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监管“升格”震慑违规 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再强化
为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机制,央行近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金融机构规范、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办法》于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与一般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存在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内容在金融领域应当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2016年,央行印发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并于去年修订后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此次发布的《办法》中,央行结合新需求、新情况、新问题等进行了修订和增补相关条款,也将原规范性文件升格为部门规章。
具体来看,《办法》对于银行、支付机构的经营行为中划出多条红线。《办法》指出,金融机构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不得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消费者购买、使用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或服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对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
针对个人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等金融信息的保护问题,《办法》规定,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银行、支付机构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同意。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银行与支付机构有未按要求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与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关的重要内容等行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央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情形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央行有关负责人指出,原规范性文件没有配置相应罚则,对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震慑力有限。《办法》专章设置了法律责任,解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较低的问题。
央行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做好《办法》的落地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银行、支付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办法》各项要求,切实承担起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
『贰』 农商银行与城商银行的外设机构有什么区别
1、城商行与农商行在异地分支机构的开设方面是有区别的,监管部门有专门的分别针对城商行、农商行、外资银行开设异地分支机构的规定办法,建议你查阅。
2、村镇银行是国家有关部门为鼓励银行服务广大农村地区而设立的新型金融机构,是独立的法人机构,其发起行与控股方必须为符合条件的内控齐全的银行。
但许多的城商行、甚至农商行为了开设异地分支机构,取得稀缺的异地金融牌照,纷纷采取设立村镇银行的模式来实现跨区域经营。许多村镇银行甚至开在了发达的北京、深圳、上海等城市,村镇银行服务农村的原意已名存实亡。
3、村镇银行作为独立法人的金融机构、可以开设分支机构,有些村镇银行采取了总分行制的控股模式(如南阳村镇银行)。
4、据我了解,村镇银行应该可以发行借记卡,但现行的村镇银行大多采取的是母银行所发行的借记卡。最大原因是节省成本。
5、农商行升格为以城市名来命名的银行较少,但也是存在的,如江苏苏州的原【东吴农商行】已成功改制并更名为【苏州银行】,【武汉农商行】也提出要实现向【武汉银行】更名。
这样的更名得以实现最大的驱动与支持来自地方政府,若是没有地方政府的扶持,一切空谈!
农商银行是国务院首家批准组建的省级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目前,北京农商银行拥有694家网点,居北京市各银行机构之首,是唯一一家金融服务覆盖全市所有182个乡镇的金融机构,建成北京市首家持牌社区银行,发起设立湖北仙桃北农商村镇银行和青岛即墨京都村镇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是中国银行业的重要组成和特殊群体,其前身是20世纪80年代设立的城市信用社,当时的业务定位是: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为地方经济搭桥铺路。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20世纪90年代,全国各地的城市信用社发展到了5000多家。然而,随着中国金融事业的发展,城市信用社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暴露出许多风险管理方面的问题。很多城市信用社也逐步转变为城市商业银行,为地方经济及地方居民提供金融服务。
『叁』 银行是支行大还是分行大怎么区分
对于这个问题,这个其实没有分得特别清楚,大多数时候都是差不多的,只有在特别的情况才会有所不同。但是,如果不是银行这个体系里面,就没有什么必要去了解。
我恰好在支行和分行都干过,我来说说我在支行和分行的工作感受吧,通过我的感受来帮助题主了解分行和支行的区别。
刚入银行,我同大部分银行人一样,先从支行柜员开始干起。
支行地位最高的官是支行长,地位最低的岗位是柜员。中间不高不低的就是那群客户经理。他们当中又分为公司客户经理和零售客户经理。这群客户经理肩负着直接为银行创造效益的职责,多半都趾高气扬,公司客户经理更甚。在支行几乎每一个人的工资都与这家支行的业绩挂钩。没有业绩压力的柜员也是如此。柜员的工资都是在三五千元,如果他们想要将工资提高到七八千元,就只能不停的拉可以这么说:在支行,支行长就是所有支行员工最大的靠山。你的工资待遇与支行长有着非常大的关系。如果支行长能力比较弱,那就将熊熊一窝了,相反,如果支行长的能力比较强,整个支行从上到下都会散发着“金色”的光芒。
后来我实在是无法与支行长建立极亲密的工作关系。再加上,我认识到如果将自己的命运寄托到支行长身上,对我个人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后来我通过行内竞聘来到了分行。进入分行,我像是换了一个单位一样,工作情况与之前大为不同。
在分行,我做的是产品经理的岗位。这个岗位是干什么的呢?用官方的话讲,分行产品经理的工作主要是营销推动。实际上,这个岗位就是条线领导众多秘书中的一个。
分行存在的意义就是管理支行。每个产品经理都对接几家支行。名义上是管理,其实就是转培训和数据统计,任务分配加激励方案。我们这些人员的工资与管理支行的业绩大体相关,但也不是强相关。
我们的考核机制是80%在日常工作,20%才在于管理支行的业绩。也就是说,这个月,我负责的产品,我管理的支行,业绩再差,我的大部分收入还是有的。旱涝保收说的就是我们这群人。
分行的工作氛围远比支行要压抑。在支行,没有事情就可以下班回家了,因为一切看业绩。在分行,没有事情也建议在行里待着,因为分行是弱业绩考核,重工时打分。领导会根据一名员工的工作时长来判断这名员工的努力程度。
所以,这个就是可以这样来区分。
『肆』 支行升级为分行的条件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支行升格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号:银银管[1997]第67号
发布日期:1997-6-25
执行日期:1997-6-25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商业银行支行升格的条件,避免商业银行支行盲目地随当地行政性升格而升格,现就商业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的条件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家商业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其总行应拨足1亿元人民币营运资金。
二、拟升格的支行必须是经营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和完善,资产负债比例指标达到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要求,并连续两年经中国人民银行年检合格,无不良经营记录和严重违规行为。
三、拟升格的支行必须连续两年以上盈利。
四、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拟升格支行的资产余额须达到8亿元人民币以上。
五、商业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列入当年机构发展规划,不再随当地行政区划升格而升格。
各家商业银行应根据以上条件完善本行的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支行升格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
中国人民银行
『伍』 汇丰银行是哪个国家的金融机构总部在哪里
英国的,总部在香港。
是一家誉满全球的国际老牌银行,其分支机构遍布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地。总部设于伦敦,隶属于汇丰集团。汇丰集团在欧洲、亚太地区、美洲、中东及非洲82个国家和地区拥有约10,000间附属机构。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The Hong 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于1865年在香港和上海成立。
1865年6月在中国上海设立了分行。随后,汇丰银行先后在中国的多地设立了分行,到20世纪初,汇丰银行已建立起了一个以中国及远东地区为中心的具有相当规模的分支行网络。
(5)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升格扩展阅读: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于1865年3月在香港开业,同年于上海及伦敦开设分行,又在旧金山设立代理行,其成立的导火线源自香港洋行的权力划分。总部位于中环皇后大道中1号香港汇丰总行大厦,现时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及各附属公司主要在亚太地区设立约700多间分行及办事处。
汇丰集团是全球规模最大的银行及金融机构之一。汇丰集团在欧洲、亚太地区、美洲、中东及非洲76个国家和地区拥有约9,500家附属机构。
汇丰在伦敦、香港、纽约、巴黎及百慕大等证券交易所上市,全球股东约有200,000人,分布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雇有232000名员工。汇丰银行在全球拥有超过1亿1千万的顾客。
汇丰银行自1865年在上海开业以来,内地的业务从未间断,尤其擅长贸易融资。个人业务范围也不断扩大。29间分行设于北京、长沙、成都、重庆、大连、东莞、广州、等城市。
汇丰是在内地投资最多的外资银行之一,入股内地中资金融机构及自身发展的总投资已超过50亿美元,其中包括入股上海银行8%的股份,平安保险16.8%的股份,以及交通银行19%的股份。
『陆』 美联银行的北京代表处违纪事件
美联银行——美国第五大银行——北京代表处越权开展了两项经营性业务:支票托付和信用证项下的索汇业务。而这两项业务违反了《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这个办法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在2002年6月27日颁布的,在第十五条中明确写着:“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任何单位 或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机构或其代表的外资金融机构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契约,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也就是说,外资银行在中国所设立的代表处的工作仅限于研究当地市场,为未来开办分支机构做好铺垫,代表处不能做业务是最基本的规定。
经银监会的进一步调查发现,美联银行在上海的代表处也在开展同样的业务。于是在8月15日,银监会对美联银行北京、上海代表处发出处罚通知,并将罚单传真至美联银行在美国的总部。9月底,银监会向其设在各地的分局和各大金融机构发出了《关于处罚美联银行北京上海两家代表处的通报》,两家代表处所从事经营的非法所得22万美元被没收,并被课以等同于非法所得收入的罚款(22万美元),共计44万美元。此次银监会发出的25号通报还创造了几个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处罚外资银行代表处的“第一”:这是银监会自成立后处罚的第一家外资银行,也是第一次跨两地(北京、上海)对两家代表处同时进行处罚。
对此,美联银行有两种选择:申诉或认罚。也许是出于影响扩大的顾虑,美联选择了认罚。而且银监会也取消了美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一年的任职资格。上海代表处升格为上海分行的申请也被驳回,美联银行在中国内地的发展脚步不得不放慢了。 对此事件,美联银行北京代表处以没有授权接受媒体采访为由保持缄默。其他外资银行对待此事的态度也十分谨慎,认为同是外资银行,不便对此事发表评论。但一位外资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认为,人们普遍认为外资银行在综合竞争力上远远高于中资银行,但这并不代表它不会“越轨”。在外资银行内部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不同程度的违规行为。代表处为总行拓展业务或寻找客户,已经不是什么不可跨越的“雷池”了,打《办法》擦边球也成为了外资银行内部公开的秘密。而且他认为美联银行此次“东窗事发”也是因为其做法太过“明显”,不像其他外资银行做的那么“隐蔽”。
美联银行在这次的受罚事件中并不是惟一“主角”。上海的两家外资金融机构和武汉的一家外资金融机构也受到了处罚或警告,只是这三家金融机构违规动作相对较轻,银监会并没有公布具体名称。就是在前几年,也有外资银行受罚的事情发生,当时受处罚的那家外资银行的代表处接受了客户的单据,让设在另外一个城市的代表处做业务,此项违规行为也受到了监管部门的处罚。
违规的毕竟会被曝光,毕竟要付出代价。美联银行已开中国银监会处罚外资金融机构的“先河”。外资银行作为业内的领头羊,如果他们带头违规,将对其他银行产生非常恶劣的示范效应。所以,美联事件同时也对金融市场发出警示:一方面要逐步对外资银行开放,一方面要在我国法律、政策环境下实行严格的监管。外资银行一旦进入中国市场,就必须遵守中国的法规、制度。监管部门也必须对他们实行严格的监管。在这里,要对外资银行说的是:开放不意味着放任,监管也不是制约,严格监管的目的正是为了更好地开放,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银监会认定美联银行违规的依据是人行颁布的《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那么在2006年后,这项法规是否仍然适用于中国全面放开银行业的形势呢?北京师范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主任贺力平认为,人行颁布的这个《办法》针对的是外资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而非具有完全经营资格的外资金融机构,二者是有区别的。而外资金融机构驻他国代表处不能从事经营性的业务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签署入世协议后,中国将逐步放开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范围,但不涉及驻华代表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规则经济”,让“规则”在市场上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增加“以身试法”者违规的成本,维护“游戏规则”的公正性是监管部门的目的。在美联银行被罚一事中,真正的发布命令者是“规则”,而不是行政命令。当然,从发展的角度看,随着时间的推移,全面放开银行业的承诺已越来越清晰,类似的事件还会出现,银监会的铁碗形象也渐渐树立。可以预见的是,今后银行业的政策和环境将更加透明和规范,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谁也不会享受超国民待遇。双方在同一个游戏规则下公平比赛,这样的“赛事”才是人们最愿意看到的。
『柒』 银监会(2008)3号令全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昌监管分局政务公开事项
银行业机构的设立审批
(一)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2.审查;
3.决定与送达;
4.颁发金融许可证;
5.公告。
(二)申报材料
1.对设立柜台式的营业机构,申请单位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1)设立单位的请示及筹建方案;
(2)《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申请表》;
(3)筹建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4)可行性分析报告;
(5)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2.对设立离行式自助银行,申请单位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1)设立单位的请示及筹建方案、市场分析;
(2)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
(3)拟设置的机型、数量及提供服务的种类;
(4)《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申请表》;
(5)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银监会2006年第1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3.银监会2006年第2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银监会2006年第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5.《河南银监局监管工作简易程序(试行)》(豫银监办通〔2005〕139号)。
(四)承诺时限
6个月内。
(五)办理单位
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设立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一科受理;
2.邮政储蓄机构、城市信用社的机构设立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二科受理;
3.农村信用社的机构设立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三科受理。
(六)咨询电话
监管一科:2668409,监管二科:2663578,监管三科:2668777
银行业机构的变更审批
(一)变更种类
1.变更名称;
2.变更营业地址;
3.变更注册资本;
4.变更持股股东或持有股本;
5.变更业务范围;
6.修改章程;
7.金融机构的升格、降格与合并、分设、重组;
8.变更法定代表人;
9.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变更事项。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2.审查;
3.决定与送达;
4.换发金融许可证;
5.公告。
(三)申报材料
银行业机构变更事项时,申请单位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1.有权变更该机构的变更事项请示;
2.《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申请表》;
3.变更事项的有关许可文件;
4.变更事项的工作方案;
5.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四)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银监会2006年第1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3.银监会2006年第2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银监会2006年第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5.《河南银监局监管工作简易程序(试行)》(豫银监办通〔2005〕139号)。
(五)承诺时限
3个月内。
(六)办理单位
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变更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一科受理;
2.邮政储蓄机构、城市信用社的机构变更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二科受理;
3.农村信用社的机构变更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三科受理。
(七)咨询电话
监管一科:2668409,监管二科:2663578,监管三科:2668777
银行业机构自行市场退出的审批
(一)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2.审查;
3.决定与送达;
4.缴回金融许可证;
5.公告。
(二)申报材料
银行业机构自行市场退出,要求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1.退出机构的上级机构的请示;
2.《银行业金融机构撤销登记表》;
3.退出机构的业务处置和人员安置方案;
4.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银监会2006年第1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3.银监会2006年第2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银监会2006年第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5.《河南银监局监管工作简易程序(试行)》(豫银监办通〔2005〕139号)。
(四)承诺时限
3个月内。
(五)办理单位
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机构的自行市场退出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一科受理;
2.邮政储蓄机构、城市信用社机构的自行市场退出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二科受理;
3.农村信用社机构的自行市场退出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三科受理。
(六)咨询电话
监管一科:2668409,监管二科:2663578,监管三科:2668777
银行业机构新业务准入的审批
(一)办理程序
1.审批权限内的:
(1)申请受理;
(2)审查;
(3)决定与送达;
(4)换发金融许可证;
(5)公告。
2.审批权限外的
(1)受理报备;
(2)换发金融许可证;
(3)公告。
(二)申报材料
金融机构开展新业务,要求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1.开展新业务的请示;
2.填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申请表》;
3.有关部门对开展此项业务的规定;
4.开展此业务的工作规程及控制制度;
5.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受理权限
1.许昌银监分局不受理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的申请。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机构的业务准入由银监会按法人审批,其分支机构开展新业务需经其法人授权,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许昌银监分局报备。
2.许昌银监分局受理城市信用社法人机构开办新业务的申请,报河南银监局审批。其分支机构开展新业务需经法人授权,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许昌银监分局报备。
3.许昌银监分局不受理基层农村信用社及联社开办新业务的申请。河南银监局负责受理河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开展新业务的申请。各基层农村信用社及联社收到省联社对开展新业务的转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许昌监管分局报备。
4.许昌银监分局不受理省邮政储汇管理局在许昌辖区分支机构开展新业务的申请。其开展新业务,由省邮政储汇管理部门向河南银监局提出申请,河南银监局审批。许昌辖区各级邮政储汇管理部门及邮政储蓄网点获准上级部门开办新业务的授权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许昌银监分局报备。
(四)承诺时限
1.审批权限内的,3个月内。
2.审批权限外的,报备即办。
(五)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银监会2006年第1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3.银监会2006年第2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银监会2006年第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5.《河南银监局监管工作简易程序(试行)》(豫银监办通〔2005〕139号)。
(六)办理单位
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机构的新业务报备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一科受理;
2.邮政储蓄机构的新业务报备及城市信用社机构新业务准入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二科受理;
3农村信用社机构的新业务报备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三科受理。
(七)咨询电话
监管一科:2668409,监管二科:2663578,监管三科:2668777
银行业机构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
(一)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2.审查;
3.决定与送达。
(二)申报材料
金融机构申请核准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要求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1.具有任命或聘任权机构的请示;
2.《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准(备案)登记表》;
3.对申请核准人的考核鉴定及推荐意见;
4.申请核准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身份证原件(与《登记表》上粘贴的复印件核对后当即退回);
5.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银监会2006年第1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3.银监会2006年第2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银监会2006年第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5.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6.《河南银监局监管工作简易程序(试行)》(豫银监办通〔2005〕139号)。
(四)承诺时限
30日内。
(五)办理单位
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申请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一科受理;
2.城市信用社机构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申请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二科受理;
3.农村信用社机构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申请由许昌银监分局监管三科受理。
(六)咨询电话
监管一科:2668409,监管二科:2663578,监管三科:2668777
六、其他
(一)以上各种行政许可承诺时限均为工作日;
(二)以上各种行政许可属许昌银监分局初审,需报上级审查批准的,上级审查批准承诺时限由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