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监会2015年3号令修改了哪些
第一条 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专、条件、程序和期限,保属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详情请搜索《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 青海省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问题(青海实际)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同时,也部署了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农村信用社迎来最佳发展机遇。但是由于历史包袱沉重、歧视性政策制约等因素,青海省农信社无法轻装上阵,在响应国家方针、发挥支农作用时深感有心无力。 --农信社包袱沉重由来已久 据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王延玲介绍,由于政策性、历史性及经营性等因素,青海省农信社产生了大量不良资产和亏损挂账,包袱沉重,由来已久。 王延玲表示,农信社分别由农行、人行和银监局各自管理过一段时间,由于缺乏管理上的延续性,难免会产生一些烂摊子。1996年底,农信社与农行脱钩前期,农业银行通过种种方式转嫁给信用社一部分不良资产,债权复杂,化解难度较大。1999年左右,根据人民银行批复,青海省海西州、西宁市大通县及海东地区5县(循化县除外)城市信用社均归并入当地农村信用社,同时也并入大量不良资产,且大多为关停并转及破产的中小企业贷款,形成大量资金损失。2001年,人民银行又将格尔木8家经营困难的城市信用社改挂农信社牌,到2005年由于遭受挤兑而撤出市场,也带来大量负担。 在为当地政府的项目配套资金时产生大批不良贷款。例如,平安县农信社资料显示,2002年,平安县政府实施“西繁东育”项目及菜篮子工程,信用社向平安县沙沟乡沙沟村、古城乡新庄尔村发放贷款1000万元,由于政府的承诺没有到位,导致羊圈建成后项目失败,现有900万元贷款及利息无法收回。 王延玲表示,许多发达省份的农信社由于得到当地政府的有力支持,发展相当迅速,甚至可以与四大国有银行争夺市场份额,但是位于西部穷省的青海省农信社,得到的财政支持就十分有限,使得他们经营困难,面对当前巨大的市场需求却无力拓展。 尽管从2005年到2008年10月底,青海省农信社发展良好,资产总额由52亿元增加到147亿元,存款余额由25亿元增加到77亿元,贷款余额由29亿元增加到76亿元,连续三年实现盈利,累计实现经营利润2.4亿元。靠自身盈利消化,农信社拨备由不足千万增加到3.5亿元,消化历年亏损挂账1.17亿元,核销呆账2500万元。但是由于历史包袱沉重,且化解难度大。青海省农信社仍有7000多万元历年亏损挂账,不良贷款13亿元,占比高达16.7%,大部分联社拨备率仍在50%以下,不良非信贷资产3亿-5亿元,省内市场分额仅占6%。平安县农信社理事长孟健无可奈何地说,“我们需要几代人的努力才能消化历史包袱”。 难以消化的不良贷款和历史亏损挂账导致目前青海省农信社存在很大的经营风险,风险抵补能力明显不足。另外,农信社只能不断用利润消化历史包袱,也直接影响到下一步增资扩股和股份制改造。 --对国家政策把握不清成当前青海农信社经营困难主因 2005年,人民银行对全国农信社实行票据贴现政策,帮助农信社化解历史包袱,以2002年的不良贷款和资不抵债额为基准,由人民银行票据置换50%。 青海省银监局局长安宁介绍,当年由于青海各县(市)农信社分别采取隐瞒不良贷款、虚盈实亏、少提拨备、增加存款化股金等违规方式,造成2002年末改革基期数据严重失真,仅获得约2.13亿的央行票据贴现额度,为全国最少的省份,远低于真实水平。而最多省份获取额度高达数百亿。 王延玲表示,当年至少少报8亿元。错过人民银行本轮政策,直接导致农信社十几年来的大量历史包袱只能背在自己肩上,成为当前青海农信社经营困难的主要原因。 他分析2002年数据有误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农信社对中央政策把握不清,怕影响考核业绩,采取了尽量少报、隐瞒等方式;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农信社分别由农行、人行和银监局各自管理过一段时间,人员复杂,整体素质不高,管理上漏洞较多,制度不健全,所以出现了上报数据不真实的情况。 平安县农信社理事长孟健表示,2002年,平安县农信社的真实不良贷款约2700万元,不良贷款占比约36.2%,但当时仅上报不良贷款仅1900万元,不良占比24.1%。少报一方面造成了票据贴现额度少了约450万元;另一方面,要进行票据兑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资本充足率达到4%、不良贷款较2002年降低50%等,但是由于2002年的数据不真实,实际不良贷款率远高于24.1%的上报水平,要实现兑付必须把不良款占比从36.2%降到12%,十分困难。如今,平安县农信社已经陷入没有票据贴现,指标难以降低,指标难以降低则无法兑付票据的死循环。 目前,青海农信社的兑付率也仅为47.28%,仍有多家信用社像平安县农信社一样无法实现兑付。 --歧视性政策限制青海省农信社自我发展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中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为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取消不合理的限制性政策和规定,扩大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来源,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以来,各地、各部门陆续取消了一些歧视性政策规定,目的是为农村信用社创造一个较好的外部环境,扶持农村信用社尽快化解包袱,加快发展。 但是在不少行业和部门还有很多歧视性政策仍然存在,比如:住房公积金、财政预算资金、项目资金、社保基金等资金不允许在信用社开户结算,不能开展国债、基金发售等理财业务,在社保全面进入农村的同时,农信社在养老金、医保业务上却有限制,这都制约了农信社的发展。 孟健介绍,现在国家鼓励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但是农信社却不能开展理财业务,去年股市红火的时候,农信社曾出现过大量存款流失,转存入国有四大银行购买基金的情况,到今年,虽然股市低迷,但是那些流失的存款也没有回流。这些歧视性政策,使得青海许多地区出现了存款外流的抽血型金融市场。存款大部分流入了四大国有银行及邮政储蓄统筹使用,却很少投放本地。而农信社得不到足够的存款来源,也无法全力发挥对本地的支农作用。资金外流对于本就需要资金发展的相对落后地区极为不利。 孟健介绍,以青海省海东地区为例,今年1-9月,所有金融机构共增加存款16亿,增加贷款4亿,而农信社存款仅增加1.2亿,贷款则增加了2.6亿,占贷款增加总额的65%。目前平安县农信社主要依靠1.7亿的人民银行再贷款来发放贷款,这无疑增加了资金成本,影响了效益。 另外,农信社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市场准入条件对于青海这些落后省份过高。产权制度改革中,银行业监管部门的市场准入条件全国一刀切,没有切实考虑到青海藏区信用社工作的实际。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8年主席3号令)的有关新要求和新规定,青海省农信社面临注册资本金要求过高、不良贷款控制比例过高、投资股比例过高三道门槛,限制了目前发展较好的县市进一步发展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青海农信社亟需加大扶持力度 经济决定金融,青海省经济发展客观上制约着信用社的快速发展。区域经济的不发达、不平衡,造成了青海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不发达和不平衡。由于自然条件严酷、区域经济基础薄弱等因素的制约,青海农村信用社与省内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发展速度缓慢、经营规模小、整体发展能力不足。在这种情形下,要真正实现“丢掉包袱、轻装上阵”,仅靠农村信用社自身能力,几无可能,还需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帮助,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力度,实施优惠政策,为农村信用社创造较好的外部环境。 第一,建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青海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和历年亏损挂账,给予全额或部分拨补。特别是2002年末因未真实客观反映的8亿涉农不良贷款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第二,鉴于青海为除西藏之外的最大藏区,建议参照西藏的政策,对青海藏区给予特殊扶持,如提供长期的或无息支农再贷款等。 第三,针对青海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对青海省信用社特别是藏区信用社的改革上实施分类监管指导。在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机构时,充分考虑青海省农村信用社工作实际,给予特殊扶持。 第四,探索建立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青海农牧业产业是弱势产业、风险较大,而以支持三农为己任的农村信用社更是金融系统的弱势群体,由于缺乏政策性和商业性风险补偿渠道,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全部由农信社承担。 第五,建议国家对信用社因承担政策性支农任务造成的亏损适当予以拨补。农村信用社作为服务农民的主力军,在很大程度上承担着政策性支农任务,政策性支农信贷风险大收益小的特点,决定了导致亏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对因此造成的亏损予以适当补偿非常必要。 --青海农信社自身仍需苦练内功 加快发展、优化增量是解决历史包袱和其它困难的根本途径,要真正实现发展青海农信社还要苦练内功。 首先,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只有不断创新体制才能实现持续发展。青海省农信社下一步应在现有以县市为单位的统一法人联社的基础上,逐步组建更高层次的统一法人社或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最终全省向股份制银行机构转变。 第二,农村信用社所面临的客户多具弱势群体特征,分散、小规模、信息不对称、抵押不充足成为这类客户的金融需求特色,农业生产的市场风险和农户的道德风险控制难度大。为此,应大力推广青海一些地区正在积极开展的“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工作,从健全农村诚信教育体系、信用信息征集体系、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激励约束机制、信用担保体系等方面出发,创建农村信用体系;可以通过当地政府或农村专业合作社等组建农村配套担保机构,建立涉农贷款担保机制,分散经营风险;同时,深挖各类“信用共同体贷款模式”,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信用共同体,为其各成员获得信贷支持建立有效的联保机制和风险分散机制。 第三,规范化建设是农信社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这就需要建立起并落实好各项业务和管理流程,将农村信用社打造成流程银行;积极引进现代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变被动防范风险为主动管理风险,不仅把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组织责任,还要成为一种企业文化和日常行为。 第四,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把握政策导向,协助政府进行项目风险分析和控制,对政府项目不盲目配套资金。一些政府项目在开始时推动力度大,后期跟踪服务则不到位,农户在生产中遇到难题无处解决,影响到效益的实现,农户将责任归咎于政府,对农信社信贷资金的按时偿还产生一定的影响。 第五,优化员工队伍配置,使之能适应流程管理之岗位素质要求;构建人才高地,解决专业人员和优秀管理人员匮乏的问题;落实岗位责权,以明确风险管理责任和绩效挂钩办法;严格流程监督,落实有效奖惩;建立人员退出机制,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制,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3. 银监会(2008)3号令附录(目录)
2008年第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3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7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席??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9ǘ┰谂┐逍庞煤献魃缂捌淞仙缁∩弦孕律韬喜⒎绞椒⑵鹕枇ⅲ弧。ㄈ┳⒉嶙时疚到勺时荆畹拖薅钗担埃埃巴蛟嗣癖遥弧。ㄋ模┯蟹先沃白矢裉跫亩隆⒏呒豆芾砣嗽焙褪煜ひ幸滴竦暮细翊右等嗽保弧。ㄎ澹┯薪∪淖橹购凸芾碇贫龋弧。┯蟹弦蟮挠党∷踩婪洞胧┖陀胍滴裼泄氐钠渌枋?73第七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e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五)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六)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考虑发起人拟缴纳的股本、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因素后);(八)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九)按规定提足贷款损失准备;(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小的地市、地市市辖区、直辖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除应符合第六条(一)、(二)、(四)、(五)、(六)及第七条(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地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二)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三)设立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发......余下全文>>
4. 银保监废止和修改规章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吗
2018年8月23日,为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政策精神,推动已宣布的扩大银行业开放举措尽快落地,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持续推进外资投资便利化。
是明确外资入股的中资银行的监管属性和法律适用问题。按照中外资同等对待的原则,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按入股时该机构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不因外资入股调整银行的机构类型。为中外资入股银行业创造公平、公开、透明的规则体系,保持监管规则和监管体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四是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除需符合相关的金融审慎监管规定外,还应遵守我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资基础性法律。
5. 有限公司股本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限制在哪部法里有规定
一般的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比例没有限制。以前不能超过净资产的50%
新公司法版中规定:(第十五条):权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8年第3号令)第九条规定,“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第十二条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其中第七项规定条件为: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6. 银监会(2008)3号令全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昌监管分局政务公开事项
银行业机构的设立审批
(一)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2.审查;
3.决定与送达;
4.颁发金融许可证;
5.公告。
(二)申报材料
1.对设立柜台式的营业机构,申请单位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1)设立单位的请示及筹建方案;
(2)《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申请表》;
(3)筹建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4)可行性分析报告;
(5)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2.对设立离行式自助银行,申请单位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1)设立单位的请示及筹建方案、市场分析;
(2)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
(3)拟设置的机型、数量及提供服务的种类;
(4)《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申请表》;
(5)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银监会2006年第1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3.银监会2006年第2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银监会2006年第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5.《河南银监局监管工作简易程序(试行)》(豫银监办通〔2005〕139号)。
(四)承诺时限
6个月内。
(五)办理单位
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设立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一科受理;
2.邮政储蓄机构、城市信用社的机构设立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二科受理;
3.农村信用社的机构设立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三科受理。
(六)咨询电话
监管一科:2668409,监管二科:2663578,监管三科:2668777
银行业机构的变更审批
(一)变更种类
1.变更名称;
2.变更营业地址;
3.变更注册资本;
4.变更持股股东或持有股本;
5.变更业务范围;
6.修改章程;
7.金融机构的升格、降格与合并、分设、重组;
8.变更法定代表人;
9.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变更事项。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2.审查;
3.决定与送达;
4.换发金融许可证;
5.公告。
(三)申报材料
银行业机构变更事项时,申请单位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1.有权变更该机构的变更事项请示;
2.《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申请表》;
3.变更事项的有关许可文件;
4.变更事项的工作方案;
5.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四)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银监会2006年第1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3.银监会2006年第2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银监会2006年第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5.《河南银监局监管工作简易程序(试行)》(豫银监办通〔2005〕139号)。
(五)承诺时限
3个月内。
(六)办理单位
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变更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一科受理;
2.邮政储蓄机构、城市信用社的机构变更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二科受理;
3.农村信用社的机构变更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三科受理。
(七)咨询电话
监管一科:2668409,监管二科:2663578,监管三科:2668777
银行业机构自行市场退出的审批
(一)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2.审查;
3.决定与送达;
4.缴回金融许可证;
5.公告。
(二)申报材料
银行业机构自行市场退出,要求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1.退出机构的上级机构的请示;
2.《银行业金融机构撤销登记表》;
3.退出机构的业务处置和人员安置方案;
4.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银监会2006年第1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3.银监会2006年第2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银监会2006年第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5.《河南银监局监管工作简易程序(试行)》(豫银监办通〔2005〕139号)。
(四)承诺时限
3个月内。
(五)办理单位
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机构的自行市场退出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一科受理;
2.邮政储蓄机构、城市信用社机构的自行市场退出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二科受理;
3.农村信用社机构的自行市场退出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三科受理。
(六)咨询电话
监管一科:2668409,监管二科:2663578,监管三科:2668777
银行业机构新业务准入的审批
(一)办理程序
1.审批权限内的:
(1)申请受理;
(2)审查;
(3)决定与送达;
(4)换发金融许可证;
(5)公告。
2.审批权限外的
(1)受理报备;
(2)换发金融许可证;
(3)公告。
(二)申报材料
金融机构开展新业务,要求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1.开展新业务的请示;
2.填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申请表》;
3.有关部门对开展此项业务的规定;
4.开展此业务的工作规程及控制制度;
5.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受理权限
1.许昌银监分局不受理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的申请。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机构的业务准入由银监会按法人审批,其分支机构开展新业务需经其法人授权,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许昌银监分局报备。
2.许昌银监分局受理城市信用社法人机构开办新业务的申请,报河南银监局审批。其分支机构开展新业务需经法人授权,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许昌银监分局报备。
3.许昌银监分局不受理基层农村信用社及联社开办新业务的申请。河南银监局负责受理河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开展新业务的申请。各基层农村信用社及联社收到省联社对开展新业务的转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许昌监管分局报备。
4.许昌银监分局不受理省邮政储汇管理局在许昌辖区分支机构开展新业务的申请。其开展新业务,由省邮政储汇管理部门向河南银监局提出申请,河南银监局审批。许昌辖区各级邮政储汇管理部门及邮政储蓄网点获准上级部门开办新业务的授权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许昌银监分局报备。
(四)承诺时限
1.审批权限内的,3个月内。
2.审批权限外的,报备即办。
(五)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银监会2006年第1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3.银监会2006年第2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银监会2006年第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5.《河南银监局监管工作简易程序(试行)》(豫银监办通〔2005〕139号)。
(六)办理单位
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机构的新业务报备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一科受理;
2.邮政储蓄机构的新业务报备及城市信用社机构新业务准入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二科受理;
3农村信用社机构的新业务报备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三科受理。
(七)咨询电话
监管一科:2668409,监管二科:2663578,监管三科:2668777
银行业机构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
(一)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2.审查;
3.决定与送达。
(二)申报材料
金融机构申请核准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要求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1.具有任命或聘任权机构的请示;
2.《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准(备案)登记表》;
3.对申请核准人的考核鉴定及推荐意见;
4.申请核准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身份证原件(与《登记表》上粘贴的复印件核对后当即退回);
5.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银监会2006年第1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3.银监会2006年第2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银监会2006年第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5.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6.《河南银监局监管工作简易程序(试行)》(豫银监办通〔2005〕139号)。
(四)承诺时限
30日内。
(五)办理单位
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申请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一科受理;
2.城市信用社机构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申请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二科受理;
3.农村信用社机构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申请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三科受理。
(六)咨询电话
监管一科:2668409,监管二科:2663578,监管三科:2668777
六、其他
(一)以上各种行政许可承诺时限均为工作日;
(二)以上各种行政许可属许昌银监分局初审,需报上级审查批准的,上级审查批准承诺时限由其确定。
7.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农商行发起人包括哪些条件是什么
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内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容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农村商业银行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农村商业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②发起人不少于500人。③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达到8%。④设立前辖内农村信用社总资产10亿元以上,不良贷款比例15%以下。⑤有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⑥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解读
2014年3月13日,银监会在总结实施经验、开展审慎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主席令修订完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行政许可条件、标准和程序,释放机构经营活力,增强金融创新动力。新修订的《办法》共130条,较之前减少了39条,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的特点:
一是市场环境更加开放。
为减少行政许可管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做到还权于市场,让权于社会,银监会加快将监管重点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监管和事后监督。在落实国务院已公布的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基础上,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取消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筹建开业延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和部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13个审批项目。
二是审批程序更加简化。
对确需保留的审批项目,着力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准入条件,最大限度地缩短行政许可链条,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如简化了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的组建条件,为各类资本参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提供便利;下放部分机构、业务和高管人员审批权限,为申请人提供快捷高效服务。
三是风险底线更加明确。
按照“该放的权坚决放开到位,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的要求,银监会将加大监管力度,统筹把握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平衡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如在机构和业务准入条件中,明确了信息科技监管要求,促进提高信息科技风险管控水平;在对外投资条件方面,特别强化了风险识别、监测、分析和控制等要求,严防跨行业风险传染。
四是支农特色更加鲜明。
将支农服务监管要求全面嵌入行政许可,实行准入正向激励,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增强“三农”战略定力。如在机构设立及业务许可中,增加对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推动差异化定位和特色化发展;放宽村镇银行在乡镇设立支行的条件,将设立支行的年限要求由开业后2年调整为半年,加快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提高金融服务均等化水平。
9. 省联社,农商行,农村信用社之间有什么联系
1,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是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两种形态,可以说是向银行转化的两个阶段的形态。
2,农村信用社为最初服务于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的农村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为适应于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而生。其中,农村商业银行实现商业化经营,性质已接近于商业银行。
3,而省联社则是管理它们的机构。
(9)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三号令扩展阅读:
1、大一统的农商行这种结构目前只存在于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都是这一模式。在此模式下,大一统的农商行作为一家独立法人,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种模式下的农商行,与其他商业银行没有本质的差别,省联社做为一个实体已经消失。
2、省联社—县级联社二元体制这是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农信系统所采用的模式。在此模式下,各县级联社作为独立法人,共同出资成立省联社,省联社不作为经营实体,仅承担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这种模式下,县级联社在法律上独立,但在经营、管理上均受到省联社诸多掣肘。
3、双头管理模型目前有两个地区采取这种双头模型,一是广东,深圳农商行不归广东联社管辖,自行其是;一是天津,天津滨海农商银行也不归天津农商银行管辖(尽管天津也是大一统没有省联社的),甚至滨海(2007)比天津农商(2010)成立的还早。但出现双头模型的深圳和滨海,不仅在当地,甚至在全国都有其独特的政治经济地位,是其他地区难以模仿的。
4、省联社整体转型农商行唯一采用这一模式的是黄河农商银行,前身为宁夏省联社,2008年带着直属的银川联社转型而来。黄河农商既是一个独立法人实体,又通过控股的方式对下面19家县级法人社承担管理职能。简单来说,黄河农商行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是农信系统改革不完善的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