进入董事会担任董事,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入经理班子兼任副总经理或副行长;符合条件的监察机构正职依照法定程序进入企业和金融机构内部监事会担任监事。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应根据情况参加或列席董事会、监事会、经理(行政)办公会以及其他有关重大问题决策的会议,监察机构正职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
7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积极探索实践加强组织协调、整合监督资源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可以分管所在单位与纪检监察直接相关的工作;各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以建立由纪委(纪检组)牵头,监事会、监察、巡视(巡察)、审计、法律等部门参加的监督工作协调性机构或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所在单位监督工作合力,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四、大力加强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建设
8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领导班子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素养。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对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廉洁从业。
9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设书记1 名,一般配备1 一2 名副书记和若干名委员,党委设常委的企业,纪委可以设常委;党组纪检组设组长1 名,一般配备1 一2 名副组长和若干名组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按同级副职配备。由党委常委(党组成员)担任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其在党委(党组)内列党委(党组)副书记之后与其他党委常委(党组成员)一并按任同职级时间的先后进行排序。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配备中层正职级领导人员。监察机构正职应同时担任纪委副书记或纪检组副组长。纪委常委、委员和纪检组组员配备中层正职或副职级领导人员,可以专职,也可由组织(人力资源)、审计、法律等部门的负责人兼任。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首要职责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可以参与领导班子分工,分管与纪检监察业务关系密切的工作,并把主要精力放在抓纪检监察工作上。
10 .中央管理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党委(党组)书记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拟任人选,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共同考察,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关于人选的任职意见答复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任免;对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企业党委(党组)分别向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和中央纪委履行备案手续后任免;对监察机构正职,企业党委(党组)分别向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和监察部履行备案手续后任免。其他中央企业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由国务院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纪律检查机构共同考察和提出任职人选意见,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任免;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监察机构正职的选配,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负责把关。
11 .对中央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的酝酿、提名、考察和任免,由中央组织部与中央纪委共同负责、严格把关,报中央审批;对纪委副书记、监察机构正职,由所在部门党委或中央纪委、监察部商所在部门党委提出人选,按程序进行考察和任免;对监察机构副职,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所在部门党委要按照管理权限严格履行有关考察或备案程序。
12 .下级纪委(纪检组)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纪委常委,监察机构正职、副职的提名、任免、奖惩、交流和调动,应事先听取上级纪委(纪检组)、监察机构意见,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13 .加大对纪检监察领导人员的交流力度。注意选拔有经营管理工作经历的优秀的领导人员担任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积极支持优秀的纪检监察领导人员转任或提任企业和金融机构行政领导职务。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原则上实行交流任职,在本单位产生的人选,一般安排到其他企业或金融机构任职;在同一单位任职满6 年、57 岁以下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原则上交流到其他企业或金融机构任职。
五、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队伍
14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要按照精干高效、利于工作的原则,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编制应分开计算,合并使用。各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系统专职纪检工作人员编制总数按一般不少于专职党群工作人员编制总数15 %的比例核定,具体由企业和金融机构总部纪委(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分配。专职监察工作人员编制的配备要纳入企业和金融机构内部中层行政机构人员编制的总盘子中一并考虑。随着所在单位人员、资产、业务经营规模和工作量的增加,纪检监察人员编制也要相应增加。
15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总部要规范本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选人标准,严格进入条件,防止安置性、照顾性进人。拓宽选人视野,注重选调懂业务、懂管理、懂政策的中青年优秀人才充实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队伍,不断优化队伍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要注意整合和用好现有纪检监察工作力量。可以采取在系统内统一调配使用人员力量等办法来弥补某方面工作人员的不足。充分发挥兼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作用,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强化其责任意识,提高其履职能力。
16.大力提高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要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作为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建立全面提高人员素质的长效机制。各有关方面要把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纳入干部培训整体计划,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培训。要突出纪检监察业务培训,重点提高查办案件和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能力;对缺乏经营管理业务工作经历的人员也要加强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要按照管理权限突出抓好对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和监察机构正职的培训。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之间人员双向挂职锻炼工作。
17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考核、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纪检监察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考核评价办法,其待遇可以参照与纪检监察工作性质相近的人力资源或审计等部门确定。注意从业务骨干中选拔优秀人才到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积极推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向经营管理部门轮岗交流。对作出突出成绩的优秀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及时予以奖励,适时提拔使用。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各自工作实际设置必要的纪检监察职级职务层次,充分调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他们成长进步创造条件。
六、切实加强对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领导
18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要按照管理权限,认真研究制定加强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工作规划、目标和措施,督促检查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各项政策和制度规定的落实,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提高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9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单位党组织要按照党风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和本意见精神,切实承担起加强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领导责任。组织(人力资源)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要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协调解决问题,切实推动本意见的贯彻落实。
20 .其他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参照本意见有关精神执行。
大概就是这个了
⑦ 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是否有权以扣押方式将银行原始凭证拿走(需办手续,查完后送回)
检察机关是可以的,但是你可以和检察机关沟通,如果与案件无关应该及时退还的
⑧ 中国人民法院在何种情况下不对信用证冻结
冻结的存款,冻结过程中的行为,以确定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检查扣的权力和权威的“商业银行法”的法定权力。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部门权限如下:
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构有权查询单位监督安全部门,军队,安全部门的监狱,海关,税务,审计,证监会有权冻结单位的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部门,安全部门,军队,安全部门的监狱,海关,税务,单位有权扣除是非常小的,仅法院,海关税收。
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分类根据的特权统计:
完整的查询,冻结,电力部门的净存款
(L)法院的充分程度。公,检,法部门的检查,冷冻扣“民事诉讼法”的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法官(司法),因此,只有查询,冻结许可,不扣除本的法律基础事实是密切相关的公,检,法的定位。
(2)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查询...储蓄存款的犯罪嫌疑人。 “第38条规定:”......书面通知纳税人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冻结纳税人的存款金额相等的金额的数额的税收应付“,”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的税务机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冻结存款预扣税后,债务人,如果没有一个结束时的权限,效率肯定会大大降低资金没有着落的政府支出将不会成为一个重大的事件吗?理解!
(3)海关。 6海关法“规定:”......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至第61条的规定:“海关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开立账户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额的,海关可以通知暂停支付的书面预提税纳税人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很有趣,”海关法“措辞冻结的概念是一个长期的气“暂停支付存款”是的“海关法”第17条规定:“......如果有必要,可以通知的担保人或纳税人的银行存款,被扣留在海关法“征收行政处罚23:海关调查是确实从走私存款,汇款的非法行为,海关,书面通知的银行或的后办公室暂停支付,同时通知存款人或汇款人暂停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14的海关检查:“海关查询审核存款账户的商业银行或其他单位。”海关稽查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的规定,只<BR / 2,电力部门的查询和冻结的存款,存款查询权,按照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穿帮!
这些部门:公安,检察,安全,安保部门,武装军队,安全部门的监狱和海关走私犯罪调查科的刑事诉讼法律的力量是有限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安全部门,武装部队,监狱安全部门的刑事调查,而且还可以享受同样的权力,由公安机关。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按照法律的规定,市民参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公安部门的军队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行使调查权力“第125条的规定行使。犯罪的罪犯在监狱中的犯人所犯的罪行的调查。安全部门,军队,监狱办理刑事案件相关的应用程序法的规定。“
应该指出的是,1999年初,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财政部公安部成立了一个走私犯罪侦查局,海关总署,2000年“海关法”,它清楚地表明,这是公安机关的权力一样。海关法条:“海关走私调查的公安机关,以进行了调查,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拘留,逮捕,审讯前的职责,应按照刑事程序处理人民守则”的规定中国。“
3,的查询存款电力部门
(1)检查和监督部门。行政监察法“第二十21提供: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和人员的检查和监督机关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绘制采取措施,保??障人民法院根据的法定存款在银行或其他冻结犯罪嫌疑人的意见,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只能从事尽职调查和监管机构,让他们参与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合作,并行使这两个函数。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需要查询或冻结存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在纪检监察机关的名称,形式或认可的检查和监督机关的代表,应使用的检查和监督机关的代表县以上的团级监控仪器,审批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应该可以注意到,双方的检查和监督机关或要求银行向协助的纪律检查机关要在该规定的格式文本中使用,见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和,监察部联合下发了文本文件的格式为“21中国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执行附件的格式(包括”审批表“的规定,书籍提请保存,提请解除保全书)。
(2)审计机构。 “审计法”第33条:审计机关审计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据的权利。 “有没有明确的词的查询存款似乎真的进行尽职调查。后来,国务院和审计法实施条例”显然在这个问题上,“第31条规定:”审计机关...金融机构存款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提供证明材料。的行政规则和法规,国务院此外,该条例还满足了立法层次查询存款,在规定的法律对商业银行“的审计委员会,中国审计机构审计执法过程中查询人民银行发出的吸引力,被审计单位存款问题的通知,通知审计机关适用于军队3月29日,1999 [1999] 35号)规定,审计机关部队,还可以查询存款。
(3)第一百六十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查询事件相关各方正在调查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此外,为证监会期货的交易需求的行为,也可以查询存款,外汇管理条例”公布的国务院第52条的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有权查询单位事件正在调查相关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
(4)财务部门。 “会计法”第32条规定:“......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国家财政部门的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监控经济与金融机构的监管单位账户查询,支持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的交易单位单位应被给予是否的情况下,包括银行存款,也没有指定,虽然后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查询有关的部财务和其派出机构的监管通知,在一个某些具体问题,但它是不清楚的经济处罚非法行为条例“第22条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管机构的调查或检查,可以询问金融机构,根据调查,检查的单位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5)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25负责反洗钱法“:”调查还需要进一步验证派出机构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会反洗黑钱或省的调查,一份可以访问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损坏的文件,数据可以被归档。第26节:“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报告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客户帐户,资金转移海外的调查,审查和批准,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打击洗钱,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哦,是暂时冻结,被列入第三类可能是一个有点不合适。
(6)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36:工人,有权利到我的查询,提取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应当不拒绝“因此,工人可以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在银行的个人存款,非开个人查询,第1种。
4,冻结扣断电或调查机关
(1工商机关)的一部分。“投机性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9月17日发布,1987年,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没有权利要求冻结存款,所以这个相同的废物颁布的规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业内人士猜测,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规章,无权根据存款查询,冻结,扣除此规定是无效的。但是请注意,根据中国的反人民的共和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在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的行为,不公平竞争,有权行使下列职权:向需要运营商能够成为检查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利害关系人和证人的行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其他信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总行的结果,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以协助查询,冻结和工作规则也承认说:“到工商部门查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的通知,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计划及其他违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组织者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县以上工商局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后六个月内,通知,暂停其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应该支持,并与银行合作。“有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帐单禁赛半年,这将冻结?
(2)执行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法学和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部分的行政规则和规章在法律面前,人民银行查询,冻结银行存款,净金融机构执行的存款后,人民银行法“,人民银行以冻结存款和净功率损失,以检查银行存款为人民银行的不同意见,”的法律和法律对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以检查人民银行的银行存款,一些人认为,因此,人民银行有没有权利自己的存款和一些提供不良债务,如存款,贷款,结算,金融机构,根据人民银行,中国法学32:“人民中国银行的任何时间,审计,检查和监督的权利。在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的权利有向被检查在任何时间,如存款,贷款,结算,不良债务的商业银行按照第二章第三,第四章的规定,章V,监督,法律文件的检查和监督,检查和监督人员的要求,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财务和会计信息,业务合同和商业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 “这些结果表明,人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的权利。事实上,人民银行存款的金融机构,在为了吸收的数量,类型,和的检查指定的息率,行为查询存款是否不同的司法和行政机关的查询性能所采取的措施,以方便执行的债务负担,但检查银行?的行为。
5,一些不知名的权限部门
还有另外一个现实,模糊性和一般性的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操作是很难把握的,如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法”第34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书籍,笔记,证书和其他信息,检查的价格,非法银行信息,银行信息“是没有办法理解是否包括银行存款,应注意提到的人在银行金融机构的前负责人办公室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有权不承认该部门负责的??政府机构查询!
(二)不能被冻结,扣除存款和特殊
存款准备金1任何主管当局应有权冻结,扣划
“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实施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1998] 15)第34条规定:“向被执行的金融机构,其交叉储备和超额准备金不得冻结和扣”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准备金,并已被合并,法定准备金要求,的存款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性质,人民法院可以不被冻结,的净金融机构注34,人民银行“,但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在其他人的银行存款可以冻结的分配,这个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引入之前,1999年9月11日人民银行改革,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改革人民银行的存款的存款准备金,没有其他性质的存款,因此,这一规定不再适用,人民法院可以不被冻结,按照这一规定,金融机构,扣除人民银行的存款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分配的司法司法机构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可能需要做耐心
封闭贷款,司法机关不能被冻结,扣划,,
最高人民法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实施临时措施封闭贷款管理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政府的”通知“规定管理:人民法院应当不被封闭贷款结算账户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或执行不得被强制执行,针对的人封闭贷款的支付结算账户关闭暂行办法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9] 261号),“第14条规定:司法不应该被冻结封闭贷款帐户,但不包括特殊账户的资金。 BR /> 3,国库资金不能检查冷冻扣
国债资金属于国家财政收入,银行存款,司法和行政机关,不应该被视为金融业的可执行财产查询,冻结,并网人民银行的资金向库务段,中国“回复”查询,冻结,扣除资金银函[1999] 48号),司法机关无权国库库款。查询,冻结,扣划。 BR /> 4,指出:社会保险基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和处决,关闭,冻结,扣除社会保险基金的规定:约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弱势群体,养老钱,救命钱。
5,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不要冻结或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用于下岗职工从国家分配人民法院的国有企业不应该被冻结或者划拨的资金用于清偿债务的公司。 <BR / 6,信的信用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
的信誉保证金的信用担保,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一旦依法成立,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方式,因此,应优先给予保护债权人银行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能力人民法院在这方面,以冻结和扣减措施可以被采取在信的信用发行保证金(法释[1997] 4),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准则人民的法院和金融机构,以协助执行“通知”的各项规定,法院可以采取的上述保证金冻结措施,但可能不被扣除,只有在上述的边缘已经失去了保证金,如信用证的不合法或过期,拒绝支付字母的信贷和消除对外支付义务,保证金,扣除支付文件的平衡,人民法院可以合法扣减措施,此外,在存款冻结的中国银行家人民银行承兑汇票及较复杂的问题,信(银条法[2000] 9号)条:“外汇保证金银行承兑追索权的抽屉银行承兑汇票和储备基金,这些基金接受银行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专用存款账户的建立,的抽屉里拿的最终付款义务的保证。此存款的保证金账户,支付,和平局是受到限制的银行,其性质信用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保证金,一个类似的信件发出保证金,因此,我们相信的是,在银行承兑汇票的信保证金,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但不应扣除。文章:“接受银行已经不兑现,银行承兑汇票和抽屉失败,以满足在最后的付款义务,银行存款往来银行的承兑汇票正确的优先偿还。人民法院已冻结的存款,承兑优先偿还的银行应用的存款,到被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试行)“执行问题”,93,人民法院审理。“
7,出口退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作为安全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特别帐户的银行的出口贷款退税退税质押帐户应享有优先受偿的贷款。条:“人民法院的情况下,应该是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金额,承诺采取措施的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C)应注意的问题,银行工作人员
生效,2002年2月1日的财政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和工作规则,
机构经办人员应确认程序如下:
(1)查询:工作文件+检查(集团发行或县级以上);冻结
(2):工作文件+协助冻结存款单存款的主要负责人的通知(签字)+冻结存款切割(决定)书;
(3)扣除:工作文件+扣除存款单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法律协助仪器在武力或金融机构,以协助以书面的决定冻结扣除,应审查的内容。
(1)协助冻结,扣除存款单的单位或个人,以满足用户的需求,冻结或存款账户名称,用户名和帐户的金融机构,资本中扣除?量;
(2)协助在同一债务人的义务,按照本通知的法律文书;
(3)款确定的数额缺乏法律文书或法律文书的通知不匹配,退款的原因。
不能提供的帐户当局提供该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或单位名称,金融机构应当协会?
金融机构应当予以登记:
(1)有权的机关名称;
(2)执法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机构名称(3)财务调查; <BR /(4)查询,冻结,扣除的单位或个人的名称;
(5)协助查询,冻结,扣除的时间和金额; <BR / (6)有关法律文书和符号;
(7)查询结果;
(8)其他独立决定
查询,冻结,扣除应有权登记表有关当局和金融机构经办人签名要求
(1)查询:有限的存款信息,可以录制复印,照相,但你不能带走原
(2)冻结6个月[ BR /> 4,计算方法 - 起始日期不包括继续冻结,继续冻结日期冻结反复冻融次助攻和解释的情况,和前发出通知,对合适的器官需要解冻冻结。
(3)减:分类指定的帐户所需的现金提款,当局不协助
银行的具体要求和责任
(一)金融机构的具体要求,协助工作:
1,和金融机构协助主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完全冻结,净存款手续,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2,专款专用接待处,协助部门或个人;
立即收到请求后的援助不应该有任何拖延扯皮;
4,冻结扣除的通知,不收贷收息,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
5依法享有的权利,严格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登记制度;
加强查询,冻结,扣除管理
(二)金融机构拒绝协助的法律责任
收到冻结收回贷款及利息收入,还需要返回扣除的金额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通知;
拒绝协助处理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妨害诉讼的,对单位判处罚金,仍然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可能会被拘留,受到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并监测器官或器官。 “,”罚款数额是小于万元。单位的罚款金额低于人民币和30万元。 “
3,拒绝协助或存款人通风报信的金额转移,金融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转移支付;
4,拒绝协助执行的判决法院的判决,其后果是严重的,可以构成拒绝履行判决,被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点复杂,我希望能帮助你。
⑨ 监察机关对违反纪律行为调查的程序是什么
对违反纪律行为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并配合调查。请参考以下法律资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二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9)金融机构协助纪检机关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也指出调查取证的若干问题:
第二十九条
调查取证要做到: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
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收集被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适用本项规定。
(三)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第三十条
调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等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机关应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⑩ 《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 原文在哪儿有啊,请帮助。
《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 原文在哪儿有啊,请帮助。谢谢!13911669699孙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