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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取消金融服务收费

发布时间:2021-07-06 06:53:42

Ⅰ 各商业银行要取消哪几种费用

根据6月30日发改委和银监会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银监会关于取消和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的通知》(下称《通知》)。

8月1日起,取消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手续费,暂停收取本票、汇票的手续费、挂失费、工本费6项收费。

还有一项对个人和企业都有利的举措则是,暂停收取本票、汇票的手续费、挂失费、工本费6项收费。一般来说,为个人或对公客户办理本票和汇票业务的手续费为1元/笔,挂失费则按照票面金额的0.1%收取,最低5元/笔,工本费则是0.48元/份。

从8月1日起,以上的几种费用都不用担心银行扣除了。

Ⅱ 2015年国务院出台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要求,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优化服务,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各地要结合审改部门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

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二、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市场化改革

随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的放宽和中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大部分中介服务垄断经营的局面将被打破。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以此为契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不断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市场化改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应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定价为辅的价格监管方式。

对于绝大多数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

三、从严设立政府定价或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地方审改部门已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并明确了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中介服务事项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确有必要的极少数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按照从严审核、从严控制的原则,设立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并纳入政府定价目录。

对事业单位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将其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提供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与审批部门彻底脱钩、实行转企改制后,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各级政府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四、科学合理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加强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核和监管,确保收费标准的科学合理。

一是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并综合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制定相关收费标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召开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要保证定价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要体现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服务复杂程度等因素,保持合理的差价。

二是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收费标准由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调查论证、成本审核、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补偿成本和非盈利的原则从严核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服务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五、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和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目录清单管理要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动态调整,真正做到目录清单外无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目录清单。经清理规范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由各级审改部门制定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凡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二)建立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属于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要纳入地方定价目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建立政府定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应明确行政审批事项、行业主管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收单位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应根据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政府定价目录进行适时更新。

(三)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执收单位等。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建立后评估制度。各级价格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逐步建立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政策的后评估制度。重点评估相关收费政策的合理性、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根据后评估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收费政策,完善制度建设,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收费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应依据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

(二)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中介服务机构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变化及政策调整,及时更新有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自身收费行为。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及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等行为。各级财政、价格部门应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2)2015年取消金融服务收费扩展阅读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就清理和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

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破除中介服务垄断

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三)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

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国务院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

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

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五)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

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国务院审改办会同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开。

(六)加强中介服务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Ⅲ 2015年5月1日开始银行卡年费管理费"不申请不取消"

是的。

持卡人主动到银行申请,可免除一张借记卡的小额账户管理费。即办理减免年费或管理费账户,需要客户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卡(存折)前往柜台申请办理。

2014年8月1日起,国家发改委、中国银监会年初联合发布的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新规正式实施。按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有条件免收个人客户账户管理费、年费,并降低部分收费标准。

而对于银行客户账户中(不含信用卡)没有享受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申请,为其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这意味着每个公民都可以在每个商业银行拥有一个免费的账户。

(3)2015年取消金融服务收费扩展阅读

多数商业银行对代发工资、养老金和公积金等账户已免除账户管理费,客户在同一家银行的其他账户可能会被收取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如果客户办理减免年费或管理费账户,需由客户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卡(存折)前往柜台申请办理,不限开户行,任何网点均可申请。

如今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大部分银行卡都存在年费和账户管理费。按目前普遍的收费标准来看,日均余额低于一定数额(300-1000元)的账户或按月或按季度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数额大多在10—25元之间;大部分银行的年费收费标准是10元/年,这两项加起来,每个账户一年费用为20—35元。

Ⅳ 银行异地同行取现手续费取消了吗

8月1日起,不论你是通过自助渠道还是网点柜面,用借记卡或者存折在发卡行境内任意网点取现,都将免手续费。

本票、汇票的手续费、挂失费、工本费6项收费暂停

还有一项对个人和企业都有利的举措则是,暂停收取本票、汇票的手续费、挂失费、工本费6项收费。

这六项费用此前一直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第6条第二款,“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在千分之零点五至千分之一幅度内,酌情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承兑手续费每笔不足5元的,按5元计收。”

一般来说,为个人或对公客户办理本票和汇票业务的手续费为1元/笔,挂失费则按照票面金额的0.1%收取,最低5元/笔,工本费则是0.48元/份。

而从8月1日起,银行将不得收取上述费用。

又减轻了一些负担,虽说不多,也方便了大家。

Ⅳ 中国银行“批量收费”是什么意思

批量收费就是年费,借记卡费标准都是10块钱一年,只是称呼上叫批量收费,全国中行专都统一这么属称呼的,如果是卡折合一,年费那个项目叫“卡费”,显示在存折上。

(5)2015年取消金融服务收费扩展阅读:

银行卡年费是指中国的商业银行对银行账户每年固定收取的费用。银行卡年费的收取一年一次,银行从账户中划取。

银行卡年费通常是指借记卡的年费,但广义上包括了信用卡年费、网上银行年费等。借记卡年费部分收取,部分银行免年费。信用卡年费则是普遍收取,而且费用高,年费在几百不等。

Ⅵ 2015年9月1月起那些行政收费取消了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近日下发《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省(区、市)要全面清理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重复设置、收费养人以及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省(区、市)要对小微企业免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三、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
以统筹安排。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
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对上述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六、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所有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
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各级财政、
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继续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

2014年12月23日

取消或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12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5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征地管理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3.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商务部门

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

5.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7项)

国土资源部门

1.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

2.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3.采矿登记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企业注册登记费

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6.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7.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2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土地登记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房屋登记费

3.住房交易手续费

交通运输部门

4.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5.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6.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农业部门

7.国内植物检疫费

8.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9.新兽药审批费

10.《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11.《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12.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13.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14.拖拉机行驶证费

15.拖拉机登记证费

16.拖拉机驾驶证费

17.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18.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

19.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20.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2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2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23.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24.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25.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26.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27.计量考评员考核费

28.计量授权考核费

环保部门

29.环境监测服务费

新闻出版部门

3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林业部门

31.森林植物检疫费

32.林权勘测费

33.林权证工本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4.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35.药品行政保护费

36.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

37.中药品种保护费

38.新药审批费

39.新药开发评审费

旅游部门

40.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

4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42.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Ⅶ 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

借记卡挂失是要收费的,一般是收10元。补卡是免费的。借记卡卡密码重置,修改密码,网银的补发证书,重置网银登陆密码都是免费的。现在大多银行都不敢乱收费了,兴业银行因为收费问题据说是被罚了二百多万。

Ⅷ 中国银行网上的批量扣费什么意思

中国银行“批量收费”就是年费,借记卡费标准都是10块钱一年,只是称呼上叫批量收费,全国中行都统一这么称呼的,如果是卡折合一,你会发现年费那个项目叫“卡费”,显示在存折上。

补充:2015年6月1日个人用户可以办理取消银行卡年费业务。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本次银行减免的是借记卡部分手续费(不包括信用卡),包含年费、取现手续费、短信通知费、转账汇款手续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

(8)2015年取消金融服务收费扩展阅读:

1、银行卡年费是指中国的商业银行对银行账户每年固定收取的费用。银行卡年费的收取一年一次,银行从账户中划取。

2017年8月1日起银行卡年费管理费开始取消,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

2、银行卡年费通常是指借记卡的年费,但广义上包括了信用卡年费、网上银行年费等。借记卡年费部分收取,部分银行免年费。信用卡年费则是普遍收取,而且费用高,年费在几百不等。

3、2011年,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该年7月1日起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11类34项服务收费。

其中包括工资等特定账户的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账单打印费、密码修改和密码重置手续费等。但是银行年费并没有随着通知而取消,国有四大行都继续收取年费。

Ⅸ 怎么取消小额账户管理费

总的来说是没有取消

中国工商银行:低于3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
中国农业银行:低于5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
中国建设银行:每季度日平均存款余额低于3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且此类账户以年利率0.01%计利息;

中国银行:日均余额低于3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如当日账户余额600,则算做两日。(中国银行的借记卡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中国交通银行:低于5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交行的借记卡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低于1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
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市低于5000元(五千元)一次性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6元/年;

中国光大银行: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中信银行: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华夏银行: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兴业银行:开户满3个月,且3个月内日均余额小于300元(含)的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收取3元/季,3个月内日均余额大于300元的账户不收费。开户未满3个月的账户不收费。具有指定功能的账户可免收费。
招商银行:日均存款余额低于10000元(一万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1元/月;(2012年2月),深圳、重庆地区为3元/月;青岛分行5元/月。
深圳发展银行:个人综合季日均资产<1000元收取3元/季/人的小额帐户管理费;
广东发展银行:日均存款余额低于5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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