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是自己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有人民币理财,有黄金理财等等,基金是基金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有货币基金,债券基金,股票基金等等,券商资产管理是证券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是集合投资人的钱投资到股市等多种投资渠道去。
『贰』 银行理财产品是什么意思
银行理财产品,按照标准的解释,应该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在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双方承担。
根据币种不同理财产品包括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外币理财产品两大类。
1.人民币理财产品
银行人民币理财是指银行以高信用等级人民币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其他债券等)的投资收益为保障,面向个人客户发行,到期向客户支付本金和收益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收益率高、安全性强是人民币理财的主要特点。银行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大致可分为两类。
(1)传统型产品主要有基金、债券、金融证券等,此类产品风险低,收益确定,一般收益在3%左右。
(2)人民币结构性存款该类产品与汇率挂钩,与外币同类产品从本质上来说没有多少差异,风险略高于传统型产品。
2.外币理财产品
2008年,股票市场大幅波动,“保本增值”已逐渐成为理财新风向。在此背景下,各大银行纷纷推出外币理财产品回避短期股票市场风险。
从银行外币理财产品来看,“多国货币”、“高息”、“短期”成为最热门的宣传词汇。
(1)光大银行2008年3月17El推出高收益外币理财A计划产品,其中美元一年期固定收益产品,预期年收益率为7.2%;港币一年期固定收益产品,预期年收益率为6.5%;美元一年期固定收益产品,预期年收益率相比于银行存款收益很诱人。
(2)荷兰银行曾推出“多元货币指数”挂钩结构性存款和“一篮子强势货币”挂钩结构性存款两款理财新品。“多元货币指数”挂钩结构性存款,通过跟踪全球包括澳大利亚、巴西等八个国家的货币表现,分享超额回报。
『叁』 金融学问题1.商业银行业务是怎么分类的,理财产品应归属于哪类2.银监会为什么要对理财产品加强监管
来看看银行都干了些什么,也就是他们的业务细分。
最通用的分类是:负债业务(商业银行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资产业务(商业银行运用资金的业务),中间业务(银行不需运用自己的资金,代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一、资产业务
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
1、贷款(放款)业务--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务
1) 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指单凭借款人的信誉,而不需提供任何抵押品的贷款,是一种资本贷款。
(1) 普通借款限额:
企业与银行订立一种非正式协议,以确定一个贷款,在限额内,企业可随时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持,限额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90天。普通贷款限额内的贷款,利率是浮动的,与银行的优惠利率挂钩。
(2) 透支贷款:
银行通过允许客户在其帐户上透支的方式向客户提供贷款。提供这种便利被视为银行对客户所承担的合同之外的“附加义务”。
(3) 备用贷款承诺:
备用贷款承诺,是一种比较正式和具有法律约束的协议。银行与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在合同中银行承诺在指定期限和限额内向企业提供相应贷款,企业要为银行的承诺提供费用。
(4) 消费者贷款:
消费者贷款是对消费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贷款,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这种贷款时,要进行多方面的审查。
(5) 票据贴现贷款:
票据贴现贷款,是顾客将未到期的票据提交银行,由银行扣除自贴现日起至到期日止的利息而取得现款。
2)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有以下几种类型
(1)存货贷款。存货贷款也称商品贷款,是一种以企业的存贷或商品作为抵押品的短期贷款。
(2)客帐贷款。银行发放的以应收帐款作为抵押的短期贷款,称为“客帐贷款”。这种贷款一般都为一种持续性的信贷协定。
(3)证券贷款。银行发放的企业借款,除以应收款和存货作为抵押外,也有不少是用各种证券特别是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债券作押的。这类贷款称为“证券贷款”。
(4)不动产抵押贷款。通常是指以房地产或企业设备抵押品的贷款。
3)保证书担保贷款:
保证书担保贷款,是指由经第三者出具保证书担保的贷款。保证书是保证为借款人作贷款担保,与银行的契约性文件,其中规定了银行和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银行只要取得经保证人签字的银行拟定的标准格式保证书,即可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所以,保证书是银行可以接受的最简单的担保形式。
4)贷款证券化:
贷款证券化是指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程序将贷款转化为证券发行的总理资过程。具体做法是:商业银行将所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贷款,组合成若干个资产库(Assets Pool), 出售给专业性的融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rporation),再由融资公司以这些资产库为担保,发行资产抵押证券。这种资产抵押证券同样可以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发行或私募的方式推销给投资者。出售证券所收回的资金则可做为商业银行新的资金来源再用于发放其它贷款。
2、投资业务:
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是指银行购买有价证券的活动。投资是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资产业务,是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按照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国内证券投资和国际证券投资。国内证券投资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政府证券投资、地方政府证券投资和公司证券投资。
国家政府发行的证券,按照销售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叫作公开销售的证券,一种叫作不公开销售的证券。
商业银行购买的政府证券,包括国库券、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三种。
1)国库券。国库券是政府短期债券,期限在一年以下。
2)中长期债券。中长期债券是国家为了基建投资的资金需要而发行的一种债券,其利率一般较高,期限也较长,是商业银行较好的投资对象。
二、负债业务:
负债是银行由于授信而承担的将以资产或资本偿付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债务。存款、派生存款是银行的主要负债,约占资金来源的80%以上,另外联行存款、同业存款、借入或拆入款项或发行债券等,也构成银行的负债。
1、活期存款:
活期存款是相对于定期存款而言的,是不需预先通知可随时提取或支付的存款。
活期存款构成了商业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也是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重要条件。但成本较高。商业银行只向客户免费或低费提供服务,一般不支付或较少支付利息。
2.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是相对于活期存款而言的,是一种由存户预先约定期限的存款。定期存款占银行存款比重较高。因为定期存款固定而且比较长,从而为商业银行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对商业银行长期贷款与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3、储蓄存款:
储蓄存款是个人为积蓄货币和取得利息收入而开立的存款帐户,储蓄存款又可分为活期和定期。
储蓄存款的活期存款,或者称为活期储蓄存款,存取无一定期期限,只凭存折便可提现。存折一般不能转让流通,存户不能透支款项。
4. 可转让定期存单(CDs):
可转让定期存单存款是定期存款的一种主要形式,但与前述定期存款又有所区别。可转让存单存款的明显特点是:存单面额固定,不记姓名,利率有固定也有浮动,存期为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2个月不等。存单能够流通转让,以能够满足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双重要求。
5、可转让支付命令存款帐户:
它实际上是一种不使用支票的支票帐户。它以支付命令书取代了支票。通过此帐户,商业银行既可以提供支付上的便利,又可以支付利息,从而吸引储户,扩大存款。
开立这种存款帐户,存户可以随时开出支付命令书,或直接提现,或直接向第三者支付,其存款余额可取得利息收入。由此满足了支付上的便利要求,同时也满足了收益上的要求。
6、自动转帐服务存款帐户:
这一帐户与可转让支付命令存款帐户类似,是在电话转帐服务基础上发展而来。发展到自动转帐服务时,存户可以同时在银行开立两个帐户:储蓄帐户和活期存款帐户。银行收到存户所开出的支票需要付款时,可随即将支付款项从储蓄帐户上转到活期存款帐户上,自动转帐,即时支付支票上的款项。
7、掉期存款:
掉期存款指的是顾客在存款时把手上的由名义上兑换成其所选择的外币,作为外币定期存款存入银行。到期满时顾客先将外币存款连本带息兑回本币后才提取。存款期限由一个月至一年不等。
三、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又称表外业务,其收入不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
1、结算业务
结算业务是由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衍生出来的一种业务。
1)结算工具:
结算工具就是商业银行用于结算的各种票据。目前可选择使用的票据结算工具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等。
主要的票据结算工具:
(1)、银行汇票:由企业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存开户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持往异地采购商品时办理结算或支配现金的票据。
(2)、商业汇票:由企业签发的一种票据,适用于企业单位先发货后收款或双方约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
(3)、银行本票: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帐或支取现金的票据。可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
(4)、支票:由企业单位或个人签发的,委托其开户银行付款的票据,是我国传统的票据结算工具,可用于支取现金和转帐。
2)结算方式:
(1)同城结算方式:
a. 支票结算 商业银行最主要或大量的同城结算方式是支票结算。支票结算就是银行顾客根据其在银行的存款和透支限额开出支票,命令银行从其帐户中支付一定款项给收款人,从而实现资金调拨,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过程。
b. 帐单支票与划拨制度。这是不用开支票,通过直接记帐而实现资金结算的方式。
c. 直接贷记转帐和直接借记转帐。 这两种结算方式是在自动交换所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自动交换所交换的是磁带而不是支票。它通过电子计算机对各行送交的磁带进行处理,实现不同银行资金结算。
d. 票据交换所自动转帐系统。 这是一种进行同城同业资金调拨的系统。参加这种系统的银行之间,所有同业拆借、外汇买卖、汇划款项等将有关数据输入到自动转帐系统的终端机,这样收款银行立即可以收到有关信息,交换所同时借记付款银行帐户,贷记收款银行帐户。
(2)异地结算方式:
a. 汇款结算 汇款结算(Remittance),是付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某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汇款结算又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形式。
b. 托收结算 托收结算(Collection),是指债权人或售货人为向外地债务人或购货人收取款项而向其开出汇票,并委托银行代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业务主要有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类。
c. 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即开证银行根据进口商的指示,向出口商开立的,授权其签发以进口商或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条款规定条件下必定付款或承兑的文件。
d. 电子资金划拨系统
随着电子计算机等新技术投入银行运用,电子计算机的大型化和网络化改变了商业银行异地资金结算的传统处理方式。通过电子资金结算系统进行异地结算,使资金周转大大加快,业务费用大大降低。
2、信用证业务: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作为商业贸易的手段之一,银行信用证是进口商的代理银行为进口商提供自身的信用,保证在一定的条件下承付出口商开给进口商的票据,即将所开票据当作是开给本行的票据。所谓信用证即是保证承付这些票据的证书。
信用证的种类:
1) 银行信用证
汇票的接受人是银行,开证行或受其委托的保兑银行承兑开给自己的汇票,这种信用证是银行信用证(Bank Credit)。
2) 不可撤销信用证与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一旦开立了信用证并将之通知了受益人,在其有效期间,如若没有开证委托人、受益人或已依据此信用证贴现汇票的银行的同意,不可单方面地撤销此信用证,也不可变更其条件。
3) 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
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对卖方开出的汇票保证兑付,这种信用证称为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而无此保证者则称为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Credit)。
4) 一般信用证和特定信用证
信用证的开证行特别指定某一银行贴现根据此信用证开出的汇票,这种信用证称为特定信用证(Special or Restricted Credit ),而不限定贴现银行者称为普通信用证(General or
Open Credit)。
3、信托业务
信托(Trust),可以从两方面考察,从委托人来说,信托是为自己或为第三者的利益,把自己的财产委托别人管理或处理的一种行为;从受托人来说,信托是受委托人的委托,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代为管理、营运或处理信托人托管财产的一种过程。广义的信托还包括代理业务,如受托代办有价证券的签证、发行、收回、掉换、转让、还本付息以及代客保管物品等。
信托与代理的主要区别在于财产权是否转移,如果财产权从委托人转移到受托人,则是信托关系,而代理则不涉及财产权转移。
信托关系(Ficiary Relationship)是一种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在内的多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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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行为、财产转移 本金
委托人---------- > 受托人-----> 受益人
有关管理指示 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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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信托方式划分:投资信托、融资信托、公益信托、职工福利信托。
(1)证券投资信托
证券投资信托是以投资有价证券,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信托。它是由信托部门将个人或企业、团体的投资资金集中起来,代替投资者进行投资,最后将投资收益和本金偿还给受益人。
(2)动产或不动产信托
动产或不动产信托是由大型设备或财产的所有者提出的、以融通资金为目的信托。
(3)公益信托业务
公益信托是一种由个人或团体捐赠或募集的基金,以用于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信托。
4、租赁业务
1) 融资性租赁(Financial Lease )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租赁。一般先由承租人自行从供货处选好所需设备,并谈妥交易条件,然后找出租人(金融机构或其附属的专业子公司),要求后者按谈妥的条件向供货商购买设备,并签订租赁合同,取得设备使用权,并按期交纳租金。这时出租人支付了全部资金,等于提供了百分之百的信贷,因此又叫融资性租赁或资本性租赁。
2)操作性租赁(Operating Lease)又叫服务性租赁,是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一种特殊服务的租赁。这种特殊服务主要是指设备的短期使用或利用服务,如出租人买下库房、车船、电子计算机等,然后出租给承租人。操作性租赁通常适用于一些需要专门技术进行保养、技术更新、使用频度不高的设备。
3)出售与返租式租赁(Sale and Lease back)是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出售以后又租回使用的一种租赁方式。这种租赁的后半段与一般租赁完全相同,只是增加了前半段的出售过程,财产所有者又变成了财产使用者。
4)转租赁(Sublease ),是将设备或财产进行两次重复租赁的方式。国际租赁中通常采用这种租赁方式。
5、代理业务
代理融通(Factoring )又叫代收帐款或收买应收帐款,是由商业银行或专业代理融通公司代顾客收取应收款项,并向顾客提供资金融通的一种业务方式。
代理融通业务一般涉及三方面当事人,一是商业银行或经营代理融通业务的公司,二是出售应收帐款、取得资金融通的工商企业,三是取得商业信用及赊欠工商企业贷款的顾客。三者的关系是,工商企业对顾客赊销货物或劳务,然后把应收的赊销帐款转让给银行或代理融通公司,由后者向企业提供资金并到期向顾客收帐。
6、银行卡业务
1) 信用卡
信用卡是消费信贷的一种工具和形式,具有“先消费”、方便消费者的特点。
信用卡的种类很多,除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外,还有商业和其他服务业发行的零信用卡、旅游娱乐卡等。
2) 支票卡
支票卡又叫保证卡,供客户开发支票时证明其身份的发卡。卡片载明客户的帐户、签名和有效期限。
3)自动出纳机卡和记帐卡
自动出纳机卡是一种印有磁带、专供在自动出纳机上使用的塑料卡。卡上除标明发行银行、卡片号码外,磁带上还记录有客户的存款户帐号、密码和余额。
4)灵光卡和激光卡
灵光卡又叫记帐卡、方便卡,是一种带微型集成电路的塑料卡片,具有自动、数据处理和储存的功能,卡片可以记录客户每笔收支和存款余额。
7、咨询业务:
在现代社会,信息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主要支柱之一。商业银行通过资金运动的记录,以及与资金运动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可以为企业提供丰富实用的经济信息。其主要内容有:企业财务资料资信评价;商品市场供需结构变化趋势介绍;金融市场动态分析。
四、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这项比较特殊,单独列出)
1、国际结算业务
国际间进行贸易和非贸易往来而发生的债权债务,要用货币收付,在一定的形式和条件下结清,这样就产生了国际结算业务。
国际结算方式是从简单的现金结算方式,发展到比较完善的银行信用证方式,货币的收付形成资金流动,而资金的流动又须通过各种结算工具的传送来实现。
1)汇款结算业务
汇款是付款人把应付款项交给自己的往来银行,请求银行代替自己通过邮寄的方法,把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银行接到付款人的请求后,收下款项,然后以某种方式通知收款人所在地的代理行,请它向收款人支付相同金额的款项。最后,两个银行通过事先的办法,结清两者之间的债权债务。
汇款结算方式一般涉及四个当事人,即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和汇入行。
国际汇款结算业务基本上分为三大类,即电汇、信汇和票汇。
2)托收结算业务
托收是债权人为向国外债务人收取款项而向其开发汇票,委托银行代收的一种结算方式。
一笔托收结算业务通常有四个当事人,即委托人、托收银行、代收银行和付款人。
西方商业银行办理的国际托收结算业务为两大类,一类为光票托收,另一类为跟单托收。
3)信用证结算业务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指进出口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进口商主动请示进口地银行向出口商开立信用证,对自己的付款责任作出保证。当出口商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后,进口商将货款通过银行交付给出口商。
一笔信用证结算业务所涉及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即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和开证银行。
4)担保业务
在国际结算过程中,银行还经常以本身的信誉为进出口商提供担保,以促进结算过程的顺利进行。目前为进出口结算提供的担保主要有两种形式,即银行保证书和备用信用证。
(1)银行保证书(Letter of Guarantee)
银行保证书又称保函,是银行应委托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担保被保证人履行职责的一种文件。
⒉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证书性质的凭证。它是开证行对受益人开出的担保文件。保证开证申请人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银行负责清偿所欠受益的款项。
2、国际信贷与投资
国际信贷与投资是商业银行国际业务中的资产业务。国际信贷与投资与国内资产业务有所不同。这种业务的对象绝大部分是国外借款者。
1)进出口融资
商业银行国际信贷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这种资金融通的对象,包括本国和外国的进出口商人。
商业银行为进出口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形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进口押汇,是指进出口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进口方请求进口地的某个银行(一般为自己的往来银行),向出口方开立保证付款文件,大多为信用证。然后,开证行将此文件寄送给出口商,出口商见证后,将货物发运给进口商。银行为进口商开立信用保证文件的这一过程。
出口押汇,出口商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向进口商发出货物后,取得了各种单据,同时,根据有关条款,向进口商开发汇票。
另外,提供资金融通的方式还有打包贷款,票据承兑,出口贷款等。
2)国际贷款
国际贷款由于超越了国界,在贷款的对象、贷款的风险、贷款的方式等方面,都与国内贷款具有不同之处。
商业银行国际贷款的类型,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划分。
⑴根据贷款对象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个人贷款、企业贷款、银行间贷款以及对外国政府和中央银行的贷款。
⑵根据贷款期限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这种期限的划分与国内贷款形式大致相同。
⑶根据贷款银行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单一银行贷款和多银行贷款。单一银行贷款是指贷款资金仅由一个银行提供。一般来说,单一银行贷款一般数额较小,期限较短。多银行贷款是指一笔贷款由几家银行共同提供,这种贷款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参与制贷款。第二,辛迪加贷款。
3)国际投资
根据证券投资对象的不同。商业银行国际投资可以分为外国债券投资和欧洲债券投资两种。
⑴外国债券投资。外国债券(Foreign Bond)是指由外国债务人在投资人所在国发行的,以投资国货币标价的借款凭证。外国债券的发行人包括外国公司、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外国债券的购买人为债权国的工商企业、金融机构以及个人等,其中,商业银行是重要的投资者。
⑵欧洲债券投资。欧洲债券(Europe-Bond )是指债务人在欧洲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销售国以外的货币标价的借款凭证。
欧洲债券是目前国际债券的最主要形式。
欧洲债券有很多形式:
①普通债券(Straight Band)。这是欧洲债券的基本形式,其特点是:债券的利息固定,有明确的到期日,由于所支付的利息不随金融市场上利率的变化而升降,因此,当市场利率波动剧烈时,就会影响其发行量。
②复合货币债券(Multiple-Currency Bond)。债务人发行债券时,以几种货币表示债券的面值。投资人购买债券时,以其中的一种货币付款。
③浮动利率债券(Floating Rate Bond)。浮动利率债券是指债券的票面利率随金融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而调整的债券。
④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Convertible Euro-Bond)。这种债券的特点是:债务人在发行债券时事行授权,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望,将此种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中,外汇交易业务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它包括:外汇头寸、即期外汇买卖、远期外汇买卖、期权交易、套汇与套利、以及投机等。
五、商业银行联行往来业务(银行之间的交易)
1、联行往来的基本概念
社会资金往来运动最终要体现在银行间的划拨上,当资金结算业务发生时,必然要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机构往来才能完成,如果往来双方同属一个银行系统,即同属一个总行的各个分支机构间的资金帐务往来,则称其为联行往来:
1)全国联行往来。全国联行往来适用于总行与所属各级分支之间以及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机构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全国联行往业帐务由总行负责监督管理。
2)分行辖内往来。分行辖内往来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与所辖各分支机构之间以及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内各银行机构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分行辖内联行在往来帐务由分行负责监督管理。
3)支行辖内往来。支行辖内往来适用于县(市)支行与所属各机构之间以及同一县(市)支行内各机构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其所涉及的帐务由县(市)支行管理监督。
2、联行往来账务核算
1)发报行核算
发报行是联行往来帐务的发生行,是保证联行帐务正确进行的基础,对整个联行工作质量,起着重要作用。包括:报单的编制;报单的审查与寄发;联行往帐报告表的编制。
2)收报行核算
收报行是联行往帐的受理者,它对发报行寄来的联行报单及所附凭证,必须进行认真审核和再复核,并应准确、迅速办理转帐和对帐,以保证全国联行往来核算工作的正确进行。
3)总行电子计算中心
总行电子计算中心是对全国联行往来帐务进行逐笔集中监督的部门,它根据联行往帐报告表监督联行往帐;按收报行行号编制对帐表,寄收报行对帐,监督联行来帐,以保证全国联行往帐与来帐双方一致。
至于银监会为什么对 理财产品进行加强监管,因为如果不加强监管,理财产品滥发,但是收益从哪里来,理财产品集来的钱一般都进入了 楼市 贷款去了。贷款泛滥一旦楼市崩溃,贷款收不回来,客户到期无法拿到钱,这就会发生大面积违约了。会带来很严重的社会问题。
『肆』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意见的内容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四、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范围应当在发行产品时予以确定并向投资者明示,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六、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七、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八、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七)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十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九、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行或者管理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行或者管理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内容来自人民网
『伍』 资产管理类理财产品的定义是什么怎么理解
资产管理类理财产品是指一些金融机构,比如信托公司、券商、银行(比较少见,银行私人银行部可能多点)、资产管理公司(风险一般比较大),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打包、拆分若干份。然后销售给高净值人士的一种理财产品。
产品一般收益年化在10%左右。期限有半年期(比较少)、一年期、两年期等等。期限越长收益越大,但存在的风险越大。
『陆』 根据资管新规的框架,理财产品按照投资性质分为哪些
“资管新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银行理财新规”: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明确资管产品分类,按投资性质不同,以80%作为比例判断,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
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同时将银行公募理财产品的认购起点降至1万元。
『柒』 什么是资产管理类理财产品
资产管理类理财产品是指一些金融机构,比如信托公司、券专商、银行(比较属少见,银行私人银行部可能多点)、资产管理公司(风险一般比较大),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打包、拆分若干份。然后销售给高净值人士的一种理财产品。
产品一般收益年化在10%左右。期限有半年期(比较少)、一年期、两年期等等。期限越长收益越大,但存在的风险越大。
『捌』 基金和理财产品的区别是什么
基金和理财有什么区别?
1、 投资标的范围不同
从广义上来说,基金属于其中一版种理财方式,投资权市场中的投资工具:基金、股票、期货等都属于理财范畴。
2、收益与风险不同
理财的投资方向很广,风险由产品本身性质来决定,从低风险的类固收产品到中高风险的股票期权期货等,风险与收益成正比。
3、计价方式不同
基金净值是一天计算一次,净值每天更新一次,而理财产品根据投资方式不同计价方式也有差异。如:一般的银行理财:具有预期预期收益率,根据预期预期收益率预期收益水平上下浮动,产品一般具有封闭期,到期付息或定期付息;股票期货期权等价格是开盘期间实时波动的。
4、流动性不同
基金在开放日灵活申购、赎回,不会因为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多少净值发生变化;理财产品有的可以随时买卖赚取差价,如股票外汇等;有的则需要在满足期限里买卖,一般不可以赎回。
『玖』 资产管理类型理财产品和资管产品是一种吗如果不是,那什么叫资产管理类型理财产品
资产管理类型理财产品不等同于资管产品,资产管理类型的理财产品,在管理,风控都倾向于资管产品,但他的发行方不一定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