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想咨询一下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不可以从事放弃部分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业务有没有相关的先例或者规定谢
1.贴现业务原则上是银行的专营业务。
2.民间贴现行为是违法的,但又是客观存在的回。如是真实的交易,即答支付对价,不是诈骗,则基本不存在被判罪入刑的问题。
3.非银金融机构直接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基本没有,更别说部分放弃追索权了。
4你提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那是否是证券或保险等,这个最好包装后处理,如票据收益权转让等。如是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金融机构,建议不要直接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包括部分放弃追索权。总之,非银经营票据业务,存在违规但不违法的问题。具体还要结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批准机构的要求来判断。
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票据法的规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票据法的规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票据法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
1、给予处分;
2、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票据法中,关于玩忽职守的定义:
是指对某项工作负有特定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敷衍塞责,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行为。
三、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是什么意思?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和业务操作规程应审查而不审查或不认真审查票据的格式要件、出票人签章、记载事项是否欠缺、辨析票据的真伪以及票据的背书是否连续、票据的付款期限、票面金额、持票人是否为票据记载的权利人等事项,而轻率予以承兑、予以付款、予以保证的行为,造成工作的重大失误。对此,应当给予处分。
三、处分的种类
是指金融机构内部的纪律处分,一般可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四、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89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五、赔偿责任
票据法还规定,因上述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金融机构作为被委托人,因自己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而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使委托人仍然要对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债务,资金受到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金融机构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也要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5条规定,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贴现或者保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与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是指金融机构与直接责任人员二者都负有赔偿的责任,当其中一方履行了这一赔偿义务时,有权要求另一方偿付他应当担负的份额。这样规定,对于促使金融机构严格管理与监督自己的工作人员是非常必要的。
③ 金融机构票据贴现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开票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票据贴现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希望能帮到您,望采纳!
④ 非法金融机构的中介人从来不给还款的正式票据,也不说是哪家贷款公司的,一直催
那你根本不需要管他的呀,当心他们是骗子呢,到时候你钱给他了,白白被他拿走了。
⑤ 根据《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业务
开展跨省票据业务本身并不必然导致违规,但异地承兑、贴现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内四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业务开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应与其跨省授信管理能力相适应。拟开展或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建立包括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方式的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总部根据本机构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分支机构风险管控能力、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目标客户类别等实施差异化授权。”(21号文)。据此,您提问中描述的情形,应该要防范三个合规风险:1、贸易背景是否真实;2、异地授信管理制度是否建立;3、是否有差异化的授权。如果贸易背景真实性有把握,只需要落实异地授信制度和差异化授权是否具备即可。本身该笔业务没有风险敞口的话,信用风险到不是问题。另外,您可以关注“诚拙云学堂”我们再详细交流。
⑥ 商业银行有哪些票据结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存在的问题
1商业票据防伪及鉴别技术手段滞后
票据的真实性问题包括二个方面,一是真假汇票问题,二是票据背后是否有真实的商品交易问题。目前由于各行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各金融机构之间没有跨系统的票据信息查询网络,同时也缺乏对企业签发的商业汇票是否具有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的信息查询系统,使银行具体操作人员难以核实票据的真实性,特别是社会不法分子利用高科技“克隆”汇票的出现,更加大了对票据真伪辨别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经营票据市场业务的风险。
2.票据审核不严、有章不循、违规操作
(1)无贸易背景承兑或贴现票据
《支付结算办法》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贴现票据要有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和商品交易合同。但实际执行中,有的银行无贸易背景承兑或贴现票据,表现为签订虚假合同,合同没有明确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方式,增值税发票金额与贴现金额不相对应,贴现票据贸易合同在企业名称时间与成退回票记载和贴现时间存在出入,发票或合同金额小于票据额,增值税发票重复使用,使用过期或不合规范的贸易合同文本办理承兑汇票,以增值税发票代替贸易合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2)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贴现人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商业汇票,应按规定向承兑人以书面方式查询,以控制交易风险,但有的银行对一些长期往来客户,为加快业务办理速度,提高竞争力,在与企业达成相关协议基础上,采取了先贴现后查方式逆程序操作。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先签发后补办手续,存在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期等现象。
3.保证金不足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向承兑申请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要按签发票据金额收取一定保证金,或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但有的银行对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执行并不严格,表现为保证金不足或担保不到位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用本行贷款作保证金,未按规定比率收取保证金,保证金帐户未实行一一对应管理,一笔保证金开出多笔承兑汇票等现象。
4.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措施薄弱
票据的基础是信用。信用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票据业务的发展。可以说,中国信用制度不健全和信用状况不佳是票据市场发展的最大障碍。而由于部分企业、个人和金融机构信用差,影响了部分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从而使市场对所有票据的信用产生怀疑,即使是信用好的企业签发的票据也难以被接受。“劣质信用驱逐优质信用”动摇了市场的信用基础。
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1.加大商业票据业务投资,提高票据鉴别能力
商业票据具有时空跨度大、资金额度大等特点,容易成为窃取、骗取资金犯罪分子涉猎的目标。商业票据防伪反假除了认真贯彻规章制度外,银行必须加强商业票据防伪反假的技术措施:用图形扫描仪或数码相机采集和积累商业票据信息,建立业务信息库;积极使用宽带信息网络传递商业票据业务信息;设计与开发鉴别票面真伪的软件程序,我们可以参照公安部门采用过的 “图形重合技术”软件程序,设计与开发应高质量、高速度地跟上票据业务发展需要的软件,使之成为鉴别票面真伪的技术保障。最后对信息采集、使用、输出、输入要有技术上和制度上的管理措施。不同部门的信息交流和使用应由人民银行作出具体规定,破除行业壁垒,疏通商业票据防伪反假的渠道,让商业票据业务信息充分合理地发挥使用效应。通过加强商业票据防伪反假的技术措施,形成社会有关行业商业票据防伪反假的信息网络,堵住假票,防止诈骗,震慑罪犯,共同防范票据风险。
2.金融机构要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要根据各种票据业务的特点制定严密、科学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建立严格、明确的岗位责任制,使每一道环节的业务操作都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杜绝操作风险,同时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稽核检查,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全面提高票据人员的业务素质,减少风险隐患;要将票据业务纳入资产负债管理和统一授信管理,立足自身实力安排承兑业务总量规模,尽可能降低来自于承兑人的信用风险。
3.金融机构联手培植商业信用,强化信用约束
要改变目前商业承兑汇票使用少的状况,必须在企业中树立起信用观念。以人行牵头,金融机构和信誉良好的企业参加,建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定期通报制度,并将其纳入企业信贷登记系统,定期公布相关企业的信用评级制度,加大信用环境治理的力度和公开性,确保信用信息的公开、公正和透明。通过人行和各金融机构成立信用评定小组,采取荐、评价、公示和考核制度,并授予“金融机构重点支持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资格企业”并定期考核、记录资信,以此激励企业信誉感的增强。在培植信誉过程中,一定要注重依托现代化手段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使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有不良票据行为的企业,受到金融机构合力制裁。一旦信用有不良的纪录,便要给其生活及经营活动带来极大困难,没有信用他们寸步难行。同时对随意延压、无理拒付行为的承兑银行,要进行公开曝光,并依法给予处罚,直至暂停或取消其承兑资格。
⑦ 在票据法律关系中涉及到金融机构参与的票据有哪些
如果指的是商业银行那种存款类金融机构,无非就是支票、银行本票或者银回行承兑汇票咯。(他们答主要是起承兑人角色)
如果是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话,比如说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这种,他们也有可能是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或者付款人或者收款人,都是有可能的。
⑧ 当前票据使用中存在的难点及建议有哪些
(一)结算手续费率偏低,保证金制度“空白”,
银行
信贷风险难抑制
一是结算手续费率偏低。《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为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这与贷款利率相差悬殊。而对于超过保证金的部分。金融机构实际上承担着与发放贷款同样的风险。造成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与收益不对称。二是保证金制度存在“空白”。目前,在人民银行并没有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收取做出任何具体的交存比例规定的情况下,各签发银行普遍已经采取收取保证金的方式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但是各行对交存的比例规定却参差不齐,既可以为100%,也可为O。极易形成不正当竞争局面。也加大了银行信贷的风险。
建议:适当提高结算手续费率并尽快建立保证金制度。
(二)票据的无因性与票据基础关系相矛盾,真实交易背景难落实
按照现有制度规定:出票人不得签发贴现无对价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但在实际操作中,一是受部分银行为完成存款、贷款等“硬性指标”,提高工作业绩等主观因素影响,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只注重汇票本身的真实性,放松对企业提交的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合同的审查;二是受客观因素制约。如免税单位无增值税发票、真伪鉴别技术手段滞后等,使这一真实性控制措施流于形式。
建议:以立法形式严格将票据的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区别开来。强化票据的无因性,使票据的信用功能合法化。
(三)签发票据金额上限不明确。巨额票据签发难控制
现行票据管理办法虽然对单张票据的金额规定了上限,但对同一企业同一天共计可以签发多少金额的票据并没有明确规定,给个别企业利用制度漏洞、通过化整为零的手段,在同一天开出巨额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了机会。
建议:明确规定同一企业一天可以签发票据金额的上限。
(四)真伪鉴别技术手段滞后,票据诈骗风险难防范
一是防伪鉴别技术与造假技术不成比例。目前各行鉴别技术手段相对落后。大部分柜员只是以肉眼目测的方法核对图形印鉴、票据底纹、防伪标识等。不法分子利用这一弱点,利用其先进的电子扫描设备和技术,伪造、变造票据和印章,使假票据轻易蒙骗过关,呈现出犯罪分子伪造手段科技含量高,银行票据防伪能力和鉴别方法相对滞后的问题。二是查询查复环节不完善。目前各行汇票真实性查询的方式主要为电子查询和电话查询,缺少到签发行的实地验证。这为内外勾结进行票据诈骗和克隆票据提供了机会,而且在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中,回复均为“我行曾签、真伪自辩”,这些在防范票据诈骗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建议:大力推广支付密码器,提高票据真伪鉴别技术。
(五)票据的举证责任规定不合理,持票人利益难维护
《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第九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持票人有责任提供诉争票据。该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的,持票人对持票的合法性应当负责举证。”但一方面由于票据是无因信用工具,根据“无因”的特点,票据债权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力时,就其取得票据有无原因,或原因是否得当,不负另外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如果由持票人负举证责任,就可能助长债务人滥用抗辩权,从而可能使正当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应从法律上对举证责任人予以明确。
建议:应明确债务人以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和重大过失等原因而对持票人主张抗辩,应自负举证责任,未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应推定为善意取得,确定票据的合法性。
(六)制度建设出现盲区,善意持票人利益难保护
我国《票据法》未明确规定保护善意取得有连续背书的持票人利益。在实际中,一是当票据丧失后,根据《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丧失票据人在票据到期前有权挂失止付及进行公示催告,付款人在接到通知后有义务暂停支付。但如果此时有善意且支付了对价的持票人提示被伪造背书的票据请示承兑、付款时,付款人及人民法院应当如何面对这两个权利平等的当事人。二是付款企业账户冻结,法院要求银行停止支付以该企业为付款人的票据款项。善意持票人无法如期获得票面金额。票据本身具有无因性,并-且票据法是强行法,到期见票付款是法律强制要求,法院限制银行支付票据款项的行为与票据法的规定不一致。
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加大对善意持票人的利益保护。
⑨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贴现所发生的利息费用,没有正规票据应如何入帐
我国是不允许向非金融机构贴现的,因为风险巨大。没有正规的发票肯定抵不了税的。贴专出的属资金没有存到公司账上更反映了公司的巨大风险。单纯此事做账的话就是
借 其他应收
财务费用
贷 应收票据
对于你补充的问题,反映了你司的财务监控问题啊。账务应该是很容易走的,直接走其他应收不就可以了。现金还款决然不行的。对方怎么可能会给你们开400万的现金收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