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么是系统重要性银行
全球银行业监管机构2011年7月21日圈定了28家具有“全球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并建议对其实施1%~2.5%的附加资本要求。在特定条件下,最具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可能面临最高3.5%的附加资本,以避免金融危机重演。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的咨询文件罗列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定标准。这些建议已获得金融稳定委员会(FSB)的支持,将于2011年11月初提交二十国集团(G20)戛纳峰会核准。
FSB公布了另一份有关“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有效清算方案”的咨询文件,其中包含对于无担保债权人自救机制(Bailing-in of unsecured creditors)的具体建议。
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咨询文件中,包含了评估指标和额外的抵御风险能力的要求。
其中,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标准,包括银行规模、与其他银行的关联度,以及在某类业务或市场中的可替代性。该委员会称,评判的另一项重要标准,就是看这家银行在全球市场的影响力如何。
这28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关系到全球金融系统的稳定,因此需要具备额外的抵御损失的能力。巴塞尔委员会表示,将对这28家银行提出1%~2.5%的附加资本金要求,且附加资本必须完全由普通股权益构成。
具体而言,系统重要性银行将被分成4类,最高级别要求拥有超过巴塞尔Ⅲ下限(7%)2.5%的普通股一级资本缓冲。其他级别依次分别为超过7%下限2%、1.5%和1%。如果无法达到资本金要求,监管者有权暂停其股息派发,并施加限制措施。
该委员会还提议,在特定条件下,最具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在满足最高的附加资本要求之后,还必须额外满足1%的附加资本要求,这就使一家系统重要性银行可能面临最高3.5%的附加资本。
至于为何采用普通股一级资本作为缓冲工具,巴塞尔委员会认为这是“最简便、最有效的抵御损失风险的方法”。该委员会表示,由于股本是最昂贵的资本形式,因此这项附加要求可以抵消系统重要性银行相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所拥有的更为低廉的融资成本优势。
系统重要性银行分类将于2014年1月确定,附加资本要求将从2016年起分阶段逐步实施,并在2019年1月完全生效。
我国的系统重要性银行标准目前还在讨论中
Ⅱ 为什么要进行金融监管
互联网带来的渠道革命增加了对监管的要求 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金融交易的范回围、人数、金额答和环境,交易量的猛增、换手率的猛涨,使金融系统性风险大为增加。监管就是优胜劣汰的淘汰赛,往往是去其糟粕,留其精华。
Ⅲ 如何统筹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分业监管在当下的金融业运行中,一方面导版致监管效率低下权,应对金融创新和国际化的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还存在部门之间难以协调的问题。 目前监管责任一般是央行和证监会承担,银监会、保监会所起的作用不大,而且分开监管导致协调程度不够;建议金融监管格局由现在的“一行三会”改为“一行一会”,将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合并,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金监会),形成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金监会统一监督中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格局。
Ⅳ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综合世界各国金融领域广泛存在的金融监管,我们认为,金融监管具有以下深层次的原因和意义:
金融市场失灵和缺陷。金融市场失灵主要是指金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无效率。主要针对金融市场配置资源所导致的垄断或者寡头垄断,规模不经济及外部性等问题。金融监管试图以一种有效方式来纠正金融市场失灵,但实际上关于金融监管的讨论,更多的集中在监管的效果而不是必要性方面。 道德风险是指由于制度性或其他的变化所引发的金融部门行为变化,及由此产生的有害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款人( 个人或集体) 必然会评价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安全性。
但在受监管的金融体系中,个人和企业通常认为政府会确保金融机构安全,或至少在发生违约时偿还存款,因而在存款时并不考虑银行的道德风险。一般而言,金融监管是为了降低金融市场的成本,维持正常合理的金融秩序,提升公众对金融的信心。因此,监管是一种公共物品,由政府公共部门提供的旨在提高公众金融信心的监管,是对金融市场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补充。 金融机构产品或服务创新其实质是一种信用创造,这一方面可以节省货币,降低机会成本,而另一方面也使商业性结构面临更大的支付风险。金融系统是“多米诺”骨牌效应最为典型的经济系统之一。任何对金融机构无力兑现的怀疑都会引起连锁反应,骤然出现的挤兑狂潮会在很短时间内使金融机构陷入支付危机,这又会导致公众金融信心的丧失,最终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金融的全球化发展将使一国国内金融危机对整个世界金融市场的作用表现的更为直接迅速。
Ⅳ 为什么要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如何改善这种监管
一、为什么要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
市场普遍需要监管,其原因是:
1.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消费者对于产品信息的不对称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的受损。
2.反垄断:有许多市场只有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垄断,这些企业所拥有的垄断力将会导致产品的高定价,影响消费者的福利。
3.保护公众不受犯罪行为的危害。
4.解决外部效应问题。
针对银行,上述理论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银行是公众储蓄存款的主要存储地之一,银行在吸收存款后,对于单个的储蓄者而言监管成本极高,银行有可能存在道德风险行为,许多银行产品的质量很难观察,因此让那些购买了银行金融产品的投资者完全明白其所面临的风险是非常重要的。这时就需要政府随时对银行的经营活动提供监管,保证银行业提供足够多的信息,保护存款客户和投资者的利益。
其次,通过《反垄断法》防止银行市场上存贷款的定价权过度集中到几个银行手中,这不仅会降低消费者使用银行服务的福利,而且会影响金融市场的投融资成本进而影响经济的运行。政府通过推动银行业内部及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来实现银行向公众提供服务项目上的公平性,而非仅仅通过一般监管来消除由于过度集中导致的银行提供服务方面的歧视。
再次,防范金融企业涉嫌金融诈骗、洗钱和逃税行为。
最后,银行向个人和企业提供消费和投资贷款使得银行体系与公众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紧密联系,银行服务存在天然的公共产品属性,银行的负外部性有可能会削弱金融系统的稳定性,这也使得银行必须面临严格的监管。
二、如何改善银行监管?(戴国强《商业银行经营学》第五版)
银行监管包括外部监管、内部监管。
(1)加强外部监管(我国主要是央行和银保监会的监管,可能还有地方金融办的监管):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明确监管职能等;
(2)主要是改善内部监管(内控机制):
1、建立专职的组织机构;
2、确立岗位职责;
3、严格业务程序;
4、确立检查标准;
5、加强内部稽核。
Ⅵ 政府为什么需要对金融体系实施严厉的管理
因为金融系统比较特殊。
一家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内其自身的影容响。金融机构在具体的金融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风险,有可能对该金融机构的生存构成威胁;具体的一家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出现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一旦发生系统风险,金融体系运转失灵,必然会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
因此,政府才对金融体系实施很严厉的监管。
Ⅶ 系统重要性银行这个词的由来是什么
全球银行业监管机构2011年7月21日圈定了28家具有“全球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并建议对其实施1%~2.5%的附加资本要求。在特定条件下,最具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可能面临最高3.5%的附加资本,以避免金融危机重演。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的咨询文件罗列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定标准。这些建议已获得金融稳定委员会(FSB)的支持,将于2011年11月初提交二十国集团(G20)戛纳峰会核准。
FSB公布了另一份有关“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有效清算方案”的咨询文件,其中包含对于无担保债权人自救机制(Bailing-in of unsecured creditors)的具体建议。
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咨询文件中,包含了评估指标和额外的抵御风险能力的要求。
其中,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标准,包括银行规模、与其他银行的关联度,以及在某类业务或市场中的可替代性。该委员会称,评判的另一项重要标准,就是看这家银行在全球市场的影响力如何。
这28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关系到全球金融系统的稳定,因此需要具备额外的抵御损失的能力。巴塞尔委员会表示,将对这28家银行提出1%~2.5%的附加资本金要求,且附加资本必须完全由普通股权益构成。
具体而言,系统重要性银行将被分成4类,最高级别要求拥有超过巴塞尔Ⅲ下限(7%)2.5%的普通股一级资本缓冲。其他级别依次分别为超过7%下限2%、1.5%和1%。如果无法达到资本金要求,监管者有权暂停其股息派发,并施加限制措施。
该委员会还提议,在特定条件下,最具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在满足最高的附加资本要求之后,还必须额外满足1%的附加资本要求,这就使一家系统重要性银行可能面临最高3.5%的附加资本。
至于为何采用普通股一级资本作为缓冲工具,巴塞尔委员会认为这是“最简便、最有效的抵御损失风险的方法”。该委员会表示,由于股本是最昂贵的资本形式,因此这项附加要求可以抵消系统重要性银行相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所拥有的更为低廉的融资成本优势。
系统重要性银行分类将于2014年1月确定,附加资本要求将从2016年起分阶段逐步实施,并在2019年1月完全生效。
Ⅷ 金融监管 必要性
金融监管可分为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
首先,金融监管应该处理好安全和效率的辩证关系。在金融体系中,金融安全的重要性永远不能够被忽视,金融市场本质上是对风险进行管理和定价的市场。新金融产品的出现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但金融创新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创新的过程中不能忽视金融安全,要把握好安全与效率的平衡。若处理不当,用于防范金融风险的金融工具也有可能带来新的金融风险。
同时,金融市场的发展目标归根到底要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产品本身和对于金融体系的风险,还要考虑到它对于实体经济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如果片面追求创新效率而忽视了安全,一旦发生危机,不仅会欲速不达,降低金融创新的效率,还有可能对实体经济产生伤害,影响经济运行效率。
其次,金融监管应当随着市场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和优化。现代金融体系的监管应该更多地强化功能监管和事前监管。次贷危机证明,面对日益繁复的、频繁的市场创新和日益复杂的创新产品,单纯依赖信息披露来保护投资者利益,已经不够充分。随着现代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加大,投资者越来越难以对其潜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因此,监管者仅仅做到确保信息的真实披露,或完全依靠对透明度的监管,已经不够。同时,由于金融体系中相互传导的原因,监管者如果只关注一个产品表面上的风险,也是远远不够的,要求能够审慎地评估金融产品,洞悉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做到见微知著。
对此,监管体系有必要从过去强调针对机构进行监管的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减少监管的盲区,提高监管的效率。同时,监管者在事前的监管中,应当对创新产品有更深入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有效的产品风险评估,尤其是对可能引起系统风险性的产品,应当将其相应的监管环节前移,深入分析和评估金融产品可能给监管体系带来的隐患。
第三,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的协调。次贷危机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子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显得日趋重要。
第四,随着市场发展变化,金融监管的不断调整和市场规则的不断完善将成为一种常态。在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环境中,市场参与者为了提升盈利的能力,在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推动产生创新的同时,必然会不断挖掘现有市场规则和监管体系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缺陷,而这些行为的存在也促使监管者不断地对规则进行修改和补充,客观上推动了金融市场制度和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优化。
Ⅸ 2.中国的系统重要性银行有哪些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规模体量大,在金融市场上具有风向标作用,识别并强化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有助于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促进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有助于提高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健程度、切实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评估办法》是评估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基本规则,是强化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重要性银行“大而不能倒”风险的重要举措,是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关键制度安排,有助于识别对我国金融体系有系统性影响的银行,有助于增强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认定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稳健经营。
要点一:与国际监管趋势接轨
2018年11月27日,“一行两会”联合发布《指导意见》,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监管和处置作出了总体性的制度安排。这一制度安排被看作是中国对于防范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重磅利器。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表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因规模较大、结构和业务复杂、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强,在金融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如果发生重大风险,将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危机后有关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已就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建立了相关制度安排。
央行相关负责人此前表示,从我国情况看,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部分规模较大、复杂度较高的金融机构因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度高而居于金融体系核心,对我国金融体系整体稳健性以及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具有重要影响。为此,迫切需要明确政策导向,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监管和处置作出制度性安排。
实际上,据了解,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7个成员国中,目前绝大部分国家已经建立了本国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和监管办法,我国在这方面的探索进度相对较慢。因此,有银行业分析师对记者表示,指导意见的颁布,不仅是出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考虑,也是重要的监管制度补短板,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
要点二:先从银行业切入,证券、保险业随后
《评估办法》是《指导意见》发布后的首个配套细则,之所以先选择制定出台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办法,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考虑:
一是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业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金融业总资产300万亿元,其中银行业总资产268万亿元,在我国金融业总资产中占比达到89%。考虑到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工商银行(港股01398)、农业银行(港股01288)、中国银行(港股03988)、建设银行(港股00939)等4家银行均已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名单。
二是国际上对于评估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方法已较为成熟,对我国来说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现行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认定中,基本仅包含银行、保险这两类金融机构,但将证券业、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纳入并没有先例。根据安排,我国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涵盖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认定的其他具有系统重要性、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例如,此前外媒就多次报道,蚂蚁金服等金融科技“巨头”有望被纳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
因此,如何设定针对证券业、从事金融业务机构的评定标准,以及针对这两类机构如何设定特别监管要求和特别处置机制备受外界关注。
此外,《指导意见》设定了参评机构的范围标准:一是可采用金融机构的规模指标,即所有参评机构表内外资产总额不低于监管部门统计的同口径上年末该行业总资产的75%;二是可采用金融机构的数量指标,即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参评机构数量分别不少于30家、10家和10家。
要点三:纳入名单的银行将有何特殊“待遇”
一旦被纳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则意味着要身上的“担子”将更重。这主要体现在将会有额外的、更为严格的特别监管要求,以避免日常经营中盲目扩张;同时,为以防万一,还要制定特别处置机制,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时,能够得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防范“大而不能倒”的问题。
央行有关负责人就表示,按照《指导意见》确定的分工,银保监会仍依法负责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实施日常监管。央行则从强化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出发,一方面,牵头制定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拟从实施附加资本要求、落实资本内在约束机制入手,强化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另一方面,从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开展可处置性评估等方面提出管理要求,切实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经营稳健性。同时,央行将持续开展系统重要性银行监测分析,开展压力测试,并视情提出相应的附加监管要求。
一旦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确定后,意味着这些银行将要执行更为严格的资本充足要求,这些银行也将面临更大的资本补充压力,发行优先股、永续债、二级资本债等资本补充工具的需求也会更大。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熊启跃曾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以附加资本要求为例,巴塞尔委员会对入选的G-SIBs按最终得分划定了五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附加资本要求(从1%到3.5%不等),预计我国也会借鉴这种方式设定分级附加资本要求。
“从其它国家实施的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监管要求看,一般情况下,D-SIBs的附加资本要求会比G-SIBs低,预计我国也会如此。”熊启跃说,不过,即便如此,由于当前我国银行业普遍资本紧缺,一旦入选系统重要性银行,还是会加重银行的资本补充压力,特别是对部分股份行等中小银行。
民生银行(港股01988)首席宏观研究员温彬表示,随着《评估办法》的实施,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机构盲目扩张规模的冲动将会受到抑制,这也标志着差异化监管走向深入、走进实质阶段。《评估办法》通过对4个一级指标13个二级指标的定量打分,辅之以监管定性评价,为差异化监管奠定了较好基础。预计6家国有商业银行、2家政策性银行、1家开发性银行、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10家左右规模较大的城商行将进入备选,其中打分结果有望选定20家左右的银行作为第一轮系统重要性银行。
要点四:评估系统重要性银行需要这些流程
根据《评估办法》,我国未来将每年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根据名单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差异化监管。评估流程将包括确定参评银行范围、向参评银行收集数据、计算系统重要性得分、进行监管判断、确定并公布名单等。
其中,确定参评银行范围的标准为,若某银行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则应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范围:
1.以杠杆率分母衡量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在所有银行中排名前30;
2.曾于上一年度被评为系统重要性银行。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上述第一条标准,预计首批系统重要性名单中,基本将涵盖政策性银行、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和部分头部城商行。
按要求,参评银行于每年6月底前填写并提交上一年会计年度数据。银保监会在完成数据收集后,计算参评银行系统重要性得分。得分达到300分的银行被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按系统重要性得分进行分组,实行差异化监管。各组分界值如下:第一组:300分至449分;第二组:450分至599分;第三组:600分至1399分;第四组:1400分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得分达到300分的银行杯被纳入初始名单后还需监管部门判断,最后交由金融委审议确定终极名单。对于300分以下的银行,也有可能会纳入名单,央行、银保监会可根据其他定量或定性辅助信息,提出将系统重要性得分低于300分的参评银行加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的监管判断建议,与初始名单一并提交金融委办公室。
此外,金融委每三年对本办法规定的评估流程和方法进行审议,并进行必要调整与完善。行业发生显著变化、现有评估流程和方法不能满足防范系统性风险实际需要的,金融委可对评估流程和方法进行额外审议。
要点五:依据四大类共计13项指标评分
《评估办法》发布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向参评银行发送数据报送模板和数据填报说明,收集2018年数据,开展2019年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
根据《评估办法》,首先,采用定量评估指标计算30家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得分,评估的一级指标包括“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指标权重均为25%,每个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二级指标,得分达到一定分值的银行被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具体评估指标构成如下:
一、规模:采用作为杠杆率分母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和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之和作为定量指标,按照《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规定的口径计算。
二、关联度:包含三个定量指标,权重均等。
1、金融机构间资产,指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
2.金融机构间负债,指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负债余额。
3.发行证券和其他融资工具,指银行通过金融市场发行的股票、债券和其他融资工具余额。
三、可替代性:包含四个定量指标,权重均等。
1.通过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支付额,指银行作为支付系统成员,通过国内外大额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上一年度支付总额,包括为本银行清算的支付总额和本银行代理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清算的支付总额。
2.托管资产,指上年末银行托管的资产余额。
3.代理代销业务,指银行作为承销商或代理机构,承销债券,代理代销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保险产品、基金、贵金属等业务的年内发生额。
4.境内营业机构数量,指银行在境内设立的持牌营业机构总数。
四、复杂性:包含五个定量指标,权重均等。
1.衍生产品,指银行持有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名义本金余额。
2.交易类和可供出售证券,指银行为交易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证券余额和可供出售证券余额之和。
3.非银行附属机构资产,指银行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境内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额。
4.理财业务,指银行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
5.境外债权债务,指银行境外债权和境外债务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