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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金融机构受让请示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7-11 21:57:05

Ⅰ 公文写作中有关于提请报告的请示这一说法么

您是不是问来:有没有一种公文自叫“请示”或“请示报告”?

基于对公文文种的模糊认识,确实有人习惯将“请示”说成“请示报告”,并落实到文字上,例如《关于追加*****预算的请示报告》,这是不规范的。

“请示”和“报告”是两种公文,不能合并使用。简单说,“请示”必须要得到上级的明确答复;而“报告”无需上级“答复”,上级将视报告的内容,可以答复也可以不答复。

Ⅱ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13年10月9日《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高检函字(2013)58号】如下: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闽检[2013]25号)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以及票据法关于汇票可背书转让的规定,汇票买卖行为不同于支付结算行为,将二者等同可能会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

实践中,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比较复杂,对于单纯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请示所涉及的案件,建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2)关于非金融机构受让请示的答复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研函字[2013]58号《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明确答复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对于单纯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虽然不能与正式的司法解释比较效力,但是它表明了最高检的基本态度。非法经营罪罪名在基层被执行的一塌糊涂,成了不法商人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官方打击异己的工具。

因此要明确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性质及法律适用,在增加资金流动性的同时,确保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Ⅲ 请示公文常用的回复方式有哪些

请示是下级向上级请求决断、指示或批准事项所使用的呈批性公文。
请示的特点
一、针对性。只有本单位权限范围内无法决定的重大事项,如重要决定、重要决策、人事安排等问题,以及在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或克服不了的困难,才可用"请示"行文。请示上级给予指示、决断或答复、批准。因而“请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二、呈批性。请示是有针对性的上行文,上级领导对于呈报的请示事项,无论同意与否,都必须给予明确的“批复”回文。三、单一性。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受文领导,即使需要同时呈送其他领导,也只能用抄送形式。四、时效性。请示是针对本单位当前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求得上级单位指示、批准的公文,如能及时发出,就会使问题得以及时解决。
请示的分类
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请示分为以下三种:一、请求指示性请示。二、请求批准性请示。三、请求批转性请示。
请示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请示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其各部分的格式、内容和写法如下:一、首部。主要包括标题和主送机关两个项目内容。1、标题。请示的标题一般有两种书写方式:一种是有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如《***组关于********的请示》;另一种是由事和文种构成,如《关于*******的请示》2、受文领导。每份请示只能写一个受文领导,不能多头请示。二、正文,其结构一般由开头、主体、结语构成。1、开头。主要交代请示的理由。2、主题。主要说明请示事项,它是向上级机关提出的具体请求,这部分内容要单一,只宜请求一件事。3、结语。另起一段,其习惯用语有“当否,请批示”、“妥否、请批复”、“以上请示,请予审批”、“以上请示,呈请核准”或“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部门予以执行”。三、
尾部,其主要结构为落款与成文时间两部分。
请示应注意的问题
一、
一文一事的原则。二、
材料真实,不要为得到领导批准而虚构情况。三、
理由充分,请示事项明确。四、
语气平实、恳切,以引起上级的重视。

Ⅳ 写公文中的复函应注意什么如果是“XX村关于XX事的请示”复函的标题怎样写较好

“XX村关于XX事的请示”复函的标题:《关于XX村XX事的批复》

Ⅳ 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

您好,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9]民二他字第21号
【发布日期】 2009.09.25
【实施日期】 2009.09.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 法律解释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
(2009年9月25日[2009]民二他字第21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院于2009年4月3日发布的法发(2009)19号《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所要解决的问题实质是如何解决和化解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根据《纪要》的精神和目的,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亦应参照适用《纪要》的规定。债务人未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但案件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情况能够引发人民法院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以上意见供参考。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Ⅵ "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请示的答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冀民二请字第4号《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针对债务人的财产,已经启动了执行程序,但该执行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仅作出了执行裁定,尚未将财产交付给申请人的,不属于司法解释指的执行完毕的情形,该财产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应列入破产财产。但应注意以下情况:
一、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不仅作出了生效的执行裁定,而且就被执行财产的处理履行了必要的评估拍卖程序,相关人已支付了对价,此时虽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且非该相关人的过错,应视为执行财产已向申请人交付,该执行已完毕,该财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
二、人民法院针对被执行财产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该财产已脱离债务人实际控制,视为已向权利人交付,该执行已完毕,该财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
此复

Ⅶ 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

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经对申请执行人的资格以明确。其中第18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该条中的“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依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虽只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金融不良债权环节可以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作了专门规定,但并未排除普通受让人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时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此种情况下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也符合该通知及其他相关

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2009)执他麻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9)2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经对申请执行人的资格以明确。其中第18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该条中的“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依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虽只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金融不良债权环节可以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作了专门规定,但并未排除普通受让人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时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此种情况下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也符合该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中关于支持金融不良资产债权处置工作的司法政策,但对普通受让人不能适用诉讼费减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债务人等专门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特殊政策规定。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Ⅸ 最高院答复: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

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2009)执他字第1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9)2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经对申请执行人的资格以明确。其中第18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该条中的“权利承受人” ,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依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虽只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金融不良债权环节可以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作了专门规定,但并未排除普通受让人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时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此种情况下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 也符合该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中关于支持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司法政策,但对普通受让人不能适用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债务人等专门适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特殊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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