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村信用社星期六营业吗
农村信用社星期六和星期日都上班。上班时间要比平常稍晚一些,一般为9:30-16:00。
1、农村信用社一般双休日、节假日营业厅是照常营业的。
2、个人业务可以正常办理。
3、对公业务不办理。对公业务就是面对企事业单位的业务。
拓展资料:
1、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2、农村信用社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同时,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贷款人条件:
一社团贷款及其借款人的条件:
(1) 借款人是社团贷款牵头社的入股社员,在该社开立了存款帐户。
(2) 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生产经营正常,经营业绩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 信用良好,无不良贷款记录。
(4) 能够提供有效的保证或动产、不动产、权益抵(质)押。
(5)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信用社——网络
2. 怎样查询农村信用社的帐单
应去金融机构查询。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
(2)农村金融机构社团贷款不超过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七十七条 收单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和业务规则设置商户名称、商户编码、商户类别码、商户服务类别码等,留存真实完整的商户地址。
受理终端安装地点和使用范围、受理终端绑定通讯方式和号码、法人(或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加强特约商户培训和交易检查工作。
第七十条 发卡银行不得为信用卡转账(转出)和支取现金提供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信用卡透支转账(转出)和支取现金的金额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信用卡的现金提取授信额度。
3.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第一章 总则
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参加社团贷款成员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二)还款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相关的企业;
(四)符合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团贷款投向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发展规划、各社经营管理能力确定,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二)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更新改造、设备租赁等中期贷款;
(三)现金流量充足、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社团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社团贷款可以展期一次。如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如贷款期限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4. 国外有没有类似农村信用社的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是联系农民的桥梁纽带。合作金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日趋规范和完善,研究这些国家合作金融的现状与发展变化,借鉴发达国家合作金融的先进经验,对推进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目前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的主要模式
合作金融自19世纪中期在欧洲产生以来,经过150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创新,逐渐形成了以下几种模式:
德国合作金融模式。(一)组织架构。分为三个层次,呈金字塔状:第一层是地方性基层农村信用合作社,资本金主要来自于农户、小农场主、银行雇员、自由职业者以及社会援助;第二层是三家地区性的管理机构,即地区性合作银行;第三层是全国性的中央管理机构,即德国合作社银行(属于信贷合作联合会)。各层次间自下而上地持股,下一层合作银行持有上一层合作银行的股份。(二)管理体制。监督机构是合作审计协会。合作社必须加入一个合作审计协会,由该协会对合作社的机构、资产及业务活动定期进行审计监督。基层合作金融组织直接经营货币信贷业务。地区性的管理机构主要从事协调管理工作,为基层合作金融机构保存准备金和融通资金,提供信息,对外联系。全国性的中央管理机构,主要从事管理协调工作,处理地区行无法承担的付款业务,负责与政府其他机构联系和国际间的业务往来等。(三)运行机制。从下至上地上存资金,自下而上地融通资金。每家基层合作银行都要按年度以其风险资产的一定比例存入特别专项基金——贷款担保基金,一旦成员行出现大的危机,难以独立承担时,由该基金全额补偿。
美国合作金融模式。(一)组织架构。第一层是美国中央信用联社。第二层是联邦土地银行、合作银行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三个业务不同、相互独立的地区性合作金融组织。第三层是各地区性合作金融组织的基层组织。如联邦土地银行和合作银行的基层组织是信用社,联邦中期信贷银行的基层组织是生产信贷协会。(二)管理体制。监管机构由全美信用社管理局和各州政府设立的信用社监管机构组成。全美信用社管理局对在联邦政府注册的信用社进行监管,还负责领导私营农村商业性信贷银行和国家农业信贷银行,这些机构共同承担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提供融通资金的任务。各州政府信用社监管机构,负责对在州政府注册的信用社进行监管。行业管理机构由3个相对独立、无隶属和约束关系的行业协会组成。全美信用社协会是美国所有信用社自愿参加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该协会的宗旨是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协调信用社与国会、监管当局及政府部门的关系,促进有利于信用社的法案获得通过,并为信用社提供法律咨询、员工培训、扩大宣传等方面的服务。联邦注册信用社协会是由在联邦政府注册的信用社自愿组成的行业协会。各州注册信用社协会是由在州政府注册的信用社自愿参加组成,该协会同时还是各州信用社监管工作者联合会,属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三)运行机制。监管机构和协会组织分别行使监管和行业管理的职能。中央信用联社是由地区性信用联社自愿入股组成的,是为全美所有地区性信用联社提供资金清算、资金调剂、票据交换、自动提款机等服务的批发式金融中心。各地区性合作金融组织按各自经营范围和经营机制独立运作。联邦土地银行专门向农场主提供不动产抵押贷款。联邦中期信贷银行专门向农场主提供短期资金。合作银行主要对生产信贷会和信用社提供信用,再由这两个基层组织向个人放款。美国的合作金融与其他金融机构一样,有着完善的存款保险系统,即建立了全国信用社股金保险基金,参保信用社以其存款总额1%的比例交纳,最高保险金额为10万美元。
法国合作金融模式。(一)组织架构。由三个不同层次构成。第一层是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也称为农业信贷合作社,是基层民间组织。第二层是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由若干个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组成。第三层是全国性合作金融机构——法国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总行。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总行的资本金由政府财政拨款,省和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资本金是社员自愿投入的,社员除了农民以外,还有小工厂主及雇员。(二)管理体制。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总行是最高管理机关,受国家农业部和财政部双重领导,负责审查各省级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有关帐表,监督其业务活动。总行也是一级核算单位,负责票据的清算,对个别亏损地区给予低息贷款或一定的补贴。(三)运行机制。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总行是一种商业性质的政府行政机关,不经营一般的信贷业务,主要是向各省合作银行提供资金支持、办理结算和内部稽核等。总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会,其成员来自于议会代表(参众两院各3名)、政府官员、有关行业组织代表、地区合作银行代表,其执行机构为理事会,成员中7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另外4名为政府官员和该行的总经理,其总经理由政府任命。省和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经营管理严格按信用合作的原则进行。
日本合作金融模式。(一)组织架构。日本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分为三级机构:农林中央金库是中央级机构;县信用农业协调组合联合会是中层机构;综合农协是最基层一级,包括农业协同组合、渔业协同组合和森林协同组合。全国农业信用组合联合会由各都府县信用农业协调组合联合会与农林中央金库共同参加,为行业协调组织。(二)管理体制。大藏省负责对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督。全国农业信用组合联合会,不办理信用业务,只是为会员提供情报,协调关系。(三)运行机制。农林中央金库是农林渔系统的信用合作组织,可以直接办理存款、放款、汇兑、委托代理等业务,有权发行农林债券,并可开办外汇业务。县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负责调剂基层农协之间的资金余缺,并将剩余资金存入农林中央金库。综合农协直接对农户从事信用业务,兼营保险、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贩卖等多项业务。
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变化
经营目标发生变化。合作金融组织的最初形式是信用合作社,参加者大多是小生产者、小经营者和农民。农村信用社的参加者,只要愿意承担社员义务,按规定缴纳股金,都可以享受信用社的融资及其有关的优惠政策,在融资管理上是众人管理,为众人服务。信用社经营目标是不以追求利润为目标,而以为社员提供服务和帮助为目标,主要是为农民服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但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营活动都要追求利润,讲究自身效益。而且有时农村信用社机会成本、管理费用等方面甚至都比普遍商业银行高。在这种情况下,要保证为社员服务、为生产服务,并给社员提供一定的红利回报,不讲效益,不追求利润是不现实的。因此,现在绝大多数合作金融组织实际上都以追求利润为经营目标。
机构性质发生变化。合作金融组织机构最初都是自发组建起来的小规模的互助信用合作组织。以后规模不断扩大,吸收资金超过了社员需要,不得不涉足商业化经营。现在,许多国家的信用合作社已规模巨大,有些已成为国际性大银行,合作金融机构正逐步由互助合作制性质向现代股份合作性质转变,相当部分的合作金融组织已成为商业化、股份制的金融机构。股份制、商业化经营的趋势非常明显。
股份构成发生变化。合作金融组织的初级形式信用合作社,入股实行的是“入股自愿、退股自由”,且数额有限。但现在不少国家已改变了这种股权构成及入股方式,引进了股份制、合作控股原则。不仅扩大股东范围,增加股金种类,而且扩大股金数额。股东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既可是农业经营者,也可是非农业经营者。如法国就规定:农民和手工业者、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农业工会、地方农业局、市政单位教育机构等都可入股,成为股东。基层信贷社设入社股金(固定股金)和贷款股金(流动股金)。新股东加入信贷社,必须缴纳100法郎的入社股金,申请贷款者则要按照贷款最高余额的2%缴纳贷款股金。贷款股金在归还贷款时暂不清退,再申请贷款时,如贷款余额不超过原贷款最高额,可不再另缴纳贷款股金。此外,一些国家的信用合作组织,还借鉴股份制,加大按股分红,以促进非社员向信用社入股投资,并改变信用互助合作制退社退股的做法,社员不许抽资退股,但可转让、继承,享受股金分红。
资金来源发生变化。从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看,最早的合作社主要以股本金和存款为其资金来源。现在,西方国家多数合作金融组织,在资金来源上也已经是多渠道供给,除股本金和存款外,还有两个重要来源:一是向中央银行借款,二是发行债券,并且在有些国家发行债券所筹措资金占合作金融机构资金来源的相当大比重。同时,存款的种类也是多样化,不仅有社员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而且有非社员的大众存款和住房信贷存款等。
资金运用发生变化。随着合作金融组织规模的扩大和联合组织体系的壮大,许多国家的信用合作组织,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运用形式发生了变化。从资金运用看,主要变化是:在贷款对象上,由社员发展到非社员,个别甚至以非社员为主;在贷款数额上,由小额贷款发展到小额和大额贷款都发放;在贷款期限上,由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发展到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金贷款等多种形式;在贷款用途上,不仅限于农业生产,也提供消费性、流通性的贷款;在贷款方式上,不再只是靠社员的个人信用为担保,而注重票据贴现、财产抵押、经济担保等形式;在贷款利率上,不再强调低利原则,并且认为贷款利率只要低于民间自由借贷利率就是实行了低利率。因此,合作银行等合作金融组织的贷款利率不一定低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
业务经营发生变化。从合作金融组织的业务经营来看,最根本的变化是逐步摆脱信用合作模式束缚,按照市场导向原则,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业务经营发生变化。一是服务对象开放化。坚持为大众服务的原则,服务对象不再仅限于社员,非社员个人,企业单位、社团组织、政府部门等都可以对其提供服务。二是业务种类多样化。目前,合作金融组织的业务经营范围已与商业银行没有多少区别。例如,德国合作银行通过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已经能够办理诸如抵押贷款、租赁贷款、代理融资、代发股票、债券、税收特惠投资、保险等多种业务。其它国家的合作银行也类似。随着合作金融机构的国际化,其业务经营范围也日趋国际化。不少国家的合作银行在一些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设立了分支机构,提供包括欧洲证券市场、国际货币支付、国际清算、外汇贷款等国际金融业务。如荷兰农业合作银行在国外有50家分行,构成了全球性融资网络,满足了其租赁公司、船舶抵押公司、信托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附属机构开发国际金融业务的需要。三是经营手段现代化。随着金融电子化的发展,现在合作金融组织的电子计算机应用相当普遍,经营手段已实现现代化。不少国家从合作银行总部到基层营业单位,全部采用了电子计算机并已形成网络,银行存款业务全部实现了自动化。四是服务追求优质化。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和吸引客户的需要,一些国家的合作金融组织都在追求服务质量的优质化,在不违反国家政策和法令的前提下,在业务种类、业务方式、业务数量、资金价格、存款期限、信息资料、服务方式等方面尽量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以满足客户需要,进而促进业务经营的不断扩大,盈利水平的不断提高。
经营管理发生变化。最初,信用互助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决策表决是“一人一票”,社员选举信用社董事会(或理事会),由董事会(理事会)选举主任,股东大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但这种“民主管理”最适合初期小规模信用社。随着合作金融组织规模扩大,西方国家在合作金融领域逐步引进现代股份制的先进做法。如借鉴股份制有限责任的管理方式,社员大会可以随时罢免经营效益差、有碍于社员利益经营者;借鉴股份制所有者、经营者与投资者三者利益相统一的管理原则,吸收非社员入股。如美国正在改变“一人一票”的平等投票权,试图进行股权量化。总之,现代合作金融组织已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与最初的“民主管理”相比前进了一大步。
5. 农村信用合作社 管理条例 潮安县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县联社行为,充分发挥县联社的职能作用,促进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县联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所在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农村信用社服务的联合经济组织,是企业法人。 第三条 县联社依法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其全部资产对县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四条 县联社的社员,是指向县联社入股的辖内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职工可以集中资金向县联社入股,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不得向县联社入股。 第五条 县联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主要任务是对本县(市)的农村信用社进行管理和服务。县联社开展业务经营,坚持不与农村信用社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 县联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县联社接受行业统一的业务制度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 联社根据所在县(市)名称命名。 第八条 申请设立联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 (二)本县(市)内农村信用社达到八家以上; (三)注册资本金一般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 (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本条第二、三款数额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适当调整,报总行备案。 第九条 设立县联社,申请人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县联社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拟定的筹备人员的履历;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设立县联社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章程草案; (二)拟任职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主任、副主任的资格证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发起社员名单及出资额; (五)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安全防范措施、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的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县联社的设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审核,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县联社的下列变更事项,应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 (一)变更注册资本; (二)调整业务范围; (三)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和主任、副主任; (四)更换机构名称和营业场所。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十三条 县联社吸纳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的入股资金,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县联社的注册资本总额由社员的入股资金和县联社的公共积累转增资本金构成。 第十五条 每个社员入股金额不得低于五万元,不得高于县联社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六条 县联社社员必须用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 第十七条 县联社不得印制股票,只发记名式股金证书,作为社员入股所有权凭证和分红依据。股金证书应载明认缴数额及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份额。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县联社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社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表决时每个社员一票。 社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社员大会。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县联社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县联社的发展规划和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的管理办法; (五)审定和批准县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对县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章程的修改,县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要经社员大会以全体社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社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九条 县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县联社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五至十一名理事组成。理事由联社社员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联社社员大会,并向联社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县联社社员大会决议; (三)审定县联社的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四)批准县联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批准县联社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 (六)聘任和解聘县联社主任、副主任; (七)审议县联社年度财务预、预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八)批准县联社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九)提出县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十)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要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必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主持理事会工作;副理事长一至二人,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县联社的监督机构,由三至九名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应有社员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联社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县联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四)监督县联社履行其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 (五)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复议; (六)监督县联社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七)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决议必须经监事会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县联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县联社设主任一人,为法定代表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县联社正、副主任由县联社社员大会选举,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初审,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行复审,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其任职资格后,由理事会聘任。 主任和副主任可以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兼任。 主任全面负责县联社的管理经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管理辖内农村信用社的业务活动,提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证辖内农村信用社顺利开展业务并健康发展; (二)主持县联社的管理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三)拟定联社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四)拟定县联社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草案; (五)拟定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出符合县联社特点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草案; (七)拟定县联社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八)决定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 (九)推荐副主任人选,报理事会审议; (十)任免县联社的中层管理人员; (十一)根据县联社人员管理制度和工资制度聘任或解聘职工; (十二)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联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基本职责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县联社对辖内农村信用社行使以下管理职能: (一)根据全国农村信用社统一的规章制度,制定辖内农村信用社人事、劳资、信贷、财务、会计、稽核、保卫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农村信用社人事、劳资,统筹解决农村信用社职工退职退休经费; (三)制定并检查、考核农村信用社信贷、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稽核、辅导农村信用社业务和财务; (四)监察、处理农村信用社案件,组织指导农村信用社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五)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六)综合汇总农村信用社的会计、统计报表,按规定及时上报; (七)其他管理职能。 第二十四条 县联社为辖内农村信用社提供以下服务: (一)组织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参加资金市场,为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 (三)办理或代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 (四)组织管理农村信用社的社团贷款; (五)组织做好农村信用社的现金供应和回笼; (六)筹集、管理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基金; (七)组织农村信用社职工培训教育; (八)组织经验交流,为农村信用社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 (九)其他服务职能。 第二十五条 县联社在做好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前提下,自身也可以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县联社办理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县联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汇总全辖农村信用社的会计报表,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县联社不得在法定的会计帐册外另立会计帐册。 第二十七条 县联社应聘请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及财务状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县联社应定期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其财务状况。 第六章 接管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 县联社已经或可能出现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按有关规定对该联社实行接管,对其进行整顿,改善资产负债状况,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接管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县联社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 县联社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清算过程。 第三十一条 县联社因吊销许可证被撤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第三十二条 县联社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第三十三条 县联社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县联社超越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服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超越部分的经营活动,没收其超越部分的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责令其停业,直至吊销其营业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和起诉,处罚决定生效。对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期间和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不影响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县联社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生效之前设立的县联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三年之内依照本规定进行规范,具体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确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中国人民银行以前制定的农村信用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适用本规定。
6. 农村信用社的下班时间是多少
分析如下:
一、城市里的农村信用社:
上班时间通常是早上的7:40到位,等候押运版交接权——早上8点(一些地方是9点)上班。中午12点休息半小时(部分城区无休息,只有信贷员,柜台长,主任可以休息至14点才上班),下午 17:50关门 ,19点下班。
二、农村信用社星期一到星期日都营业的,星期一到星期五早上8点下午5点,中午不休息,随时可以办业务。
但是星期六,日那两天对公或单位业务不营业,只能办理个人储蓄业务。上班时间通常为9:30-16:00。
(6)农村金融机构社团贷款不超过扩展阅读:
产品功能
1. 代理客户缴纳电费、液化气费、自来水费等费用,提供现金缴费或银行账户代扣等服务方式。
2. 提供柜台、自助终端、便民点、网银等多个服务渠道。
3. 代扣代缴业务仅支持本行账户办理。
服务对象
电力公司、液化气公司、自来水公司及其用户。
7. 信用社查询历史交易输入那8位数
农村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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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农信社分为以下部门,农信社合作社,农信社国际金融部门,政通农信社培训学校,农信社信贷部门等,是目前有银监会和国务院双重领导的部门
中文名
农村信用合作社
外文名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批准设立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性 质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目录
1 机构性质
2 机构特点
3 管理体
4 贷款利率
5 贷款条件
6 贷款人条件
机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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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由于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于是就出现了这种以缴纳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民入股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设立的合法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同时,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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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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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2、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3、由于业务对象是合作社成员,因此业务手续简便灵活。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1]
管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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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
早在50年代,人民银行在农村的网点就改为了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宗旨是“农民在资金上互帮互助”,即农民组成信用合作社,社员出钱组成资本金,社员用钱可以贷款。
但是这个信用合作社,从来都不是农民自愿组成的,而是官方一手操办的。最初的信用社,大部分出资来自国家,农民的出资只占很少部分。50多年来信用社的体制虽然改了不知道多少次,但“官办”是一以贯之的。2004年左右,央行和地方政府曾拿出大量资金(央行就拿了1650亿)给信用社的亏空买单。所以说信用社的产权并不模糊,它的所有人就是政府。
管理人
信联社与单个信用社的关系,就相当于总行与支行的关系。一个县里有县联社,一开始县联社归农业银行管;1996年之后又归人民银行管;1999年之后人民银行又逐步组建了地(市)联社,县联社又归地(市)联社管;2003年之后,人民银行退出,取消地(市)联社,把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交给省政府,省政府又成立了省联社,省联社管着县联社。
到此为止,从经济和法律角度讲,每家县联社都相当于一家独立的银行(企业),实际所有人是省政府,省内的县联社共同入股,组建了省联社,所以省联社其实还是县联社的“儿子”;从行政角度讲,每家县联社又都是一个管理信用社的行政部门,而省联社又是最高行政部门,所以省联社是县联社的“老子”。因为行政上的地位更高,所以导致经济上省联社也成了县联社的实际管理者。
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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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利率
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
基准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基准利率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
合同利率
贷款人根据法定贷款利率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范围,经与借款人共同商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的某一笔具体贷款的利率。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一、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三、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2]
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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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要符合以下要求:
1、 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基本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作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除自然人和不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农村在贷款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内保留有一定数额的支付保证金;自愿接受贷款社的信贷及结算的监督检查,能够保证定期向贷款社报送经营计划和相关业务、财务报表;
4、申请保证、抵押贷款的,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贷款保证人必须是在农村信用社开设存款账户并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资信度的企业或经济实体。贷款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应以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为主,须具有商品性,且易于变现。
5、农村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6、申请固定资产、房地产等项目贷款的,借款人的所有者权益、自筹资金比例必须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要求,同时必须按项目管理的要求,提交完整、规范、有效的文件资料。
7、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50%;
8、农村借款人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贷款卡,并按要求办理年检手续。[3]
贷款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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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团贷款及其借款人的条件:
(1) 借款人是社团贷款牵头社的入股社员,在该社开立了存款帐户
(2) 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生产经营正常,经营业绩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 信用良好,无不良贷款记录
(4) 能够提供有效的保证或动产、不动产、权益抵(质)押
(5)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2、贷审会会议对贷款进行审议的主要内容:
(1) 贷款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
(2) 贷款定价及其带来的综合效益
(3) 贷款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4) 根据贷款项目情况,需审议的其他内容
3、下列哪些用途的贷款是超权限信贷业务范围:
A、 党政机关办公楼
B、物流园区
C、钢铁水泥产业的固定资产贷款
D、会展中心
E、大型购物中心
望采纳
8. 农村信用社的卡可以绑定微信吗
一、目前微信不可以绑定农村信用社的卡。
二、微信没有与农村信用社签约。各省有自己的农信社,所以可以知道,信用社的卡是属于本省范围的,而不是全国性的卡。他的主要特点不是体现在网上购物,更没有与微信存在合作关系,所以微信钱包无法绑定农村信用社的卡。
三、微信支付支持以下银行发卡的贷记卡:深圳发展银行、宁波银行。此外,微信支付还支持以下银行的借记卡及信用卡: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农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
(8)农村金融机构社团贷款不超过扩展阅读
微信(WeChat) 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的一个为智能终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应用程序 ,由张小龙所带领的腾讯广州研发中心产品团队打造 。微信支持跨通信运营商、跨操作系统平台通过网络快速发送免费(需消耗少量网络流量)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同时,也可以使用通过共享流媒体内容的资料和基于位置的社交插件“摇一摇”、“漂流瓶”、“朋友圈”、”公众平台“、”语音记事本“等服务插件。
截止到2016年第二季度,微信已经覆盖中国94% 以上的智能手机,月活跃用户达到 8.06亿,[3]用户覆盖 200 多个国家、超过 20 种语言。[4]此外,各品牌的微信公众账号总数已经超过 800 万个,移动应用对接数量超过 85000 个,广告收入增至36.79亿人民币[ ,微信支付用户则达到了 4 亿左右。
微信提供公众平台、朋友圈、消息推送等功能,用户可以通过“摇一摇”、“搜索号码”、“附近的人”、扫二维码方式添加好友和关注公众平台,同时微信将内容分享给好友以及将用户看到的精彩内容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9. 社团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
五年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第九条 社团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引年。
社团贷款可以展期一次。如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如贷款期限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10. 我国现有哪些关于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关于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中国农村金融法正在酝酿讨论中,还没制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