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指导意见发布后,P2P行业由哪个部门监管
指导意见发布后,P2P行业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八条 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
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
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1)互联网金融监管分工p2p将由银监会负责扩展阅读: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 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
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② P2P平台以后归银监会监管,这样是不是说明以后P2P理财更安全了
当P2P平台归银监会监管,监管政策落地后,P2P理财将会更加安全。
按照当前2015年年底发布的“网络借贷管理办法”以及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网站正式发布了《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来看,目前国内很多P2P平台由于各种原因,尚未达到监管要求,随着监管政策落地,将会很多平台退出这个市场。所以说,P2P平台以后归银监会监管后,相比之前无监管状态要好很多,P2P网贷行业将会回归理性的合规运营,安全性也更高。
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网站正式发布了《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其中多次提到“穿透式”监管,“穿透式”监管将更注重功能监管,让监管落实到平台核心业务,不以表象论企业是否合法合规,从业务本质入手,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和资金最终流向穿透联结起来,依平台实际业务逻辑进行监管,从而彻底打破企业为自己贴标签、逃避监管的企图。相信P2P理财将会更加安全。
③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部门有哪些
金融是比较重要的,当然也有监管部门和人员!
监管职责明确
有业内人士提出,《指导意见》的分业管理也让市场身份多元化,监管人的出现,能够对现在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一些乱象进行整治和改革。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告诉《法人》记者,《指导意见》解决的最核心问题是对互联网金融定义及其本质的明确,明确了监管的原则、监管目标、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方式和规定了由银行进行第三方存管。
对于互联网支付,《指导意见》指出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而网络借贷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此外,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而作为行业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资金托管问题,《指导意见》也明确了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并要求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
“目前行业内能够做到资金银行托管与独立审计并公开的少之又少”,于东升说道,“除了意识上的问题之外,这确实涉及到一些技术上的对接障碍,在监管的强力推动下,对于互联网企业、银行来说,一套全新机制的建立还需要时间以及各方共同的努力。”
好贷网创始人兼总裁李明顺曾公开表示,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一个金融模式,借助互联网+本来可以发展得非常顺利,但是近来却逐渐偏离了本来的价值取向,让行业风险累积。现在阶段相关监管部门出台了行业规范和准入机制,有利于提高互联网金融的长期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的出台让行业发展有矩可循,但是目前能看到的还只是一个纲要性的方向,具体的细则出台恐怕还要等待一段时间。而且具体的细则应该是不断的出台,不断完善的过程。
直面持续创新挑战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促进金融行业具有重要意义,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在满足小微企业、中低收入阶层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以及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等方面可以发挥独特功能和作用。
《指导意见》最大的亮点就是对“网络借贷”进行分类和确定了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创新要依法创新(回归法治的轨道)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公开数据显示,从2011年的51万人到2014年91万人,中国可投资资产超1000万元的“高净值”人群在最近几年内呈现快速增长趋势。2014年底,中国私人可投资资产总额约为106.2万亿元,与2011年相比,三年间增加了33.1万亿元,平均年增长率为13.3%。市场如此增速,传统的理财机构无法跟上脚步。
互联网金融强大的整合能力意味着创新的动力源源不绝,弥补传统金融的缺陷只是其中一项,而互联网金融不断的发展也意味着对监管有着更高的要求。
互联网金融具有跨群、跨地、跨业和跨境四个机会点。
“我们希望提供的服务绝不仅仅是局限于最简单的金融服务,在充分满足客户在融资、理财需求的基础上,我们希望能够让客户得到更多的体验。我们正在开发配套的餐饮、娱乐体验项目,一切提升客户体验的,都在我们的整合创新的思路之内。”于东升介绍说。
指导意见》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协同发展,尤其提出了保险业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合作。这意味着未来将从制度层面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充分利用保险业的特点来消解创新中的风险。与保险合作和与担保机构合作不同,保险是消解风险,担保是转移风险。
当然这所涉及的跨界整合监管范围还很狭窄,如何有效的调整更加复杂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是对中国经济市场化发展整体架构的更高要求。
当然,传统金融巨头并不会就此错过下一个发展的良机,在其正式进军互联网金融市场之后,其雄厚的资金背景与丰富的优势资源对于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中众多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将是一种冲击。
我们希望国家在政策上可以一视同仁,至少不要对国有企业有所偏袒,而从金融市场化的角度考虑,适当对民营企业的扶持政策也是必要。
④ 银监会负责监管的网贷有哪些
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版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权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央行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是明确归由银监会进行监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P2P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就是各地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包括“网贷”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这是对“网贷”机构协同监管的重要制度安排。
⑤ 听说银监会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会不会对P2P有影响啊
互联网金融必将会引领金融发展的新格局,但是这种新格局必须是以行业的规范化和安全性为前提的。对于P2P来说,别让安全成为绊脚石,只有拥有合理的管理机制和监管平台,并尽可能的降低自身互联网性质所产生的内生风险,才能充分保障投资者利益,才能实现企业稳步前进,才能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互联网金融没有捷径,存利网会一步一个脚印,持续优化客户获取和风险控制技术,追求长期、稳健的发展。
⑥ 目前P2P是不是受银监会批准的贷款机构
银监会介入改变监管真空
P2P借贷行业出现的问题,引起监管部门持续关注。2013年下半年,央行在北上广深及杭州进行调研。去年12月20日,国务院107号文明确,由央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措施。近期,有消息指出,P2P网络贷款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P2P行业本质是网络贷款,理应由银监会监管。”一位业内人士表示。不过,也有反对声音:P2P网贷行业在最近一两年野蛮生长,监管难度不小。银行业总资产超过百万亿元,P2P的规模不过几十亿元或上百亿元。“各地银监局的监管资源很紧张,到底监管哪个更重要?”
不论谁来监管P2P,作为类金融机构,必须坚持几个“底线”,即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涉及资金池、平台本身不提供担保、建立严格资金管理制度、公开透明披露风险信息。不仅如此,P2P平台需要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不得以任何形式接收、归集客户出借资金,不存在居间交易,平台不承诺收益,不提供担保,定期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并对公众披露风险指标及运营数据。
如果按上述要求,目前真正能做到的P2P机构并不多。王征宇表示:希望确定底线原则,以行业自律、行业标准的方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从海外发展看,P2P是一个正在萌芽的行业,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
⑦ 互联网金融会由谁监管
首先一点,第三方支付已经明确是人民银行,基金销售证监会也监管。
基于现版有一行三会(央行、银权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格局,互联网金融将仍然按照业务属性分别由一行三会监管:
1.互联网金融整体监管策略将由央行牵头,银证保配合制定;
2.比特币基于虚拟货币属性将由央行监管(尽管央行包括世界绝大部分央行都不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而把它归属于特殊虚拟商品——类似于黄金);
3.P2P网贷基于信贷业务属性将有银监会监管(这在监管层似乎已经达成共识,尽管前期央行做了大量调研);
4.第三方支付(含移动支付)基于支付业务属性理所当然归央行监管,因为整个中国的支付清算系统都由央行负责建设运维;
5.余额宝之类的网络理财相对比较复杂,涉及第三方支付和基金业务,理应由央行牵头,证监会配合管理;
6.众筹融资属于融资业务领域,由证监会监管比较合适,这一点似乎也在监管层达成了共识;
7.网络保险涉及保险业务,理所当然由保监会监管。
⑧ P2P监管:地方金融办如何担责
银监会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要依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的原则,由银监会负责对P2P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和监督管理制度,而具体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则交由地方金融办负责。
但与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等行业不同,P2P行业没有鲜明的地域金融属性,不管注册在哪个地区,都可以便捷、低成本地吸收全国各地的资金,也可以便捷、低成本地将资金分配到全国各地。对于P2P的这种完全“可贸易性”,地方金融办是否有足够的能力、资源和经验进行有效监管?
“正是互联网金融没有地域性,所以监管更需反其道而行,制定地域性监管办法。”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e贷联合创始人朱青山表示,属地管理、属人管理是目前相对成熟的监管思路。平台注册地、高管团队集中在什么地方,就由该地金融办进行监管。如果每个地方金融办都在一个平台监管上插一脚,管理将会变得非常混乱,监管明确性更有利于市场发展。监管只要抓住核心矛盾,管住平台的人和钱,将其圈在一个相对安全的保障机制里面,其他的规则留待市场检验就可以了。
对于如何提高地方金融办监管的有效性,朱青山表示,充分的信息收集和统计是最有效的监测手段,目前人民银行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着手进行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数据采集和统计工作,以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利用现代化手段监控P2P行业风险。
从我国近年来颁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来看,无论是早期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还是专门针对P2P行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抑或是近期出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都对行业信披作了较大篇幅的阐述和要求。
地方政府、协会在信息披露推动工作上也不遗余力。今年3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召开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研讨会,要求会员单位每天更新至少21项平台运营信息;上海、广东、江苏等地相继出台P2P信息披露相关指引;近期上海更是出台了全国首个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细则,要求每月披露包含主体信息、产品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在内的共49项信息。
而在P2P深度洗牌之际,信息披露充分的平台有望在惨烈的市场厮杀中占据优势,不少平台伺机而动,快速响应。
朱青山认为,对于监管方来说,实现网贷平台透明,以统一的口径,向监管层披露平台风险管理体系和核心运营信息,减少平台与监管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监管层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开展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创造必要条件,并能有效降低监管难度和监管成本。
⑨ 上市p2p公司是否受银监会监管
所有的P2P理财都受银监会监管的。
银监会开始了架构的重大改革调整,3月开始实行新架构。新设立了银行普惠金融工作部,负责推进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融资性担保机构、小贷、网贷的监管协调。
先成立管理部门,政府机关对权限划分相对较清楚,有了权限,才会去制定政策。现在有了监管部门,政策也将会出台,对于做实事的平台来说算是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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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银监会进行机构调整后,P2P由哪个部门监管
由银监会下属的普惠金融部进行管理。
以下为此次银监会机构调整具体细则:
依法监管、为民监管、风险监管银监会实行监管架构改革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深化金融改革、推进依法监管的重大决策和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银监会党委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各方面对改进银行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意见建议,借鉴危机后世界各国强化金融监管的普遍做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本届政府不新增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要求,着眼于经济新常态下银行业改革发展和为民监管,对银监会监管组织架构进行重大改革,并获中央有关部门批准通过。
改革内容包括:一是按照监管规则制定与执行相分离、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分离、行政事务与监管事项相分离、现场检查与监管处罚相分离的思路,从规制监管、功能监管、机构监管、监管支持四个条线,对内设机构重新进行了职责划分和编制调整。二是撤销2个部门(培训中心、信息中心),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专司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民营银行的监管职责;设立信托监督管理部,专司对信托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三是改造3个部门(统计部、银行业案件稽查局、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设立审慎规制局,牵头非现场监管工作,统一负责银行业审慎经营各项规则制定;设立现场检查局,负责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检查;设立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牵头推进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四是按监管职责内容命名各机构监管部。银行监管一部为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银行监管二部为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银行监管三部为外资银行监管部;银行监管四部为政策性银行监管部;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部。
此次监管架构改革的核心是监管转型:向依法监管转,加强现场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法有授权必尽责;向分类监管转,提高监管有效性和针对性;向为民监管转,提升薄弱环节金融服务的合力;进一步加强风险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一是强化监管主业,倾斜资源,提升专业化监管水平。银监会成立10年来,银行业在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等方面发生巨大变化,特别是中小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稳步发展,为实体经济提供了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银行业的改革创新发展迫切要求监管部门提升专业化监管水平。此次监管架构改革将有限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向前台监管部门倾斜,调整后内设22个部门中,监管部门由11个增加到17个,占部门总数的77.3%。差异化、专业化监管体系更加完善,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更加清晰,更有利于与各部委的对口联络和对银监会派出机构的工作指导。
二是强化依法监管,法有授权必尽责,提升监管威慑力。按照中央依法治国的要求,此次监管架构改革推进检查执法和行政处罚方面做了重大制度铺垫,旨在提升银监会的依法行政和依法履职能力。现场检查局将整合银监会现场检查力量,增强对违规经营行为和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其他监管部门不再承担现场检查职责。现场检查局将按照“信息共享、查处分离和适度结合”的原则,在市场准入、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方面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工作联动。强化法规部在监管法律法规起草制定和审查,承担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调整后的监管框架将突出监管权威性和专业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水平,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大违法惩戒力度,增强监管威慑力。本次监管架构改革后,银监会将分级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约束清单”,推进监管服务网站建设,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公开和提高监管透明度,以加强自我约束,强化监管问责。
三是强化权责厘清,简政放权,为创新预留空间。此次监管架构改革的重点是清减下放行政权力,明确风险监管主体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银监会本着风险为本、法人监管、属地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总会与派出机构之间的风险监管职责和权力,对于全国性机构,主要由总会各机构监管部门承担风险监管主体责任,派出机构负相应监管协助责任;对于地方性机构,总会仅对法人机构的新设筹建、市场退出、重组改制和破产重整进行审批,其他市场准入权力下放给银监局,并由注册所在地派出机构承担风险监管主体责任,总会相应监管部门负指导责任。同时,银监会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在明确职责分工和下放监管权力的基础上,建立总会对派出机构履行准入管理和监管尽职情况的后评价机制,建立行政许可负面清单和问责清单,凡发生派出机构未尽到属地主体监管责任的,总会可视情况约束或上收监管权力,实现对派出机构按履职能力进行差异化授权和严格问责。调整后,实现还权于市场,让权于社会,放权于基层。
四是强化顶层设计,统一标准,推进政策和规制统筹。金融监管是国家现代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加强银行业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审慎监管规制体系建设,是完善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此次监管架构改革中,审慎规制局将确保银监会各类审慎监管规则标准统一;强化政策研究局在银行业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与组织实施方面的牵头职能,负责与宏观经济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政策协调,拟定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重大政策,并对宏观经济金融形势、重大监管课题开展预测分析和前瞻研究。新框架将更好的促进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公平竞争。
五是强化金融服务,归并功能监管,加强为民监管和薄弱环节服务合力。为适应现有业务布局和形势需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手抓促发展,一手抓防风险”的要求,此次监管架构改革统筹银行业金融服务工作,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按照为民监管导向,强化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在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服务和小贷、网贷、融担等非持牌机构监管协调方面的抓总职责。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创新部、消保局、信科部等功能监管部门的职责,完善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有效联动的架构体系。调整后的架构完善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分工合作,更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