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机构口号标语大全
银行金融业挂图(V3类):10张/套 材质:KT板冷裱框 规格:72×52厘米
V3-01 质量是生命 诚信专是基础
V3-02 友爱
V3-03 道和价值观永远把属帮助别人放在第一位
V3-04 精雕细刻
V3-05 金融
V3-06 无限商机造就更多【钱】力
V3-07 知己服务 品质共赢
V3-08 发展永远是第一要务 满意发展是最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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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的方式有那些
银行结算方式的种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目前企业发生的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可采用以下几种结算方式,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1)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具有使用灵活、票随人到、兑现性强等特点,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采用银行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应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付款期等原因而退款时,应根据银行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2)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承兑申请人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
⑶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其具有法律的效应,是一种法律行为。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票据中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共有三项基本原则如下: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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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3、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5)金融机构支付结算宣传标语扩展阅读:
支付结算的方式:
一、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的付款方式: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的付款方式:见票即付
三、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付款方式: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四、银行卡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五、汇兑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便于汇款人向收款人主动
付款,分为信汇、电汇两种方式,由汇款人自行选择。
六、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采用托收承付,银行还行使行政仲裁职能,要审查拒付方的拒付理由。
七、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便于收款人主动收款,该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可使用。
委托收款分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采用委托收款方式,银行只起结算中介作用,付款方无款支付,只要退回单证就行;拒付,银行不审查理由。
⑹ 简述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有: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产生支付结算行为时,结算当事人必须依照双方约定依法承担义务和履行权利,严格遵守信用,履行付款义务,特别是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进行支付。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在于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保证其对资金支配的自主权。
3.银行不垫款原则
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这一原则主要在于划清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的界限,保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和安全,有利于促使单位和个人直接对自己的债权债务负责。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识全知道系列丛书》
⑺ 办理支付结算的金融机构有哪些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五条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⑻ 农信银支付结算宣传语都有哪些所有关于农村信用社宣传语都有哪些,求
农村信用社好,存钱进去跑不了。
⑼ 金融机构的功能可以基本描述为( )。
A.提供支付结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