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金融获知权
金融获知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接受一系列金融消费中,享有获得与金融有关的必要的知识,包括服务内容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权利,金融经营单位负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的义务。例如,要及时将国家法定利率标准和利息税税率等告知储户或贷户,使他们心中有数,知晓自己的收益和付息情况;金融单位不得擅自隐瞒或降低、提高存贷款利率;遇到对转账、开户、汇票结算等票据业务不懂的客户,金融单位有主动提供信息咨询的义务,金融消费者有权利知道这些相关内容。
金融消费自由权
金融消费自由权是此类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该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其意愿自主选择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消费方式、消费时间和地点均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干预。
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与消费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金融单位或机构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费、服务费等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正策,执行有关金融、证券、保险等收费标准。否则就是违规违法的,就是对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犯。
金融资产保密权、安全权
确保存款、信用卡和股票等资产的保密安全尤为重要,这方面也最容易发生纠纷。例如:储户存款被冒领,贷款被挪用,股票被低价卖出,这些都是对金融消费者私人资产保密安全权利的侵犯。在金融消费活动中,资产保密权不受侵犯,是消费者最基本的一项权利。金融单位、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义务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包括按法律规章和操作程序办事,防止事故发生,保证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环境。
金融消费求偿求助权
金融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如果发生私人财产被不法侵犯等事件,有权依据合同规定向对方请示赔偿,如得不到满足,有权请示法律援助、聘请法律工作者为自己代理诉讼,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享受金融服务权
金融消费者有权享受银行和信用社对破(损)币的无条件的兑换服务,有权享受金融、证券和保险机构提供的休息、降温、保暖、茶水、咨询等文明优质服务。
② 消费者权益包括哪些方面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315标志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③ 消费者的八项权利
法律至少应赋予消费者以下权利:
1.同意权
征信机构收集消费者的信用资料,必须征得消费者的同意,这种同意原则上必须是书面的。
征信机构收集、提供该信用资料的目的,也必须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如果消费者不同意,征信机构则要明确告知其不同意的后果。
2.知情权消费者有权了解征信机构收集、保有的其本人信用资料的内容、性质、使用目的和利用者的姓名。
当自己的就业、信用申请等被拒绝时,消费者也有权知悉被拒绝的理由以及制作信用报告的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消费者还有权直接得到一份自己的信用报告或其副本。
3.信用资料开示请求权信用资料的开示,是知情权的一项强有力的保障。
一般情况下,消费者想知道自己的信用资料被登录、利用的情况,向征信机构简单了解即可达到目的。然而信用资料的开示,则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并由专业人员负责解释。征信机构也必须书面告知消费者的该项权利。
4.再调查的请求权当消费者对经开示的(或通过其他方式知悉的)自己的信用资料有异议,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对该资料进行再调查。征信机构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调查工作,否则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5.错误的订正请求权如果经过再调查,发现登录的信用资料不准确或不完整或错误,则必须进行修正或删除。
在双方对信用资料的正确性发生争议,而征信机构又无充足理由证明的情况下,必须对该信用资料进行封锁,不能予以提供。
6.提出异议的权利如果经过一系列的再调查后,消费者对结果仍不满意,但根据消费者的利益或要求又必须出具信用报告,那么消费者有权提交一份异议书阐明争议的性质、内容。征信机构必须把该异议书附带在该信用报告中,在提供时一并提供。
另外,消费者还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向自己指定的任何信用资料使用者发出异议书,征信机构也有义务明确、清楚地告知消费者这一权利。
7.信用资料传播的控制权除法律规定允许的场合外,提供个人信用资料必须得到本人同意,这种同意原则上应是书面的。“法律规定允许的场合”一般是指出于信用交易、保险、雇佣等目的而使用的场合。
8.对信用资料内容的控制权消费者有权要求征信机构不得收集与信用交易、雇佣、保险等目的不符的或不必要的信用资料。对于政治的、社会的或宗教信仰的内容,或者犯罪记录,病历或身体障碍,人种、民族或国籍,生活方式或名声,个人存款记录等内容,消费者有权禁止征信机构收集,也有权要求其删除这些内容。
为了保证信用报告的准确,并能反映消费者最新的实际信用状况,对于征信机构保存的信息应规定一定的期限。如德国规定,照会情报为1年,信贷债务情报为3年,不履行债务的情报为5年。在美国,对于负面信息,一般都规定了7到10年的保存期。如破产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刑事诉讼记录保存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