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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分业化怎么理解

发布时间:2021-07-16 04:57:26

⑴ 中国金融实行分业经营的好处。

一 国际银行业经营制度的历史回顾

19世纪中叶,德国、美国等国在工业化的过程中,都出现了全能银行即全面经营各种金融业务的银行。全能银行以联邦德国最为典型,可以提供几乎所有的银行和金融服务,如贷款、存款、证券、支付清算、外汇、代理保险、租赁与咨询等业务。

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和金融大危机爆发后,许多经济学家将危机爆发的原因归咎于全能银行制度。他们认为,由于全能银行将大量的资金长期性证券交易上,从而使其在金融危机中陷入严重资金短缺的困境中,最终不得不破产倒闭。在这次危机中,美国有上万家银行倒闭,银行总数由25000减至14000家,银行信用几乎全部丧失。为了防止银行危机的再度发生,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了<<1933年银行法案>>,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尤其是证券的承销和自营买卖业务,严禁商业银行和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联营或人员相互兼职。此后,英国、日本等国也纷纷效仿,实行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分离银行制度,与联邦德国的全能银行制并驾齐驱。

80年代以来,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进入了新的时期。在金融自由化的冲击下,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监管逐渐放松,各种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相互交叉和渗透。西方国家的银行业又逐渐向全能银行演变。从1987年开始,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先后批准了一些银行持股公司经营证券业务,1989年又批准花旗等五大银行直接包销企业债券和股票,从而使美国商业银行向全能银行方向的转变迈出了一大步。

进入90年代以来,美国商业银行向全能银行的发展步伐加快。1991年美国通过了<<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允许商业银行持有相当于自有资本100%的普通股和优先股,这表明长期以来限制商业银行和工商业之间相互渗透的禁区已经被突破。1994年,美国又通过了<<1994年跨州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充当保险和退休基金的经纪人,从而表明对商业银行涉足保险业的限制也被突破。1998年4月美国花旗银行和旅行者集团合并,合并后的花旗集团将花旗银行的业务和旅行者的投资、保险业务集于一身,成为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务公司。

全能银行的迅速发展有其内在的必然性:首先,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各金融机构努力拓宽自己的服务领域和提供更便捷的服务手段,各金融机构有实现相互融合的强烈利润动机,现代通讯和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为这一融合及通过融合降低成本提供了技术保障和物质支持;其次,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传统的商业银行服务业已经无法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新需求,必须作出调整;再次,金融创新的发展为突破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和证券业务提供了可能,商业银行在负债结构和资产配置方面越来越多的依靠资本市场工具,而投资银行也日益向商业银行业务渗透,金融创新使二者的业务界限逐渐消失。

美国之所以加快了商业银行向全能银行转变的步伐,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是美国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越来越多的受到来自欧洲和日本银行的竞争压力。进入90年代以来,西欧和日本的商业银行已经突破传统的分业业务,综合化趋势日益明显。例如,原欧共体曾于1992年颁布第二号银行指令,决定在欧共体范围内全面推广全能银行和分行制;日本则于1996年底推行了名为“大爆炸”的金融业改革计划,计划于2001年前全面实现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相互交叉彼此经营业务。

1999年5月和7月,<<金融现代化法案>>的通过,表明废除<<1933年银行法案>>,实现全能银行制已是大势所趋。

二 全能银行或混业经营制的优势分析

当年在美国全面否定全能银行的同时,德国的调查报告却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认为对全能银行导致银行危机的指责是不成立的,因此德国始终坚持全能银行制度。此后,在1975至1979年间,由联邦德国政府组织的专家组对全能银行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结论如初。根据德意志银行高级经济学家特洛文博士的研究,“全能银行制度无论对客户和银行,还是对经济发展都是非常有利的”。特洛文将全能银行制的优势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全能银行可以为客户提供最佳服务。全能银行具有能为客户提供全面金融服务的特点,客户在一家银行就能享受到最广泛的金融服务,而不必与多家经营内容不同的银行打交道,同时客户还可以利用全能银行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来选择最佳的投资机会,从而不仅有利于节约时间,减少费用,而且有利于增加收益。

其次,全能银行可以使银企关系更加密切。全能银行通过全面的金融服务,使客户与银行之间更加互相了解,加强了双方的联系,有利于巩固银行与客户的联系。

再次,全能银行能促进储蓄的发展。全能银行能通过其众多的分支机构为广大的客户提供多种形式的储蓄机会,特别是为其提供了可作为投资的各种证券,使每家全能银行都能与成千上万的储户联系在一起,从而使全能银行更好的充当储蓄和投资者的中介人。

最后,全能银行具有内在稳定的特征,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由于全能银行的业务多样化,银行的一部分业务亏损可由其他部分业务的盈利来弥补,这就降低了银行风险,使银行经营更稳健,有利于整个银行体系保持稳定。全能银行不仅可以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收入,而且还可以通过这一机制增加向客户提供最客观的可行性建议的机会。

有意思的是美国经济学家怀特在1986年的研究表明,“1933年银行法是对一系列确实存在但被曲解问题的过激反应,这些问题实际上只涉及数目相当小的一部分银行。”这是因为,美国在1930年至1934年宣告破产的银行占当时银行总数的26.3%,但其中207家从事证券业务的只有15家宣告破产,所占比重为7.2%,远远低于其他银行破产的比例。即使从破产的15家从事证券业务的银行来看,从事证券业务也不是其破产的主要原因,因为他们在证券业务上的投资仅占其总资产的很小部分,通常在10%以下,而且这些投资的总额如果与美国银行业资产总额相比,简直是微不足道。显而易见,把商业银行参与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活动作为30年代大危机的主要原因,说服力不足,所谓全能银行导致危机的说法可能是一种误导。
三 中国银行实行分业制的历史原因分析

1993年以前,中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商业银行是中国证券市场创立之初的主要参与者之一。1980年国务院下达了<<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时规定>>,提出“银行要试办各种信托业务”,同年中国人民银行下达了<<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各家银行陆续以全资或参股形式开办了大量金融信托机构。1990年和1991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银行在证券市场形成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表现在资金、技术、人员和组织管理的支持。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主要形式是建立全资或参股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从事的主要业务是企业证券的发行、代理买卖、和自营。

1992年下半年开始,社会上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银行大量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进入证券市场,导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乱,因而从1993年7月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首先在1991年11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银行业与证券业实行分业管理”;随后,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国有商业银行“在人财物等方面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此作了更具体而完备的规定。

资料搜集和实际调查的结果表明,中国实行分业经营的主要缘由,来自于1993年之前混业经营实践给金融体系带来的危害。自九十年代证券市场形成发展以来,银行体系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资金运用问题,即相当一部分银行通过其全资或参股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将信贷资金和同业拆借资金挪用,投放到证券市场或房地产市场,造成了一系列不良影响,增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助长了投机行为和泡沫经济,增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助长混乱不当行为,影响银行信誉和形象。但造成危害的关键原因并不是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而是商业银行利用其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进行的信贷资金、同业拆借资金转移投机。

四 发展全能银行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

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商业银行向全能银行转变的步伐需要加快,这是我国商业银行行为适应国际金融市场竞争应对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商业银行在我国国民经济市场化进程不断深化的过程中,谋求商业银行自身发展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1 发展全能银行是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的要求。与西方主要国家全能

⑵ 为什么说分业经营是中国现阶段金融发展的现实选择

金融的分业或混业,本身并没有优劣之分,这也是金融分业制度能够产生的原因,一个国家或一个经济究竟是采用分业制度还是混业制度,只是一种特定经济情况下的利弊权衡,这种权衡会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我们现在所执行的分业制度,应该说是与当前中国经济中的一些现实条件分不开的。(一)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分业经营制度最主要的原因,也是分业制度的出发点和优势所在,中国证券市场仅仅发展了十年时间,市场始终处于不成熟状态,而二级市场几年来动辄百分之几百的年换手率和年振幅,显示市场投机气氛浓厚,整体风险较大,因此,防范风险成为了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历史经验表明,金融风险往往有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迅速传染的倾向,从切断金融风险传播链条的角度出发,分业经营所设置的金融防火墙仍是迄今最直接和有效的办法。(二)法律环境滞后与金融业同时起步的中国金融法治建设一样处于不成熟期,虽然以《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等为代表的金融法律体系框架初步建成,但它们共同具有的粗线条的特点要求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加以落实,而目前的这些配套法规在完备性和立法质量上还亟待提高。在立法滞后的同时,中国的司法效率低下已是不争事实,司法效率低下直接制约中国金融业所处的整体法律环境。法制环境是风险控制最重要的制度保证,美国之所以能够在60多年后重拾混业经营的政策,与其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在金融立法领域几十年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中美两国在金融法律环境上的差距,正是两种金融业模式选择的重要原因。(三)监管能力不足中国的金融监管采用分别监管制,银行、保险、证券各有其监管机关,如果实现混业制度,中国现有的监管能力将受到考验。各监管机构间权利和职责的划分、监管任务的协调、监管信息的共享等问题都难有一个妥善的保证。因此,从监管效率的角度出发,也需要给监管机构一个适应混业经营制度的时间。而且,即便是在实行综合监管制度的英国、日本和韩国,其综合监管机构的运作效果也有待实践的检验。(四)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脆弱。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混业经营同样要求各金融业务间保持相对的独立性,这就要求金融机构不但有良好的业务素质,更要有一套保证不同业务独立运作的机构、人员、管理和监督制度。我国的金融机构或刚刚完成从计划到市场的转变,或刚刚实现创业初期的规模扩张,在内控制度建设上还不完善,加之国内企业普遍存在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国内金融企业的内控机制整体上处于弱势状态,这直接制约了混业经营制度的实施。(五)专业化分工虽然混业经营最终也能通过市场选择完成金融业的分工,但分业制度在专业化方面的功效无疑更直接,这一点对需要从无到有发展证券市场的中国尤为重要。如果由银行兼营证券业务,银行出于安全、成本等的考虑,有坚持既有业务的倾向,同时业务多元化必然导致资源分散,使得银行在证券业务上的投入可能不如专业证券公司那样多,这对发展后起的证券市场无疑具有消极影响。分业经营使得国内的金融机构可以集中有限的资源专注于某一项业务的发展,对促进国内金融机构服务质量的专业化提升大有裨益。

⑶ 金融业分业经营的优点缺点

分业经营的优点主要是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稳定,缺点是缺乏竞争力,不能进行公平竞争。

分业经营的优点:

1、有利于培养两种业务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一般证券业务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而商业银行业务则更注重于与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关系。

2、分业经营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避免了竞争摩擦和合业经营可能出现的综合性银行集团内的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问题。

3、分业经营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阻止商业银行将过多的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

4、分业经营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为国家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

分业经营的缺点:

1、以法律形式所构造的两种业务相分离的运行系统,使得两类业务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具有明显的竞争抑制性。

2、分业经营使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缺乏优势互补,证券业难以利用、依托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商业银行也不能借助证券公司的业务来推动其本源业务的发展。

3、分业经营也不利于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尤其是面对规模宏大,业务齐全的欧洲大型全能银行,单一型商业银行很难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3)金融机构分业化怎么理解扩展阅读

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金融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发展的大趋势,也是中国金融改革的最终目标之一。

从国内外的情况看,混业经营有诸多公认的好处,比如:为资金更合理的使用、更快的流动创造了有利条件;有助于金融各个领域之间发挥协同作用,减少或避免拮抗作用;有助于对风险的系统监管等。只有混业经营才有助于对风险的系统监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分业经营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混业经营

⑷ 什么是商业银行的分业经营

商业银行的经营体制主要有职能分工型和全能型。

在职能分工型即分业模式下,只有商业银行能吸收使用支票的活期存款,且一般以发放一年以下的短期工商信贷为其主要业务。

在全能型即混业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一切银行业务,包括各种期限和种类的存款与贷款以及证券业务等。1995年,我国明确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

⑸ 什么是分业经营管理原则

分业经营管理的原则:

分业经营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理。按照企业管理的程度不同。分业经营管理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的分业经营管理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

第二个层次的分业经营管理是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

第三个层次的分业经营管理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


比如在证券业内部,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证券交易业务、证券经纪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我们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第二个层次的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的分离。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我国金融业中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四个子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各个子行业都有各自的主管机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子行业不得进入其他子行业的业务领域。


分业经营管理也并非完美无瑕,也有许多不足。特别是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缺陷也愈加明显。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使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几个子行业不能进行优势互补,也无法给投资者提供全面的理财服务。目前,国际金融的潮流是混合经营。我国的资本市场起步晚,虽然发展很快,但是中小投资者多,市场投机性强。为了有利于金融创新,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修订后的证券法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为我国金融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预留了空间。

⑹ 什么叫银行分业制

从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对银行业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专分业属经营”制度(即银行不得投资于证券、信托、保险这三项业务)。反对混业经营,认为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将给国家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不利于国家、社会的安定。

⑺ 怎样理解综合经营,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急急急

关于混业经营问题,首先应该正确区分跨业投资与混业经营。夏斌认为,混业经营是指在一个法人主体下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业务。跨行业投资是指某行业的企业投资于另一行业企业股权。但被投资的不同银行、证券、保险等企业,分别受不同监管部门和不同法律监管,分别从事不同的业务范围。混业经营与跨行业投资根本不是同一个经济范畴。为了体现市场公平原则,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都应该有相应的修改。根据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营原则,不仅不应该阻止正常的跨行业投资,而且应该鼓励金融领域内的跨行业投资,展开合理的竞争。但证券法应该对跨行业投资的股东资格、控股股东及其股权转让、合并报表、关联交易、防火墙设置等作出相应规定,并增加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 分业经营是指信贷、保险、证券业的专业化分离经营、严禁交叉开展业务的金融运营模式。这种模式曾被美国、日本等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采用,后来被混合经营模式所取代。

⑻ 金融业经营管理模式中,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模式有何区别金融监管与经营模式之间如何选择

与分业经来营对应的监管源模式是分业监管,也就是各个行业管理属于自己的金融机构,而混业经营是更具综合性和更为一体化的操作模式,不再象分业经营具有明确的行业界限,因此与之相对应的是综合监管,虽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行业间的界限越来越不明显,比如证券与银行的一体化,保险与银行的一体化,因此分业监管模式下的操作就会越来越力不从心

⑼ 阐述金融业分业经营对于防范金融危机的作用

在分业经营的模式下,金融风险相对单一,金融监管更容易标准化。各个监管机构可以制定标准的监管方式,要求各个金融机构提供“标准”产品,以将不同金融机构分别纳入到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之内。监管当局可以充分利用专业化和标准化,以达到有效监管的目标。其二,在分业经营模式下,监管当局更容易出台风险管理措施。比如,针对银行业可以出台存款保险制度,这样就可以防止小储户的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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