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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银行

发布时间:2021-07-09 19:30:12

1.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部门有哪些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部门有“一行两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简称PBOC),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或银保监会)成立于2018年,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正部级。

(1)互联网金融监管银行扩展阅读: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点:

1、成本低: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无传统中介、无交易成本、无垄断利润。

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避免开设营业网点的资金投入和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在开放透明的平台上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削弱了信息不对称程度,更省时省力。

2、效率高:

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计算机处理,操作流程完全标准化,客户不需要排队等候,业务处理速度更快,用户体验更好。

如阿里小贷依托电商积累的信用数据库,经过数据挖掘和分析,引入风险分析和资信调查模型,商户从申请贷款到发放只需要几秒钟,日均可以完成贷款1万笔,成为真正的“信贷工厂”。

3、覆盖广: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能够突破时间和地域的约束,在互联网上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更直接,客户基础更广泛。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以小微企业为主,覆盖了部分传统金融业的金融服务盲区,有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4、发展快:

依托于大数据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增长。以余额宝为例,余额宝上线18天,累计用户数达到250多万,累计转入资金达到66亿元。据报道,余额宝规模500亿元,成为规模最大的公募基金

5、管理弱:

一是风控弱。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已有众贷网、网赢天下等P2P网贷平台宣布破产或停止服务。

二是监管弱。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监管和法律约束,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整个行业面临诸多政策和法律风险。

6、风险大:

一是信用风险大。现阶段中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还有待配套,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

特别是P2P网贷平台由于准入门槛低和缺乏监管,成为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集资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温床。去年以来,淘金贷、优易网、安泰卓越等P2P网贷平台先后曝出“跑路”事件。

二是网络安全风险大。中国互联网安全问题突出,网络金融犯罪问题不容忽视。一旦遭遇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作会受到影响,危及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互联网金融(概念)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金融监管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人民银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 互联网贷款监管升级 银保监会新设三项指标

监管“打补丁”,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再迎严要求。2月20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这是对去年7月正式实施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一次“打补丁”升级,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
总体看,相比于《办法》,《通知》设置了多项更为具体、量化的监管要求,对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可谓加码严监管,新设三项定量指标,包括出资比例、集中度指标和限额指标,细化《办法》要求。明确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但对如民营银行等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予以豁免。
互联网贷款严监管升级,意味着一些银行将不满足新规要求,需要整改。因此,《通知》也设置了过渡期,具体分两阶段执行:一是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二是针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通知》在起草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既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维持长尾客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连续性的导向。一方面,《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高质量发展。从长远来看,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持续规范,有利于增强对实体经济发展和消费升级的支持力度,不断满足小微企业和居民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在督促商业银行按照《通知》有序开展整改过程中,也会积极引导各机构维护存量业务的连续性,不增加客户融资成本、不降低客户服务质量和标准。
严监管“打补丁”升级
作为新兴的贷款类型,互联网贷款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一些隐患。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去年7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实施《办法》。《办法》的制定,旨在填补互联网贷款监管的空白,界定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明确互联网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明确风险管理要求、规范合作机构管理。
此次发布的《通知》,是对《办法》中提出的原则性要求进一步细化监管考核指标,旨在强化《办法》执行效果。例如,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集中度、跨地域开展业务等事项,细化提出监管标准。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办法》发布实施后,各家机构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督促下,正在积极开展相关整改工作,这次《通知》主要是结合目前掌握的各家机构在整改过程中遇到一些实际问题,包括执行的力度上可能还存在差异。以及在独立实施风险控制的核心环节以及加强合作机构管理方面,与之前监管的要求还存在差距。所以监管部门进一步根据之前《办法》的授权,明确细化三个定量指标。
三项量化指标
是底线要求
针对具体的三项指标,在出资比例方面,《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这一要求对互联网平台等互联网贷款合作方无疑提出更高的出资要求。一从事互联网金融的银行业人士曾对证券时报记者透露,中小银行与大型互联网平台合作联合贷款时,合作方的出资比例通常只有10%~20%左右。
对于为何会确定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
《通知》除了设定出资比例这一量化监管指标外,还明确了另外两项量化指标,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这一指标,之前发布的《办法》已经对于限额管理财务服务机构提供管理提了要求。在此后的工作汇总,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掌握的机构实践情况,进行了相应测算,并与此前的监管办法保持一致,避免套利。
“目前看绝大部分机构贷款规模应该都在限额以内,因为50%其实是一个相当高的比例,现在看基本上没有机会能够达到。我们考虑的一方面是规范,另一方面是为促进业务、维持业务发展预留一些空间。”上述负责人表示。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还表示,这些量化指标其实是底线要求,各家机构可以在满足这几个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发展定位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整个发展考虑,去设定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标准。银保监会授权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辖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风险水平和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对于这三个指标提出更严格的监管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关于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的要求,要更严于《办法》中的相关要求。《办法》提出,监管机构可对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相比之下,《通知》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这无疑会对当前不少地方中小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带来冲击。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地方性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但近年来,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针对这一问题,监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在人民银行不久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也明确作为区域性商业银行不得跨区域展业的规定。
此外,《通知》提出信托公司也需参照执行。银保监会对此解释称,由于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其中部分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按照“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通知》此次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

3. 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哪些原则

一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

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金融创新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效率、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目的,不能脱离金融监管、脱离服务实体经济抽象地谈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中的网络支付应始终坚持为电子商务发展服务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P2P和众筹融资要坚持平台功能,不得变相搞资金池,不得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

二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

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一切金融创新,均应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有利于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有利于央行对流动性的调控,避免因某种金融业务创新导致金融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增加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也不能因此影响银行体系流动性转化,进而降低银行体系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能力。

三是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办各项业务,应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任何机构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承诺收益,误导消费者。开办任何业务,均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详细的制度安排。

四是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是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必然要求。在线上开展线下的金融业务,必须遵守线下现有的法律法规,必须遵守资本约束。不允许存在提前支取存款或提前终止服务而仍按原约定期限利率计息或收费标准收费等不合理的合同条款。任何竞争者均应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求,不得利用任何方式诋毁其他竞争方。

五是要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抓紧推进“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推动形成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规则,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大型机构在建立行业标准、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公众等方面,应起到排头兵和模范引领作用。

4. 开展互联网金融的银行都有哪些

平安 招行 。。。。。

5. 如何加强我国互联网银行的金融监管

互联网银行的金融监管的实施方针如下:

  1. 首先是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版制和权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协调;

  2. 其次是尽快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引导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

  3. 第三是注重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监管的一致性,防止监管套利,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4. 第四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法律约束;

  5. 第五是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

  6. 第六,加强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强化信息安全管理,确保消费者信息和资金安全;优化互联网金融的生态环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6. 有银行监管的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有哪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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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面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普惠家有哪些举措

你好,在普惠家投过几次。总的来说,还是可以的。16年就接入了恒丰银行存内管,算是进行银行存管较容早的一批了。其他监管要求的重要的资质,比如ICP经营许可证、等保三级证书等等都是行业里比较早就取得的,目前全国1800个左右的台子,这三个证齐全的都不到100个。说实话普惠家在合规方面做的还是很好的。其他的资质像风险信息共享台子、反欺诈台子对接等等都有接入。实际体验来看投资什么的不管效率还是可靠性都还可以,利息就是一般台子的水平吧,毕竟如果利息太高可能风险越大,可靠性会相应降低。

8. 银行监管为什么比互联网金融更严格

网上银行的产生和发展,推动了银行业务流程的再造,优化了经营过程,降低了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金融活动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状况为网络的发展提供了更有效的支持和更大的发展空间,但同时。银行业务的虚拟化,突破了传统银行业的经营模式、价值观念和管理,改变了现有银行业的竞争格局,形成了新的银行业组织形式。使银行机构的传统角色发生了进一步的变化,也使金融风险更具复杂性和蔓延性,对银行经营管理和外部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与挑战。

一是网上银行将改变传统银行的竞争格局。以往金融业的竞争主要体现在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网点数、从业人员数等方面,而在网络经济,无论金融机构规模的大小,在网络上都是平等的,大、中、小金融机构将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传统商业银行的分支行网络和雇员逐渐成为银行拓展业务的沉重负担,金融业的竞争将主要是金融产品的功能和金融服务的质量的竞争,许多金融机构将有机会在网络上利用其优秀的服务重建自己的地位,中小金融机构可凭借技术优势掌握商业先机,赢得传统金融时代难以得到的客户资源和竞争优势。

二是网上银行将改变传统银行业的经营模式。网络信息技术在银行业的应用,打破了传统银行业务的地域、时间限制,上,银行可以全天候地连续运行,可吸纳本地区、本国乃至国外客户,可以以接近于实时的速度收集、处理和应用大量的信息,使金融机构能在更广的地域和范围开发新的客户群,开辟新的利润来源。这样,银行的业务战略不能再局限于某一个市场,竞争对手不再限于某几家银行,任何一家银行,即使是很遥远的金融机构都可以成为潜在的竞争对手。与传统银行业相比,网上银行经营成本下降,利差大大降低。银行无法再靠资金规模、网点优势或其他垄断优势盈利,银行必须改变传统的定价策略。

三是网上银行增加了银行业风险管理的难度。信息技术的应用使得网,亡银行的风险具有了跨行业性和外牛性。跨行业性就是其风险超出了传统意义上金融风险的概念。风险不仅产生于市场价格的波动、经济增长的质量,而且产生于软硬件配置和技术设备的可靠程度,技术性风险成为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的重要特征。网上银行业务的外生性是技术性风险本身的主要特征。由于以上风险问题的存在,前几年,在一些国家,客户顾虑安全、服务质量等问题,接受网络金融服务的趋势并不明显。许多银行只把开发网上银行业务当作保留客户和提高银行形象的手段,并没有视为一个利润中心来对待。

四是网上银行的兴起,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仅从网上银行本身业务的内涵和属性看,网上银行已经具备了新的风险特征,改变了传统银行业务的提供方式和银行运作的存在形式,要求银行监管当局在监管内容、手段、方法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调整。首先是监管当局将不得不在评价银行机构业务风险的同时,更加注重对银行运行的技术性风险,也就是安全性的评估;其次,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产品进一步走向综合化,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交叉程度加深,分业管理的难度加大,监管的边界更加模糊;再次,大量交易由有形走向无形,纸质凭证逐渐被凭证取代,交易频率增加,交易量随之增加,传统的监管方式将难以对交易的风险、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评估。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因特网技术的应用,进一步打破了银行业务经营的地域界限和行业界限。一方面,跨地区、跨国境经营将变得更加便捷,任何一个地方的客户都可以选择在传统情况下无法选择的异地银行,任何一家银行都有可能给在传统条件下无法接触的客户提供银行服务;另一方面,非金融机构,如网络公司或商贸集团,完全可以借助自身的技术优势或业务与客户优势,为其客户提供银行服务。这将直接改变一个国家或地区金融体系结构的内容,对一些地区或小国家来说,存在着不需要拥有自己的金融体系的可能性,完全可以依靠选择大型国际性金融机构跨境提供服务。

此外,网上银行也为业混业经营提供了载体,促成了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新型合作方式,对分业经营模式和现有法规框架体系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冲击。这—切均增加了金融业和监管的难度。

对我国来说,网上银行的发展还面临以下挑战。首先,我国银行体系还不够完善,还有较多尚待解决。在传统银行的管理经验尚未充分积累的基础上发展网上银行,存在一定的风险。其次,我国缺乏网上银行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信用制度也不够完善,缺乏信用评估机构,人们的信用意识比较薄弱,支付方式仍然以现金为主。再次,我国缺乏保障网上银行和商务活动有效开展的法律框架体系,一些基础性法规如(电子商务法)尚未出台,电子凭证的有效性、数字签名的合法性问题尚未解决。最后,占我国银行业主体的中资银行的综合性管理人才和监管当局的电子银行监管人才非常缺乏,业务人员和监管人员对网上银行的认识并不充分,现有的业务经验和管理制度不能满足发展网上银行业务的需要。目前,大部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中资银行,普遍强调业务的发展,忽视了对网上银行业务安全性的评估和管理,这是中资银行发展网上银行的极大隐患。

银行监管当局发展和监管网上银行的对策

有挑战就意味着有机遇。发展网上银行,是对我国银行业传统的相对低效的经营管理方式进行再造、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整体竞争力、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良好机遇;发展网上银行,将有助于我国银行业加快国际化进程,向国际水平靠拢。

银行监管当局充分认识到网上银行发展对银行业的重要性,同时也认识到中国银行业体系存在的问题。考虑到网上银行是一个新事物,在未完全掌握网上银行发展的性之前,重要的是先发展起来,“摸着石头过河”,在发展中发现问题,在发展中解决问题。从实际情况出发,银行监管当局对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与监管,近年来主要采取了以下三个方面的策略。

(一)依据积极审慎的监管原则对网上银行实施市场准入监管

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监管当局对“鼠标+水泥”型的网上银行,即已经持有银行营业执照的传统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一般经过市场准入审核程序,只对纯虚拟银行进行市场准入审核。经过认真,我国银行监管当局将现有银行新开网上银行业务纳入市场准入体系。主要是考虑网上银行业务具有独特的风险内涵和表现形式,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市场准入监管,对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将有利于提高银行对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能力,促进网上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在具体审核过程中,监管当局遵循了积极审慎的审核原则。一方面,鼓励商业银行进行机制再造,发展网上银行业务;另一方面,对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能力进行严格审核,严格评估银行网上银行业务运作系统的安全性。

(二)加强网上银行发展与监管的研究和政策制定工作

依据积极审慎的原则,2001年6月,银行监管当局制定和发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条件和风险管理要求; 2002年4月又发布贯彻该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对商业银行经营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要求。2002年4月,银行监管当局组织成立了“网上银行发展与监管工作组”,以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专家的力量,为发展和监管网上银行研究和制定政策。目前,监管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网上银行安全性评估指引”,对商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在安全性方面提出更系统、更具体的要求;对网上银行业务的跨境银行业监管、网上银行业务的电子化凭证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同时,成立课题小组,充分借鉴国际最佳做法和利用现成的研究成果,研究和设计对网上银行的监管框架。

(三)强化对银行监管人员和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培训

人才缺乏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网上银行业务的一个主要制约因素,培养一批掌握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和的综合性专业人才是推进我国网上银行稳健发展的关键。针对银行监管人员普遍对网上银行认识不足的特点,银行监管当局没有急于对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进行现场检查,而是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系统的网上银行风险监管培训。同时,通过不同形式要求商业银行注重对业务人员的培训。为配合培训的需要,银行监管部门还组织人力编写了《网上银行风险监管原理与实务》和《金融干部网上银行知识读本》,充分借鉴国内外关于网上银行发展和监管的研究成果和有益经验,介绍网上银行的发展现状和趋势、风险特征和经营管理要求,介绍对网上银行的监管方法和监管工具,以普及网上银行以及电子商务知识,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和商业银行业务人员的风险管理能力。

当然,要实现对网上银行的有效监管,促进我国网上银行的稳健发展,以上三个方面的工作仅仅是基础性的。下一步,需要将对网上银行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纳入人民银行正规化监管计划和之中,并推进对网上银行业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制度化和系统化,进一步加快对网上银行的法规建设进程。

银行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要认识到网上银行是银行业发展历程的新事物,代表了银行业的发展方向,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和研究网上银行,了解网上银行的特性和规律性。通过发展网上银行改造我国银行业的现有运作方式,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竞争能力,推动我国银行业的稳健发展。

一、网络银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网络银行的发展如火如荼,但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尚缺乏相应的制度加以规范,由此产生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问题之一:如何对网络银行实施有效监管?

随着网络银行的普及,金融监管当局面临的棘手问题是如何改变监管方式,以适应形势的需要。例如设立网络银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如何保证在网上推出金融业务的机构有充分的信誉担保和服务实力,采纳何种市场准入与市场退出机制,如何在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之间作出选择,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有待解决。

网络银行能够突破时空限制,提供三A服务(Anytime任何时间、Anywhere任何地方、Anyway任何方式)。依托无边界的因特网*网络银行无须设立任何分支机构,就可将其触角伸向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在其获准注册的地区以外经营业务,世界各地的居民都是其潜在客户。然而公众并不知晓网络背后到底是个什么组织,不知晓其物理形态。

如果大家都可以在因特网上设立网页,而注册地又缺乏足够的监管制度,一旦该金融机构缺乏足够的资金实力或业务实力,便会引起保障存款人利益以及保密措施等各种监管问题,扩大金融风险。由于网络的普遍性与连动性,金融风险一旦现实地发生,还将波及到世界其他角落,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因此传统的监管方式必须改革。

现行银行业是一种实行许可证制度的特殊行业,尽管竞争十分激烈,但各种方式的管制无形中为银行业创造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垄断环境。然而到了以金融自由化、网络化、全球化为特征的网上金融时代,银行业生存的环境将大大改变。根据一项调查显示,传统银行的服务成本占其收入的60%左右,而网络银行的服务成本只占收入的15%—20%。由于网络金融降低了市场进入成本,削弱了现有商业银行所享有的竞争优势,扩大了竞争所能达到的广度和深度,这种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可能会吸引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高科技公司分享这片市场,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

事实上,国外有些机构已经有所行动。例如美国安全服务联邦信用协会等机构已开办了网络银行业务,微软公司也正积极发展网络银行业务,推出有关的软件和规格标准。银行业不仅要应对来自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而且被迫与通用资本(GECapital)、美国在线(A0L)、雅虎(Yahool)等展开竞争。

另外,网络银行能够融合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业务,减少各类金融机构针对相同客户的重复劳动,提供全能型的金融服务。由于网络银行从事的金融业务日益多样化、混业化,而当前多数国家提倡的又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制度,这一体制在网络时代也将受到严峻挑战。

问题之二:如何规范网络银行的业务运作程序?

传统金融业务通常只有银行和客户的参与,而网络银行则需要计算机、因特网等高科技产品的介入。银行与客户的面对面操作通过计算机演化为不受时空限制的人机无纸化操作,使得调整传统商业银行的规范不再适用,亟需制定新的规范来调整网络银行关系。

以电子支付(E1ectronic Fund Transfer,简称EFT)为例。无论是Intemet Banking还是Internet Bank,电子支付都是其主要的服务方式。金融电子化之后,大量的现金、票据交易被电子资金划拨所取代。有资料表明,美国80%以上的美元通过电子方式进行,每天约有2万亿美元通过联储电划系统万edwire以及清算所银行间支付系统CHIPs划拨。

虽然这种支付方式具有快捷、低价等优点,但由于电子划拨涉及多方当事人,经济责任较难划分确认,若无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保障,则可能带来某些始料未及的后果。1973年美国发生的埃弗拉案(Evra诉瑞士银行案)就是佐证。一笔2.7万美元的资金末及时划拨到位,却引起210万美元的损失,进而引发了一场银行是否应对间接损失承担责任的争论。由于类似的案件难以杜绝,电子资金划拨的无序状态令金融界和广大客户为之不安。

推而广之,网络银行的其他业务也处于缺乏规范制约的状态。网络的公开性势必威胁到其安全性,而安全机制的缺位将进一步扩大网络金融的风险。加之目前世界上各主要信息技术公司和软件开发商都分别推出各自不同的网络银行运行模式,它们分别基于不同的技术平台和环境,遵循不同的业务处理流程。如果不对之加以统一规范,放任自流,则会影响到金融秩序的稳定乃至社会经济的发展。
问题之三:如何应对日益猖撅的网络金融犯罪?

计算机犯罪是利用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作为犯罪工具、或将数据处理设备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而网络金融犯罪则是计算机犯罪在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随着金融业务的处理日益依赖于因特网,金融机密和财富也日益集中于因特网。为了金钱,不法分子可以铤而走险,利用网络的强大功能实施网络犯罪。近几年,网络金融犯罪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而预防和惩治网络金融犯罪的有效手段却未能出台。

网络金融犯罪之所以难以应对,是因为其具有下列特征:第一,犯罪主体智能化。犯罪主体往往受过网络方面的良好培训,不仅能避开网络安全系统的保护和稽查,而且还能消除作案痕迹。第二,犯罪方式抽象化。网络犯罪持续时间短,地理跨度大,而且犯罪行为是在虚拟化的网络空间进行的,也许惟一的记载就是一闪即逝的电子脉冲。第三,社会危害严重化。网络系统的任何故障、非法入侵和破坏、信息泄露等,都会给金融机构带来巨大损失,甚至造成金融业的瘫痪。

借助全球庞大的金融电子网,洗钱的丑行可以销声匿迹;编造、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若借助网络技术,则其传播面更广,影响后果更大;在金融业务网内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结果不单是危害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更可怕的是公众存款安全受到威胁。

就种类而言,利用电脑对网络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犯罪行为的种类繁多,主要有:截取传递过程中的资料,篡改或不法复制资料内容;未经授权使用电脑的相关设施,加载不实记录或信息进入网络银行系统;改变或破坏存储在网络银行的信息或档案;通过电脑打人网络银行客户的账户,窃取他人金钱。

例如,1997年德国汉堡的黑客在国家电视台表演如何使用控制器在无需提供身份识别号码的情况下,把钱从一个账户移到另一账户;又如,2000年3月法兰西银行的信用卡解密号码被黑客在网上公布,使得其3700万信用卡用户的经济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网络金融犯罪日益猖撅。据统计,金融领域的电脑犯罪占电脑犯罪总额的40%以上,居各行业之首。在我国,其比例更是高达60%以上。基于网络金融犯罪的特殊性及其多样性,各国都难以克服其相关立法的滞后性。尤其是我国,现有刑法制度只有四条有关网络电脑犯罪的法律条文,难以适应网络银行日益发展的需要。

同时,由于因特网不受时空限制,在电子空间传播的网络世界是模糊和不确定的,犯罪分子可以来自全球各个角落,因此在网络金融犯罪中还存在犯罪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有罪判决任何执行等问题。

二、发展网络银行应采取的对策

金融电子化是经济腾飞的保证。网络银行属于金融高科技产物,是银行业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尽管围绕网络银行尚存在不少问题,但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方法总是相伴而生的,只不过各种方法有待于我们去发掘而已。

网络银行的相关问题也是如此。在即将到来的国际信息商业社会,一个统一、协调、简明、宽松的法律框架,对消除网络发展中的法律障碍,规范网络金融的发展极其重要。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银行,我们的总方针是:根据网络银行发展状况,不断完善技术,适时修订法律,以确保网络银行高效安全运行,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信息化发展。

对策之一:加强金融监管电子化的步伐,采取电子中央银行的监管方式,对网络银行实施有效监管。

金融监管当局应运用先进的网络技术改革监管方式,建立一套完整的网络银行业务审批和监管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网上银行的最新发展及科技创新对国际银行业及其监管所造成的影响,对网上银行在国内的发展及前景作出冷静、客观的分析预测,在“保护竞争、促进效率”的前提下,就市场准入、通讯安全、控制权的法律责任、存款保险等保护措施和争端解决的适用程序等问题加以立法,确保监管制度能够配合银行业结构因科技发展而出现的转变。

就我国而言,我们应结合国情,借鉴国外发展经验,成立专门机构对网络银行的设立、管理、具体业务功能的实现及硬件和软件系统的应用等进行研究,为网络银行的发展提供技术服务、支持和指导,并利用网络等先进技术进行非现场监管。

至于银证分离和银证合一的选择问题,已有不少国家开始修订他们的金融法,以便为实施银证合一扫除法律障碍。典型的如1999年11月美国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案废除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1ass—Steagall Act),允许银行、保险、证券三者跨界经营,在银行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我国银行业尚不成熟,在必要的法律规范建立前,如允许非银行机构进入网络银行市场,可能会对金融秩序的稳定带来冲击,容易形成不利局面,影响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整体进程。因此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还将持续一段时间。但随着网络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监管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也应扩大网络银行的业务范围,适当放松或解除银行兼营证券、保险业务的限制,逐步实现银行的全能化。

对策之二:制定网络银行业务运作的统一规范。

各国应当尽快建立或完善各类有关网络银行和在线支付的法律法规。必须根据网络银行的实际情况,建立安全认证机制,统一技术标准,制定或修改适用于网络银行操作运行的法律规范。

安全认证机制如有关安全技术(保密性、真空性、数据完整性、进网控制等)、安全服务设施(公共码认证机构)等的规定。目前,由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科技司牵头,联合工行、农行、建行、交行、光大银行等11家商业银行共建金融权威认证中心(CA)已进入实施阶段,在线支付的标准性、安全性将更有保障。

技术标准如有关电子支付、高速网络技术和数码资料交换等的标准。这些标准应可靠、统一、易用、相互兼容、并能随技术进步而改进。

网络银行业务运行的法律规范,包括对网络银行服务工具、网络银行服务方式等的法律规范。例如电子货币的发行、电子票据的产生、电子货币和电子票据的流通、电子货币和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支付网络的建立、网络银行服务的体制和基本模式、网络银行服务结果的法律效力等,都需要确立统一的规范,以便明确网络银行业务操作规则及风险责任的划分确认。

仍以电子支付为例。国外对此已作出反应,纷纷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则。小额电子资金划拨(POS、ATM、Homebanking、ACH等)的法律规则,例如美国联邦《1978年电子资金划拨法》及联邦储备系统颁布的实施条例。大额电子资金划拨(Fedwire、CHIPS、SWIPT、CNAPS等)的法律规则,例如联储J条例、CHIPS规则、SWIFT规则、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中的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或条例,明确了电子资金划拨中的当事人、适用范围、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

我国目前尚缺乏全国性的有关电子资金划拨的专门立法。199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确立的是以纸票据为基础的结算支付制度,没有针对电子资金划拨进行立法,而不少银行各自推出的章程却含有许多维护银行自身利益、削弱消费者地位的条款。

为了保障电子资金划拨的安全正常运行,我们应当借鉴美国《1978年电子资金划拨法》和《统一商法典》第4A篇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等的规定,适时地制定新的支付体系和制度,以便明确电子资金划拨或使用电子货币实现在线支付时的风险责任负担。

对策之三:加强安全防范,健全法律法规,开展国际合作,共同打击网络金融犯罪。

应当明确,打击网络金融犯罪仅靠立法尚不够,完善技术,使得不法之徒的犯罪成本提高是首选途径。我们应当不断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来确保网络银行的信息流通和操作安全,如防火墙、乱码和加密技术等,及时准确地在客户和银行之间传递正确的信息,同时防止非授权用户(如黑客)对网络银行所存储的信息进行非法访问和干扰,营造一个可以信赖的网络金融环境。

同时,我们应当制定有关法律,完善相关条文,从而确保网络安全,惩治网络犯罪。1997年8月德国的《联邦多元媒体法》,第一次对因特网进行立法管理。我国法律法规对网络安全与网络犯罪也有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公安部关于对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份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管理使用作出了规定,有关金融从业人员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操作并完善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感。

我们还应扩大现行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将以网络为传播媒介的各种行为包括在内:针对网络特殊性,尽快进行与网络管理相关的单行立法,以便及时准确地界定各种以网络为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实施网络银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进行严惩,从而加大打击力度,促进网络银行的发展。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有刑法制定的四条有关网络计算机犯罪的条文难以适应网络银行日益发展的需要,应当通过实践和比较,借鉴发达国家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经验,不断补充我国刑法关于网络金融犯罪的种类或制定我国单独的惩罚网络金融犯罪的法规条例。

由于因特网不受时空限制,犯罪分子可以来自不同国家乃至全球各个角落,因此我国还应加强与世界刑警组织以及其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联系和磋商,共同制定打击网络银行犯罪和确定网络银行风险责任的国际条款,开展国际合作,以确保网络银行的顺利发展。

看字面很枯燥吧 下载语丸打给我吧~

9. 互联网监管风险与商业银行监管风险有什么区别

浅析我国网络银行的监管

网上银行的产生和发展,推动了银行业务流程的再造,优化了经营过程,降低了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金融活动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状况为网络的发展提供了更有效的支持和更大的发展空间,但同时。银行业务的虚拟化,突破了传统银行业的经营模式、价值观念和管理,改变了现有银行业的竞争格局,形成了新的银行业组织形式。使银行机构的传统角色发生了进一步的变化,也使金融风险更具复杂性和蔓延性,对银行经营管理和外部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与挑战。

一是网上银行将改变传统银行的竞争格局。以往金融业的竞争主要体现在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网点数、从业人员数等方面,而在网络经济,无论金融机构规模的大小,在网络上都是平等的,大、中、小金融机构将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传统商业银行的分支行网络和雇员逐渐成为银行拓展业务的沉重负担,金融业的竞争将主要是金融产品的功能和金融服务的质量的竞争,许多金融机构将有机会在网络上利用其优秀的服务重建自己的地位,中小金融机构可凭借技术优势掌握商业先机,赢得传统金融时代难以得到的客户资源和竞争优势。

二是网上银行将改变传统银行业的经营模式。网络信息技术在银行业的应用,打破了传统银行业务的地域、时间限制,上,银行可以全天候地连续运行,可吸纳本地区、本国乃至国外客户,可以以接近于实时的速度收集、处理和应用大量的信息,使金融机构能在更广的地域和范围开发新的客户群,开辟新的利润来源。这样,银行的业务战略不能再局限于某一个市场,竞争对手不再限于某几家银行,任何一家银行,即使是很遥远的金融机构都可以成为潜在的竞争对手。与传统银行业相比,网上银行经营成本下降,利差大大降低。银行无法再靠资金规模、网点优势或其他垄断优势盈利,银行必须改变传统的定价策略。

三是网上银行增加了银行业风险管理的难度。信息技术的应用使得网,亡银行的风险具有了跨行业性和外牛性。跨行业性就是其风险超出了传统意义上金融风险的概念。风险不仅产生于市场价格的波动、经济增长的质量,而且产生于软硬件配置和技术设备的可靠程度,技术性风险成为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的重要特征。网上银行业务的外生性是技术性风险本身的主要特征。由于以上风险问题的存在,前几年,在一些国家,客户顾虑安全、服务质量等问题,接受网络金融服务的趋势并不明显。许多银行只把开发网上银行业务当作保留客户和提高银行形象的手段,并没有视为一个利润中心来对待。

四是网上银行的兴起,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仅从网上银行本身业务的内涵和属性看,网上银行已经具备了新的风险特征,改变了传统银行业务的提供方式和银行运作的存在形式,要求银行监管当局在监管内容、手段、方法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调整。首先是监管当局将不得不在评价银行机构业务风险的同时,更加注重对银行运行的技术性风险,也就是安全性的评估;其次,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产品进一步走向综合化,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交叉程度加深,分业管理的难度加大,监管的边界更加模糊;再次,大量交易由有形走向无形,纸质凭证逐渐被凭证取代,交易频率增加,交易量随之增加,传统的监管方式将难以对交易的风险、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评估。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因特网技术的应用,进一步打破了银行业务经营的地域界限和行业界限。一方面,跨地区、跨国境经营将变得更加便捷,任何一个地方的客户都可以选择在传统情况下无法选择的异地银行,任何一家银行都有可能给在传统条件下无法接触的客户提供银行服务;另一方面,非金融机构,如网络公司或商贸集团,完全可以借助自身的技术优势或业务与客户优势,为其客户提供银行服务。这将直接改变一个国家或地区金融体系结构的内容,对一些地区或小国家来说,存在着不需要拥有自己的金融体系的可能性,完全可以依靠选择大型国际性金融机构跨境提供服务。

此外,网上银行也为业混业经营提供了载体,促成了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新型合作方式,对分业经营模式和现有法规框架体系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冲击。这—切均增加了金融业和监管的难度。

对我国来说,网上银行的发展还面临以下挑战。首先,我国银行体系还不够完善,还有较多尚待解决。在传统银行的管理经验尚未充分积累的基础上发展网上银行,存在一定的风险。其次,我国缺乏网上银行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信用制度也不够完善,缺乏信用评估机构,人们的信用意识比较薄弱,支付方式仍然以现金为主。再次,我国缺乏保障网上银行和商务活动有效开展的法律框架体系,一些基础性法规如(电子商务法)尚未出台,电子凭证的有效性、数字签名的合法性问题尚未解决。最后,占我国银行业主体的中资银行的综合性管理人才和监管当局的电子银行监管人才非常缺乏,业务人员和监管人员对网上银行的认识并不充分,现有的业务经验和管理制度不能满足发展网上银行业务的需要。目前,大部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中资银行,普遍强调业务的发展,忽视了对网上银行业务安全性的评估和管理,这是中资银行发展网上银行的极大隐患。

银行监管当局发展和监管网上银行的对策

有挑战就意味着有机遇。发展网上银行,是对我国银行业传统的相对低效的经营管理方式进行再造、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整体竞争力、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良好机遇;发展网上银行,将有助于我国银行业加快国际化进程,向国际水平靠拢。

银行监管当局充分认识到网上银行发展对银行业的重要性,同时也认识到中国银行业体系存在的问题。考虑到网上银行是一个新事物,在未完全掌握网上银行发展的性之前,重要的是先发展起来,“摸着石头过河”,在发展中发现问题,在发展中解决问题。从实际情况出发,银行监管当局对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与监管,近年来主要采取了以下三个方面的策略。

(一)依据积极审慎的监管原则对网上银行实施市场准入监管

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监管当局对“鼠标+水泥”型的网上银行,即已经持有银行营业执照的传统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一般经过市场准入审核程序,只对纯虚拟银行进行市场准入审核。经过认真,我国银行监管当局将现有银行新开网上银行业务纳入市场准入体系。主要是考虑网上银行业务具有独特的风险内涵和表现形式,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市场准入监管,对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将有利于提高银行对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能力,促进网上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在具体审核过程中,监管当局遵循了积极审慎的审核原则。一方面,鼓励商业银行进行机制再造,发展网上银行业务;另一方面,对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能力进行严格审核,严格评估银行网上银行业务运作系统的安全性。

(二)加强网上银行发展与监管的研究和政策制定工作

依据积极审慎的原则,2001年6月,银行监管当局制定和发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条件和风险管理要求; 2002年4月又发布贯彻该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对商业银行经营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要求。2002年4月,银行监管当局组织成立了“网上银行发展与监管工作组”,以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专家的力量,为发展和监管网上银行研究和制定政策。目前,监管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网上银行安全性评估指引”,对商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在安全性方面提出更系统、更具体的要求;对网上银行业务的跨境银行业监管、网上银行业务的电子化凭证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同时,成立课题小组,充分借鉴国际最佳做法和利用现成的研究成果,研究和设计对网上银行的监管框架。

(三)强化对银行监管人员和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培训

人才缺乏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网上银行业务的一个主要制约因素,培养一批掌握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和的综合性专业人才是推进我国网上银行稳健发展的关键。针对银行监管人员普遍对网上银行认识不足的特点,银行监管当局没有急于对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进行现场检查,而是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系统的网上银行风险监管培训。同时,通过不同形式要求商业银行注重对业务人员的培训。为配合培训的需要,银行监管部门还组织人力编写了《网上银行风险监管原理与实务》和《金融干部网上银行知识读本》,充分借鉴国内外关于网上银行发展和监管的研究成果和有益经验,介绍网上银行的发展现状和趋势、风险特征和经营管理要求,介绍对网上银行的监管方法和监管工具,以普及网上银行以及电子商务知识,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和商业银行业务人员的风险管理能力。

当然,要实现对网上银行的有效监管,促进我国网上银行的稳健发展,以上三个方面的工作仅仅是基础性的。下一步,需要将对网上银行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纳入人民银行正规化监管计划和之中,并推进对网上银行业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制度化和系统化,进一步加快对网上银行的法规建设进程。

银行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要认识到网上银行是银行业发展历程的新事物,代表了银行业的发展方向,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和研究网上银行,了解网上银行的特性和规律性。通过发展网上银行改造我国银行业的现有运作方式,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竞争能力,推动我国银行业的稳健发展。

一、网络银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网络银行的发展如火如荼,但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尚缺乏相应的制度加以规范,由此产生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问题之一:如何对网络银行实施有效监管?

随着网络银行的普及,金融监管当局面临的棘手问题是如何改变监管方式,以适应形势的需要。例如设立网络银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如何保证在网上推出金融业务的机构有充分的信誉担保和服务实力,采纳何种市场准入与市场退出机制,如何在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之间作出选择,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有待解决。

网络银行能够突破时空限制,提供三A服务(Anytime任何时间、Anywhere任何地方、Anyway任何方式)。依托无边界的因特网*网络银行无须设立任何分支机构,就可将其触角伸向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在其获准注册的地区以外经营业务,世界各地的居民都是其潜在客户。然而公众并不知晓网络背后到底是个什么组织,不知晓其物理形态。

如果大家都可以在因特网上设立网页,而注册地又缺乏足够的监管制度,一旦该金融机构缺乏足够的资金实力或业务实力,便会引起保障存款人利益以及保密措施等各种监管问题,扩大金融风险。由于网络的普遍性与连动性,金融风险一旦现实地发生,还将波及到世界其他角落,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因此传统的监管方式必须改革。

现行银行业是一种实行许可证制度的特殊行业,尽管竞争十分激烈,但各种方式的管制无形中为银行业创造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垄断环境。然而到了以金融自由化、网络化、全球化为特征的网上金融时代,银行业生存的环境将大大改变。根据一项调查显示,传统银行的服务成本占其收入的60%左右,而网络银行的服务成本只占收入的15%—20%。由于网络金融降低了市场进入成本,削弱了现有商业银行所享有的竞争优势,扩大了竞争所能达到的广度和深度,这种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可能会吸引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高科技公司分享这片市场,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

事实上,国外有些机构已经有所行动。例如美国安全服务联邦信用协会等机构已开办了网络银行业务,微软公司也正积极发展网络银行业务,推出有关的软件和规格标准。银行业不仅要应对来自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而且被迫与通用资本(GECapital)、美国在线(A0L)、雅虎(Yahool)等展开竞争。

另外,网络银行能够融合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业务,减少各类金融机构针对相同客户的重复劳动,提供全能型的金融服务。由于网络银行从事的金融业务日益多样化、混业化,而当前多数国家提倡的又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制度,这一体制在网络时代也将受到严峻挑战。

问题之二:如何规范网络银行的业务运作程序?

传统金融业务通常只有银行和客户的参与,而网络银行则需要计算机、因特网等高科技产品的介入。银行与客户的面对面操作通过计算机演化为不受时空限制的人机无纸化操作,使得调整传统商业银行的规范不再适用,亟需制定新的规范来调整网络银行关系。

以电子支付(E1ectronic Fund Transfer,简称EFT)为例。无论是Intemet Banking还是Internet Bank,电子支付都是其主要的服务方式。金融电子化之后,大量的现金、票据交易被电子资金划拨所取代。有资料表明,美国80%以上的美元通过电子方式进行,每天约有2万亿美元通过联储电划系统万edwire以及清算所银行间支付系统CHIPs划拨。

虽然这种支付方式具有快捷、低价等优点,但由于电子划拨涉及多方当事人,经济责任较难划分确认,若无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保障,则可能带来某些始料未及的后果。1973年美国发生的埃弗拉案(Evra诉瑞士银行案)就是佐证。一笔2.7万美元的资金末及时划拨到位,却引起210万美元的损失,进而引发了一场银行是否应对间接损失承担责任的争论。由于类似的案件难以杜绝,电子资金划拨的无序状态令金融界和广大客户为之不安。

推而广之,网络银行的其他业务也处于缺乏规范制约的状态。网络的公开性势必威胁到其安全性,而安全机制的缺位将进一步扩大网络金融的风险。加之目前世界上各主要信息技术公司和软件开发商都分别推出各自不同的网络银行运行模式,它们分别基于不同的技术平台和环境,遵循不同的业务处理流程。如果不对之加以统一规范,放任自流,则会影响到金融秩序的稳定乃至社会经济的发展。
问题之三:如何应对日益猖撅的网络金融犯罪?

计算机犯罪是利用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作为犯罪工具、或将数据处理设备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而网络金融犯罪则是计算机犯罪在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随着金融业务的处理日益依赖于因特网,金融机密和财富也日益集中于因特网。为了金钱,不法分子可以铤而走险,利用网络的强大功能实施网络犯罪。近几年,网络金融犯罪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而预防和惩治网络金融犯罪的有效手段却未能出台。

网络金融犯罪之所以难以应对,是因为其具有下列特征:第一,犯罪主体智能化。犯罪主体往往受过网络方面的良好培训,不仅能避开网络安全系统的保护和稽查,而且还能消除作案痕迹。第二,犯罪方式抽象化。网络犯罪持续时间短,地理跨度大,而且犯罪行为是在虚拟化的网络空间进行的,也许惟一的记载就是一闪即逝的电子脉冲。第三,社会危害严重化。网络系统的任何故障、非法入侵和破坏、信息泄露等,都会给金融机构带来巨大损失,甚至造成金融业的瘫痪。

借助全球庞大的金融电子网,洗钱的丑行可以销声匿迹;编造、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若借助网络技术,则其传播面更广,影响后果更大;在金融业务网内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结果不单是危害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更可怕的是公众存款安全受到威胁。

就种类而言,利用电脑对网络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犯罪行为的种类繁多,主要有:截取传递过程中的资料,篡改或不法复制资料内容;未经授权使用电脑的相关设施,加载不实记录或信息进入网络银行系统;改变或破坏存储在网络银行的信息或档案;通过电脑打人网络银行客户的账户,窃取他人金钱。

例如,1997年德国汉堡的黑客在国家电视台表演如何使用控制器在无需提供身份识别号码的情况下,把钱从一个账户移到另一账户;又如,2000年3月法兰西银行的信用卡解密号码被黑客在网上公布,使得其3700万信用卡用户的经济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网络金融犯罪日益猖撅。据统计,金融领域的电脑犯罪占电脑犯罪总额的40%以上,居各行业之首。在我国,其比例更是高达60%以上。基于网络金融犯罪的特殊性及其多样性,各国都难以克服其相关立法的滞后性。尤其是我国,现有刑法制度只有四条有关网络电脑犯罪的法律条文,难以适应网络银行日益发展的需要。

同时,由于因特网不受时空限制,在电子空间传播的网络世界是模糊和不确定的,犯罪分子可以来自全球各个角落,因此在网络金融犯罪中还存在犯罪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有罪判决任何执行等问题。

二、发展网络银行应采取的对策

金融电子化是经济腾飞的保证。网络银行属于金融高科技产物,是银行业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尽管围绕网络银行尚存在不少问题,但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方法总是相伴而生的,只不过各种方法有待于我们去发掘而已。

网络银行的相关问题也是如此。在即将到来的国际信息商业社会,一个统一、协调、简明、宽松的法律框架,对消除网络发展中的法律障碍,规范网络金融的发展极其重要。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银行,我们的总方针是:根据网络银行发展状况,不断完善技术,适时修订法律,以确保网络银行高效安全运行,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信息化发展。

对策之一:加强金融监管电子化的步伐,采取电子中央银行的监管方式,对网络银行实施有效监管。

金融监管当局应运用先进的网络技术改革监管方式,建立一套完整的网络银行业务审批和监管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网上银行的最新发展及科技创新对国际银行业及其监管所造成的影响,对网上银行在国内的发展及前景作出冷静、客观的分析预测,在“保护竞争、促进效率”的前提下,就市场准入、通讯安全、控制权的法律责任、存款保险等保护措施和争端解决的适用程序等问题加以立法,确保监管制度能够配合银行业结构因科技发展而出现的转变。

就我国而言,我们应结合国情,借鉴国外发展经验,成立专门机构对网络银行的设立、管理、具体业务功能的实现及硬件和软件系统的应用等进行研究,为网络银行的发展提供技术服务、支持和指导,并利用网络等先进技术进行非现场监管。

至于银证分离和银证合一的选择问题,已有不少国家开始修订他们的金融法,以便为实施银证合一扫除法律障碍。典型的如1999年11月美国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案废除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1ass—Steagall Act),允许银行、保险、证券三者跨界经营,在银行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我国银行业尚不成熟,在必要的法律规范建立前,如允许非银行机构进入网络银行市场,可能会对金融秩序的稳定带来冲击,容易形成不利局面,影响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整体进程。因此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还将持续一段时间。但随着网络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监管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也应扩大网络银行的业务范围,适当放松或解除银行兼营证券、保险业务的限制,逐步实现银行的全能化。

对策之二:制定网络银行业务运作的统一规范。

各国应当尽快建立或完善各类有关网络银行和在线支付的法律法规。必须根据网络银行的实际情况,建立安全认证机制,统一技术标准,制定或修改适用于网络银行操作运行的法律规范。

安全认证机制如有关安全技术(保密性、真空性、数据完整性、进网控制等)、安全服务设施(公共码认证机构)等的规定。目前,由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科技司牵头,联合工行、农行、建行、交行、光大银行等11家商业银行共建金融权威认证中心(CA)已进入实施阶段,在线支付的标准性、安全性将更有保障。

技术标准如有关电子支付、高速网络技术和数码资料交换等的标准。这些标准应可靠、统一、易用、相互兼容、并能随技术进步而改进。

网络银行业务运行的法律规范,包括对网络银行服务工具、网络银行服务方式等的法律规范。例如电子货币的发行、电子票据的产生、电子货币和电子票据的流通、电子货币和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支付网络的建立、网络银行服务的体制和基本模式、网络银行服务结果的法律效力等,都需要确立统一的规范,以便明确网络银行业务操作规则及风险责任的划分确认。

仍以电子支付为例。国外对此已作出反应,纷纷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则。小额电子资金划拨(POS、ATM、Homebanking、ACH等)的法律规则,例如美国联邦《1978年电子资金划拨法》及联邦储备系统颁布的实施条例。大额电子资金划拨(Fedwire、CHIPS、SWIPT、CNAPS等)的法律规则,例如联储J条例、CHIPS规则、SWIFT规则、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中的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或条例,明确了电子资金划拨中的当事人、适用范围、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

我国目前尚缺乏全国性的有关电子资金划拨的专门立法。199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确立的是以纸票据为基础的结算支付制度,没有针对电子资金划拨进行立法,而不少银行各自推出的章程却含有许多维护银行自身利益、削弱消费者地位的条款。

为了保障电子资金划拨的安全正常运行,我们应当借鉴美国《1978年电子资金划拨法》和《统一商法典》第4A篇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等的规定,适时地制定新的支付体系和制度,以便明确电子资金划拨或使用电子货币实现在线支付时的风险责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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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明确,打击网络金融犯罪仅靠立法尚不够,完善技术,使得不法之徒的犯罪成本提高是首选途径。我们应当不断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来确保网络银行的信息流通和操作安全,如防火墙、乱码和加密技术等,及时准确地在客户和银行之间传递正确的信息,同时防止非授权用户(如黑客)对网络银行所存储的信息进行非法访问和干扰,营造一个可以信赖的网络金融环境。

同时,我们应当制定有关法律,完善相关条文,从而确保网络安全,惩治网络犯罪。1997年8月德国的《联邦多元媒体法》,第一次对因特网进行立法管理。我国法律法规对网络安全与网络犯罪也有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公安部关于对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份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管理使用作出了规定,有关金融从业人员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操作并完善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感。

我们还应扩大现行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将以网络为传播媒介的各种行为包括在内:针对网络特殊性,尽快进行与网络管理相关的单行立法,以便及时准确地界定各种以网络为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实施网络银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进行严惩,从而加大打击力度,促进网络银行的发展。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有刑法制定的四条有关网络计算机犯罪的条文难以适应网络银行日益发展的需要,应当通过实践和比较,借鉴发达国家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经验,不断补充我国刑法关于网络金融犯罪的种类或制定我国单独的惩罚网络金融犯罪的法规条例。

由于因特网不受时空限制,犯罪分子可以来自不同国家乃至全球各个角落,因此我国还应加强与世界刑警组织以及其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联系和磋商,共同制定打击网络银行犯罪和确定网络银行风险责任的国际条款,开展国际合作,以确保网络银行的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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