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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拆入资金最长

发布时间:2021-07-10 01:57:16

1. 拆借市场拆借期限最长不超多久

1. 同业拆借市场的概念。同业拆借市场也叫“同业拆放市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过法人授权的金融分支机构进行短期资金头寸调节、融通的场所,是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同业拆借市场的特点。同业拆借市场有以下几个特点:(1)期限短:同业拆借市场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其中,头寸拆借大多都是隔夜拆借。我国同业拆借资金的最长期限为4个月;(2)参与者广泛。现代同业拆借市场的参加者相当广泛,不但包括众多实力雄厚的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有许多小的地方性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3)在拆借市场交易的主要是金融机构存放在中央银行存款帐户上的多余资金;(4)信用拆借。同业拆借活动都是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市场准入条件比较严格,因此金融机构主要以其信誉参与拆借活动,因此,同业拆借市场基本上都是信用拆借。

3. 同业拆借市场的分类。按不同的标准,同业拆借市场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一般可按照有无媒介形式将其划分为有形拆借市场和无形拆借市场。有形拆借主要是指有专门的中介机构作为媒体进行拆借交易的固定交易场所。这些媒体主要包括拆借经纪公司和短期融资公司等。无形拆借市场是指交易双方不通过中介机构,而是通过电话、电传、互联网等现代化的通讯手段直接进行拆借交易行为所形成的同业拆借网络。按期限长短分,有隔夜、1天、7天、1个月、4个月等品种。

4. 同业拆借市场的拆借利率。同业拆借利率作为拆借市场上的资金价格,是货币市场的核心利率,也是整个金融市场上具有代表性的利率,在整个利率体系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它能够及时、灵敏准确地放映货币市场以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资金供求关系,对货币市场上其他金融工具的利率具有重要的导向和牵动作用。拆借利率的升降,会引导和牵动其他金融工具利率的同步升降。因此,它被视为观察市场利率趋势变化的风向标。中央银行更是把同业拆借利率的变动,作为把握宏观金融动向,调整和实施货币政策的指示器。

同业拆借利率的确定和变化,要受制于银根松紧、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意图、货币市场上其他金融工具的收益水平、拆借期限、拆入方的资信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同业拆借的利率,低于中央银行的再贴现利率或再贷款利率。

在国际货币市场上,比较典型的、有代表性的同业拆借利率有三种,即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 ,新加坡银行同业拆借利率(SIBOR)和香港银行同业拆借利率(HIBOR)。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是伦敦金融市场上银行之间相互拆放英镑、欧洲美元及其他欧洲货币时的利率,由报价银行在每个营业日上午11时对外报出,分为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两种报价,资金拆借的期限为1、3、6个月和1年等几个档次。新加坡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和香港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生成和作用范围是两地的亚洲货币市场,其报价方法和拆借期限与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并无差别。不过,其在国际货币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较之伦敦同业拆借利率要大大逊色。

2. 银行同业拆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

银行同业拆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
同业拆借分同业头寸拆借和同业短期拆借。头寸拆借以无形市场为主,拆借期限一般不超过7天。

同业短期拆借的期限为7天以上4个月以内。
同业拆借作为临时调剂性借贷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期限短
同业拆借的交易期限较短,属临时性的资金融通。我国目前同业拆借期限最长不超过4个月。( 目前已经取消拆借期限最长4个月的规定)

2、利率相对较低
一般来说,同业拆借利率是以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率为基准,再根据社会资金的松紧程度和供求关系由拆借双方自由议定的。由于拆借双方都是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其信誉比一般工商企业要高,拆借风险较小,加之拆借期限较短,因而利率水平较低。

商业银行进行同业拆借活动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自主性原则。同业拆借是一种信用行为,在进行拆借资金交易时,必须承认 和尊重市场主体 (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遵循自愿协商、平等互利、自主成交的原则,维护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平等竞争的有序环境,保证资金的合理流动。
2、偿还性原则。对拆出方来说,由于拆出的是本行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有一定 期限限制,因此必须按期收回。对拆入方来说,拆入资金只是拥有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并不拥有长期使用的权利,也不改变资金的所有权,因而必须到期如数偿还。
3、短期性原则。同业拆借的典型特征之一是期限短,属一种短期融资。从拆出方看,拆出的资金是银行的暂时闲置的资金,从数量和期限上都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其资金运用必须是短期的。就拆入方而言,向同业拆入资金主要是解决临时性储备不足的资金需要,如因清算联行汇差而出现的临时性头寸不足和头寸调度方面的突发性资金需求等。因此拆入方也应坚持拆入资金的短期性原则,一旦贷款收回或存款增加,就应立即归还这种借款。

3. 银行财务报表中 拆入资金 和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 属不属于其吸收的存款

拆入资金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从境内、境外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存放和拆放同业及回其他金融机构款答项包含买入返售款项;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入和拆入款项包含卖出回购款项。 这些科目都是负债类,但不属于吸收的存款。

4. 如何确定同业拆借期限

第二十三条 同业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一)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 (四)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最长期限。第二十四条 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5. 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多长时间求解答

第二十三条
同业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自行商专定:
(一)政策性银行、属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
(四)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最长期限。第二十四条
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6. 资金拆借的相关问题

订立资金拆借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资金拆借合同的主体仅限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严禁金融机构以拆借名义给非金融机构及个人融资和贷款。
2、参加同业拆借双方必须签订拆借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拆借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拆出方对拆入方的清偿能力、资金用途等应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必须拒绝拆出资金,拆入方应如实向拆出方提供有关情况。
3、金融机构用于拆出的资金只限于交足准备金,留足5%的备付金,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严禁占用联行资金和人民银行合同工款进行拆借。拆入资金只能用于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和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严禁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投资和购买有偶像证券、经营或炒买炒卖房地产及向企业投资参股。
4、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清偿能力,严格控制拆入资金的数量。专业银行、商业银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同期各项存款余额的5%,城市信用社拆入资金余额与其自有资本金的比例不得超过2:1,其他金额机构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
5、资金拆借利息和资金市场的服务费,一律采用转帐结算,不得收取资金。在利息和服务费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手续费”、“回扣”和“好处费”。
6、关于拆借期限的确定,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根据人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同业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一)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四)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最长期限
7、关于拆借利率,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作为资金拆借价格的拆借利率,随行就市,自由浮动,受价格规律支配,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情况议定。由于市场资金供求变化莫测,因此,拆借利率变化也比较大,几乎每天甚至每小时都有变化,是短期金融市场最敏感的利率,也是中央银行观察市场货币供应状况的重要政策指标之一。

7. 银行拆入资金可用于投资吗

可以的,你指的是银行同业资金
有段时间同业资金投向单一资金信托比较多,
近期伞形信托停掉前进入伞形的结构化信托也有同业的影子
一般结构化的优先级、票据、债券市场等都能看到它

8. 商业银行的拆入资金的比例

拆借资金比例指一定复时期内制拆借资金额占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拆借资金比例是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及其程度的指标之一。根据监管要求,拆入资金比率不高于4%,拆出资金比率不高于8%。
拆入资金比例= 拆入资金余额 X 100%/各项存款余额
拆入资金包括:银行业拆入、金融性公司拆入。

9. 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多长时间

第二十三条
同业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一)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
(四)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最长期限。
第二十四条
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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