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互联网金融会颠覆银行吗
首先,要确定颠覆的概念,互联网金融对银行的影响是巨大的,会从内部倒逼商业银行改革。正如马云所言,“如果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改变银行”。
可以说,互联网金融不仅在渠道上影响商业银行的产品和服务,而且变革着银行的融资渠道,给商业银行注入了新鲜血液。互联网与金融的高度融合,适应了当前信息技术发展的趋势,有利于促进金融改革和发展,对商业银行而言,其影响有冲击的一面,也有促进的一面:
一、弱化商业银行的支付功能
互联网金融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相当程度上影响商业银行的支付中介地位。目前,支付宝、财付通和快钱等能够为客户提供转账汇款、代购机票与火车票、信用卡还款、代缴燃气、水、电费与保险等结算和支付业务,并已经占有相当的份额,对商业银行形成了明显的替代效应。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量和流通量越来越大,涉及的用户越来越多,第三方支付俨然成为一个庞大的金融产业,商业银行的支付功能被进一步弱化。
二、加速商业银行的金融脱媒
金融脱媒使资金供给绕开商业银行体系,直接输送给需求方和融资者,完成资金的体外循环。在传统金融业务往来中,主要由银行充当资金中介。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互联网企业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了金融搜索平台,充当了资金信息中介的角色,这将加速金融脱媒,使商业银行的资金中介功能边缘化。
三、互补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
基于对企业审核要求的限定和规避风险等原因,小微企业往往难以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支持。而互联网金融凭借数据信息的优势,可以直接向供应链、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支持。互联网金融把排除在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客户串联了起来,对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空白进行了覆盖,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这无疑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是积极的,有利的。
四、促进商业银行的产业创新
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带来了金融的民生化和个性化。商业银行更加致力于产业创新,以产品驱动的销售型向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的资产配置、风险收益配比的服务型转变,从传统的代销角色向资产管理的集成转变。互联网金融利用互联网技术,将金融产品“关注用户体验”、“致力界面友好”等设计理念发挥得淋漓尽致。商业银行在产品不断推陈出新的过程中,更加注重客户体验,“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不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商业银行应对“余额宝”纷纷推出银行系宝宝类余额理财产品;应对“P2P网贷”,商业银行也低调试水网络信贷,“小企业E家”、“开鑫贷”、“小马bank”等应运而生;应对第三方支付,商业银行更是推出银行系电商平台,依托自身强大的信用体系,融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为一体,为客户提供信息发布、交易撮合,形成从支付、托管、担保到融资的全链条服务。正是互联网企业对商业银行的“搅局”,使得商业银行被迫“触网”,寻找自己在互联网金融形势下新的坐标,促进产业的升级和创新。
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互联网的开放性与传统金融高度整合的产物。商业银行借鉴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精神,不断拓展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从积极的角度看,互联网金融的“鲶鱼效应”促进了商业银行服务、产品、经营、创新的加速。通过互联网工具,使得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的特征。今天的互联网金融实际上是中国特色的金融体系创新,是一种金融业态,是未来我国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正在以新的基因渗透到传统金融领域使其产生大的变革。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来说,不是颠覆,也不是补充,而是最典型的融合。
⑵ 金融改革和金融互联网,银行会不会是改革的重点
你可以去听听互联网金融的系列课程,会对时下的一个动向更加了解,或到摩课在线平台去提详细了解,而且还和浙大、及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联合推出的互联网金融系列课程。
⑶ 谢平什么时候提出的"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谢平复在2012年4月7日"金融四十人年会"上首次制公开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概念。在短短几年中,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中国金融界和IT界热门的词汇,相关创业活动也非常活跃。互联网金融目前的六种主要类型--金融互联网化、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货币、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
谢平,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互联网金融"概念提出者。
中国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常务理事会副主席。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非银行金融机构司司长、湖南分行行长、研究局局长、金融稳定局局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央汇金公司总经理。
曾经三次获得过“孙冶方经济科学奖”。研究领域涉及货币银行学、中央银行货币政策、金融体制改革、金融市场、金融监管等。
著有《中国金融制度的选择》、《中国金融资产结构分析》、《转向市场经济过程中的货币政策》、《新世纪中国货币政策的挑战》、《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的争论》、《中国金融腐败:从定性到定量》、《中国金融改革思路:2013-2020》等多部学术著作。
⑷ 互联网金融创新将怎样改变中国
2014年第四季度,波士顿咨询公司在一份报告中称:预计到2020年,中国通过互联网金融实现的资金投资、理财覆盖率将会从目前只占人口的3%增长到25%~30%。
这一数据的重要支撑依据之一,正是源于近两年来中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大爆发”。2014年全年至少有38 家线上P2P平台完成融资,涉及资金在40 亿元以上。零壹财经估算,国内P2P借贷行业2014全年的交易规模约为2500亿~3000亿元,是2013年1100亿元的2~3倍。如果加上大量难以统计的线下平台、通道型业务,整体交易规模可能超过4000亿元,贷款余额超过1500亿元。
热得发烫的新概念对中国经济而言,究竟意味着什么?这种创新将在哪些方面引领行业、产业乃至中国经济的发展?
在2月7日举行的“经济新常态下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高峰论坛”上,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会副会长、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樊纲,经济学家温元凯,和君咨询高级合伙人、金融事业部总经理柳二月,高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姜丽勇以及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等业内人士分享了他们的看法。
互联网金融 不仅推动金融变革 更影响中国经济结构调整
樊纲:现在我们谈得最多的是中国经济进入了“新常态”。这个新常态一方面是我们的整体经济形势虽然风险还在,但总体上已经进入平稳状态,另一方面就是新的经济增长点出现。如何利用好新技术、新的商业模式是“新常态”时期维持经济平稳发展的一个关键。
互联网是一个关键技术,现在我们提的更多的是互联网产业,但长远看物联网的构建将打通实体商业和虚拟经济。例如租赁行业,构建起了物联网,将闲置的设备就能有限利用起来,在这个基础上,物联网上伴随着数据的实施流动,能够随设备的闲置情况和市场需求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匹配设备的拥有者、设备的使用者之间创造出新的应用场景,这就创造出了新的业务机会。这在不少行业存在产能过剩的背景下尤其有意义。
e租宝这个例子中我们看到最大的突破是通过新的信息技术,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成本。在这个意义上,互联网将改造我们的传统,改造我们的制造业和实体经济。当基本制造产品的需求满足后,将促成产业结构的调整,满足人们在其他方面延伸出的需求,这将拉动中国经济长期性的结构调整。
黄震:很多人热衷探讨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但其实模式不重要,创新思维才是最重要的。所以大家要看趋势,而不是看模式,当然现在已有的模式,例如:P2P网站、众筹、股权众筹和预售款众筹,这些融资租赁的战略产业平台蕴藏着非常广阔的创新空间。
过去30年大家把资金投入到购买资产,投资,变成一大堆资产,所以怎么样让资产再释放流动性出来,是当前互联网金融能做的一个非常大的贡献之一。钰诚集团做的把融资租赁资产变成流动性来,这是非常好的一种模式。
温元凯:中国经济到目前为止下行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根本的转变。实体经济日子不好过,但是我们看到包括e租宝在内的新的业务却在高速发展,这背后实质是深化经济改革,尤其深化金融改革号召的一个结果。怎么样能够为老百姓的资金创造更高的收益?实质上这正在推动中国金融业和银行业创新和改革 。
互联网金融 实施监管很重要 但更重要的是规范监管
樊纲:金融需要规避风险,金融牵扯到很多的小投资者,政府需要监管。但现在主要的问题不是监管,而是怎么创造一种宽松的环境,用各种各样的商业模式进行尝试。
黄震:目前市场上互联网金融存在几类不良状况:有管理不善,风控不严;有安全技术不够,没有基本的网络技术;有直接去做的非法集资,集中到自己的平台、中介池;有直接进行诈骗。当务之急是要打假。将这些伪P2P驱逐出市场,将违法者严惩不贷。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崛起,一方面是互联网技术的渗透,另一方面是中国已经普遍存在的民间借贷市场。但当中国社会正在从熟人社会转变到陌生人社会过程中,过去基于熟人这种信任体系在瓦解,陌生人之间的信用体系还没能建立起来,这是我们当前的双重困境。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叠加式的,既有网络风险,也有金融风险,但是它的风控也是可以叠加的技术,既有传统风控的技术,也可以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进行风控。目前这个时代信用可能被滥用、大数据传播、个人信息流失,被盗用等等。怎样进行数据的管理,隐私的保护成为大的问题。
当前在政策空档期,对几个趋势性的产品登记和信息纰漏的监管,是监管的重点。
互联网金融 挑战传统金融 更是填补传统金融服务盲区
温元凯:传统的金融,目前还在担负主要的作用,但现在传统的金融体系确实在某些方面无法完全满足经济和市场的需求,例如中小企业借贷难。怎么样把民间的巨量的资金用起来?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实际是一种竞争合作关系,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会提出挑战,但是它也在发掘传统金融以往难以挖掘出的一些信息和商业机会,然后把金融蛋糕做大。
柳二月: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有远远超过或者说是领先世界互联网金融的趋势,原因就在于中国的金融体系是有欠缺的。互联网金融对于大多数的民间的金融机构是一个补充,在互联网技术的引导下,是一个“弯道超车”的机会;另一个方面,从互联网应用于金融的趋势上看,中国的金融体系将发生一个彻底重构,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是相互依存的,是完整的去补充的,使整个金融体系更加健全。
姜丽勇: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原来的健康体制没有办法适应这种新经济的情况。传统的监管主要通过发牌照,但当淘宝出现后,就发现其实牌照的控制力就弱了。
互联网金融给我们带来今天的挑战之一就是如何应对类似监管套利问题。
⑸ 如何理解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意义和价值
金融创新是创造并普及新金融工具、新金融技术、新金融机构和新金融市场的行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加快金融创新,是当前阶段全面深化金融领域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经济发展转型的有力杠杆。
1. 进一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我国的金融资源配置总体上呈现出一定的不平衡性,实体经济仍存在“融资难融资贵”。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绿色环保、城镇化、小微企业、“三农”等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需求尚未得到很好满足。金融体系应对围绕更好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的方式转变,在时间和空间上更有效率地配置资金。具体可概括为“四新”:推广新业务,满足小微企业、“三农”、中西部地区等领域不同客户的差异性金融需求;开发新产品,拓宽抵质押品的范围;创新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创新金融服务渠道,不断提升金融服务的便利性。
2. 更好实现价格发现功能
当前,在我国商品价格放开的同时,资金价格、资源价格仍受一定管制。随着各个领域自主定价程度的不断提高,能否形成合理有效的价格,影响和决定着市场能否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就要求利率市场化等金融改革不断推进,有效改善发行和交易机制,创新交易品种,培育形成完善的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发展远期、短期等衍生品市场,引导金融资产和大宗产品合理定价。金融机构应当加快完善内外部定价机制,提高差异化、精心化定价能力,是价格更好的反映资金供求关系。
3. 更好的满足金融消费者需求
目前,我国老板姓投资渠道主要是存款、股票、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渠道有限,仅靠现有的市场产品难以有效满足金融消费者对风险和收益的多样化要求。很多资金通过表外理财、民间借贷等方式,变相投到房地产等过热领域。资本投资市场的失衡状态要求银行机构应当围绕消费者需求,创新财富管理和理财产品,拓宽投资渠道;创新技术手段,利用更便捷的方式,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公平性和可获得性,让金融改革和发展成果更好地普惠及金融稀缺区域。
4. 有效改善风险管理
改革开放的深化,一方面有利于增进经济活力与竞争力,另一方面也使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微观主体面临一些新的不确定性。例如,汇率市场化和资本项目可兑换等,意味着汇率的波动性加大,我国金融市场业更易受到国际金融试产波动的影响。在“走出去”进程中,我国企业和金融机构将不可避免地承担更多外汇风险、国别风险等,对风险管理的需求将大大增加。截止2013年6月底,全球场外衍生品市场名义价值已经达到了近700万亿元,利率、汇率、大宗商品衍生品市场发展迅速。金融机构应当发挥在风险管理领域的专业能力,穿心相关金融工具,切实加强自身风险管理,并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5. 推动银行机构发展转型
当前,银行机构粗放型经营方式不可持续,发展转型迫在眉睫。我国经济体量大、各地发展不均衡,不同经济主体对金融的需求也呈现差异化特征,既需要打的综合性、国际化银行,也需要专注于特定领域或地域,擅长做精做细的专业化、本地化银行。银行机构一方面应当结合市场需求和自身优势,开产差异化创新,改进业务模式和形成新的盈利增站点,塑造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银行机构也应拖过创新实现管理的转型,完善公司治理,科学设置激励考核体系,提升管理效率,增强转型发展的内生动力。以土地制度改革为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系的担保方式将得到更多应用,增加了相关主体的金融可获得性,使金融业态在产品、渠道、经营模式等方面出现新的气象。
⑹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国家政策有哪些比较重要的
国家对互联网金融有以下政策: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完)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投资模式、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投资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投资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投资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投资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借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投资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投资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投资模式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借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借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借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借款。网络小额借款应遵守现有小额借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借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投资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投资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预期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投资模式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投资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⑺ 金融改革到底怎么改呀,是不是互联网金融,有区别没
请到我的QQ空间,看看连接。总的说,就是要允许企业和个人投资海外。
⑻ 互联网金融是否能取代传统金融行业
互联网带来了客户行为模式的巨大变化,推动银行从“资金脱媒”向“资金、支付双重脱媒”转变,也必然要求银行改变传统服务模式,比如从传统柜台转向智能自助服务,从传统网点转向线上线下立体化多渠道服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让银行业务模式、服务渠道变得更加多元。 但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银行某些业务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从2013年开始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去年开始的移动支付形成的无现金运动,对银行都带来了很强的冲击。不过,不管是“金融+互联网”还是“互联网+金融”,本质都是金融,只是通过新技术扩展了金融服务的方位,提升了金融服务的效率,但是都离不开金融的本质。
尽管如此,仍然要理性看待互联网金融。不同的银行应该有自己的战略定力,谋定而后动,先规划再实践,不盲目追求最新最潮的技术和创新。
值得注意的是,在金融科技热的市场格局下,银行也未“固步自封”。金融科技创新本质是创新金融应用,在拥抱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的同时,有助于推动银行的数字化转型。
数据应该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不再是开展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中间附属物,而是蕴含着经营分析的需求,为客户营销和风险管控产生价值。金融科技创新应结合商业银行实际,有清晰的战略路径,要强化数据治理、数据应用和数据创新.
金融科技,一方面是金融,一方面是科技,两者如何结合值得思考。如何防范风险,是新技术应该思考的,也是每一家银行要思考的。创新与风险并重,才能保障转型发展平稳推进。
⑼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国家政策有哪些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完)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投资模式、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投资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投资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投资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投资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借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投资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投资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投资模式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借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借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借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借款。网络小额借款应遵守现有小额借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借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投资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投资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预期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投资模式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投资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