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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金融机构执行案件经验做法

发布时间:2021-07-12 14:49:15

1. 为什么金融债权案件执行难

(一)首封债权人利用查封物优先处分权故意拖延、阻碍执行
由于金融债权案件的被执行人往往深陷多个法院的多个诉讼,因此在金融债权执行中常常出现涉案抵押物已被其他执行普通债权的法院先行查封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恶意首封债权人往往会利用查封物优先处分权以对抗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故意拖延执行、阻碍执行,妨碍银行抵押权的实现。
(二)被执行人、案外人利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恶意妨碍执行
法院在集中清理金融债权执行案件活动中,经常会遇到以不动产抵押方式设立的金融债权在执行环节遭遇抵押物上租赁权对抗的情形。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是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利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恶意妨碍执行。
(三)被执行人利用执行豁免制度变相逃避执行
在金融债权案件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除唯一住房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无论该唯一住房是否设定抵押,被执行人均以该住房为其唯一住房为由拒绝迁出,从而使法院执行陷入僵局。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被执行人恶意利用执行豁免制度变相逃避执行。
法律基予保护被执行人基本人权(主要是生存权)的考虑,规定被执行人享有一定

2. 写一篇 金融机构关于“盘活存量 用好增量”的好的做法或案例的报告 急需!麻烦了

中国小康建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就是一家金融机构,如果你需要可以给我邮箱,为你发文献资料...

3. 学习《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经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心得体会

下面这份资料你看看,能否有用? xx县邮政局2007年度邮政金融安全工作总结我局2007年邮政金融安全工作在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遵照xx县公安局和省州局对金融安全工作的要求,立足于防范邮政金融风险管理,在保障储汇资金安全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一、认真开展省、州局安排的“对银行帐户管理及大额现金交易排查”、“对代发工资业务进行 排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职工挪用资金买彩票案件”、“中间业务专项检查”、“排雷行动”、“金秋行动”、“内部控制评价”,以确保邮政储汇资金安全,捍卫经营成果。二、按照《四川省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检查处罚试行办法》以及《四川省邮政储汇资金票款安全连锁责任制》、《四川省储汇业务稽查方案》、《2007年xx州银监分局案件防控工作措施》等重要文件,对邮政金融资金实施有效监控,促进邮政金融业务稳定、健康发展。三、认真落实资金票款安全局长负责制,实行储汇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年初层层签订《xx县邮政局金融资金安全责任书》。把邮政储汇资金安全管理作为重点,认真落实资金票款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定、办法,每次全局职工大会和日常工作安排,局领导必讲安全内容。三、把安全防范溶入日常管理,贯彻预防为主、单位牵头、群防群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安全是各项业务发展的基础,是第一要事。对外我局密切关注社会形式,严防不法分子的侵害。从早接款晚送款,到出入通勤门,我局都制订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每一个员工遵照执行。做到人人熟悉防抢预案,定期演习。对内签订职工联保责任书,员工思想动态调查报告。使安全保卫工作做到防微杜渐,万无一失,继续创造了全年安全无事故。四、为强化邮政金融安全管理,结合本局实际,制定了《xx县邮政局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实施细则》,先后修定了《xx县邮政局储汇资金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对邮政储蓄大额现金支付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管理的通知》、《调整2007年储汇周转金定额明确超限提款权限的通知》、《金库管理考核办法》、《xx县邮政局金库管理、上下班接送安全综合考核办法》以及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五、严格按照省局和州局的要求的频次和内容开展安保视察工作,采取突击检查、专项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局领导还经常亲自带队到支局所进行夜间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资金安全隐患进行追踪整改、督促落实。对相关人员“有规不遵、有章不循”,严格按照《xx县邮政局综合管理考核办法》相关规定逗硬考核。六、根据公安部、银监会《关于印发%26lt;银行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26gt;的通知》(公通示[2006]53号)精神以及四川省公安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川公发[2006]152号)文件的通知要求,按照县公安局和州邮政局的安排部署,在县邮政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亲自带领下,对辖内邮政储蓄金融机构继续开展了全面的自查自纠活动。1、为切实加强安防设施的完善,投入了大量的建设资金,今年对县局和xx支局的金库锁具进行了改造;并改造了xx储蓄网点,更换了报警设备和防弹玻璃窗,安装了电视监控设备和防尾随门。全年投入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共计13.6万元。2、认真组织邮政金融员工学习公安部、银监会关于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和标准以及相关文件精神,把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检查工作落实到基层,让所有的领导和员工加深对评估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使其自觉执行内控制度。一年来,我局邮政金融安全保卫工作在县局领导和县公安局的支持和指导下,在工作中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积极进行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把资金票款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确保资金票款安全全年无事故。我局虽然在金融安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存在有不足之处,暴露出我局工作中的欠缺和今后应努力的方向。为此我局将在2008年工作中继续保持其他方面已取得的成绩,力求更上一层楼,圆满实现各项邮政金融安全工作目标,为确保邮政金融机构安全做出应有的贡献。xx县邮政局2007年12月12日

4. 金融债权案件如何执行

一、抵贷返租方式 所谓抵贷返租,是指金融纠纷案件中的被执行企业在无力清偿金融债权的情况下,将该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等财产作价后折抵债权,以清偿其债务,然后金融机构再将上述资产租赁给被执行人的执行方法。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目前企业破产受到一定限制的现实情况,是金融系统对困难企业实现金融债权的最好方式。这一方式有三方面意义:一是金融债权虽有可能得不到完全受偿,但是可以部分受偿,不至于使国有资产完全流失;二是有利于企业和金融部门共同走上良性发展道路;三是增强了金融债权单位提起诉讼的积极性,由于法院采用抵贷返租的执行方式,金融部门看到了债权实现的希望,便愿意起诉了。 二、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金融纠纷案件中,往往存在“三角债”的现象,即一个被执行人不仅是金融纠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同时也是第三人的债权人。因而,在实践中,应注意执行金融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在金融纠纷案件中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应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是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金融债务;2、准确认定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3、依照执行工作的相关规定,在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时,要程序合法,手续齐全,包括:(1)要有金融部门或者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书面报告;(2)要有证明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拥有到期债权的相应证据材料;(3)要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第三人向金融部门履行义务。 三、债权入股 在金融纠纷案件的执行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由于被执行人的资产以不动产或不宜拆卸的机器设备为主,如强制执行,一方面,银行等金融部门因上述资产不宜变现而不愿采用以物抵贷的方式接受;另一方面,如果将上述资产进行变价(拍卖或变卖)则易严重损坏上述资产的价值,并导致停工、停产、企业倒闭等不良的社会后果,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对于这种情况,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可以适用债权人入股的方式解决金融纠纷案件的执行:1、作为申请执行人的金融部门同意债权入股的;2、被执行人的资产大于金融部门的执行标的,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3、被执行企业有发展潜力,尚不存在破产、倒闭情况的;4、金融部门的债权因被执行人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等存在而能保值的;5、被执行人也愿意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资产重组,对此已作了可行性调查的。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5. 如何执行涉金融类案件求解答

□王云鹏 涉金融案件的执行一直以来都是法院执行工作中重点关注的内容,此类案件往往标的额较大,牵涉各类关系较为复杂,执行过程难度较大且执行期限较长。如何解决涉金融类案件的执行已经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重点,也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难点。 完善金融案件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报制度。法院执行工作量大案件多,不可能对所有金融案件的被执行人财产变化情况随时了解。为了及时摸清被执行人的清偿债务能力,给被执行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可以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具体时间由承办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法官可以对金融案件被执行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如果发现隐瞒财产真实情况的,或者发现有规避执行行为的,法院可以立即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化各种诉讼救济措施。由于一些借款人可能会恶意转移财产,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意图的借款人,要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对债权人提出的诉前或诉中保全措施的申请,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审查程序,尽快实施冻结、查封、扣押措施,有效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防止恶意转移财产损害金融机构利益行为的发生。对于可能逃匿的债务企业的股东和高管人员,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及时采取边控等措施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因债务人逃匿而影响案件的执行和对债务企业财产的有效控制。 保证银行抵押权是实现。在借款人将抵押给银行的抵押物转让或出租后,抵押人转让或出租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有抵押权银行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为避免抵押物转让款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权银行应主动请求法院参与并及时追偿抵押物转让或出租款项,防止抵押物转让或出租款项的无端流失。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原抵押范围内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银行对新增房产不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但在实际执行操作过程中,为便于对抵押物变现能力的有效实现,抵押权银行应当有权请求法院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原抵押的房地产作为一个整体一同变卖或拍卖,抵押权银行对原抵押房地产变卖、拍卖所得的款项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保证银行抵押权益的及时实现。 银行房贷风险的应对。法院可根据银行房贷执行的规律制定相应流程,提高执行效率。银行按揭类案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同类性的特点,法院可以制定该类案件的执行流程,对执行的各个阶段作出具体的规定。例如对送达方式、搬迁期限、不足案款的执行等问题进行统一明确的规范,以统一的标准规范指导执行工作,减少执行的盲目性,提高执行效能。

6. 办理案件的经验做法

廉政教育网站、廉政教育咨询热线等,利用高科技手段,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廉政宣传教育的渗透力和效果。
强化廉政宣传教育,还要有针对性、持续性。
一是要持之以恒地强化理想信念教育,使领导干部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摆正个人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关系。自觉处理好“为民奉献”与“向民索取”的关系,增强拒腐防变的自我免疫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坚强的党性、坚定的信念、高尚的人格保证廉洁自爱
二是要持之以恒地强化党的宗旨教育,通过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自觉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通过教育,使党员干部明确自己在权力关系中的角色,摆正公仆与主人的位置,增强“领导就是服务”、“权力就是责任”的意识,增强掌权为民、用权富民的自觉性。
三是要持之以恒地强化艰苦奋斗教育,通过教育,使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享乐观,正确处理好“一人独乐”和“与民同乐”的关系。通过教育,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弘扬艰苦创业、勤俭节约、无私奉献精神,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已主义,克服铺张浪费、贪图享乐的风气,自觉抵止腐败。
二、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体制创新,充分发挥制度在反腐倡廉中的根本性作用
依靠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途径。长期以来,我国的管理体制中存在的弊端是腐败现象得以产生的深层原因,也是腐败分子赖以寄生的温床,从源头治理腐败,必须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构筑抵御腐败的制度防线。重点要围绕权、钱、人的管理不断深化体制创新。
深化“用钱管钱”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是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源头。因此,要从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入手,按照公共财政管理要求,强化政府对财政的宏观调控。完善预算管理制度,通过编制综合预算,提高预算编制透明度,防止预算分配和执行中的不规范做法,有效防止截留、挤占、挪用现象。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实现管办分离,严格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和健全金融监督机制,创新会计委派制和强化审计监督制,建立从审计预算、拨付资金到安排使用全过程的资金运行监督机制。
深化“用权管权”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深化工程项目招投标改革,试行无标底招标;逐步将可以推向市场的公共服务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要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中介机构,实行建筑工程招标、土地使用权拍卖、政府采购、药品采购、产权交易等项目统一运作。对必须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由专门机构对审批内容、程序、条件、时限、收费等逐一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全面公开。总之,通过减少行政审批项目,改革行政审批方式,来限制行政干预和权力滥用,遏制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深化“用人管人”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危害最大的不正之风,而且会带来和助长其他方面的不正这风。因此,要以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和群众参与度为切入点,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大力推行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建立健全优胜劣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完善干部考核、交流、培训制度,实行干部考察工作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预告、差额考察制度,以及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和任职试用制度,对考核、考察、试用不称职,公示不过关,群众不拥护的干部及时调整。严厉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违纪违法行为。通过制度改革,促进干部人事工作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从制度上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真正实现“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
三、加大查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充分发挥惩治在反腐倡廉中的震慑性作用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我们党同腐败分子进行最直接最激烈的较量。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既是治标的重要手段,也有治本的重要功能,是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体现。只有通过大力查处违纪案件,才能真正震慑腐败。因此,我们要加大查办案件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因守党纪国法这最后一道防线。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必须进一步加强纪检、司法、审计、监察等重要反腐败职能机关之间的协作,形成合力。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在经济体制剧烈变革时期,腐败案件渗透到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规律。如果单靠纪检监察机关或单靠司法、审计机关的力量和手段,是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查办大案要案的需要。因此,各部门必须通力合作,形成有效的反腐败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形式,既相互协作,又各自行使职权,形成查办和突破大案要案的整体合力。要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鼓励揭发举报,依靠群众揭露腐败问题,查办和突破大要案,严惩腐败分子。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必须进一步重视苗头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员,从严惩处大案要案,高筑腐败成本,震慑腐败。
一要做到“小过不放”。现在对于一些礼品、小红包,究竟达到什么界限就构成受贿,法律上没有量刑的依据,党纪上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导致一些党员干部滋生“小节无防”的自慰心理,从而助长腐败之风滋生漫延。因此,根治腐败问题,对苗头性的问题要看重,对小节问题要深究,只要有受贿行为,金额小也必须追究。
二要做到“关联追究”。腐败现象之所以屡惩不止,关键就在于惩治腐败往往只局限于腐败分子个人的追究,而对腐败分子产生腐败有关联的人没有追究,现在致使一些腐败分子无所顾忌,甚至滋生“腐败我一个,幸福几代人”的冒险心理。所以,从源头上治腐,就要对腐败分子走入腐败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其主管领导、推荐的领导、家属追究责任,要加大腐败成本。
三要“重案重惩”。惩治腐败必须从严,突出大案要案的查处,对腐败分子的惩处除了在量刑上从严从重外,还要加大社会舆论谴责力度,真正震慑腐败。要通过典型案件的查处,加强对干部的警示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从腐败案件的查处受到震慑,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7. 金融机构执行《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工作方案该如何写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二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部门:
一、金融机构工作安排(一)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执行《指引》的工作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或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授权对该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的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二)考虑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适当给予其一定时限的制度执行过渡期,但不应晚于2019年7月1日前执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及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应当将金融机构执行《指引》要求的完善风险治理架构、制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等情况,作为反洗钱监管重点。<span color:#333333;"="" style="padding: 0px; margin: 0px; border: 0px none; word-break: break-all; outline: none 0px;">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将本通知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反洗钱部门。

8. 涉金融案件执行中如何保护银行抵押权益

八十年代,金融机构放贷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的很少。主要是由于当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贷款经营、借鸡生蛋的意识淡薄,加之受计划指标的制约,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很少。银行将能贷出去款的多少作为考核信贷工作成绩好坏的标尺,因此,只要有形式上的担保,金融机构便可给予放贷,而主动要求借款人提供实物设定抵押的很少。近几年,由于涉金融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各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经营和管理日趋完善和规范。银行所发放的贷款一般多有抵押,且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作抵押担保成为了各商业银行首选的重要贷款方式之一,据不完全统计约占贷款总类的80%左右。在实际操作中,相当部分银行都十分重视抵押合同的签订,认为签订了抵押合同,就可保证贷款的安全,但忽视了抵押合同签订后贷款清偿前即抵押期间,可能给银行抵押权益带来种种不利影响的依法保护和处理,不少抵押根本起不到担保作用。以至出现有的银行在贷款逾期后,通过诉讼并申请了执行,却仍不能全面实现抵押权益,不能及时按量收回贷款本息。笔者现就涉金融案件执行中银行抵押权益的有效保护方式作一初步探讨。
一、抵押物转让或出租后,银行抵押权益的依法保护。
在对抵押物进行处置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以下两种常见的情况:一种情况是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即银行的同意,擅自转让或出租,或虽通知抵押权人银行,银行却不同意转让或出租的。对此,根据《担保法》第49条第1款、《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7条第2款和第49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6条第7项,《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第7项的相关规定,抵押人转让、出租抵押物的行为应属无效。在此情况下,抵押权银行有权请求法院依法裁定享有抵押权,并及时通知受让人或承租人,防止无效转让、出租行为对银行抵押权益的实现造成可能的侵害。若与抵押人或第三人由此产生抵押权纠纷时,银行则可以依法请求法院确认抵押人转让、出租行为无效,保护银行抵押权益的安全。另一种情况是,抵押人将转让或出租抵押物的事项及时通知抵押权人银行,银行同意的。则根据《担保法》第49条第3款之规定,抵押人转让或出租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银行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上述款项如不作清偿债权数额的,由债务人另行清偿或重新提供经抵押权银行认可的抵押担保,否则,抵押权银行可以拒绝同意抵押物的转让或出租。为避免抵押物转让款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权银行应主动请求法院参与并及时追偿抵押物转让或出租款项,防止抵押物转让或出租款项的无端流失。
二、原抵押范围内土地上新增房产时,银行抵押权益的依法保护。
根据《担保法》第55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4条之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原抵押范围内土地上新增的房屋(包括以房屋作为抵押,其所占用土地上新建造的房屋,或者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该副土地上新建造的房屋两中情况)。不属于抵押财产,银行对新增房产据此就不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但在实际执行操作过程中,为便于对抵押物变现能力的有效实现,抵押权银行应当有权请求法院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原抵押的房地产作为一个整体一同变卖或拍卖,抵押权银行对原抵押房地产变卖、拍卖所得的款项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保证银行抵押权益的及时实现。
三、抵押人对抵押物不享有所有权,银行抵押权益的依法保护。
在抵押贷款中,有的抵押人对抵押物虽不享有所有权,但对其却享有用益物权,且该用益物权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可得利益。如果抵押人除此之外,已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这种抵押,因为《担保法》对此虽然没有规定,但也没有限制。法院在执行中,为保证银行债权的依法实现,法院应当予以认可并积极执行。并以对抵押物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及时清偿抵押权银行的合法债权。
四、抵债返租,实现银行抵押权益。
抵债返租是一种新的执行方式的探讨,即将抵押人原设定的不动产抵押物,因其价值较大,经依法评估后变卖或拍卖价直接折抵给抵押权人银行,抵押物所有权(土地一般为使用权)则归债权人银行所有,债权人银行再将其租赁给他人,在同等条件下,原企业对租赁物享有优先租赁权。抵债返租可以务实地落实金融债权,进一步融洽银企关系,有利于改善融资环境。目前,房地产抵押贷款中,以乡、镇企业厂房所有权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现象较多,而这些企业多是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的其他不动产也多属于政府,这就使政府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理直气壮。原抵押的不动产抵债返租后,企业作为承租人仅对债权人银行负责,可以不再受行政干预,在银行的支持下,大胆投入资金进行生产经营,理顺了新老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规范和完善了企业的改制工作。这种对抵债资产的处理方式,在目前企业破产受到一定限制的情况下,可以说是金融部门对困难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实现抵押债权的最好方式。但在抵债返租方式的具体实施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对抵押物的性质必须查清。如是否属于抵押人所有、是否被其他法院查封、是否被租赁给其他第三人等等;2、如抵押人所设定抵押的厂房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该企业的,首先必须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同意(主要针对乡镇企业)。3、抵债返租方式仅对还贷无望的企业适用,正常生产的企业不适宜用此方式执行。
综上,在金融案件执行中,为保证抵押债权的有效实现,防止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笔者认为,法院对金融案件的执行必须加大公力救济的力度,在执行维权意识上应与其他当事人一视同仁,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情况下,该强制执行的就应当有所为。只有这样,金融债权案件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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