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国的三大金融机构有那些
中国的三大金融机构是银行、保险、证券。
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从宏观层面统一了中国金融机构分类标准,首次明确了中国金融机构涵盖范围,界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具体组成,规范了金融机构统计编码方式与方法。
该《规范》对金融机构的分类:
货币当局
1、中国人民银行;
2、国家外汇管理局。
监管当局
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1、银行;
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
3、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
4、农村资金互助社;
5、财务公司。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1、信托公司;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3、金融租赁公司;
4、汽车金融公司;
5、贷款公司;
6、货币经纪公司。
证券业金融机构
1、证券公司;
3、期货公司;
4、投资咨询公司。
(1)2013年3月未主要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通常提供以下一种或多种金融服务:
1、在市场上筹资从而获得货币资金,将其改变并构建成不同种类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资产,这类业务形成金融机构的负债和资产。这是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行使这一功能的金融机构是最重要的金融机构类型。
2、代表客户交易金融资产,提供金融交易的结算服务。
3、自营交易金融资产,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资产的需求。
4、帮助客户创造金融资产,并把这些金融资产出售给其他市场参与者。
5、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保管金融资产,管理客户的投资组合。
上述第一种服务涉及金融机构接受存款的功能;第二和第三种服务是金融机构的经纪和交易功能;第四种服务被称为承销功能,提供承销的金融机构一般也提供经纪或交易服务;第五种服务则属于咨询和信托功能。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金融机构
⑵ 资料分析2013年3月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约是2011年同期的多少倍
因为增长率的公式是(A/B)-1 ,也是多几倍的公式。所以当要求是几倍的时候,需要把1加回来
⑶ 你好,2013年3月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约是2011年同期的多少倍
最后的答案要加1是将增长率换成倍数。
⑷ 金融危机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具体时间
次贷大记事
1987:尚未倒闭的华尔街大证券商德崇证券(Drexel Burnham Lambert Inc)为Imperial Savings Association发行了历史上第一款CDO(担保债务权证 资产证券化家族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标的资产通常是信贷资产或债券)产品。
1997:CDO已经成为自从资产抵押综合类证券市场中成长最迅速的产品种类。
2001:数理分析师兼保险精算师David X. Li发明了Gaussian copula模型,使得CDO能够快速定价。这是CDO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发展。
2003——2006:新发行的资产担保债券和抵押贷款担保债券中,次级债权比重逐年增加。2004:全球CDO发行量达到1570亿美元。
2005:全球CDO发行量达到2720亿美元。
2006:全球CDO发行量达到5520亿美元。有分析人士认为,全球CDO市场在2006年底接近2万亿美元。市场新发价值2000亿美元的mezzanine ABS CDO,其中70%的债券都涉及次级债券。mezzanine ABS CDO主要由3B评级的抵押债券组成。
2007:全球CDO发行量达到5030亿美元。
2007年6月15日:房贷美发布首次季度亏损2.11亿美元净亏损。这个结果令人惊讶。究其原因是不断上升的利率损害了其抵押组合的价值。这一亏损与2006年第一季度20亿美元的净利润形成鲜明对比。
2007年6月22日, 贝尔斯登筹集32亿抵押贷款,力求拯救旗下基金:高等级结构信贷基金 (High-Grade Structured Credit Fund), 与此同时与其他银行就贷款拯救另外一家麻烦基金——高等级结构信贷加强杠杆基金 (High-Grade Structured Credit Enhanced Leveraged Fund)进行谈判。美林只能出资1亿美元。
这一事件表明贝尔斯登很可能被迫清算其CDO产品,降低其他投资组合中相似资产的价格。两只基金的高级负责人Richard A. Marin被竞争对手雷曼兄弟前任副总裁Jeffrey B. Lane取代。 投资者们开始批评标准普尔,惠誉国际以及穆迪的投资者服务,认为他们对信誉度有限的美国抵押债券的评级不能准确地反应违约率。
2007年7月16日,贝尔斯登两只次级债对冲基金倒闭。
2007年下半年:CDO产品大幅减少。第四季度全球CDO发行仅为475亿美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下跌了近74%。
2007年8月10日,全球央行联手为金融系统注资,以平复紧张的市场情绪。美联储在先期注资240亿美元的基础上,再次注资380亿美元。
2007年8月18:美联储贴现窗口利率由6.25%降至5.75,并鼓励银行到贴现窗口寻求帮助。
2007年8月22日:雷曼兄弟——次级抵押贷款打包证券化的领军人物——表示将关闭其中一个房贷机构,并裁员1200人。
2007年8月31日:布什在白宫发表讲话表示,将尽力通过降低支付门槛,提高贷款上限以及在价格上提供更多的弹性等方式,改进美国联邦住宅管理局。
2007年9月1 8日:摇摇欲坠的北岩银行遭遇挤兑。惊恐的消费者们在很短时间提款达40亿美元。
2007年10月17日: 标准普尔下调了今年发行的1700只与次级债相关的债券的评级,包括超过36只几个月前获得该机构最高评级的债券。
2007年10月24日,美林公布第三季度财报,其中79亿美元损失来自CDO。这是近六年以来该公司的首次季度损失。事隔六天,斯坦利•奥尼尔引咎辞职。2007年11月4日,花旗集团主席兼CEO查理•普林斯辞职。“我对造成损失的相关业务行为负责。对CDO的投入规模基于我的判断,我唯一能够做的就是辞去CEO一职。”
2007年12月11日: 瑞银在遭遇进一步减记100亿美元后,将10%的股票出售给新加坡和中东投资者。
2007年11月21日: 房贷美公布第三季度损失达到20亿美元,并警告说该机构已经不具备足够的资本以满足抵押贷款承诺。
2007年12月18日:欧洲央行向金融系统注资3480亿欧元,以缓解由美国住房市场下滑所引发的全球信贷紧缩以及传统的年底对现金需求的增多所带来的紧张情绪。
2007年12月19日:摩根士丹利公布了72年历史上首次季度损失。第四季度该公司与次级债相关损失达94亿美元,累计达108亿美元。
2008年第一季度:发行量跌至117亿美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下跌了近94%。不仅如此,几乎所有2008年第一季度的CDO都改由中间市场贷款或杠杆银行贷款,而非房屋抵押。
2008年1月:花旗集团、摩根大通、美林、瑞银相继公布第四财季季报,损失增加。
2008年2月13日:布什签署价值1680亿美元的经济激励计划。
贝尔斯登:2008年2月底——3月10日 , 贝尔斯登的股价在十天里下跌了20%。投资者纷纷撤出资产,市场对该公司的信任几乎见底。贝尔斯登用111亿有形资本支撑3950亿美元资产,杠杆率超过35。资产流动性也差于其竞争对手。
2008年3月10日,一家大银行拒绝了贝尔斯登20亿美元短期贷款的请求。贝尔斯登高层不得不寻求其他途径,然而迹象已经很明显:该公司信用全无。
2008年3月11日:美联储宣布一项2000亿美元的项目,旨在允许金融机构,包括美国主要投资银行用其风险最高的债券换取回报率非常有保障的国库券。
3月11日,高盛的信贷衍生产品业务部在向其客户发送的一封电子邮件中称,高盛将不再就贝尔斯登的衍生产品交易为他们提供担保。
2008年3月12日,高盛内部邮件的内容传出,投资者和对冲基金仿佛山洪爆发一般将投资撤出贝尔斯登。而此时贝尔斯登CEO艾伦•施瓦兹匆匆赶回纽约总部并接受CNBC采访,坚称流动性无任何压力,更何况流动性危机。
2008年3月13日,施瓦兹回到纽约召集高层会议,不得不正视流动性丧失的问题。施瓦兹绝望中于当晚联系摩根大通CEO杰米•戴蒙。
2008年3月14日,上午九点,贝尔斯登宣布获得摩根大通300亿美元的注资,并最终获得美国政府支持。
2008年3月17日,摩根大通提出以每股2美元,总价2.36亿美元的价格购买贝尔斯登。
2008年3月24日,为平复股东的愤怒情绪,摩根大通将出价提高到每股10美元,总价11亿美元。该收购于5月30日完成。
2008年3月19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Fed)周二将关键利率大幅调低75个基点,至3年来的最低水平。
2008年4月:瑞士和德国最大的银行账面减记达到230亿美元,与此同时来自,美国的银行损失继续加剧。
2008年4月2 9日: 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为帮助陷入困境的房屋拥有者,通过立法补贴3000亿美元,为濒于失去房屋的人们提供再融资渠道。
2008年5月17日:财政部长鲍尔森表示经济已经开始回升。然而这个乐观的表态后来被证明言之过早。
6月12日,华尔街第四大投行雷曼(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宣布:“荷勃特·迈克戴德(Herbert H. 'Bart' McDade III)将接替约瑟夫·葛里高利(Joseph Gregory)替换格里高里任首席营运长(chief operating officer),同时首席财务官(chief financial officer)埃林·卡兰(Erin Callan)由伊恩·劳伊特(Ian Lowitt)取代。”消息公布当天,雷曼股价下跌4.42%,收于22.70美元。
2008年6月14日:失去房屋的美国人逐渐增多。被拍卖的房屋数量与一年前相比上升了近50%。
2008年7月:危机波及房利美和房贷美。两方股价暴跌,这反应了投资者关于房地产市场将会进一步恶化的市场预测在某种程度上达成共识。
2008年7月:自从贝尔斯登遭遇麻烦后,围绕雷曼兄弟的传言愈演愈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向数家对冲基金发出传票,旨在打击流言。2008年7月9日:美联储认为危机很可能持续到明年,并且在未来一段时间进一步恶化。
2008年7月14日:布什宣布拯救房利美房贷美的相关方案。
2008年7月16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计划发布紧急禁令,限制对主要金融公司,包括房利美和房贷美股票的卖空行为。
2008年7月18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为期30天的卖空禁令,范围包括房利美、房贷美和雷曼兄弟在内的19只金融股。2008年7月28日,金融股颓势依旧,房利美和房地美等股再探次贷危机来的低点。市场担心房利美(Fannie Mae)和房地美(Freddie Mac)无法维持本季度股息,两家公司股票因此双双下跌。房利美下跌1.24美元,至10.31美元,跌幅11%;房地美跌幅6.7%,至7.72美元。
2008年7月30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总额达3000亿美元的住房市场援助法案。该法案旨在帮助美国两大住房抵押贷款融资机构房利美和房地美摆脱困境,并对美国购房者提供帮助。
2008年8月6日,负责监管房利美和房地美(下称“双美”)的美国联邦住房金融局(下称FHFA)称,正考虑为抵押贷款机构设置新的资本金标准,并表示将从速推进该计划。 “双美”处于破产边缘后,虽然得到了政府的担保,但其恢复正常运作,得到市场的信任,需要有一个新的资本金的标准。这是个棘手的问题,需要股东的大量注资。FHFA的前身原联邦住房管理局花了九年才确定了原来的标准。
2008年8月4日:越来越多的高信用房屋拥有者无法偿还房贷。
2008年9月7日 雷曼再度公布一项大规模管理层重组。雷曼在声明中称,长期任职欧洲和亚洲业务的主管艾萨克斯将放弃这一职位,并于今年年底离任。欧洲及中东首席运营官萨瓦雷特和固定收益部门主管莫顿也将卸任。费尔德和李亨顺将取代莫顿担任固定收益部联合主管,班克提和麦斯勒将取代萨瓦雷特担任欧洲及中东联合负责人。此外,上述获任命的四人还将加入公司执行委员会。
2008年9月14日,美国银行以及英国巴克莱银行相继放弃收购谈判。
2008年9月15日 拥有158年历史的美国第4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公司由于陷于严重的财务危机,宣布将申请破产保护。
2008年9月15日 为稳定本国金融市场,英国央行——英格兰银行向英国短期金融市场紧急注资50亿英镑(约90亿美元)。
2008年9月15日 法国财长拉加德(ChristineLagarde)表示,法国当局已对雷曼兄弟控股公司(LehmanBrothers HoldingInc.)旗下法国分公司Banque Lehman BrothersFrench进行临时接管。在一份声明中他还提到,大体上法国银行受该美国投行巨头破产的影响有限。
2008年9月15日 澳大利亚央行在每日公开市场操作中向金融系统净注入13亿澳元的现金,以缓解市场资金外流。
2008年9月15日 加拿大银行曾于向金融市场注资8.95亿加元。
2008年9月16日 为防止金融危机进一步扩散,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16日向金融系统注入700亿美元资金,试图通过增加市场流动性缓解信贷紧缩形势。美联储声明,准备在必要时注入更多资金。
2008年9月16日晚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宣布,已授权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向陷于破产边缘的美国国际集团(AIG)提供850亿美元紧急贷款。美国政府将持有该集团近80%股份。
2008年9月17日 英国第三大银行巴克莱集团和雷曼达成总价约17.5亿美元的收购协议:前者以2.5亿美元收购了后者在北美市场的投资银行及资本市场业务,同时以15亿美元的价格收购后者位于纽约的总部资产和在新泽西州的两个数据中心。
2008年9月17日 印度央行向当地银行体系注资473.6亿卢比。
2008年9月17日 韩国在市场上留存了未售价值3.5万亿韩元的回购协议。
2008年9月18日英国莱斯银行18日宣布已与英国最大抵押贷款银行哈利法克斯银行达成协议,将以122亿英镑(约合218.5亿美元)的价格收购后者。受美国次贷危机冲击,哈利法克斯银行今年上半年净利润骤降56%,其股票17日收盘价仅为今年年初时的五分之一。
2008年9月18日美国财政部最新公布的国际资本流动(TIC)报告显示,截至今年7月,中国共持有美国国债5187亿美元,较6月份大幅增持149亿美元,仍是美国国债第二大持有国。日本持有美国国债最多,为5934亿美元,较上月增持96亿美元;英国为第三大持有国,规模为2908亿美元,较上月增持104亿美元。
2008年9月18日 日本政府于日紧急向金融系统再注资2.5万亿日元,日本政府曾于16、17日分别向国内市场注资2.5万亿以及2亿日元。
2008年9月18日 澳大利亚向金融系统注资30.15亿澳元。
2008年9月18日 俄罗斯央行下调最低存款准备金率。
2008年9月18日,美联储(Fed)与英格兰银行、欧盟银行、加拿大银行、日本银行及瑞士国家银行达成共同协议,表示Fed将以隔夜拆借和短期贷款方式向全球各大央行提供1800亿美元资金,其中,欧洲央行的掉期额由原来的500亿美元提高到1100亿美元,瑞士央行的掉期额度亦由120亿美元升至270亿美元,从而保证这些央行能向各自的商业银行提供短期美元贷款。美联储认为,这将缓解金融机构短期流动性紧张的局面。
2008年9月18日 香港向本地注入了15.6亿港元。
2008年9月18日 中国央行6年来首度降低利息和准备金率。
2008年9月18日 汇金公司增持上市银行股票等措施的同时,中央汇金公司表示,为确保国家对工、中、建三行等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控股地位,支持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发展,稳定国有商业银行股价,中央汇金公司将在二级市场自主购入工、中、建三行股票,并从即日起开始有关市场操作。
2008年9月18日 国资委支持中央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增持其所控股上市公司股份,支持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2008年9月18日晚间 中国财政部决定从9月19日开始,对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征收方式由双边改为单边,即原先由买卖双方缴纳印花税变为出让方单独缴纳,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保持1‰不变。
2008年9月18日 英国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作出在股市"禁止卖空"的决定。
2008年9月19日 美国总统布什与财政部长保尔森都表示,美国政府最新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计划,可望于本周末出炉,下周进行立法。这项计划将花费巨资,但强调方案将借此提供金融市场稳定,保护美国纳税人。
2008年9月20日 为避免华尔街金融危机持续恶化,美国政府正部署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救市措施,处理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计划涉及多项措施,包括成立一个官方信托机构,购买金融机构的按揭坏账,估计需动用5000亿美元。
成思危做客“小谷围金融论坛”开出时间表
新快报讯 (记者 陈红艳 实习生 赖敏虹 通讯员 刘慧婵)“我相信2-3年内金融危机将会过去。2011年,我们将迎来世界经济的复苏。”昨日,著名经济学家、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思危做客由华南理工大学、广东银监局等共同主办的“2008小谷围(岛)金融论坛”,给全球经济复苏开出明确时间表。广东省副省长宋海也作了主题报告。
金融危机是信用危机
“金融危机也是一场信用危机,而信用危机实质上是信心和信任的危机。
”成思危如此定义,他进一步说,“政府采取印花税单边征收等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阻止作用。但政策不是万能的,治本之策应是恢复公众对金融机构、金融系统和政府的信心和信任。”
谈及当下房地产价格该不该跌的热门话题,成思危认为,房地产对拉动经济很重要,如果房价暴跌会引起金融风险。他解释:“在我国当前情况下,每投入100元,可以拉动220元的相关产业需求,如搬家、装修等。如果房地产大家都看跌,买房时就会越想看它跌更多,房地产拉动经济的作用就削弱了。从美国金融危机中我们就看到,一旦房地产价格下跌以后,造成的威胁巨大。”
我们做不到“英雄救美”
由于中国经济总量巨大,发展迅速并拥有世界最大的外汇储备,世界各国对中国在这次金融危机中的作用寄予很大期望。中国究竟该不该“出手救美”?成思危认为,中国GDP仅占世界的6%,人均GDP则在世界百名之后,在外汇储备仍要小心谨慎:“我们做不到‘英雄救美’。帮助美国救市,在金融危机中我们只能承担与国力和发展程度相适应的责任。中国外汇储备大,现在能做的,是不抛售,少量增持。增持是对美国救市表示支持。事实上,中国经济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就是对全球金融市场稳定和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贡献。”
对于未来经济形势走向,成思危持乐观态度。“有风险不意味着我们就不要金融创新,而应该是创新与监管同时兼顾,是一个先有创新,然后监管,再创新再监管的过程。我相信2-3年内危机将会过去。2011年,我们将迎来世界经济的复苏。”
个人认为为了稳定人心,国家在艰难时期都会比较乐观预测。。实际上要迟些……
⑸ 人民银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
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指引》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金融机构工作安排
金融机构可按照《指引》所确定的自主管理原则,决定是否执行《指引》。
(一)决定全部或部分执行《指引》规定的金融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1.在2013年3月15日前制定执行《指引》的工作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对该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的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2.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照《指引》要求,制定或修改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以下统称新内控制度),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3.在2015年1月1日前实施新内控制度,按照《指引》要求,启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以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工作。
4.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新内控制度实施前已与本机构建立业务关系客户的风险等级的重新确认工作。工作量特别大的金融机构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适当延长工作期限。
(二)决定不执行《指引》的金融机构应在2013年9月15日前完成评估论证工作,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书面报告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金融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馈异议的,可不再执行本通知要求。
二、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工作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收到金融机构提交的工作方案及相关报告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机构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将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执行符合《指引》要求的新内控制度以及按自主管理原则确立的其他反洗钱措施情况,作为反洗钱监管重点。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⑹ 2013年3月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约是2011年同期的多少倍
1.3
⑺ 金融机构有哪些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等。
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Central Bank)国家中居主导地位的金融中心机构,是国家干预和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负责制定并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独具货币发行权,实行金融监管。
中国的中央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
2、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
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3、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府的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组建政策性银行,承担严格界定的政策性业务,同时实现专业银行商业化,发展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商业金融服务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4、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称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简称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5、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
⑻ 请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的全文
北京1月13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在其网站上公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全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1号
2003.01.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经2002年9月17日第7次行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一月三日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第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依法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监管、协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
(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制定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三)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四)研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
(五)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指导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交流;
(六)其他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反洗钱监管职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分支机构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本规定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大额交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大额资金的额度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将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程序的规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同时上报其上级单位。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进行审查、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
前款所称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
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分析研究金融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对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的程序将报告等资料移送司法机关,并不得对金融机构客户和其他人员泄漏报告的内容。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指导和组织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对其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单位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五)违反规定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第二十一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不正当竞争,损害反洗钱义务的履行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为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姓名的个人客户开立账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该金融机构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以及其他金融业行业自律组织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行业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