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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向小型

发布时间:2021-07-21 22:29:41

『壹』 一、单选题 1、自2014年11月1日至(),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

B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贰』 12月1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放贷取得利息免增值税是真的吗

为推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自今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此外,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减了就好。

『叁』 金融机构对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文件规定:“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
三、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文件规定:“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肆』 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小微企业各行业划分标准如下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金融机构向小型扩展阅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税收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和与小微企业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型微利企业。

管理对于小微企业来讲,税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随着市场经济日趋规范和完善,税务管理在企业竞争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显著。

小微企业的税务管理,要着重从税务管理的方法及措施入手,通过加强税法知识学习,从而进一步提高纳税意识,在掌握税法理论知识的前提下,通过税收优惠、税收筹划等一些合理合法的避税方法来达到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最终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激烈,小微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搞好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规避风险,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航信软件与国家涉税系统进行信息传递与要素延续,对企业经营过程涉及的诸多税种(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出口退税等)进行业务处理,既可核算各种应纳税金进行申报纳税,提高财税人员工作效率,也可对企业账务、票证、经营、核算、纳税情况进行评估,更好帮助企业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政策,进行整体经营筹划及纳税风险防范 ,为企业管理决策献计献策,为创利打下坚实基础。

『伍』 向哪些单位或个人发放的小额贷款利息可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7〕77号容)文件规定:“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陆』 高层最近一直讲要培育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啊、民生银行啊

『柒』 金融机构的小型机构

小型金融机构与存款保险制度建设
“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设,为小型金融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国办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央行行长周小川在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上谈到落实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时,做出上述表示。
周小川还谈到,要综合运用数量、价格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引导作用,对中小金融机构继续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增加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来源。
存款保险制度箭在弦上?
周小川表示,要积极发展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小型金融机构。与大型金融机构相比,小型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具有信息、成本等方面的优势。要放宽对民间资本设立金融机构的准入。
在大多数银行业人士看来,中小银行与中小企业“门当户对”,但发展中小银行需要有存款保险制度来保障。原因在于,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做保障,中小银行与大型国有银行之间存在着不公平的竞争。
现阶段,中国尚未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国有大型银行享有国家信誉,作为其隐性担保;而中小银行则不具备上述优势,相对而言处于市场不公平的地位。从破题小微企业贷款难的角度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事不宜迟。
一般而言,完成利率市场化的国家,大部分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而随着中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各界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2013年7月19日,央行实质性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央行公告称,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7月20日起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全面放开。
利率市场化推进将导致银行竞争加大,并大幅压缩利润空间。同时包括储户与贷款者都存在道德风险,即储户可能会忽视风险选择利率高的金融机构,而贷款者为获得贷款,不得不多投风险与收益均较高的项目,系统性风险将上升。
为了化解银行不良贷款增多和资产贬值带来的挤兑危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确有必要,使银行管理有自我约束机制。而从决策层推动利率市场化的动作以及表态来看,推动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到来。
货币政策继续稳健
周小川还表示,将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合理的货币信贷总量,为小微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央行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末,主要金融机构及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外资银行人民币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2.25万亿元,同比增长12.7%,增速比同期大型和中型企业贷款分别高2.3个和1.9个百分点。
增量上来看,今年上半年人民币企业贷款增加2.42万亿元,其中小微企业贷款增加1.03万亿元,占同期全部企业贷款增量的42.6%。
周小川还提出,2013年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实现“两个不低于”(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目标。
具体措施上,周小川称,要改进信贷政策实施方式,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引导金融机构按照“有扶有控、有保有压”的要求,进一步扩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
与此同时,一方面,推动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等适合小微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券。
截至目前,八家已经上市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均已发行,或者已公开表示有意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到2012年10月底,银监会已批复小微企业金融债3195亿元。
此外,周小川还提出,将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更大程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提高小微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

『捌』 大型金融机构和中小金融机构

我国的大型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中农工建交五大国有控股银行以及一些较大的城市商业银行。中小金融机构主要是指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等

『玖』 金融机构向什么样的小微企业贷款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来 税务总局关于源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文件的规定:“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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