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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发行外币债券的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1-07-19 21:35:34

㈠ 英国有意成为西方第一个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国家什么意思

近日汇丰银行在英国伦敦发行了首批人民币债券。汇丰银行称,由于超额认购,该笔债券最终发行量为20亿元人民币,比原计划翻了一番。

这是在我国主权领土以外发行的首批国际人民币债券,也是汇丰银行继2009年在香港发行20亿元人民币债券之后,第二次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行债券。业内人士认为,紧随香港之后,伦敦加快了作为第二个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建设步伐。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推进,发展人民币业务成为很多国际金融中心,甚至一些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关注和兴趣所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院长丁志杰说,这既体现了对人民币国际化前景的看好,也表明随着资本项目逐渐放开,中国的机构、企业和个人有着庞大的海外投资和资产配置需求。

据汇丰银行介绍,此次债券发行在欧洲和亚洲的投资者中均获热烈反响,但汇丰银行会特别加强面向欧洲投资者的营销工作,力争将欧洲投资者占认购额的比例提高到50%以上。有关专家认为,投资者愿意持有人民币,应该是出于人民币有投资价值、投资渠道拓宽等考虑,表明人民币国际化是由实实在在的需求推动的。

香港是中国内地以外第一个发展人民币债券市场的地方。2007年,国家开发银行开创了内地金融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先河,在港发行了首只金额为50亿元的人民币债券,获得了3倍的超额认购。人民币债券在香港发行,不仅为香港金融市场增加了新的投资工具,还为人民币在国际金融交易中提供了一个稳妥的实验场地。

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年底,在香港发行的人民币债券达116笔,总值近1800亿元人民币,市场发行主体增加到近100家,包括跨国企业、内地金融机构及内地非金融企业等,日渐成熟的香港人民币债券市场,赢得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青睐。

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启动之前,香港银行已于2004年2月开办个人人民币存款、兑换、汇款和信用卡业务,促进了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快速发展。数据显示,截至今年2月底,香港地区人民币存款余额达5662亿元,比2009年底增长了8倍。同时,经香港处理的人民币结算额在2011年达1.9万亿元人民币,是2010年的5倍,香港作为人民币贸易结算中心的作用初步显现。

“人民币‘走出去’自然催生了离岸市场,后者实际上是人民币国际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形成和发展有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认为,在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不断繁荣的同时,伦敦乃至新加坡等地大力推动离岸人民币业务发展,有助于扩大全球范围内的人民币交易需求,创新人民币业务品种,推动境内市场快速发展。

在汇丰银行此次发行人民币债券当天,伦敦金融城还举行了伦敦人民币业务中心建设计划启动仪式,并发布了题为《伦敦:人民币业务中心》的报告。该报告显示,目前伦敦已拥有全球人民币外汇交易的26%;截至2011年末,伦敦的客户人民币存款和银行同业人民币存款总量超过1090亿元,其中客户人民币存款达到350亿元。

“伦敦的人民币业务初具规模,已成为继香港之后的主要离岸人民币中心。”伦敦金融城政策与资源委员会主席傅思途表示,伦敦作为领先的国际金融中心,在人民币外汇管制逐渐放松之后,将成为最理想的人民币交易“西方中心”。

有关专家认为,伦敦启动人民币离岸市场,不仅有利于人民币在跨境贸易与投资中的使用,有利于中英之间的经贸往来,而且还将进一步巩固伦敦作为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让英国乃至欧洲多方受益。

近几年来,随着跨境人民币业务的迅速发展,人民币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作为对外贸易中的支付和结算货币。“汇丰银行在伦敦发行人民币债券,以及伦敦宣布打造人民币离岸中心,对于人民币国际化是利好。”瑞穗证券亚洲首席经济学家沈建光表示,在欧洲发行人民币债券,不仅可以大大加强人民币对欧辐射,还将进一步提振市场对于人民币的信心和认可度。

㈡ 我国首次发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的是哪家银行(公司)

好像是中国银行

㈢ 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与在境内发行有何不同

1、首先,主体金融机构必须是中国法人。

2、关于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在国内回发行就要经过许答多部门的批准,才允许。何况是在境外发行。毕竟这可是风吹草动的行业啊!

3、在境外发行和境内发行的区别就是融资的对象从中国人(公民、法人)变成了外国人,币种也不同,从人民币变成了美元、欧元、其他元了。

4、如果未经批准,当然构成了。没有为什么,这是国家法律、政策的强制性规定。

㈣ 什么是国际债券,国际债券有哪些

国际债券从不同的角度可分为不同的类别,现择其中主要类别介绍如下。
(1)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
A.外国债券是指借款人在其本国以外的某一个国家发行的、以发行地所在国的货币为面值的债券。外国债券是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的业务,已存在几个世纪,它的发行必须经发行地所在国政府的批准,并受该国金融法令的管辖。在美国发行的外国债券(美元)称为扬基债券;在日本发行的外国债券(日元)称为武士债券。
B.欧洲债券。欧洲债券是借款人在债券票面货币发行国以外的国家或在该国的离岸国际金融市场发行的债券。欧洲债券是欧洲货币市场三种主要业务之一,因此它的发行无需任何国家金融法令的管辖。
(2)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
A.公募债券,是向社会广大公众发行的债券,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开买卖。公募债券的发行必须经过国际上公认的资信评级机构的评级,借款人须将自己的各项情况公之于众。
B.私募债券,是私下向限定数量的投资人发行的债券。这种债券发行金额较小,期限较短,不能上市公开买卖,且债券息票率偏高;但发行价格偏低,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私募债券机动灵活,一般无需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也不要求发行人将自己的情况公之于众,发行手续较简便。
(3)一般债券、可兑股债券和附认股权债券。
A.一般债券,是按债券的一般还本付息方式所发行的债券,包括通常所指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等,它是相对于可兑股债券、附认股权债券等债券新品种而言的,后两种债券合称“与股权相联系的债券”。
B.可兑股债券,是指可以转换为企业股票的债券。这种债券在发行时,就给投资人一种权利,即投资人经过一定时期后,有权按债券票面额将企业债券转换成该企业的股票,成为企业股东,享受股票分红待遇。发行这种债券大多是大企业,近年来在国际债券市场上可兑股企业债券发展得很快。
C.附认股权债券,是指能获得购买借款企业股票权利的企业债券。投资人一旦购买了这种债券,在该企业增资时,即有购买其股票的优先权,还可获得按股票最初发行价格购买的优惠。发行这种债券的也多为大企业。
(4)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和无息债券。
A.固定利率债券,是在债券发行时就将债券的息票率固定下来的债券。
B.浮动利率债券,是指债券息票率根据国际市场利率变化而变动的债券。这种债券的利率基准和浮动期限一般也参照伦敦同业拆放利率。浮动利率债券是80 年代以来国际债券市场上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金融工具。发行这种债券有一定的利率风险,但倘若国际利率走势明显低浮,或借款人今后的资金运用也采取同样期限的浮动利率,利率风险则可以抵免。
C.无息债券,是指没有息票的债券。这种债券发行时是按低于票面额的价格出售,到期按票面额收回,发行价格与票面额的差价,就是投资人所得的利益。发行这种债券对借款人来说,可以节省息票印刷费用,从而降低筹资成本;对投资人来说,可以获得比有息票债券更多的利益。
(5)双重货币债券和欧洲货币单位债券。
A.双重货币债券,是指涉及两种货币的债券。这种债券在发行、付息时采用一种货币,但还本时付另一种货币,两种货币间的汇率在发行债券时就确定了的。发行这种债券的最大优点是可以防止和避免创汇货币与借款货币不一致所带来的汇率风险。
B.欧洲货币单位债券,是以欧洲货币单位为面值的债券,价值较稳定,近年来这种债券在欧洲债券市场上的比重逐年增大。

㈤ 什么是扬基债券.武士债券.熊猫债券.

扬基债券是在美国债券市场上发行的外国债券,即美国以外的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和国际组织在美国国内市场发行的、以美元为计值货币的债券。

武士债券亦是外国发行者在日本国内发行的以日元计值的中长期债券,其发行人主要是日本之外的其他国家政府、企业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机构。

熊猫债券是境外机构在中国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2005年9月28日,国际多边金融机构首次获准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

第一笔武士债券是亚洲开发银行在1970年12月发行的,早期武士债券的发行者主要是国际机构。

扬基”一词英文为“Yankee”,意为美利坚合众国,由于在美国发行和交易的外国债券都是同“美国佬”打交道,故名扬基债券。

(5)第一个发行外币债券的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1、“熊猫债券”是指国际多边金融机构在华发行的人民币债券。根据国际惯例,国外金融机构在一国发行债券时,一般以该国最具特征的吉祥物命名。

2、武士债券均为无担保发行,典型期限为3一10年,一般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交易。

3、扬基债券债券是相对于国内债券而言的。从债券的发行人身份来看,债券分为国内债券和国际两大类。

㈥ 国际金融问题

foreign bonds:
指外国借款人在其他国家的资本市场以当地货币发行的债券。 视发行货币而定,这类债券各有不同名称,例如猛犬债券(Bulldog)是外国人在英国以英镑发行的债券,武士债券(Samurai bond)则是以日元发行的债券,以美元发行的债券则称为“扬基债券”(Yankee bond)。

Eurobond: 欧洲债券,欧洲货币债券
指在国际市场上其他国家中用外国货币而不是用所在国货币发行的长期债券。这种债券的发行不受本国规定的限制。

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都是发行人在其国家之外发行的,币种为外币,外国债券的币种是发行地的币种,欧洲债券的币种是第三国货币,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就可以说明它们的区别,
中国人在日本发行的日元债券就是外国债券,中国人在欧洲发行的美元债券就是欧洲债券。

为什么欧洲债券是老大 :

第一,欧洲债券市场是一个完全自由的市场,债券发行较为自由灵活,既不需要向任何监督机关登记注册,又元利率管制和发行数额限制,还可以选择多种计值货币。
第二,发行欧洲债券筹集的资金数额大、期限长,而且对财务公开的要求不高,方便筹资者筹集资金。
第三,欧洲债券通常由几家大的跨国金融机构办理发行,发行面广,手续简便,发行费用较低。
第四,欧洲债券的利息收入通常免交所得税。
第五。欧洲债券以不记名方式发行,并可以保存在国外,适合一些希望保密的投资者需要。
第六,欧洲债券安全性和收益率高。欧洲债券发行者多为大公司、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它们一般都有很高的信誉,对投资者来说是比较可靠的。同时,欧洲债券的收益率也较高。

㈦ 中国国际金融公司在日本债券市场发行了100亿日元的私募债劵,这是我国国内机构首次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劵为

您好,这个是证券从业资格考试SAC中有所说明。
我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回券始于答1982年1月,当时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在日本东京市场发行了100亿日元的武士债券(私募),揭开了中国债券融资国际化的序幕。
您可以看到,是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而不是国际金融公司。
希望有所帮助:)

㈧ 我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外汇主要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 (以下统构外汇管理机关 ),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构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 )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二 )外币支付凭证,包括标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三 )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四 )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五 )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这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

第八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第十一条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个人的外汇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十三条个人因私出境用汇,在规定限额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可以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远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

第十四条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持有的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外汇资产,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出境。

第十五条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收取的以人民币支付的答证费、认证费等,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驻华机构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凭外汇管理机构机关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六条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籍专家的人民币工资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依法纳税后,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应聘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是外汇的,依法纳税后,可以直接按汇出或者携带出境;是人民币的,依法纳税后,可以持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第十七条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

第十八条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

第十九条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

第二十一条借用国外贷款,由国务院确定的政府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提供对外投保,只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输,并须经外汇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制度。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外债统计监测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二十五条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人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当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四章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额户开立外汇帐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关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帐准备金。

第二十九条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外汇指定银行的结算周转外汇,实行比例幅度管理,具体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处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终止经营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金融机构经批准终止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依法进行外汇债权、债务的清算,并缴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人民币对主要外币的汇率。

第三十三条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和调整。

第三十五条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是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者。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遭遇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和规定遥浮动范围,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汇买卖业务。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的要求和外汇市场的变化,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逃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理逃汇金额 30%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型事责任: (一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二 )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三 )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 (四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五 )其他盗窃汇行为。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 30%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 (二 )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三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 (四 )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 (五 )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擅自超出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万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擅自超出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万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外汇指定银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区、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没收远法所得,并外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十二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人民币汇率管理、外汇存货款利率管理或者外汇交易市场管理的,由外汇管理机汇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境内机械有下列违反外债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理 10万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办理对外借款的; (二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的; (三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的; (四 )有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境内机构有下列非法列非使用外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 (二 )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 (三 )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 (四 )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 30%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擅自在境内、境外开立外汇帐户,通报批评,并处 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规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者重复使用进出口核销单证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 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 15日内向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复义;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义申请书之日起 2个月内作出复决定。当事人对复义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二 )“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三 )“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 1年的外国人。 (四 )“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业务机构等。 (五 )“来华人员”是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外国留学生等。 (六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 (七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入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第五十二条保税区的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的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 1996年 4月 1日起施行。 1980年 12月 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其配套的细则同时废止。

㈨ 都有什么机构或公司可以发行债券

政府、企业、银行、上市公司都可以发行债券。

债券是政府、企业、银行等债务人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向债权人承诺于指定日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借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即债权人 。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固定利息证券(定息证券)的一种。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债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国,比较典型的政府债券是国库券。

(9)第一个发行外币债券的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债券优点

1、资本成本低

债券的利息可以税前列支,具有抵税作用;另外债券投资人比股票投资人的投资风险低,因此其要求的报酬率也较低。

2、所筹集资金属于长期资金

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一般属于长期资金,可供企业在1年以上的时间内使用,这为企业安排投资项目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债券缺点

1、财务风险大

债券有固定的到期日和固定的利息支出,当企业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时,易使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甚至破产清算。因此筹资企业在发行债券来筹资时,必须考虑利用债券筹资方式所筹集的资金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未来收益的稳定性和增长性的问题。

2、限制性条款多,资金使用缺乏灵活性

因为债权人没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为了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安全,通常会在债券合同中包括各种限制性条款。这些限制性条款会影响企业资金使用的灵活性。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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