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禁止非金融企业之间非法资金拆借……
1.是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但是,司法解释有对非金融企业间借贷融资有特殊规定的(如对存单借贷),按特殊规定处理。
根据《贷款通则》第74条“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已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并对借入方处以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的罚款”。不过,最近两年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司法解释中援用已经出现重大的变化,有关非法借贷约定利息的处理和处罚办法不少情形已不适用,实践中多判无效(有的甚至对效力不做正面的评价),但多判令归还本金,且判令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不再予以收缴,对另一方也不再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2.虽然合同是无效的,但是不是法律不保护,不发生一点效力,而是不发生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效力。在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中,因借款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无效,对出借方是重大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3.审判实践中对这类合同的处理是这样的
(1)对借贷本金的处理。
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全额返还给出借方。《合同法》就合同无效的处理有详细的规定,返还原物或资金,都有过错的,各自负责。
(2)对借款利息和损失的处理。
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利润一般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或利润应予收缴,并对借款人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 《贷款通则》第73条规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可见,对于出借方来说其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同时对出借方处以所取得利息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借款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而对于借入方则相当于按约定利息( 被收缴)使用了一笔资金。
② 金融行业标准化产品和非标准化产品的区别和特点
1、业务不同:
非标准化产品有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类似于一种债权资产的一种OTC转化业务;
标准化产品是银行传统业务的金融产品比如贷款、债券、证券、贸易融资等就是标准化产品。
2、在国家级交易所的管理不同:
标准化产品是在国家级交易所可以挂牌并公开交易的金融产品;非标准化产品不可以在国家级交易所挂牌并公开交易的金融产品。
特点:
非标准化产品:这类资产一般不公开发行,风险较高,流动性也低,缺乏标准化的证券特征,但名义收益率会高很多。
标准化产品:公开发行、流动性高,安全等级最高,但利率偏低。
(2)非金融公司金融化扩展阅读:
金融业标准化工作的四项主要任务:
1、建立新型金融业标准体系,全面覆盖金融产品与服务、金融基础设施、金融统计、金融监管与风险防控等领域;
2、强化金融业标准实施,发挥政府、行业协会、认证机构、企业等各方面的作用;
3、建立金融业标准监督评估体系,分类监督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实施;
4、持续推进金融国际标准化,在移动金融服务、非银行支付、数字货币等重点领域,加大对口专家排出力度,争取主导1-2项国际标准研制。
③ 非金融类企业的货币资金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货币资金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处于货币形态的那部分资金,它可立即作为支付手段并被普通接受,因而最具有流动性。
货币资金是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总账账户的期末余额,具有专门用途的货币资金不包括在内。货币资金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处于货币形态的那部分资金,按其形态和用途不同可分为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资款等。
④ 什么是非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是指不经营一般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提供专门的金融服务和回开展指定范围内的业务,一般不答具有创造信用的功能。非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财务公司等。
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公募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小额信贷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是随着金融资产多元化、金融业务专业化而产生的。早期的非金融机构大多同商业银行有着密切的联系。
金融机构的分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职能:在市场上筹资从而获得货币资金,将其改变并构建成不同种类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资产,这类业务形成金融机构的负债和资产。这是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行使这一功能的金融机构是最重要的金融机构类型。
⑤ 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指什么
股票融资是指资金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借助股票这一载体直接从资金盈余部门流向资金短缺部门,资金供给者作为所有者(股东)享有对企业控制权的融资方式。
股票融资优点
筹资风险小。由于普通股票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用支付固定的利息,不存在不能还本付息的风险。
股票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知名度,为企业带来良好的声誉。发行股票筹集的是主权资金。普通股本和留存收益构成公司借入一切债务的基础。有了较多的主权资金,就可为债权人提供较大的损失保障。因而,发行股票筹资既可以提高公司的信用程度,又可为使用更多的债务资金提供有力的支持。
股票融资所筹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在公司持续经营期间可长期使用,能充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没有固定的利息负担。公司有盈余,并且认为适合分配股利,就可以分给股东;公司盈余少,或虽有盈余但资金短缺或者有有利的投资机会,就可以少支付或不支付股利。
股票融资有利于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股票融资缺点
资本成本较高。首先,从投资者的角度讲,投资于普通股风险较高,相应地要求有较高的投资报酬率。其次,对筹资来讲,普通股股利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具有抵税作用。另外,普通股的发行费用也较高。
股票融资上市时间跨度长,竞争激烈,无法满足企业紧迫的融资需求。
容易分散控制权。当企业发行新股时,出售新股票,引进新股东,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分散。
新股东分享公司未发行新股前积累的盈余,会降低普通股的净收益,从而可能引起股价的下跌。
是用来比喻PE/VC这行不顾一切的把所投的公司推向IPO, 旋即退出的行为。
只有上市了,公司才有权益资本,才有可能按照20,30倍的市盈率拿到钱。
‘走人“指的就是投资者把自己的股权按照市值兑现的过程。
PE/VC的这种做法在当下仇富心理严重的社会当然是有很多反对的声音,尤其是现在很多投资者已经忘记了投资的产业属性。但宏观上来看,他们将社会上的稀缺资源(富人的钱,养老基金,保险公司)投给了最好的行业的最好的公司,帮助他们实现企业价值,创造GDP, 创造就业。是一种健康的金融行为。
也有很多人的观点是他们是导致A股市场几年来一蹶不振的罪魁祸首,因为他们将大量的公司推向了IPO而二级市场的股民们无法消化,所以最终只能是股价下跌来平衡这种供需矛盾。
大的PE不会立马’上市圈钱走人‘,因为他们利用自己的资本优势管理优势,能给公司带来增值,有时候多持一年就多一个市盈率的点,这时候当然不急着’圈钱走人‘。不过最后,还是要’圈钱走人‘,资本终究是逐利的。
⑥ 什么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由国家全资投资的特定政策性金融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简称AMC)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共有两类:从事“优良”资产管理业务的AMC和“不良”资产管理业务的AMC,前者外延较广,涵盖诸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证券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部或资产管理方面的子公司
主要面向个人、企业和机构等,提供的服务主要有账户分立、合伙投资、单位信托等;后者是专门处置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6)非金融公司金融化扩展阅读:
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产生背景
1、产生的国际背景
(1)经济和金融全球化及其引致的危机
20 世纪以来,各生产要素逐步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不断自由流动,各国、各地区持续融合成一个难以分割的整体;以IT为中心的高新技术迅猛发展,不仅冲破了国界,而且缩小了各国和各地的距离,使世界经济越来越融为整体。
(2)危机根源:银行巨额不良资产。
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经济学界对金融危机进行了多角度研究。这些研究发现,爆发金融危机的国家在危机爆发前有一些共同点:银行不良资产金额巨大。
发生危机的国家宏观和微观经济层面均比较脆弱,这些基本面的脆弱性使得危机国家经济从两方面承受压力,首先是外部压力,巨额短期外债,尤其是用于弥补经常项目赤字时,将使得经济靠持续的短期资本流入难以维系。
(3)解决银行危机:AMC产生的直接原因。为了化解银行危机,各国政府、银行和国际金融组织采取了各种措施,以解决银行体系的巨额不良资产,避免新的不良资产的产生。
⑦ 非金融企业信贷算金融化的一个表现吗
“金融化”指的是,经济学者针对于经济发展所提出的一个全新概念,其是对金融资本发展时期的核心阶段,即国家通过对金融资本的融合来完成对国家经济核心的转变,跨入发达国家的模式分析,这是对实体经济的控制与支配。虽然,金融化这一概念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识,但是在学术界对其的定义尚未形成的共识。
“非金融企业金融化”一方面指的是,动态角度下非金融企业借助于金融投资的形式来获得经济效益,增加金融支付;另一方面指的是,静态角度下非金融企业通过金融投资来带来直接的金融效益。企业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金融效益在总的收益中占据着较大比重,并且金融市场的回报得到了这类企业的高度重视。
2 非金融企业的金融化发展现状分析
我国非金融企业的金融收益需要交纳较高的税收,但是,其整体税率较低,我国企业的经营利润主要还是依靠生产贸易等实体经济来实现。再者,金融支付与利润之间的比例处于较为平稳的状态。我国的非金融企业在对所得利益进行分配的时候,受金融化的影响较低。但是根据资本的运转情况来看,金融资本虽然在总的资本中所占比例不断降低,但是因比率较高,使得其出现高度金融化的特征。目前,我国的非金融企业主要是借助于金融资产来完善对非增值货币的运用,由此可以看出此类金融化水平较低,生产资本依旧是我国非金融企业的资本主要形式。
3 我国非金融企业金融化水平不足的造成原因
3.1 受经济模式的影响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中,企业的发展并非是独立存在的。政府与企业之间有着较为紧密的联系。政府能够选择宏观调整的手段来影响企业的发展。自上个世纪以来,经济绩效作为显性指标的重要组成内容成为了政府评价地方官员行政能力的重要考察内容。一些地区为了提高地方经济往往会选择投资驱动这一模式来带动地方经济活力。借助于税收、贷款等政策的优惠来拉动地方企业的资本运用能力。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会受到政府宏观举措的影响,政策的对战略性投资的配合较为明显,企业所能获得的发展保护也较为
明确。
⑧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到底合法吗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有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确实没有明文规定如何认定企业拆借合同的效力,但企业拆借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企业间借贷是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但针对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
如存在上下级关系、长期业务往来关系,对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临时性、个别的、不以收取高息为目的的短期借款,经审查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违法行为的,结合其他情况可认定为该借款行为有效。
(8)非金融公司金融化扩展阅读:
1、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企业拆借合同效力规定不甚明确的基础上,必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把握企业拆借行为的性质,对平时素有往来的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临时的、个别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短期借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拆借合同可认定为有效。
2、法院在对具体个案的审理中,应主要审查拆借合同以下几个方面,
(1)出借人在实践中是否以资金融通为常业,通过审查拆借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认定出借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2)贷款人对该款项的用途,是否确属为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
(3)该借款行为是否属于临时拆借。法院只有在查明以上事实后,才能根据价值判断企业拆借合同的性质,如属于偶然的、个别的、互助性的借贷应认定为有效,如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金融业务,企业拆借合同则为无效。
⑨ 浅谈互联网金融公司“去金融化”趋势本质
这就需要弄清去金融化的本质。 1、彻底的科技化 互联网金融常常被认为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简单相加,而没有借助互联网的手段对金融行业进行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