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金融机构在假币收缴管理过程中出现哪些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2003]第4号令)第十七条回规定——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答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
(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贰』 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多久上缴人行
当天
『叁』 威海人民银行收各银行上交假币的流程
金融机构办理假币收缴业务应遵守以下四个步骤:
一、由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专缴;
二、对假属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在假币正背面加盖 “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入名章等细项;
三、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
四、告知持有入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特别提示: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还持有人。
『肆』 网点没收假币应按什么时候上交二级分类
支行会有通知的 notes里
『伍』 金融机构应该多多长时间向人民银行移送临柜收缴的假币
一个季度。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商业版银行收缴的假币权,应该每个季度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划缴一次。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陆』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应告之持有人哪些权利
柜员应持有反假币上岗资格证,且收缴假币须有双人办理,换人复核。应给客户出具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客户有向人民银行申请鉴定的权利。
『柒』 金融机构在假币收缴管理过程中出现哪些行为会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
《中国人复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制理办法》( [2003]第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
(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捌』 没收假币处罚新的规定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有权没收假版币的单位只有中权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除此之外,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也有权利收缴假币。除此之外,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越权收缴。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应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处理。单位和个人发现假币后应立即上交中国人民银行或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