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外企在华设立的代表处其首席代表必须常驻吗
1,可以
2,可以
3,你指的是资质么?一般都是总公司派遣的...
Ⅱ “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审批及监管,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在华设立代表处的审批”属于谁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Ⅲ 新中国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设立于哪一年
我国第一家批准设立境内代表处的外资银行是日本输出入银行 1979年
Ⅳ 国外哪些银行在中国设 有总部的
花旗银行
花旗银行作为第一家美资银行于1902年来到中国上海,开立了在华的第一家分行,也是花旗银行开始在亚洲营运的第一家海外分行。今天,花旗银行已成为中国最大的外资银行之一,面向最广泛的客户群体提供多样的金融产品及服务。
·东亚银行
东亚银行自从1918年以来,一直致力服务于香港客户,并于内地及海外提供企业及个人银行服务。七间内地分行获准为外国人、内地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人民币银行服务。
·恒生银行
1985年,恒生银行在深圳设立首间代表处。1997年香港回归,恒生是首家获批将上海代表处升格为分行的香港银行。1998年底,恒生在北京成立代表处。2004年5月,恒生银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恒生拥有丰富经验和财务实力,加上优质的专业服务,是你进军内地市场的理想顾问。
·渣打银行
渣打银行1858年在上海成立第一间分行,近150年来从未间断营业。今天,渣打银行中国区总部座落上海,下辖十家分行,一家支行,四家代表处和770多名员工。渣打银行对中国有着长期的承诺,并致力于更强有力的发展。
·美国银行
美国银行源自1912年在香港成立的广东银行,由华籍商人创办。1998年,美国银行集团与众国银行集团合并成为新的美国银行。现在,本行在香港及澳门共有十六间分行。内地的上海南京西路支行提供广泛的商业及个人银行服务,包括人民币及外币存款、人民币、港币及美元房地产抵押贷款、财富管理、电子银行、商业信贷及融资等服务。
·汇丰银行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于1865年在香港和上海成立。2000年5月,汇丰将其中国业务总部移至上海的浦东,成立“汇丰驻中国总代表处”,统筹业务发展。目前, 我们在中国内地的10间分行设于: 北京、大连、广州、青岛、上海、深圳、苏州、天津、武汉和厦门,在北京、广州和上海设有四间支行,在成都和重庆设有代表处。作为在中国内地最大的一家外资银行,汇丰通过其不断扩展的业务网络为中国内地提供广泛的银行和金融服务。
·华侨银行
自1925年在厦门成立分行以来,成为首家在中国开展银行业务的新加坡银行。其中国大陆经营网络目前包括四个分行、1个支行和2个代表处,分别位于上海、北京、成都、青岛、天津和厦门。华侨银行提供度身定制的一整套人民币和外币产品,我们广泛的全球网络遍及14个国家和地区包括110家以上的分行和代表处。
·满地可银行
BMO满地可银行是加拿大的第一家特许银行,于1817年11月3日开业。BMO满地可银行为加拿大提供了首批健全而充裕的流通货币,并在加拿大的发展中不断担当重要角色。BMO满地可银行是首间在海外开设分行的加拿大银行,而且一直活跃在欧洲、拉美、东亚以及美国等市场。今天,BMO满地可银行继续发展成为加拿大最卓越的财务机构之一,而且在美国及世界各地市场占有重要地位。
Ⅳ 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在中国设立外资代表处
1、 外资代表处简介
对一些刚刚进入中国试探市场的外资企业,设立代表处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外资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外资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是一个代表母公司在国内的业务联络机构,所以,代表处并不是一个中国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法人实体,不可以进行直接的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
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2、 外商代表处的优势
办理手续简单快速,由于具体营运不同于实体公司,它没有十分严格资金投入方面的要求;在跟进管理方面也相对简单。
3、 办理条件
外国企业应成立一年以上,具有良好银行资信,且属于一般贸易、生产型及货运代理等公司。
4、 特殊行业审批事项
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申请批准证书,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其中金融、保险业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时还应提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证件。随着政策变化有些行业近期已取消前置审批。
1. 交通部
外国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多式联运企业以及其它与航运相关的企业和组织,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3. 司法部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司法部批准。
4. 中国人民银行
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国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经纪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
5.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8年中国政府机构改革后,保险业的审批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新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局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和外国旅游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中国旅游局批准。
7. 财政部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中国财政部颁发批准证书。
5、 营业范围
外资企业代表处不能与其用户或客户进行直接的商业活动,也不能签订任何协议,所以代表处所能进行的都是“间接的商业活动”。例如:公关活动、业务联络、产品展示、市场调研、科技交流。
虽然法律不允许代表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代表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代表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6、 期限和终止
在中国一个代表处允许的最长的驻扎期限是三年(保险公司及银行的办事处各为五年及六年),此期限从审批机关通过审批材料之日算起。但是营业执照有效期是1年。代表处需在到期前30天向有关审批部门上交年度报告及申请书。
7、 承办时间
30-35个工作日。
8、 后续服务
做账、报税、年审、财务税务规划等。
Ⅵ 中国第一家批准设立境内代表处的外资银行是什么银行
已有三十七家银行在华设立金融机构。外国保险公司在北京设立代表处的有八家,投资公司有两家1979年
日本输出入银行
自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五日中国批准日本输出入银行在中国北京设立第一家代表处至今
Ⅶ 外资公司如何在中国开办代表处并在中国的银行开设公司账户
外资企业,包括香港公司企业在大陆设立办事处,是各个商家的一个市场战略。只要好好利用,并妥善规划,办事处就是企业可攻可守的一个良好场所。首先其不用注入资金,对许多起初不想投入太多资金的厂商而言,会是很好的选择;
其次,其具有开拓市场的功能,对以业务导向的公司而言,会是前进中国不错的工具。办事处可以替海外公司联系当地业务、开发客户、提供产品服务、推广产品、技术支持与商品展示、替未来市场拓展铺路等。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3、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它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Ⅷ 外国企业如何在中国注册办事机构
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
一、代表处经营范围: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二、代表处设立程序:
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华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的申办程序如下:
1、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
2、公安局备案、刻制公章
3、企业代码登记
4、统计登记:
5、外汇许可证
6、银行开户
7、国税登记:国税局涉外税务分局
8、地税登记:地税局涉外税务分局
9、海关备案登记
三、注册代表处所需文件:
1.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书(原件)
该申请应该简要介绍该外国企业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申请书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1) 该外国企业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2)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3) 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
(4) 从事的业务范围;
(5)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姓名;
(6) 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
(7) 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地址。
(注:申请书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 外国企业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该资信证明是一封简短的信函,应由外国企业的开户银行签发,简要介绍该外国企业的资信情况,以及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3.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任命书(原件)
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及代表。一般应当打印在申请企业的信头纸上,并由该外国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负责人签字。
4.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简历、护照的复印件和照片
个人简历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国籍等。简历应从工作时间开始至今,时间应具有连贯性;另请提供每人 3张2寸黑白或彩色照片。
5. 租用办公室的租约
外国企业在北京设立代表处,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一份已经签订的办公室租约,有关租赁办公室的意向书或者购买房产的证明。
6. 公司成立证书或证明
此文件应为公司成立证书或相应文件,其格式和内容因该外国公司成立地所在的国家和地区不同而不同。
四、特殊行业审批事项
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申请批准证书,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其中金融、保险业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时还应提交资产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会决议,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1. 交通部 : 外国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多式联运企业以及其它与航运相关的企业和组织,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3. 司法部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司法部批准。
4. 中国人民银行 :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国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经纪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
5.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1998年中国政府机构改革后,保险业的审批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新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局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和外国旅游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中国旅游局批准。
7. 财政部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中国财政部颁发批准证书。
Ⅸ 外资企业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有何法律规定
公司法对这个问题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三中全会提出了改革公司登记制度的要求,现行公司法的一些规定与这个要求是抵触的,所以,要等到相关法律修订以后才可以确切的知道下一步我们国家是如何规制外资企业设立代表处的。包括自由贸易区的实践都有一个法律跟进的问题。
Ⅹ 进外资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工作可靠吗都没有注册的办事处
但是好象我查了下
大部分的外资办事处不参与商业活动的都没有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