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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1-07-10 13:33:04

❶ 求助,《维护金融消费安全,共建和谐金融环境》的文章,1500字

这么高的分没人回答。。
3月15日,由人行南京分行统一部署、省市县三级联动的“金融消费维权”大型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在江苏全省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展开。本次活动主题鲜明、措施得力、形式多样、覆盖面广,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据了解,本次活动以“维护金融消费安全、共建和谐金融环境”为主题,以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为抓手,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稳定为目标,各项活动措施始终突出民本理念,坚持与政府的工作脉动和公众的殷切期待紧密融合。南京分行自2月份起就开始谋划本次活动,对现阶段金融消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摸查,针对老百姓广泛关注的问题和消费安全隐患确定了宣传内容和消费者教育重点,专门印发了宣传方案,制作了统一的宣传折页、海报、知识手册等模板,并对全省尤其是县域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强化金融机构社会责任,3月15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组织34家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举行了江苏省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办法发布会暨保护公约签约仪式。南京、盐城、泰州等市银、证、保金融机构,在当地城市中心广场面向社会作出自觉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公开承诺,并通过电视直播、报刊登载等多种媒介将承诺内容及金融机构负责人的现场承诺签名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

县域及广大农村地区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薄弱点,也是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系统此次宣传教育的重点。在无锡宜兴市,人民银行组织了金融系统3·15大型专场宣传,活动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承诺宣誓、金融消费咨询解答、“金融消费诚信单位”评选、金融知识竞答等项目,宜兴市政府领导出席了宣传活动并致辞,现场还组织了丰富多彩的文艺汇演,吸引了大批群众参与互动。盐城滨海、阜宁,常州金坛、溧阳,南京高淳等县的多个社区在“3·15”当天均迎来了当地人民银行的“金融消费知识社区行”宣传分队。无锡江阴、南通如皋、启东、扬州高邮等市人民银行组织开展了金融知识进乡村活动,为广大农民朋友送上了一顿丰富的金融知识大餐。盐城响水、东台等地人民银行将金融知识、金融维权知识编成短小精练的手机短信、手机报,通过电信运营商向社会公众发送。江苏其他县市人民银行也都通过反假币工作站、金融下乡、金融微博、网上论坛等渠道,组织当地金融机构与农民朋友、城镇市民、在线网民进行交流,传播金融维权知识。

江苏省人民银行系统在本次活动中十分注意宣传方式和宣传载体的创新,力求宣传工作受众面广、贴近生活、易于理解和接受。各地除印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手册》、折页、海报等宣传资料、将金融知识嵌入歌舞曲艺公开汇演外,还注重扩大现代传媒工具的运用,借助报刊、互联网开展“金融业服务满意度调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调查”和“金融业十佳诚信单位”、“金融业十佳服务之星”评选活动,利用当地网络交流平台与网民就金融消费问题进行交流,通过当下流行的网络微博播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以人民银行负责人接受记者专访、在主流报刊开设金融消费维权专栏,发表金融维权政策解读文章、参加广电传媒“政风行风热线访谈”等方式扩大宣传覆盖面。从受众反映看,整个活动有声有色,内容丰富多彩。各地群众也纷纷表示通过参与活动深受教育,在今后与金融机构打交道的过程中少了一份疑虑,多了一份自信。

❷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调查报告

买到假冒商品后怎么办——调查报告

近年来,假冒伪劣商品可谓是雨后的春笋,层出不穷。从食品到用品,从药物到穿戴,从里到外,哪里有真品的地方哪里就有假品的足迹,最后连买东西的人民币都有假的了。假的物品给人们带来了诸多不便,有的甚至可以使人毙命!它们的市场远比真品要大的多,那些黑心的老板用尽甜言蜜语引诱人们上钩,昧着良心赚黑钱。所以,我们买东西要特别小心。但如果你买到假冒商品怎么办呢?就让我来做个调查吧!

在我们小区我展开了调查。因为正值“五·一”期间,所以人们旅游买的纪念品也很多,其中也有次品。在我调查的15人当中,有8人认为应当找销售商或厂家退货或换货,他们认为一定不能让自己受损失,人数大约占总数的53%;有3人自认倒霉,他们中间有人认为价钱不是很多,不太值,有人认为路途遥远不值得,自己就担着,吃一堑长一智嘛,他们占总数的20%;其中有4人认为应当去找“消费者协会”,占总数的27%。他们说,不但要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而且还要使他人不再上当受骗,要依法给不法商家以有力的制裁。

其实,我比较同意第三种做法,我们应当提倡第三种做法,但这样做的人却不是很多,这证明我国公民的法制意识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以法律来惩治不法商家,才是对自己利益的一种真正彻底的保护。同时,也希望那些正在或即将卖假冒商品的商家们,设身处地想想,你也怕买到假货吧?那就停止吧,这也是大家所希望的,让假品的云烟飘过,留下真品的天空!

《消法》十年中国城镇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调查报告
前言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工作的基本权益之一,对这一权益的有效保护,体现了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市场经济的根本特点。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日益重视保护我们每个公民消费过程中的各种权益。为了可以依法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那时起,我国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至今已经施行了十年,这期间,它为保护每一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了重大贡献。中国消费者协会为了了解《消法》在这十年的施行中所起到的作用,掌握当前中国城镇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宣传《消法》,于2003年8—10月主持开展了《消法》十年中国城镇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调查。

本次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法,选取了北京、天津、内蒙、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甘肃、厦门、成都等16个省市作为调查地区,从这16个省市分层随机抽取的每一个居民家庭作为抽样调查单位,对抽中的家庭进行了入户问卷调查,主要调查了对家庭购买耐用消费品具有决策权的家庭成员,他们的年龄主要集中在18—65岁之间,其中以19-60岁的为主体;本次调查中男女被访者比例分别为52.5%和47.5%;文化程度以高中、中专、中技和大学专科为主,其比例达到69.5%;职业以党政、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主,其比例为40.3%;家庭人均月收入以300-2000元收入段为主,其比例为79.4%。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400份,收回有效问卷10075份。

调查结果

一、97.6%的被访者知晓《消法》,58.4%的被访者对其作用给予了积极评价

二、大约49%的被访者赞同买假索赔

三、15.7%的被访者回答他本人及其亲友曾参与过相关政策法规的讨论,有77.2%的被访者表示有机会愿意参与有关政策法规的讨论

四、有68.6%的被访者反映,近一年来,在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过损害

五、83%的被访者在消费权益受到较大损害时首选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六、69.2%的被访者将“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作为权益受到较大损害时第二步的选择

七、在《消法》规定的消费者所享有的“九项权利”中,28.1%的被访者认为“选择权”的维护状况最好;26.3%的被访者认为“索赔权”的维护状况最差;24.4%的被访者认为“安全权”最重要

八、77.5%的被访者意识到了经营者的不合法和无效的店堂告示

九、56.9%的被访者反映经营者没有主动给予相关凭证

十、当经营者没有主动给予相关凭证时,71.5%的被访者会主动索取;当被访者主动索取凭证时,52.3%的被访者反映经营者不能快捷方便地提供

十一、90.9%的被访者认为当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加倍赔偿”的规定是合理的

十二、56.3%的被访者反映当地的“加倍赔偿”规定执行状况“一般”

十三、66.6%的被访者认为如果修改“加倍赔偿”规定,应“增大赔偿倍数”

十四、87.3%的被访者认为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进行“精神赔偿”

十五、95.1%的被访者知道“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十六、“公布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和“广场街头宣传咨询活动”是被访者最喜欢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

十七、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商品房是被访者最关注的维权领域

十八、31.1%的被访者反映经营者“以格式合同减轻或免除责任”的现象经常出现

十九、在《消法》规定的“十项义务”中,20.4%的被访者认为经营者履行最好的是“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27.5%的被访者认为履行最差的是“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二十、60.9%的被访者认为消费者协会在执行“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的职能方面“做得好”

结束语

《消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消法》明确规定的有关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等,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

本次调查基本上展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十年来,中国城镇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展示了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对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所做的不懈努力;也展示了在《消法》颁布实施十年后的今天,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仍然存在的问题。可以说,《消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唤醒了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

我们从调查中也了解到,在贯彻《消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工作仍然需要加强,而消协的许多工作同样需要进一步推进。因此,宣传普及《消法》知识,培养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更好地开展帮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各项工作仍然是消协和相关部门面临的重大任务。

“群众利益无小事”,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直接关系到十几亿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值此《消法》颁布实施十周年之际,我们呼吁社会各界: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新形势,采取新举措,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❸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的实效如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的。该法自实施以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并且使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密切。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诚实信用”精神,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有不少内容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等,但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问题,只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
由于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二十年前颁布实施的,当时正值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制定该法的时候,有很多问题考虑的不够周详,规定的也不够具体,一些不法商人无视法律规定,投机取巧,缺失诚信。面对现在鱼龙混杂的消费环境,消费者自身的权益一次次地受到侵害。在消费的大潮中变得伤痕累累的时候,我们呐喊维权,呼唤诚信。虽然我们的消费环境、消费要求和消费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总是有一个不和谐的音符如影随形——缺失诚信,我们的消费市场一直存在诚信问题,消费者所处的环境还是一个危机四伏的消费环境。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弊端: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不明确
实践中,人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问题,也常常发生分歧,主要表现为:
其一,房屋买卖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些法院认为,房屋作为一种商品,购房系商品买卖行为,当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时,适用赔偿应无问题。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商品”系指为人们日常物质生活或文化生活所需且于市场上流通买卖的物品,动产或不动产均包括在内,消费者以生活消费之目的购买商品房的,商品房应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商品,因此产生的争议应适用该法。持相反观点的法院认为,商品房是大件商品,是不动产,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该条规定;房屋经过验收合格,不会存在质量问题,不适用该条规定;房屋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应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判决;对商品房即使采取“几倍赔偿”的惩罚手段对经营者远远不会造成“伤筋动骨”,这种惩罚性赔偿责任对市场交易秩序的冲击力很小,一旦刻意强调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将会给市场交易秩序带来难以想象的干扰和破坏,造成“公平”与“秩序”之间的严重失衡[ 参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内部资料) ]。
其二,医患关系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些地方性法规将医疗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围,如浙江省《实施办法》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及医疗机构诊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明确把医患关系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福建省《实施办法》也明确把医患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领域,但绝大多数省份,对此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理论界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医疗纠纷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由是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决定了医院不能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商品经营者,医院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社会效益第一。医院的医疗行为也不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规定的普通消费行为,而是一种特殊消费行为。同时,患者也不是消费者,医院的医疗消费仍然坚持执行政府的指导性价格,不采取市场的随行就市,因此,患者交付的费用也与得到的诊疗服务不是等价交换。因此,医疗纠纷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 陈栓青、王松芳:“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医疗纠纷的不同见解”,载《中华医学院管理杂志》1999年第12期 ]2。第二种观点则相反,认为医院为人们提供的服务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服务,其出售的药品也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商品,并且医院提供的服务与出售的药品也都是有偿的,因此,认为医院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 于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中的几大误区”,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1期 ]3。第三种观点是折衷说,认为从总体上说医患关系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但我国当前医院并未完全推向市场,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而不是市场调节价,因此,同时也应适用其他专项法律或有关立法的规定[4 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2期。 ]4。
其三,垄断行业服务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近年来,消费者权益纠纷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已经扩及到了电信、金融、医疗、铁路、邮政、电力、热力、自来水、煤气供应等垄断行业,济南出了个非要和电信业的不合理收费讨个说法的沈洪嘉;包头出了个偏不买电信部门帐,并最终在法庭上为自己讨回公道的邓成和。但由于这些行业长期以来有自己的行业规定和习惯做法,往往不认同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某旅客在乘坐铁路客运列车旅行时,因列车刹车跌落在轨道上,双腿被轧断。在通过诉讼请求损害赔偿时,法院告诉受害人只能依据《铁路法》的配套规定获得赔偿。 再如一位18岁的农村女孩辛辛苦苦考上了大学,却因大学录取通知书被投递延误,而失去了上大学的机会,邮局以《邮政法》规定平常信件投递延误邮政企业不承担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上述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问题的判断也有失偏颇。主要理由在于:第一,没能全面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适用范围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二,没能正确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少人想当然地认为,只有购买、使用商品发生纠纷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服务关系发生纠纷是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这显然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误解。当然也不排除垄断服务行业以老大自居、摆弄特权、角色转换不到位、自恃有行业规范的尚方宝剑等与市场经济价值取向不相符的陈规陋习有关。第三,相关方面反对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真正用意可能是为了减轻或免除自己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利害关系的轻重也是选择法律适用的重要影响因素。第四,更深刻而主要的是,相关方面未能正确认识和把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效力。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然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效力问题,其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垄断行业的部门规章的关系问题。众所周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既然该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效力当然高于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行业规章。两者相比较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上位法,而部门行业规章属于下位法。上位法之效力当然高于下位法,上位法的适用当然应优先于下位法,且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若有抵触,抵触部分无效。这是一般法理之要求,这也是确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适用的重要依据,否则,法律规范之间就处于混乱而无序之状态。
(二)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权利保护范围过窄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知识获取权、尊重权、监督权,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凭借法律的力量,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知识经济、技术经济的出现以及电子商务、虚拟经营市场中交易主体的范围日益扩大,消费者维权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执法主体多元,行政保护体制失衡
随着人们消费投诉范围的扩大,消费争议已远非往日工商部门的职能范围所能解决。除工商部门外,还涉及到物价、质检、食品药品监督、旅游、卫生、房地产等诸多部门。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现行政保护的制度主要涉及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第三十九条:“关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规定”;第五十六条:“对经营者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未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这些规定明确了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调解解决消费纠纷和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三个主要方面的行政作用,体现了政府领导下,以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但是,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在一些方面主次难分,一个部门如果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门的权限而裹足不前,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严重滞后;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也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各部门受理范围不清,而在强调依法行政的趋势下,各部门只好谨慎从事,出现了踢皮球现象;三是,在受理申诉方面,由于受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也弱化了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另一方面,行政执法措施是行政机关执法到位的保障,法律应当赋予行政执法机关与其工作需要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手段。但是,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乏对执法措施的明确规定。
(四)消费者的维权途径虽然多,但难以发挥实效
司法诉讼是我国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最重要保障渠道,但是目前我国法律诉讼制度还相对比较滞后和传统,缺乏针对小额消费的诉讼,尤其是适合消费者争议的灵活方便、成本低廉的诉讼制度,尽管部分地区的司法机构和审批机关已经开始了相关探索,但是还是处于理论阶段,距离进入司法程序和具体实施还有时日[5李俊杰 《浅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的现状和不足》2010-12-9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这条法规虽然是鼓励被侵权的消费者积极行使诉权,以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实现,但是却同样存在缺陷。因为诉讼虽然具有终局性、强制性以及权利实现的相对完整性等优点,但由于其复杂的诉讼程序和高昂的诉讼费用却让消费者不得不放弃索赔。
即使消费者主张权利成功,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乏对执法措施的明确规定,民事责任难以落到实处。这一问题涉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核心问题。消费者的权益一旦受到损害,向经营者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合法要求时,经营者能否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民事责任就成为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了。但是,目前即使在法律义务明确、责任明确、赔偿方式甚至具体赔偿数额明确的情况下,经营者以种种理由或借口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要求的现象也普遍存在,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难以落实。对于这种情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五十六条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便于消费者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大大地削弱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
(五)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纠纷,消费者难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主体是消费者,只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但是在实际中却与其他法律相冲突。2014年4月11日,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自流沟被石油化工管道泄漏所污染,导致自来水中苯含量超标20倍,5名兰州市民起诉涉事的威立雅水厂,却因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而被拒绝受理。该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适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自来水也是消费者购买来为了生活使用的,为什么不可以让消费者个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在本案件中,有资格进行起诉的消费者协会不作为,消费者则又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六)维权成本过高
1.维权机关或部门维权效率不高,各维权机关有时在职能上重合或者冲突,导致相互推卸责任;
2.维权费用偏高,维权既包括当事人前期所花费的检测鉴定费用,还包括后期的诉讼维权费用;
3.维权者的不正当维权行为增加了维权成本;
4.维权执行力低,即使维权能够得到法律上的确认,但由于执法机关不力或者其他的客观因素,往往导致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无疑又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维权的风险成本;
5.维权程序复杂,时间、机会成本大,维权启动法律程序后要经历仲裁程序、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的一种或多种,这些都有严格的时限限制。这些时限无疑增加了维权的时间和机会成本。
在现实生活中,维权成本过高,挫伤了维权者及其需要维权者的积极性,从而导致了维权者不愿维权或不敢维权,使现代法律对权益保护也就成为一纸空文。有的维权者甚至避开合法途径,而采取自力救济甚至非法的途径去解决,现代法治构建的秩序就容易遭到破坏,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难以维持。而不解决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偏高的问题,就很难从根本上净化市场,因为商家和厂家为了销售产品的共同利益,很容易达成同盟,用价格、包装、退换货等各种手段来蒙蔽消费者。而消费者在发现问题后,又因维权的高成本而不得不忍气吞声,问题产品和厂商因此越发猖狂。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一)从立法上拓展消费者的权利范围
现在的消费环境下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领域涉及到了生产的各个环节,已经不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涵盖的狭小范围,现在的消费领域已广泛的涉及到医疗、网络、通讯、传媒及其他精神消费,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应该在这方面做出调整,以切实维护这诸多新兴消费领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统一的仲裁部门
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消费者纠纷缺乏明确的仲裁和管理部门的现状,我国应该加快建立一整套的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具体包括①建立消费者争议仲裁管理机构,以及相关的配套仲裁制度,以简化消费者进行消费争议仲裁的程序,降低仲裁成本和精力消耗;②建立仲裁员遴选制度,对仲裁员的素质要求,条件和相关资历进行详细的规定,并由仲裁管理机构参照执行。实践中,仲裁员的遴选可以从消协、律协、司法部门、专家学者中选。③建立一整套消费者权益仲裁组成机制、运行机制和代理诉讼程序,包括消费者仲裁委员会组织制度、运行制度、操作程序等,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尤其是小额纠纷的高效、简便仲裁;④仲裁管理机构可配合目前消协的机构设置,将消协作为仲裁管理机构附属机构,由仲裁管理部门进行专门的监督和制度,以提高消协在处理消费者纠纷过程中的代表性和公正性[6张熠策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缺陷分析和立法完善》 栏目:法学之窗 添加时间:2009-11-11]6。
(三)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应综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对消费者更有利,更简便快捷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如实行巡回法庭办案,独任审判、一审终审、经营者分担举证责任,短期审结等,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同时还可以赋予消协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使其能够积极为消费者的利益参与到诉讼中来。
1.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倒置主要规定在民事实体法和司法解释当中,通过民事实体法规定无过错责任直接免除受害人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或者推定侵权人有过错使原告人无须对被告的过错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以此实现举证责任倒置的目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在实际中,消费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在举证能力上明显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 33号)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面, 特别使消费者关注的就是 “医疗纠纷”和“共同危险”的举证责任倒置。该解释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解释,是指当患者将医院推上被告席时,首先要由医院证明自己“清白”。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据,法院将判医院败诉。举证难使消费者在维护正当权益时受到极大的阻碍,根据《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除极少数特殊行业为反向举证外,绝大多数都需要有消费者来提供证据,第二十三条只规定了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服务,而其他方面的争议呢?比如食品质量发生的争议,消费者不但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再加上昂贵的鉴定费用要由消费者先掏腰包,就使得本来已经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无处入手。何况,因食品质量问题而造成人身损害往往有时间跨越性和量的积累问题,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不通过相关的检验、鉴定是无法得知的。为此,把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引入所有消费纠纷中,是降低维权成本的重要措施,也将实现实体法律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2.让“质检部门”属公益性
鉴定难可以说是制约维权成本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像汽车、住房等巨额商品或是诸如手机、电脑等一些科技含量较高的商品的事后鉴定,绝大部分是由厂家或是商家自己鉴定,这样经营者既当教练员又当裁判员,就难免有“暗箱操作”之嫌,直接加大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例如缺陷汽车产品,如果消费者想退货,就要面临着退车牌号、车架号及购置税等一系列后置环节,加上目前国内对缺陷汽车召回问题尚无正式的法律法规,如此一来,消费者退货的成功率几乎等于零。鉴于此,如果说我们的质检部门是属于公益性,由国家拨款支持的话,我们就既可以降低维权成本中的检测、鉴定费用,(检测、鉴定机构仅收取少量的检测、鉴定成本费,不以商业赢利为目的)又使得检测、鉴定结果更具有科学性与公正性,说服力。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一旦遇到产品质量问题就可以及时解决,不再因面临昂贵的检测鉴定成本,漫长的检测鉴定周期而不得不停下维权的铿锵脚步。
(四)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加强执法力度
为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一是以加强领导为重点,建立监管保障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充实专业化技术队伍,强化经费保障,确保把市场监管工作抓出成效。二是以效能建设为主线,建立高效运转机制。要以工商12315建设为重点,建立工商12315高效运转机制;要以食品添加、产品质量为重点,建立案件查处工作机制。三是以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建立综合监管机制。要创新监管方式,建立监管平台,提高监管效率。四是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准入监管规范机制、消费诉求预防化解机制、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机制、消费维权社会联动机制和消费维权快速反应机制,努力提高消费维权工作能力和水平。
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市场有序运行。目前,少数中介组织(如鉴定单位)、执法人员自律性差,更有甚者知法犯法,使消费者投诉取证极为困难。因此,一方面要加强中介、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另一方面逐步实行中介组织、执法人员执业后果的连带责任制度,对玩忽职守、出具假证明者给予严厉打击,增强其执业的风险成本,促使其严格执法。
(五)抓紧制订消费者援助制度
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分散消费者面对的是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诉讼费用影响了消费者的诉讼能力。消费者援助制度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违法者以民事处罚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也可以支持消费者起诉,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法庭也可以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体现在司法程序中保护弱者的原则。

❹ 调查报告 范文

调查报告从外部形式上看,调查报告由标题、前言、主体、结语四个部分组成。

大学生消费情况调查报告范文

调查时间:

调查地点:

调查对象:XXX大学在校本科生

在分发调查问卷时我们分工合作,分发近xx张调查问卷。并由分发人员收回。小组讨论研究调查问卷的数据总结和分析。经过近一周的时间将调查问卷整理完毕。由小组讨论调查报告侧重总结的消费问题的哪些方面。小组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大学生有着比较旺盛的消费需求,而反观另一方面,他们尚未获得经济上的自主与独立,消费受到家庭准许的很大的制约。消费观念的超前以及消费实力的相对滞后,是这一群体不同于其他群体的问题所在。

二、问卷情况

这次问卷共发放xx份,收回有效问卷xx份。以身边同学及朋友为主要调查对象。

三、问卷分析

1、经过问卷调查,有x%的同学一个月的生活费标准在1000元以上,而500-1000元及300—500元的人数占了相当的比例,这一结果和预先的想象相差不多,说明我们学校的学生普遍消费能力在周围学校大学生也占平均水平地位。

2、关于支出的具体内容上我们看到,用于饮食及娱乐两项的结果分别占了前两位,而选择用于通讯的支出与用于交际的花费的人数基本持平......

3、送第三题的调查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出.........

4、在第四题中我们不难发现当代大学生.........

四、问题的总结与解决办法

综合以上的结果我们可以看出,大学生虽然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但有着自己已具备规律的消费结构、习惯以及发展方向,只要我们能够冷静分析,必然能够更加理性的控制自己的消费。

(4)金融消费者权益调研报告扩展阅读:

调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1、立场、观点要正确

搞调查研究首先必须要有正确的立场、观点,才能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研究,认识事物的本来面貌,得出合乎客观实际的结论。

2、调查态度要端正

要想获得丰富的材料,就要有饱满的热情、艰苦深入的作风和实事求是的态度。

3、调查目的要明确

我们进行调查研究,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为了掌握实际情况,有助于制定和执行正确的方针政策,树立先进典型,批判错误的倾向,使我们各项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4、调查方法要讲究

为了获得丰富的材料,还要讲究调查的方法。

❺ 银行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调研汇报材料

关于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

一、工作概况

1
、工作机制建专设情况

接到通知后,我属行立即召开相关部门会议,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
护工作进行部署,
成立了以分管行领导为组长,
综合部、
零售事业部、
会计结算部负责人为副组长,
相关同志为组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❻ 有关消费者权益法调查报告 怎么写 有范文 吗

http://www.chinaue.cn/html/2004-2/200512121436461463.htm
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此条规定,要求消费者首先要证明所购商品、产品存在缺陷,还要就该缺陷与致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证明,之后方可由生产者就免责事由举证。而如何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及因果关系,对于消费者具有一定难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如何界定“不合理的危险”,或者证明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存在缺陷,消费者的主观感受和法官的自由裁量均难以确定,必须借助权威的鉴定结论。这就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如原告闫治武诉被告高丽、李永春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被告销售的芦荟产品具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属于保健食品。原告主张其为缺陷产品,但无法证实;如进行鉴定,一则难以找到相关机构进行鉴定,二则鉴定费用较高,诉讼成本甚至高于原告期待利益;其三难以确定鉴定样品(原告所购产品已全部食用,被告提供的新批次的样品,原告又不予认可)。此外,原告还要对于自身病情加重与服用芦荟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这就面临和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同样的困境。 另一个对于消费者十分不利的规定,就是最高院对于缺陷产品举证责任中,要求的是由产品生产者举证,而不是要求销售者举证。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可以选择商品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消费者选择的被告是销售者(为方便诉讼,原告多选择销售者),那么,即使是免责事由,被告也不须举证,举证责任全部由原告承担。如闫治武一案中,原告选择的被告是芦荟产品的销售者,而生产者是广东省中山市某公司,原告起诉生产者存在较大不便,起诉销售者又难以令销售者承担举证责任,陷入两难境地。所以笔者建议能否将产品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同时分配给销售者和生产者,以便消费者维权。 4、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没有统一的案由,法律关系相互重叠、交错,在审理中缺少统一的执法尺度,造成个案审理存在较大差异。 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没有专门的案由,因此消费者在立案时,多选择人身损害赔偿、医疗服务合同、客运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案由主张权利。案由不同,审理时举证责任、归责原则、赔偿范围也不同,必然带来执法尺度的不同,造成各个案件在审理时存在一定差异。 如原告闫治武诉被告李永春、张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闫治武原患有天疱疮,后听信被告张丽的宣传,误以为完美牌芦荟产品具有医疗效用,遂购买了由被告李永春销售的芦荟产品(保健产品)2700余元。但闫治武的病情没有得到控制反而加重,后至南京住院治疗花费5000余元治愈。原告以芦荟产品造成人身损害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如依原告诉之本意,须按照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举证,其难以逾越的障碍即是证明因果关系。因闫治武最初主张因服用芦荟产品造成自身疾病的加重,须承担该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但其购买、服用的芦荟产品品种繁多、批次不同,且已没有可供进行鉴定的剩余样品;同时,鉴定机构的确定也成为难题,鉴定费用的承担亦增加讼累;即使以上问题顺利解决,该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亦难以预料。因此,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审理则原告胜诉的希望极为渺茫。但是,我们在审理时发现被告在推销和宣传时存在欺诈行为,遂向原告行使了释明权,告知可按照消费者权益纠纷主张权利。原告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按照消法双倍返还购货款。我院遂将审理重点转移到查明被告是否存在虚假和夸大宣传的欺诈行为上。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我院以被告对消费者进行欺诈、违反消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货款

❼ 有没有关于法在身边的调查报告

普及法律常识,提供法律咨询。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大家好!这里是中波684千赫,调频100.7兆赫,牡丹江广播电视台新闻广播《法在身边》,今天是11月3号,星期六,安然在这里祝听众朋友假日愉快。今天的节目我们为您安排是周末特别版,《近期法治热点》、《给您提示》和《案件定格》,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今天节目的主要内容。

国内首例要求"补游"赔偿案宣判消费者败诉、劳动争议仲裁法将二审增设"一裁终审"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拟修改......节目开始为您安排的是近期法治热点。

在金融消费领域中,由于消费者缺乏相关知识,时常会出现被侵权而无法得到赔偿的现象。其实,在遇到侵权行为时,您应该理直气壮地提出索赔要求。接下来的《给您提示》安然要提示听众朋友,金融消费权益受侵害如何维权。 节目最后为您安排的是《案件定格》,好稍后请收听今天节目的详细内容。

听众朋友,您正在收听的是牡丹江广播电视台新闻广播《法在身边》我是安然,节目开始先请关注一组近期法治热点。

国内首例要求"补游"赔偿案宣判消费者败诉

因旅行社擅自缩减两个景点、增加一个购物点,马先生父子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提出"不要赔钱要补游"。这起一度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国内首例要求"补游"赔偿案,10月22日下午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旅行社的行为构成违约,但鉴于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对马先生父子要求"补游"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全国首例洗钱罪案在上海宣判4被告人领刑

10月22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潘儒民等4名被告人犯有洗钱罪,刑期从两年到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不等。据央行上海总部发布的信息称,此案是上海地区首例以洗钱罪定罪判决的案件,也是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法院宣判的第一例洗钱罪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法将二审增设"一裁终审"制度 近年来,劳动争议纠纷以每年约20%的速度递增,已严重影响到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争议仲裁法(草案)》,在10月24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进入二审。草案中增设的三类特殊案件"一裁终审"制度,将大大缩短劳动者的索赔之路,成为他们的维权福音。

宁波司法考试泄密案五人被捕

10月23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将于树泉、刘振华、柏伟、张敏、谢静波5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9月11日,于树泉从李晓亮处获得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试题及标准答案,向浙江宁波、金华、河北唐山、山西临汾及北京的考生出售试题及答案,经鉴定,缴获的试题及答案与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标准试题及答案基本一致,属国家机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拟修改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拟对现行法律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修改。主要修改内容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8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通过了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律师法,批准了《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

新能源汽车实行生产准入管理

10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氢发动机汽车和其他新能源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应由企业法人申请,经国家发改委审核方可进行。国家发改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现场技术审查工作和产品技术审查工作。根据技术成熟等标准,管理规则将新能源汽车生产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生产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企业应当为每一辆车建立相应的档案,并跟踪车辆运行情况,直至车辆停止使用或报废。

电子废物不得填埋处置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日前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通过,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应当在专门作业场所进行。禁止露天焚烧电子废物,禁止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炉等设备和简易酸浸工艺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禁止以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置电子废物。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或者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不得复议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日前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过,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信访答复行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和公告信息发布等行政行为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范围。

欢迎继续关注《法在身边》。在金融消费领域中,由于消费者缺乏相关知识,时常会出现被侵权而无法得到赔偿的现象。其实,在遇到侵权行为或时,您应该理直气壮地提出索赔要求。接下来的《给您提示》安然要提示听众朋友,金融消费权益受侵害如何维权。

案例:企业内退职工王先生在单位实行银行代发工资时,从财务科领到了一张与工资存折配套使用的银行卡。由于年龄偏大,接受新事物慢,所以他的银行卡一直没有使用。今年初,他偶然发现存折上被扣了15元的"年费",到银行咨询,被告知是银行卡一年的使用费。银行工作人员同时解释说,办卡时持卡人和银行签订的协议里有交纳年费的条款。王先生更糊涂了,我从来没有和银行签订过什么协议呀!后经过多方了解,原来是银行工作人员为了完成发卡任务,与单位财务科协商,未经过职工本人同意,便直接为职工每人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得知这种情况,王先生较起真儿来,向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了电话投诉。监管部门在调查核实之后,责成银行登门道歉,并退回了收取的年费。

提示:当前,许多持卡人对银行卡的各种收费缺乏了解。较早的持卡者多数是因当初代发工资、出差取款、外出务工、子女外地上学等原因办理的。当时的办卡协议中,多数都有"按年交纳年费和手续费"的条款,只是协议上的条款太多,消费者对这样的规定一般不会太留意。因此,广大消费者应对不常用的"睡眠"卡进行清理、缩减。同时,要了解当前银行收费的信息。比如,现在多数银行对于用自动柜员机跨行取款要按照每笔2元的标准收费,异地存取款的要收取数额不等的手续费,各种贷记卡、借记卡透支一定时间后会收取高额的滞纳金,有的贷记卡仅年费就高达数百元等等。所以,消费者应根据自己的情况综合考虑,货比三家,选择既服务好、费用又便宜的银行卡,从而避免花冤枉钱,维护自己的金融消费权益。

案例:崔女士担任某企业财务总监。某日,她与另外两名出纳员一同到银行分理处提取现金,因当时提取金额较大,银行柜外又没有验钞机,他们在核对了总数之后便匆匆离开银行。但到了单位重新清点时,却从一捆现金中发现了三张百元假币。崔女士立即与银行取得联系,却得到"现金当面点清,出门概不负责"的答复。一气之下,崔女士向分理处的上级银行进行了投诉。受理投诉部门非常重视,立即对崔女士的取款全过程展开调查,在证实崔女士没有做"手脚"、且该分理处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客户用验钞机,服务确实存在一定欠缺后,最终向崔女士作出了赔偿。

提示:到银行取款时,取款人最好当面点清票款并检验是否存在假钞。这就要求金融消费者必须具备一定的反假币常识,或者注意使用银行柜外验钞机验钞,发现有疑问的钞票可以及时让工作人员更换。遇到提取大额现金来不及当面逐张清点时,最好有两人以上同行。这样,如果事后发现假币,可以凭借现金捆扎纸条(上面有银行员工的号码或名章)及时向银行的上级机关反映,并提供同行人员的证言,从而增加维权胜算的砝码。除了当面点清以外,消费者还应尽量避免从人工窗口提取现金。因为银行为自动柜员机配钞时,一般是由专业出纳人员逐张挑选较新的钞票,并经过人工验钞、机器验钞等多道关口。所以,柜员机出现假币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此外,账务往来也应尽量使用个人支票及同城转账,或者使用更加先进的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这样,就会减少从银行提取现金的机会,从而避免在各环节出现假币而受到损失的可能性。

案例:周大妈经保险公司代理人孙某的介绍为其女儿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赔付保险。入保一年后,周大妈的女儿因肺炎住院,在得知代理人孙某已辞职的情况下,周大妈将索赔材料直接送到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受益人在加入保险之前就曾因肺炎住过院"为由,下达了"合同内容变更通知书",周大妈拒绝接受该项变更。不久,保险公司又下达了"撤销保险合同"通知书。无奈之下,周大妈只好求助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过调查认为,这属于保险公司恶意拒赔。本案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向投保人赔付后,再由保险公司追究代理人的责任。在与保险公司理赔部进行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律师代为向保监会递交了投诉信。保监会经过核查,责令保险公司对周大妈先行赔付后,再对该保险进行重新认定。

提示:遇到保险理赔纠纷,可通过三个步骤进行,即先向保险公司陈述事实,力求达成赔偿协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保监会投诉;如果问题还得不到解决,就应及时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听众朋友,您正在收听到的是牡丹江广播电视台新闻广播《法在身边》,接下来为您安排的是《案件定格》。

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07年9月17日,个体运输户侯某在福建省厦门市配送货物时,一男子以支付2.5万元运费的条件让他把一批香烟运往佳木斯。为了赚取运费,侯某在明知这批货物是专营专卖的烟草制品,且对方并没有经营许可证和准运证的情况下,仍然答应了下来。9月21日晚,侯某驾车行至佳木斯郊区时,被公安机关和烟草机关执法人员截住,当场查获18个品种共计3.3万条的卷烟,标值近160万元。事后,经有关部门检测,上述卷烟均系假冒伪劣产品。

近日,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小强(9周岁)要求母亲孙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2001年8月,小强的父亲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事后,他人多次给小强的母亲孙某介绍对象,但孙某担心小强委屈,因此拒绝了他人的好意,孤身一人带着小强过日子。4年后,孙某因身患疾病无力照料小强,于2005年11月嫁给邻村吕某。事后,小强不愿到吕某家生活,经常偷偷跑回奶奶家。今年5月,小强以父亲去世后母亲对其照顾不周、经常虐待为由,将母亲告到法院,声称坚决不随母亲生活,并要求母亲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庭审中,孙某坚持要求小强跟她一起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小强声称孙某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但无法提交证据加以证实,因此小强要求孙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近日,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

王某于1990年1月出生。2007年4月28日晚9点多钟,他在安阳市中心汽车站东门搭乘卢某的出租车后,将卢某骗至安阳市东区联通公司附近,因附近群众较多无法下手,又将卢某骗至安阳市开发区玄鸟西侧。随后,王某持刀劫走卢某100多元现金和一部价值500多元的手机后逃走。事后,王某因后怕而打电话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属初犯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个体司机为牟利,竟铤而走险,干起接送窃贼的生意。日前,被告人史秀昌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30岁的史秀昌是一个体司机,从安徽来上海后,买了一辆小汽车,从事运营生意,但生意冷淡。今年3月至4月间,史秀昌明知他人在实施盗窃行为,为牟利,多次在窃贼的电话联系下,积极接送窃贼到各作案地点,并在路口等候,等窃贼窃得财物后,又将他们送回暂住地。在这期间,史秀昌先后9次为窃贼作案接送。

法院审理后认为,史秀昌明知他人在实施盗窃行为,为牟利,仍积极接送,依法已与他人一起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史秀昌在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法院对其作出从轻处罚。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现金后不入账,并伪造假的银行对账单给客户,张巍康共挪用资金27万余元,日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张巍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巍康是中国银行湖州市分行某分理处从事对公结算岗位工作人员,2005年5月17日,张巍康在柜台收到湖州某物业公司现金缴款75900元,采用不入账,擅自进入银行电子报表系统,采用将企业对账单复制后修改相关数据,伪造假的银行对账单的方法,将该款挪用。自2005年5月起,张巍康采用相同的方法分23次挪用该公司现金缴款共2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巍康的行为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鉴于张巍康主动投案自首,并已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3人合谋唆使网友抢劫,以报案相胁勒索钱财。近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黎明、刘永亮、王佳永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月10日,3被告人相约在一小酒馆,合谋诈骗刘永亮结识的一网友孙某家人钱财。5月20日下午,刘永亮将孙某骗至一地,指着王佳永声称其背包里是"极品",唆使孙某对其实施抢劫。在孙某与王佳永拉扯背包的同时,王佳永向埋伏在附近的张黎明发出信号,张黎明及时出动,乘机将孙某抓了个现行。之后张黎明以"孙某抢劫他人财物被抓,若不同意私了,将被送派出所"为由,向孙某家人索要现金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黎明、刘永亮、王佳永3人目无国法,敲诈孙某家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袁成敏有期徒刑两年零十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成敏1998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三年;2002年又因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判刑五年,其刑满释放后仍不走正道。2006年12月以来,袁成敏伙同他人以砸烂门店等手段威胁到马山县城投资的外地客商,索取保护费。其中太平洋服饰店店主一个月内,3次被索取保护费2300元;南方超市店店主3次被索取保护费1800元;三星鞋业店店主每月除了被索取保护费500元外,袁成敏还经常带人到店内,强行拿走鞋袜等货物,致使三星鞋业店被迫关门停业。

❽ 如何写财务方面的调研报告

给你一份范文,供参考。

XX省XX市村级财务规范管理调研报告

所谓村级财务,是指与涉及本村集体经济的资金往来有关的各项事务。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农村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是党的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壮大,是广大农民群众极为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之一。新农村建设的20字方针中,“管理民主”的实质就是对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的民主监督和管理。
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必须坚持公开、民主、合理、有效的原则。所谓公开的原则,就是指要让村民对村级财务管理的过程,尤其是收入与支出情况有一个相对充分的了解。村委会作为村民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是受全体村民委托管理村级财务的。作为集体资产的所有者,村民们当然有权了解财务运作的详情。公开,实际上就是把知情权和监督权赋予村民。所谓民主的原则,就是指重大财务事项的决定必须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该经村民大会讨论的就交村民大会讨论,该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就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该由村“两委”共同研究的就由村“两委”共同研究,决不能由少数几个村干部或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拍脑袋就定了。坚持民主的原则既是对集体资产的负责,也是对村干部的一种保护,可以防止村干部由于一时冲动而决断失误。所谓合理的原则,就是指安排财务收支必须从实际出发,从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出发。所谓有效的原则,就是要在保证集体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安排,设法保证集体资产的增值。
随着我市农村经济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成了农村工作的一个难点。近几年我市各地在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规范工作中,努力探索,积极开拓,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从农村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对农村财务管理的要求来看还有一定差距。据统计因农村财务管理问题引发上访,已经占到了我市农民上访的近三分之二,如何规范好我市农村财务管理,已经成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迫切任务。通过前一段时间对昆明市农村财务管理的调研,有所感得 ,希此能抛砖引玉,一同促进昆明市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
一、基本状况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情况
近年来,我市农村基层通过不断加强和完善民主理财制度建设,全面实行村务公开,村级财务的规范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明显增强。截至20XX年底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总额为119.8772亿元,比上年的106.6723亿元增加13.2049亿元,增12.38%。其中:流动资产54.9861亿元,占资产总额的45.87%;农业资产0.4943亿元,占资产总额的0.41%;长期资产64.3967亿元,占资产总额的53.72%,农民人均拥有集体资产3907元。负债总额20.7073亿元,流动负债18.2225亿元,占负债总额的88.00 %;长期负债2.4848亿元,占负债总额的12.00%。所有者权益99.1700亿元,其中实收资本33.0923亿元,占所有者权益的33.37%;公积、公益金61.2352亿元,占所有者权益的61.75%;未分配收益4.8425亿元,占所有者权益的4.88%,农民人均3232元。村组集体06年末生产性固定性资产原值27.0462亿元,农民人均882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情况
20XX年全市集体经济组织实现经营收入5.4109亿元,经营收益4.9387亿元,本年收益7.1742亿元,年末可分配收益12.4386亿元,其中:提取公积公益金3.0579亿元、提取应付福利费0.3499亿元、农户分配2.6555亿元。1368个行政村,其中:有685个村无收益,占村总数的50.07%;有收益的村683个,占村总数的49.93%;有集体经营收益的601个,占村总数的43.93%,占有收益村数的87.99%。在全市有集体经营收益的601个村中,收益在5万元以下的为222个,占有集体经营收益的45.76 %;收益在5-10万元的104个,占17.30%;收益在10万元以上的有275个,占36.94%。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情况
20XX年完成审计单位1203个,发现违纪单位3个,审计资金10.1192亿元,违纪金额35万元,审出贪污案件2件,贪污金额10万元,已退回贪污金额10万元,受处分人数2人,其中受刑事处理2人。全市已成立审计机构的乡镇有41个,配备审计人员242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多年来我市的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在按照中央、省市的有关要求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会计出纳队伍不稳定,人员变更快,财务移交手续办理不及时,新任会计出纳形同虚设。二是财务无专人管理,经费开支无专人审批。多人收钱,多人管线,多人用钱,长时间不交账、不结账、不记账成为当前农村村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村级财务账目设置不全,原始凭证不规范。有的只设现金账而不设台账、财产账和往来账。有的干脆不设账、不记账,把五花八门的票据用报纸封成包,变成了名符其实的“包包账”。四是非生产性开支严重。五是少数村组干部贪污、挪用集体资金现象严重。主要手段是收入不交账,多收少交,重报开支,多领补助,甚至合伙巧立名目私分公款以及造假发票报账等。六是账目不公开,财产往来无账,村级财务失去有效监督。
三、主要建议措施
搞好村级财务管理,必须坚持公开、民主、合理、有效的原则。所谓公开的原则,就是指要让村民对村级财务管理的过程,尤其是收入与支出情况有一个相对充分的了解。村委会作为村民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是受全体村民委托管理村级财务的。作为集体资产的所有者,村民们当然有权了解财务运作的详情。公开,实际上就是把知情权和监督权赋予村民。所谓民主的原则,就是指重大财务事项的决定必须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该经村民大会讨论的就交村民大会讨论,该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就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该由村“两委”共同研究的就由村“两委”共同研究,决不能由少数几个村干部或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拍脑袋就定了。坚持民主的原则既是对集体资产的负责,也是对村干部的一种保护,可以防止村干部由于一时冲动而决断失误。所谓合理的原则,就是指安排财务收支必须从实际出发,从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出发。所谓有效的原则,就是要在保证集体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安排,设法保证集体资产的增值。
1、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推进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理顺农村财务管理体制,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巩固完善市、县(市)区农经站,建立健全乡镇农经站,形成市、县、乡三级农村财务及资产管理体系。确保农村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县、乡同级财政预算,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稳步推进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法制化进程。为推进我市农村集体资产及财务管理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逐步理顺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及财务管理体制,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争取今年完成《昆明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立法工作,20XX年底正式实施。
3、努力抓好农村财务与资产管理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农村财务管理队伍,是搞好农村财务及资产管理的基本保证,各级政府必须保证农经机构与人员的稳定,做到专职专人,在我市建立起一支专职农村集体经济监督的队伍。各级农经管理部门要按照财会制度的要求,对农村财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使农村财会人员业务培训经常化、制度化。农村财会人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过培训并取得农经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方可上岗。农村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对农村财会人员的任免或调换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报县级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4、积极探索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效模式。改革开放20多年来,农村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的存在形式和功能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集体资产从资产规模、产权构成、运作模式到管理方式,也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各县(市)区可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的状况和基层管理水平,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农村财务与集体资产管理模式:(1)村组账乡代管,(2)会计委派制,(3)下管一级,(4)会计委托代理制,(5)农村股份合作制。现阶段为适应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新变化,逐渐调整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思路和方法,把注意力从集体资产的物质形态管理转到价值形态管理,从资产管理转到资本运营的轨道上来,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和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
5、不断完善财务管理的监督机制。农村集体财务的监督,是一种双层监督,是群众的民主监督和职能部门的审计监督的有机结合。一是财务公开,这是民主监督的有效办法。实行财务公开,是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强化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抓好财务公开工作,采取村民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将农村集体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监督。财务公开工作要使其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做到真公开、常公开。村级财务公开要做到:一是公开内容6全面完整。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财务公开内容进行公开。二是公开时间要及时,特别是对于多数村民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应及时公布;重要财务活动应逐笔公布。三是公开方式要以公开栏为主,要有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四是公开程序要严格。财务公开前,应有民主理财小组参加,对全部财产、债权债务和有关账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实。五是对财务公开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妥善处理。六是要把财务公开的监督落到实处,村组财务要置于群众的经常监督之下。二是审计监督,财务管理的有效监督形式就是审计监督,各级农经部门要充分发挥好审计监督的职能,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
6、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村级财务管理有章可循。建立财务制度是搞好财务管理的重要保证。必须严格执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村合作经济财务制度》中对现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费用开支管理、票据管理、农民负担款项和共同生产费管理、义务工和积累工管理、财会人员及财会账目管理、财务审计与民主理财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从各村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如报账制度、列支审批制度等。同时,村级财务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实行先收后支,杜绝以收抵支、差额入账、坐支现金等现象。
加强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化解村组不良债务。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减债措施,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已经形成的债权债务问题。
7、逐步改进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工作手段。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信息化的到来,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管理的手段也必然发生一场变革,也应逐步实现工作手段的现代化。各县(市)区农村财会管理工作要紧跟发展的步伐,积极推进会计电算化的发展,提高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管理的工作效率和水平。
8、做好农村村务公开财务管理信访工作。针对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征地补偿、村务公开等农村基层问题占群众信访的28%的现状,应认真落实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责任制,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和“五个一”的要求。继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按政策办事,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创新工作思路、工作模式、工作方法,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上访群众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对要求过高的教育到位,对无理纠缠的稳定到位,基本做到老问题案结事了、新问题就地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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