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如何构成的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贰』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是怎样构成的我国银行机构体系是怎样构成的
回答如下:
一、我国金融机构体系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政策性银行与商业版性银行相结合,国有权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现代金融体系,形成了严格分工、相互协作的金融体系格局。
二、我国银行机构主要包括: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合作银行、涉外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有三家,分别是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银行有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其它非国有商业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合作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等。还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
(我不是很专业,以上回答仅供你参考)
『叁』 如何完善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
学习外国的金融机构 他们很成熟 很完善
『肆』 如何建立与完善我国金融法的体系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缺乏有效金融监管的条件;二是多元化监管主体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与合作;三是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资源与行业发展不匹配;四是金融监管缺乏科学的实务操作系统。建立有效金融监管体系的重点,一是建立与完善以监管当局、内控制度和行业自律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二是建立与完善以金融监管制度体系、金融监管信息系统、金融风险减震机制、金融风险预警系统、金融监管合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监管操作系统;三是培育以稳健的宏观经济环境、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完善的系统性保护性机制和金融问题高效处理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有效金融监管条件。 现阶段,我国已建立了中央银行、保监会、证监会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法律体系以及相应的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但从实际运行的效果看,还存在着诸多缺陷,一是缺乏有效金融监管的条件;二是多元化监管主体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与合作;三是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技术)与行业发展不匹配;四是金融监管缺乏完善的实务操作系统 。鉴于此,笔者认为,建立我国有效金融监管体系的着眼点应放在以下几方面: 一、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并没有统一模式,关键是实现金融监管的便利性、协调性和有效性。考虑到目前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还将持续一定时期,因此,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建设应重点突出三大系统的建立与完善。 (一)完善监管当局的监管控制系统。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当局是由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共同构成的。从监管当局的结构状况看,除中央银行的监管资源基本与其监管对象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外,证监会目前只在各省会城市及其他个别城市设立了派出机构,其监管资源状况只能满足于对证券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和持续营业机构的非现场监测,还无力顾及到对其监管对象经营合规性、风险性的检查与评估。保监会在全国各地的派出机构更少,没有设立保险监管机构的地区,其对保险业的监管工作主要委托当地人民银行代理 ,由此造成对保险业的监管责权利脱节,监管质量与效率很低。对此,现阶段完善监管当局监控系统的重点,一是增设证监会、保监会的机构和人员,使其能单独完成或通过聘请中介机构共同完成对其监管对象的监管任务。二是建立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的分级联系制度,加强信息交流与技术合作,实现对有关金融机构的业务并表监管。三是各监管当局的总、分支机构之间要明确监管职权,各分支机构要在授权范围内,按统一标准行使监管职能。四是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责任制,明确规定监管机构及其人员对监管对象存在的问题应查未查、应查出未查出、查出不报、不依法处罚、执法过错等行为所负的责任,以促使监管机构及其人员提高素质,规范行为。五是各监管当局要实行本外币业务、内外资机构、境内外机构、表内外业务的统一监管,扩大金融监管覆盖面。 考虑到加入WTO后,为有效解决混业经营条件下对金融机构的并表监管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借鉴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选择的实践,笔者认为,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可供选择的改革模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模式:保持现有金融监管的制度结构,对于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交叉,可通过加强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来解决并表监管问题。在实践中还可以实行以一家监管机构为主的做法,来应付金融业务多样化的监管需要。世界上不少国家目前选择的是此类金融监管模式。 第二种模式:顺应混业经营统一并表监管的需要,成立一家超级金融监管机构,从而独自、全面、有效地对业务广泛的金融机构的整体情况加以监控。这是现阶段金融监管体制选择的新趋势。 第三种模式:打破现有的制度结构,在不成立统一的超级金融监管机构的情况下,按照金融监管的目标设立几个监管部门,各部门从各自的目标出发有权审视各家金融机构,组成矩阵式的监管模式。目前,这种监管模式只是一种理论模型,尚未进入实践阶段。 从上述三种模式比较看,第一种缺陷越来越明显。第二种模式虽然有利但对基础设施的要求很高。第三种尚需实践检验。因此,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应分两步走。第一步:考虑到国内的信用评级和外部审计尚未达到一定的水平,金融监管的基础设施等还跟不上,现阶段仍应坚持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重点是改善金融监管的基础条件,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合作,以实现综合监管。第二步:根据国际金融新趋势,结合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的新要求,我国的金融监管应逐步走向泥业经营、统一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在向混业模式的过渡中,待条件成熟时,可将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与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将人民银行的监管部门、证监会、保监会合并成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当局,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的监管,监管当局可按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负责对辖内所有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系统。从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演变的过程看,金融监管大致经历了行政手段控制为主、标准化指标控制为主、内部模型法控制为主、预先承诺控制为主等几个阶段。随着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对金融机构内控机制要求也更加严密。现阶段的重点为,一是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各金融机构都要建立与本系统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内部审计部门或稽核部门,并具有相对独立性、超脱性和权威性。可选择在系统内部设立跨地区的监管分局、稽核中心或特派员办事处,消除或减少被查单位对检查部门及其人员的行为制约。二是充实改善内控设施。金融机构建立内控系统网络和相对集中的数据处理中心,一方面改善内部控制的非现场监测条件,运用系统网络观测各经营机构的财务、资产等业务指标变化情况;另一方面能有效防止或减少基层行乱调帐、乱改账等违规行为的发生。三是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 (三)建立金融同业自律控制系统。从世界各国金融同业自律制度建设的实践看,同业公会(或协会)是适应金融业行业保护、行业协调与行业监管的需要,自发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结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建议:一是在监管当局的鼓励、指导以及社会舆论的倡导下,在自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金融业同业公会。可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建立不同的金融业同业公会,并提倡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金融业同业公会的联系机制。二是赋予金融业同业公会具有行业保护、行业协调、行业监管、行业合作与交流等职能。 从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操作系统的建设看,其构成要素大致包括金融监管制度、金融监管设施、金融监管手段、金融监管队伍等内容。从我国的现状看,其完善重点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一)完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金融监管制度是金融机构行为规范的准则,是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人员借以判断和约束被监管对象行为的依据和手段。因此,金融监管制度的适用性与完善程度,直接影响金融监管的效果。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我们虽然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持续营业和市场退出各个环节都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这些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其原因,一是部分制度条款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制度落实缺乏必要的监督约束机制;三是有关制度的执行,缺乏配套政策。对此,考虑到加入WTO对金融监管提出的新要求,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重点应突出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金融监管制度。一是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标准化监管指标体系,逐步统一内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二是适当提高资本充足标准,建立有效的金融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三是要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级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利、责任和手段;四是要建立与金融机构资产分类相对应的呆坏账准备金制度;五是建立对金融机构统一的资信评估制度;六是建立完备的市场风险控制制度。 (二)构建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我国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状态。一是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分割,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二是监管信息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的收集效率很低;三是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使得金融监管信息失真。由此造成监管部门不能及时发现是否出现了正常金融机构正在向有问题金融机构转化,是否出现了有问题金融机构向危机金融机构转化,是否出现了危机机构的风险向系统内扩散,从而降低了金融监管的质量和效率。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要加快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设,一是要加快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监管信息的网络化建设,实现系统内部业务发展与监管信息同步反馈。二是加快监管当局的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创造条件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使金融机构的原始信息真实反映到监管部门,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动态观察与分析监管对象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三是加快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三)建立金融风险减震机制。考虑到加入WTO后,随着我国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逐步放开,会增加国际金融风险向国内传导的途径。对此,我们有必要建立缓和国际金融风险冲击的减震机制。(1)保持适度的国际储备标准。借鉴国外经验,我国保持适度的国际储备可依据下列参考标准:一是外汇储备支持外贸进口的时间最低不能少于3个月的进口需求;二是外汇储备与外债总额之比不能低于30%;三是外汇储备与短期债务之比不能低于100%;四是外债与GDP之比不能超过50%;五是经常项目顺差与GDP之比应控制在-5%-0%之间;六是外国直接投资加经常项目盈余与GDP之比应控制在-2.5%-5%之间。(2)适度调整汇率制度。借鉴世界各国汇率制度选择的成功经验,加入WTO后,我国应适当调整,适当加大汇率的浮动幅度,适当放开结售汇限制,避免外汇过多地集中于中央银行,迫使央行扩大基础货币投放。随着商业银行、企业、居民持汇量的增加,要逐步培育与发展我国的金融衍生市场,为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创造条件。
『伍』 简述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
按我国金融机构的地位和功能进行划分,主要体系如下:
1、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1948年12月1日成立。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加强外汇管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2、金融监管机构。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
3、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于1979年3月13日,当时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1993年4月,根据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局,是依法进行外汇管理的行政机构。
4、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5、政策性金融机构。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业务的开展受国家经济政策的约束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
6、商业性金融机构。我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三大类。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合作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证券机构是指为证券市场参与者(如融资者、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保险机构是指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在华从事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分公司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5)我国金融机构是如何建立的扩展阅读
产生和发展
最早的金融机构是银行,它起源于古代的银钱业和货币兑换业,货币兑换业规则是现代银行业的先驱。古代银钱业及货币兑换交易大多发生在寺庙周围,及在中世纪西欧数月依次的定期集市上。从商人阵营中逐渐分离出来的货币兑换商,最初只为各国的朝拜者和国际贸易兑换货币,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持续扩大和发展,为避免自己保管货币和长途携带货币的不便和风险,部分异地贸易商和国际贸易商便将货币交由拥有良好保管设施的货币兑换商保管,并委托后者办理异地支付、结算业务。
现代意义上的银行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当时,地中海沿岸各国和地区经济发展较快,贸易也异常活跃,处于地中海中心的意大利成为当时世界的贸易和金融中心,产生了世界上最早的银行。此后,随着世界商业贸易、金融中心逐步北移至荷兰的阿姆斯特丹,银行业扩展至西北欧其他国家。
社会的日趋细密,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及其引致的多元金融需求,促成了其他金融机构的产生和发展。各类专业银行,如投资银行、不动产抵押银行、进出口银行等逐步出现;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公司、典当行等专业化金融机构,也渐次出现并在各自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陆』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发展历程
我国明朝末年出现了类似银行的钱庄和票号。鸦片战争后,一些外商银行纷纷进入我国开展金融业务,并凭借其特权攫取了巨额的利润。我国境内第一家银行是1845年英国人设立的丽如银行, 1897年中国通商银行作为中国人自办的第一家银行开始营业。
20世纪30年代,统治旧中国的国民党政权建立了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央合作金库(简称“四行二局一库”)为主体,包括省、市、县银行及官商合办银行在内的金融体系。此外还有一批民族资本家兴办的私营银行及钱庄,其中约三分之一集中在上海,但多半规模不大且投机性强,在经济运行中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
随着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庄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并开始发行人民币。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迁入北平。新中国成立前后,根据1948年4月在北平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对官僚资本银行进行了接管,并分不同情况进行停业清理或改组为专业银行;将官商合办的4家银行改组为公私合营银行;对私营银行则进行整顿和改造;还取消了在华外商银行的一切特权,并禁止外国货币在国内流通。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大一统”的银行体系,即银行不划分专业系统,各个银行都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使中国人民 银行成为既办理存款、贷款和汇兑业务的商业银行,又担负着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中央银行。“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左”的思想指导下,银行的独立性日渐消失,1969年9月甚至将中国人民银行并入财政部,成为财政部所属的二级机构,使其基本上沦为政府的“大钱库”和“出纳员”。不少领导人不懂银行工作的重要性,把银行当作一个办理收收付付的‘大钱库',需要钱的时候才想到银行,有的甚至把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混同起来,靠行政手段办事,做了许多违反经济规律的事。
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结束,我国的银行体系也开始恢复和重建。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全面纠正“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的“左”倾错误,使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国的银行业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走上了改革开放的道路。从1977年至今,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体系重建阶段(1977—1986年) 尽管在197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恢复了其独立的部级单位的地位,但其所担负的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双重职能并未改变。从1979年初开始,在改革开放方针的指引下,相继恢复了主管农村金融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设出了主管外贸信贷和外汇业务的中国银行,从财政部中分设出了主管长期投资和贷款业务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81 年底又成立了负责接受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资金转贷给国内企业的中国投资银行。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文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同时决定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接办中国人民银行原有的信贷和储蓄等商业银行业务。至此我国基本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以四大国家专业银行为骨干所组成的银行体系。
198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了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我国银行体系迅速扩张。1985年人民银行出台了专业银行业务可以适当交叉和“银行可以选择企业、企业可以选择银行”的政策措施,鼓励四家专业银行之间开展适度竞争,从而打破了银行资金“统收统支”的“供给制”,四家专业银行还开始将其触角伸向农村,为当时正在蓬勃发展的乡镇企业提供贷款。
扩大发展阶段(1987—1996年)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为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动力。1986年12月,邓小平要求“金融改革的步子要迈大一些。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要建立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各类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在1987年中共“十三”大和1992年中共“十四”大精神的指引下,我国银行业在改革中不断扩大发展。
尽管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已经提出国家专业银行要进行企业化改革,实行商业化经营,但由于这些专业银行既从事政策性信贷业务,又从事商业性信贷业务,既难以办成真正的商业银 行,又不利于进行金融宏观调控。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政策性银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之后,在1994年内相继成立了专门办理政策性信贷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从而为国家专业银行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转变创造了有利的条件。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的性质、地位及与其他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为商业银行自主经营、提高资产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到1996年底,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共有机构153 069个、职工168.68万人。
与此同时,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之下,其他类型的银行也迅速发展。在交通银行于1986年7月重组成以公有制为主的股份制全国性综合银行之后,相继成立了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 行、深圳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12家股份制银 行。到1996年底,这13家股份制银行共有机构3 748个、职工8.55万人。
1986年1月,在国务院主持下,邮电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以投资所有者和业务监管者的身份,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办邮政储蓄的协议》,决定在北京、天津等12个城市试办邮政储蓄业务。1986年底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将邮政储蓄业务法定为邮政企业的业务之一,从而使邮政储蓄遍布全国,形成了一个“准银行”系统。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在16个城市进行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试点。同年2月,中国第一家城市商业银行———深圳城市商业银行成立,到1996年底共有18家城市合作银行开业。
深化改革阶段(1997—2002年) 改革攻坚阶段(2003年至今)
『柒』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是如何构建的
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包括以下机构:
一、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版
二、国有商业银权行:
1.中国工商银行
2.中国农业银行
3.中国银行
4.中国建设银行
三、股份制商业银行主要有:
1.交通银行
2.中信实业银行
3.中国光大银行
4.深圳发展银行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6.招商银行
7.民生银行
四、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2.中国进出口银行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五、主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1.中国人寿,中国平安等保险公司
2.中金公司,汇金公司等金融公司
3.中信证券,银河证券等证券公司
4.上投摩根,泰达荷银等基金公司
5.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6.国家外汇管理局
六、外资银行和涉外金融机构。
1.汇丰银行,东亚银行等外资银行机构
2.高盛集团等国际投资机构
3.量子基金等国际投资基金
『捌』 我国有哪些金融机构
我国金融机构按抄其地位和功能划分大致有以下四类:①货币当局。又称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没有这个银行,国家的货币运转就会发生紊乱。中央银行是发行货币的银行,只有它能发行货币,它是银行的银行,当银行没有钱的时候,可以向中央银行借钱,中央银行是整个社会最终的支付者。②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又分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商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③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合作社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财务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④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侨资、中外合资的银行、财务公司、保险机构等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业务分支机构及驻华代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