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摩天大楼的建筑排名
中国城市摩天指数排名
城市100米以上建筑数量摩天指数香港3542576.68深圳2952017.09广州2751703.75上海2021608.58武汉2081236.30重庆95732.98沈阳125729.02天津93667.66南京69550.93贵阳122532.82大连57459.93成都83412.81无锡47378.93北京68375.34佛山78365.41宁波96325.52南宁58302.02长沙41300.46厦门53298.63青岛55294.56 国家 城市 中名 英名 高度 楼层 年份 状态
1沙特阿拉伯吉达王国塔 Kingdom Tower 1609 275 未知 规划
2.中国 天津新尊塔 Zun Tower 1452 305 2045 展望
3 中国上海市上海超群大厦Bionic Tower 1228 300 2030 展望
4阿联酋迪拜Al Burj 1200 >200 未知 展望
5 科威特 北部沙漠地区丝绸之城Silk City 1001 200 主楼预计2020 展望
6 中国长沙 天空城市 Sky City 838 220 2012 规划[1
]7 阿联酋 迪拜哈利法塔Burj Khalifa 828 162 2010 已成
8 印度新德里诺艾达城市中心 710 未知 未知 展望
9 中国 乌鲁木齐摩天大厦Uumqi Skyscraper 668 2017在建
10 中国 深圳平安国际金融中心Shenzhen ping a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 660 118 2016 在建
11 中国 上海上海中心大厦Shanghai Center 632 2013 在建
12 俄国 莫斯科 俄罗斯大厦 Russia Tower 612 118 2011 已搁置
13 韩国 仁川广域市 仁川双塔 Incheon Towers 610 151 2012 在建
14 美国芝加哥市芝加哥螺旋塔Chicago Spire 609 150 2010 在建
15 中国天津中国117大厦597 117-3 2014 在建 总高度尚未公布
16 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阿布扎比广场 Abu Dhabi Plaza 382 2014 在建
17 中国 天津 周大福滨海中心 530 在建
18 中国 广州 广州珠江新城东塔 530 在建
19 中国 防城港 亚洲国际金融中心 528 在建
20 中国 天津 小白楼联合广场 488 规划
21 韩国首尔国际商务中心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enter 580 130 2013 在建
22 沙特阿拉伯 麦加 Araj Al Bail Towers 577 76 2009 在建
23 中国 武汉 武汉证券金融中心 550 2014 在建
24 美国 纽约 世贸中心1号自由塔 World Trade 541.3 +82-4 2012 在建
25 中国台北市台北101大厦Taipei 101 509.4 +101-5 2004 已成
26 中国 天津 西站CBD商务中心 500+ 展望
27 中国 厦门王朝123大厦 500 在建
28 中国 武汉 武汉国际商业中心二期 500 在建
29 中国重庆江北A13大厦 500 展望
30 中国 上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Shanghai World 492 +101-3 2008 已成
31 中国香港九龙 环球贸易广场 International CC 484 118 2009 在建
32 中国 宁波宁波双子塔480 在建
33 中国 香港联合广场476 在建
34 马来西亚 吉隆坡 佩重纳斯双子塔 Petronas Twin Towers 451.9 88 1997 已成
35 中国 深圳平安国际金融中心Pinan IFC >450(具体高度未公布) 在建
36 中国 南京紫峰大厦Zifeng Tower 450 89 2008 已成
37 中国 重庆 嘉陵帆影大厦 468 规划
38 中国 重庆太阳谷450 展望
39 中国 苏州 苏州国际金融中心 450 规划
40 中国 武汉武汉国际金融中心447 在建
41 美国 芝加哥西尔斯大厦Sears Tower 442.3 +110-3 1973 已成
42 中国 深圳京基100441.8 100层 在建
43 中国 广州 珠江新城西塔 432 110 2009 已成
44 中国 武汉 武汉刀锋大厦 431 在建
45 中国 武汉 武汉国际中心 428 在建
46 中国 重庆 世纪之星广场 428 规划
47 中国 南京 南京国际金融中心 421 在建
48 中国 上海 金茂大厦 Jinmao Tower 420.5 88 1998 已成
49 中国 苏州 九仓超级大厦 420 规划
50 中国 沈阳 沈阳国际金融中心 420 89 在建
51 中国 大连 大连国际贸易大厦 420 78 在建
52 中国 武汉 武汉商业服务中心 420 在建
53 中国 香港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 415.8 88 2003 已成
54 中国 天津富力大厦415 93 2013 在建
55 中国 长沙 长沙双子塔 400 在建
56 中国 武汉武汉中心400 在建
57 中国 深圳 深圳国际贸易中心 400 在建
58 中国 杭州 杭州西湖CBD双子塔 400 在建
59 中国 沈阳 龙之梦太平洋中心400 在建
60 中国 重庆万豪金融中心 398 在建
61 中国 沈阳 财富城市广场一期 398 在建
62 中国 广州中信广场大厦 CITIC Plaza 391 80 1997 已成
63 中国 深圳 信兴广场地王大厦Shun Hing Square 已成
64 中国青岛环球金融中心384 70 在建
65 美国 纽约 帝国大厦 Empire State Building 381 102 1931 已成
66 中国 沈阳东方国际广场380 在建
67 中国 天津燕赵大厦 378 100 2010 在建
68 中国 重庆江北A7 378 在建
69 台湾 高雄 东帝士85国际广场 378 85 在建
70 中国 重庆 万豪国际金融中心 377 77 在建
71 中国 大连 大连潮流中心 376 在建
72 中国 香港 中环广场 Central Plaza 374 78 1992 已成
73 中国 天津 小白楼联合广场 370 73 在建
74 中国 香港 中银大厦 Bank of China Tower 367 72 1990 已成
75 美国 纽约 美国银行大厦 Bank of America Tower 366 54 2008 在建
76 中国 沈阳 东北世贸广场365 在建
77 阿联酋 迪拜 阿尔玛斯钻石大楼 Almas Tower 360 74 2008 已成
78 中国 青岛 新二疗大厦 360 62 在建
79 中国 天津中钢国际广场358 在建
80 中国 大连 国贸中心 358 在建
81 中国 天津 泰达CBD中心大厦主塔 356 80 在建
82 中国 深圳 赛格广场 Seg Plaza 355.8 72 1999 已成
83 阿联酋 迪拜 阿联酋办公大厦Emirates Office Tower 355 54 2000 已成
84 中国 沈阳先锋国际大厦 350 88 在建
85 中国无锡北站CBD双子塔 350 在建
86 中国 天津 南站嘉里中心 350 在建
87 中国 武汉 葛洲坝国际广场 350 在建
88 中国 深圳 赛格广场SEG Plaza 345.8m 75 已成
89 美国 芝加哥 约翰-汉考克大厦 344/附高457 1969建成
90 中国 南京德基广场二期 337.5 已成
91 中国 天津 津塔 336.9 75+4 2011 已成
92 中国 天津 嘉里中心 333 74 2013 在建
93 中国昆明南亚之门333 72 2012 在建
94 朝鲜平壤柳京饭店330米 105层 2011 在建
95 中国 柳州市柳州地王国际财富中心303米 75层 2014年 封顶
96 阿联酋迪拜阿拉伯塔321 56 1999 已成
97 中国 天津高银中心双子塔A,B 320 2013 在建
98 中国 天津中国航空航天大厦 320 2012 地下施工
99 美国 纽约 克莱斯勒大厦 315m 61 1931 已成
100 美国亚特兰大美国银行广场315m 52 1969 已成 建成年代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城市 现状 楼板 尖顶 楼层 任期 备注 1885 家庭保险大楼 Home Insurance Building 芝加哥 已毁 54.9 米 54.9 米 12 1885年~1890年 1931年拆除 1890 世界大楼 World Building 纽约 已毁 94.2 米 106.4 米 20 1890年~1894年 已拆除 1894 曼哈顿人寿保险大楼 Manhattan Life Insurance 纽约 已毁 106.1 米 106.1 米 18 1894年~1899年 已拆除 1899 公园街大楼 Park Row Building 纽约 尚存 119.2 米 119.2 米 30 1899年~1901年 无 1901 费城大会堂 Philadelphia City Hall 费城 尚存 167米 167米 9 1901年~1908年 其中120多米是钟楼。 1908 胜家大楼 Singer Building 纽约 已毁 186.6 米 186.6 米 47 1908年~ 1909年 1968年拆除。 1909 大都会人寿保险大楼 Met Life Tower 纽约 尚存 213.4 米 213.4 米 50 1909年~1913年 美国最高钟塔 1913 伍尔沃斯大楼 Woolworth Building 纽约 尚存 241.4 米 241.4 米 57 1903年~1930年 无 1930 川普大楼 Trump Building 纽约 尚存 282.5 米 282.5 米 71 1930年 只当了不到一年便被克莱斯勒大厦超过 1930 克莱斯勒大厦; Chrysler Building 纽约 尚存 281.9 米 318.8 米 77 1930年~1931年 无 1931 帝国大厦 Empire State Building 纽约 尚存 381 米 448.7 米 102 1931年~1972年 任期最长的摩天大楼 1972 世界贸易中心 World Trade Center 纽约 已毁 417 米 526 米 110 1972年~1973年 9.11事件中毁灭 1974 西尔斯大楼 Sears Tower 芝加哥 尚存 442 米 527.3 米 108 1973年
~1998年 计天线最高的摩天大楼;现改名韦莱塔 1998 双峰塔 Petronas Towers 吉隆坡 尚存 452 米 452 米 88 1998年~2003年 最高的双子塔 2004 台北101大楼 Taipei 101 台北 尚存 480 米 508 米 101 2004年~2008年 中国建筑首次荣登世界最高摩天大楼 2008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上海 尚存 492米 492米 104 2008年~2010年 楼板最高的大楼 2010 哈利法塔 Burj Khalifa 迪拜 尚存 828米 未公布 160 现任 首座超过800米的建筑
❷ 如何正确理解并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
”一带一路”倡议对于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已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公平、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是推行和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保障。近期,中国进一步倡导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中心,这无疑又是一项颇富有远见卓识的伟大构想。但对于何谓“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中心,以及该项工作应如何具体推进和开展,各界尚存较多的困惑和疑虑。
为加强对这一重要命题的基础性研究,武汉大学海外投资法律研究中心组织人手,于近期撰写了《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研究报告》,全文将分期转载于本公众号,以飨读者。
报告将首先探讨“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中心”的基本定位,并就“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现有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在借鉴现有各类争端解决机制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为推动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中心”提供具体建议。
为方便手机阅读,微信版将适当缩减篇幅并省略所有表格和注释。
二、“一带一路”争议解决现状与问题
(一)“一带一路”民商事纠纷解决
民商事争议主要是指私人主体在民商事交往过程中产生的违约和财产性侵权纠纷。由于民商事关系往往基于民商事合同,其中大都会约定争端解决方式,因此违约纠纷一般都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有些侵权纠纷,也可以由双方在事后达成约定解决。通过合同和双方协商所不能解决的民商事争议,一般可以通过诉讼和非诉讼方式解决。
1.“一带一路”民商事纠纷的诉讼解决
依据一国国内法,寻求法院等司法机构的救济是最根本的争端解决方式。“一带一路”沿线大部分国家都能提供基本的司法救济手段。但要想通过当地诉讼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仍存在较大难度和一系列的问题:
(1)沿线各国法律制度差异大。“一带一路”沿线既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又有信奉伊斯兰法律等政教合一的国家,还有一些国家的法律同时融合了这几种法系的特征。各国法律制度差异很大,对于从事跨国商事活动的外国私人而言,很难掌握甚至通晓当地法律。
(2)沿线多国政局不稳、法制不健全。有些国家由于战乱和恐怖活动频发、政局不稳等因素,例如伊朗、阿富汗、也门;有的国家则因为独立或分立不久,法治建设起步晚,发展慢,例如原南联盟分立的黑山、塞尔维亚等。有的国家虽然法制较全,但并不完善,如印度尼西亚。印度尼西亚“法律体系整体比较完整,但也有很多法律规定模糊,可操作性差,且不同的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1]
(3)沿线多国民族主义和排外势力强烈。有些国家在司法程序中对外国当事人不公,如也门、印度尼西亚、土库曼斯坦等。以也门为例,该国政府部门对当地企业采取特殊的庇护措施,外国投资者却经常遭到地方部落索要保护费。在劳资纠纷处理过程中,外国投资者也很难得到劳动管理部门的公平对待。当外国投资者利益遭受当地投资伙伴侵犯时,警察等执法部门很少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2]
(4)执法和司法程序繁琐或缓慢,司法判决执行难。一些国家,如文莱,由于生活安逸,生活节奏很慢,反映到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上,行政审批等程序随意性较强、耗时较长。[3]司法判决执行难也是沿线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在约旦、越南、阿塞拜疆等国尤为典型。以约旦为例,根据《对外投资合作指南》对约旦法律制度的调研显示,该国司法程序一般要经历3到4年,而从获得裁决到执行一般要等待12到18个月。[4]
因此,通过诉讼解决“一带一路”民商事纠纷,在很多国家都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往往并非当事人的最佳选择。如何克服属地管辖和用尽当地救济的限制,力争民商事纠纷的域外管辖及替代性争议解决是构建一带一路争议解决中心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
2.“一带一路”民商事纠纷的非诉讼解决
无论是从“一带一路”所倡导的“以和为贵”的理念,还是从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实际效果来看,非诉讼解决争端的方式相对而言能够更好地解决“一带一路”民商事争议。2016年5月“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上通过的《苏州共识》指出:“中国和中东欧国家认同调解、仲裁等诉讼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可以为民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5]在各种非诉讼争端解决方式中,仲裁和调解尤受肯定和青睐。
在“一带一路”沿线的65个国家中,“大部分沿线国家(35个)都根据《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制定了本国的仲裁立法,这为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通过仲裁解决民商事争议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6]对于仲裁立法,存在“双轨制”和“单一制”两种模式。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双轨制”,如新加坡,针对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分别适用《新加坡仲仲裁法》和《新加坡国际仲裁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采用此制的还有俄罗斯、菲律宾、越南、缅甸、文莱等国。“单一制”则是指,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适用统一的法律。采用“单一制”的国家包括英国、荷兰、埃及、毛里求斯、马来西亚、泰国、印尼、老挝、柬浦寨等国。我国亦属此列,有关仲裁的法律即《仲裁法》,其中对国际仲裁进行了专章规定。
“一带一路”沿线仲裁和调解机构众多,专门的仲裁和调解机构主要包括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泰国仲裁协会、泰国商事仲裁协会、柬埔寨国家商务仲裁中心、越南国际仲裁中心、黎巴嫩仲裁中心、阿布扎比商务调解仲裁中心、迪拜国际仲裁中心、迪拜金融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开罗国际商事仲裁区域中心、德里国际仲裁中心、俄罗斯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阿富汗商业纠纷仲裁中心、蒙古国国际及国内仲裁委员会、克罗地亚经济商会调解中心、罗马尼亚国际商业仲裁法院,等等。此外,很多国家国内司法机构中还设立了可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的法庭,如匈牙利的调解庭和仲裁庭,它们做出的裁决与普通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7]
中国的仲裁制度发展也很快。从中国商事仲裁网公布的消息来看,我国国内仲裁机构目前已超过160家。[8]最近几年,我国国际仲裁制度呈现快速发展趋势,出现了一系列的重大革新:(1)涉外仲裁机构大量涌现。除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贸仲委”)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外,新兴的涉外仲裁机构(包括原国内仲裁机构的转型)包括北京仲裁委员会(即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即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即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及由广州仲裁委员会、香港、澳门地区的仲裁机构及法律专家共同组建设立的南沙国际仲裁中心等。(2)临时仲裁得到承认。我国《仲裁法》规定了严格的“选定仲裁委员会”的要求。因此,长期以来,我国是不承认临时仲裁的。2017年3月23日,《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正式颁布,标志着临时仲裁在中国境内的真正落地。[9]可以预见,临时仲裁将会逐渐在我国仲裁实践中得到推广。(3)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引入。国际上许多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和国际商会仲裁院都已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办事处。这将有助于我国对这些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利用,拓宽纠纷解决的选择渠道。
“一带一路”沿线众多仲裁和调解机构为“一带一路”民商事主体纠纷解决提供了较多选择,但是目前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一带一路”民商事纠纷还存在以下问题:(1)仲裁机构进入他国市场的待遇问题。以我国为例,虽然众多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我国上海自贸区设立了办事处,但中国WTO 入世议定书(“附件9”中关于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均没有对仲裁机构法律服务作出明确规定。境外仲裁机构入驻后能否在华享受同国内仲裁机构相同的待遇,尚不明确。[10](2)仲裁和调解机构选择多但仲裁制度并不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仲裁制度在适用规则、临时仲裁、友好仲裁、证据制度等重要问题上有很大差异。有些国家的仲裁制度局限性很大。以我国为例,我国如今仍然有很多仲裁机构不承认临时仲裁,未采纳友好仲裁。(3)裁决的执行问题。“一带一路”沿线目前还有伊拉克、土库曼斯坦、马尔代夫、也门等国没有加入《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为《纽约公约》)。即便是《纽约公约》的成员,有些国家在加入时也做出了“互惠”保留,只对同为公约缔约国的国家所做的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如俄罗斯。因此,仲裁裁决在“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的承认和执行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二)“一带一路”混合争议解决
混合争议是指因国家行政行为而产生的私人与国家之间的争端,主要表现为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
1.“一带一路”投资环境
本文所指投资环境主要是政治法律环境,不考虑“一带一路”很多地区所存在的恐怖主义、战乱、武装冲突、自然灾害等社会风险和自然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法治文化和政治制度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来自不同背景的投资者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将面临较高的政治风险,尤其是东道国投资管制行为和税收行为产生的征收风险和法律政策变动等带来的违约风险。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外资立法,及相关的执法和司法活动中没有为外资提供充分保护。
外资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有些国家没有专门的外资立法,关于外国投资的准入、投资行业、待遇等问题的规定散落在民法、商法、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如印度、阿联酋、巴林、塞浦路斯、拉脱维亚等。(2)有些国家虽有专门的外资立法,但并不是正式的法律。这类国家包括土库曼斯坦、罗马尼亚和不丹等。以罗马尼亚为例,除公司法外,其有关投资的重要法律文件为1992年《促进直接投资政府经济法令》、2008年《促进投资政府紧急法令》、2014年《关于设立鼓励对经济领域有重要影响投资国家援助计划的政府决定》和《关于设立鼓励对创造工作岗位镀金地区发展投资国家援助计划的政府决定》。[11]以法规、法令,甚至政府政令的形式调整投资活动,由于政策的轻率性和多变性,很容易给投资者及其投资带来风险。(3)外资法缺乏操作性。以也门为例,虽然也门有专门的《投资法》,但并未颁布相关的实施细则,致使有关规定和政策缺乏操作性,形同虚设。[12]
执法与司法方面的问题包括:(1)程序随意且缺乏透明度,以土库曼斯坦为例,由于该国法治建设慢,常以总统令、政府决定等调整外资活动,执法过程随意,透明度较低[13];(2)执法和司法不公。这一点上文已经有所介绍,兹不赘述。
综上可知,通过国内司法途径解决“一带一路”投资争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近年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出现了一些新趋势,如通过商事仲裁机构解决投资争端。“一带一路”域内已有一些商事仲裁机构可受理投资争端,包括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14]、迪拜金融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中心等。另外,我国深圳国际仲裁院2016年新版仲裁规则规定:“仲裁院受理一国政府与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仲裁案件。”[15]此外,哈萨克斯坦也表示,将借鉴迪拜的做法,在阿斯塔纳建立具有国际大部分仲裁员参与的国际仲裁中心,其中专门设置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16]除了传统的法院诉讼、仲裁机制以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针对投资争端的解决还创立了一些有特色的制度。比如,埃及所创设的争议解决委员会,专门为解决投资者和政府机构之间的争议提供建议。[17]另外,我国商务部于2015年1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二十条还建立了专门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和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中心,负责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与行政机关之间投资争议的协调和处理。这些可能成为未来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方向。“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在构建具体制度过程中可以考虑并参考相关的制度。
2.“一带一路”与投资有关的条约缔结情况
从双边层面来看,“一带一路”域内已有53个国家同中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57个国家与中国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BIT)。其中有49个BITs引入了国际仲裁机制,以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多边层面最具影响力的投资条约是《华盛顿公约》。根据公约建立的ICSID主要通过仲裁和调解解决投资争端。“中心”的管辖权须基于一国对公约的批准加入,以及一国对“中心”管辖的同意。我国虽然很早就加入了《华盛顿公约》,但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都保留了对ICSID机制的引入。近年来,我国在对外签订投资协定时,逐渐放开,越来越多地引入ICSID机制。至今为止,在我国对外签订的BITs中,共有14个引入了ICSID机制。从ICSID的仲裁实践来看,如2014年北京城建集团公司诉也门政府案,建设工程项目被仲裁庭认定为符合《华盛顿公约》项下关于投资的要求。[18]因此,“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许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争端,是可以通过这一机制解决的。“一带一路”沿线大多数国家是《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只有少数国家没有加入该公约,包括缅甸、老挝、泰国、巴勒斯坦、波兰、塔吉克斯坦、印度、马尔代夫和不丹。
总的来说,“一带一路”国家在缔结与投资有关的条约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各国之间BIT缔约不充分,不能覆盖“一带一路”所有投资者及其投资。由于目前世界上不存在多边投资条约。BIT是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主要国际法维权手段。从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签署BITs情况来看,“一带一路”各国之间的BIT仍然有很大的缔约空间。(2)有些BITs缺乏投资者诉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以下简称为“ISDS机制”)。以中外BITs为例,其中仍有少数缺乏ISDS机制,如中国与泰国,以及中国与土库曼斯坦间的BITs。(3)国际仲裁适用的争议范围有限。从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其他国家之间的BITs来看,大部分BITs都规定,只有与征收补偿数额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国际仲裁解决。有部分BITs则规定,除补偿数额争议之外,缔约双方同意的其他争议也可以提交国际仲裁。只有与缅甸、伊朗、土耳其、也门、希腊、塞浦路斯、罗马尼亚、乌兹别克斯坦、俄罗斯、印度之间的BITs将国际仲裁适用的投资争端扩大到了其他投资争议。(4)ICSID机制的适用范围受限。由于“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未加入ICSID公约,ICSID仲裁机制不能完全覆盖到“一带一路”沿线投资者及其投资。以上这些问题都为“一带一路”沿线投资者通过国际仲裁解决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带来了阻碍。
3.“一带一路”投资争端仲裁实践
从“一带一路”国家在投资仲裁案件中的被诉情况来看,“一带一路”沿线有不少国家屡遭投资者起诉。其中,被诉超过10次及以上的国家包括捷克、埃及、吉尔吉斯斯坦、乌克兰、俄罗斯、波兰、哈萨克斯坦、印度、斯洛伐克、土耳其。这直接体现出,这些国家对于外国投资者利益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国家频频被诉诸国际仲裁,一方面说明,这些国家国内法为投资者提供的救济是不充分或不被投资者所信赖的,另一方面也说明,国际仲裁机制在这些国家的投资争端解决方面比较畅通。
另外,从“一带一路”国家投资仲裁所适用的仲裁机制来看,机构仲裁远比专设仲裁多。而且,在各个仲裁机构中,ICSID被适用的最多,足见这一多边投资仲裁机制的重要性。其次,SCC、ICC和PCA被适用的情况也比较多。可见西欧发达国家所建立的仲裁机制颇受“一带一路”投资者的青睐。相反,“一带一路”域内的仲裁机构,如CRCICA,明显受到冷落。由此可见,“一带一路”域内的仲裁机制亟待完善,以取得“一带一路”域内投资者的信赖。
(三)国家间的经贸争端解决
国家间的经贸争端,主要是在贸易和投资协定适用和解释过程中产生的国家间贸易和投资争端,具体包括投资条约解释和适用所产生的国家间争端、国家因违反WTO和其他区域贸易协定的义务所产生的的争端,以及WTO和其他贸易协定的解释所产生的争端。
1.“一带一路”国家与国家间投资条约争端解决
对于投资条约解释和适用所产生的争端,主要通过投资条约规定的国家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State-StateDispute Settlement,SSDS)来解决。SSDS机制具体适用于三种情形[19]:(1)条约规定含义不明或缔约方对条约规定有不同解读时,所引发的条约解释争端;(2)缔约一方投资者遭受缔约另一方侵害时,所触发的外交保护争端;(3)缔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之前,先行确认缔约另一方行为违反条约的程序。
SSDS机制中的争端解决方式一般包括外交谈判和国家间仲裁。实践中,基于投资条约的国家间仲裁案件,目前已知的总共只有三例[20]。且三案当事人都非“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见,“一带一路”国家因投资条约解释和适用产生的国家间争端主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会选择诉诸国际仲裁。
2.“一带一路”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
“一带一路”区域贸易协定和安排大体有两种类型。比较多的一类是国家之间基于友好关系,为加强经贸合作而建立的框架性和原则性的区域经贸协定及组织。如,上海合作组织、中亚区域经济合作、欧亚经济共同体等。这些组织和协定主要不是以规则来维系,更多地是依赖于各国之间的伙伴关系,因此很少有关于争端解决的安排。[21]
另一类则是规则主导型的区域贸易协定,以中国与东盟间的自由贸易协定为代表。双方订有专门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协议》[22](以下简称为《争端解决协议》)。《争端解决协议》规定的争端解决方式包括磋商、调解、调停、仲裁,且非常注重非诉讼方式。在仲裁程序中,争端当事方可以随时同意进行调解或调停。[23]另外,《争端解决协议》并没有设立实体性的裁决机构,而是采用了临时仲裁的形式,且仲裁没有上诉程序。裁决的执行方面,虽然规定了一系列针对不履行仲裁裁决行为的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利益规定,但补偿是自愿的,中止减让或利益需满足许多条件。[24]另外,由于缺乏负责执行监督的常设机构,执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争端方的自律。总体而言,“一带一路”沿线的区域贸易协定欠缺有强制力的争端解决机制。
3.“一带一路”国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成员方违反WTO义务而产生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争端。争端解决适用的规则包括《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即DSU)以及WTO协定各涵盖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条款。争端解决步骤包括磋商、专家组审查、上诉机构审查、报告的执行及其监督。相比“一带一路”区域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有如下优越之处:(1)上诉机制。这有效地避免了专家组审理的许多错误。而且由于上诉机构是常设性的,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WTO争端解决裁决的一致性以及成员方的预期。(2)执行机制。WTO有专门的执行监督机构,对违约方实施报告中建议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这就保证了违约方的执行。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全球范围内最成功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一带一路”国家经贸争端的解决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关系深切。这一方面体现在,“一带一路”沿线有许多国家都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常用客户”。在WTO进行申诉超过十次及以上的“一带一路”国家包括印度(24次)、中国(17次,仅指中国大陆)、泰国(13次)和印度尼西亚(10次)。在WTO被诉十次及以上的“一带一路”国家包括中国(39次)、印度(24次)和印度尼西亚(14次)。[25]另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订立的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在争端解决部分很多都依赖于WTO。以中国为例,中国与东盟以及中国与新加坡间的贸易协定,在争端解决部分都规定,当争端当事方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就仲裁庭主席的任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请求WTO总干事指定仲裁庭主席。[26]
“一带一路”国家在经贸争端解决中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目前“一带一路”沿线有很多并非WTO成员,包括哈萨克斯坦等13国。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不能完全覆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贸易争端。
❸ 资金融通是意思
融资瓶颈是“一带一路”互联互通的挑战之一。推动构建长期、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多元化融资体系,提供足够的资金保障,促进各国资金融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关键点之一。5年来,中国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和组织共同努力,在资金融通方面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合作,成果斐然。
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倡议者和负责任的行动者,5年来,中国积极推动各类主体在境内外募资设立了一批对外投融资机构、基金,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国际产能合作、深化与相关国家和地区互利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5年12月份,中国倡议筹建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成立,成为“一带一路”资金融通的重要平台。截至今年8月份,亚投行成员国扩展至87个,已投资28个项目,投资总额54.3亿美元。
成立于2014年底的丝路基金,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中也成果颇丰。今年6月份,丝路基金与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签署战略合作伙伴备忘录,并通过中哈产能合作基金购买阿斯塔纳国际交易所部分股权。7月16日,丝路基金与欧洲投资基金签署谅解备忘录,宣布中欧共同投资基金投入实质性运作。该基金主要投向对中欧合作具有促进作用、商业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截至目前,丝路基金已签约20多个项目,承诺投资金额超过80亿美元。
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贷款期限长,在支持境内外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建设上发挥着独特作用;商业银行则在利用筹集资金渠道多元性吸收存款、发行理财、发行债券等方面具有优势。
5年来,各家商业银行积极拓展“一带一路”市场,加大优质信贷项目储备力度,主动对接“一带一路”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并在资源配置、授信审批、信贷规模等方面给予支持。此外,在加大信贷投放的同时,各大商业银行积极创新产品和业务模式,探寻“一带一路”资金融通的可行途径。
以中国银行为例,截至今年6月底,中国银行共跟进“一带一路”重大项目逾600个,在“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共实现授信新投放约1159亿美元。中国银行海外机构已覆盖全球56个国家和地区,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
❹ 中国资本市场开放步伐稳健是真的吗
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是一个在探索中践行开放理念、拓展开放广度、提升开放层次的历程。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发展方向,努力建设现代化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中国资本市场正逐渐成为全球资本配置的重要目的地。
“一带一路”倡议正在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力点。与德交所集团合资成立中欧交易所、入股巴基斯坦证券交易所、与哈萨克斯坦国际金融中心管理局共建阿斯塔纳国际交易所……超过1000家上市公司参与“一带一路”沿线重点项目建设。
双向开放过程中,内地与香港市场互联互通格外引人关注。多元化的跨境投资渠道正在彰显开放的力量。到今年8月底,沪港通总成交金额已达5.45万亿元,日均成交额近81亿元;深港通总成交金额达0.72万亿元,日均成交额近41亿元。特别是A股纳入MSCI新兴市场指数以来,北向资金合计净流入140.5亿元。
业内人士指出,内地与香港市场互联互通有利于投资者更好共享两地经济发展成果,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跨境投资以及风险管理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