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经省或市人民政府金融办或金融局批准的小贷公司贷款按金融机构贷款管理,还是民间借贷
目前来说都不是,根据央行2009年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专融机构范围,给予其金融属机构的定位。但因银监会态度依旧,央行此番释放政策信号,并未很快改变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尴尬的现状,小额贷款公司仍由当地金融办监管,税收按一般服务型工商企业标准缴纳,比商业银行高出一截。
❷ 信贷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
1987年开始,人民银行_总行和省人行发出一系列深化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省市各专业银行也提出完善“实贷实存”的管理办法及信贷资金分层次管理办法,将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分为三个层次: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包括人民银行和各家专业银行的信贷收支计划)、专业银行信贷计划和人民银行信贷计划。
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收支,作为单独的计划,不包括在国家综合信贷计划_内,实行计划与资金分开管理原则,人民银行核定专业银行的年度信贷计划是“笼子”和目标,在执行过程中所需的资金,要面向市场,通过吸收存款、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等方式筹措,人民银行不再包资金供应。
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实行“合理供应、确定期限、有借有还、周转使用”的原则。人行总行核定各地人民银行分行对专业银行贷款的额度,在这个额度内对专业银行按月按季灵活掌握发放,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将贷款分为两类:一类为年度性贷款(即原来的计划内贷款);一类为短期贷款,包括日拆性贷款、季节性贷款和再贴现。这两类贷款可分开管理和控制。并将贷实贷权下放到二级分行,增强大中城市人民银行调控资金的能力。
专业银行上下级之间资金往来的调拨关系改为借贷关系,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资金往来由单纯供应资金转为实行资金调控,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确定对专业银行贷款。为增强资金间接调控手段,1987年初将建设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从30%降为10%后,同年10月又对各专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从10%提高到12%。同时还规定财政性存款归人民银行管理,市人民银行系统的资金管理也实行指标管理。各专业银行分别制定信贷资金分层次管理的具体办法,增强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能力,调动专业银行管好用活信贷资金_的积极性。
1988年,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宏观调控、严格信贷资金管理的通知》,及省人行与各专业行下发的《关于加强贷款规模的通知》,各行再次完善、充实“实贷实存”的管理办法,加强信贷规模的考核和监控,采取双线管理条块考核,实行层层负责,增强金融宏观调控能力,存款准备金率从12%提高到13%,对专业行再贷款实行期限管理的新办法,积极开展清仓挖潜,调整信贷结构,如期收回超限额短期贷款,通过各项措施回笼货币,稳定金融,信贷增长过猛的势头得到抑制。
1989年,贯彻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认真执行“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压缩一般、适时调节”的货币信贷政策。市人行提出“瞄准市场,管紧存量,搞活滞量,用好投量,优化总量”的指导思想和相应措施。市政府向有关部门批转《福州市调整信贷结构的意见》。各专业银行围绕盘活滞量,调整存量,进行结构调整,通过清仓挖潜,清拖欠,全年盘活资金近3亿元,压缩一般贷款0.5亿元。市政府成立“整、治、改办公室”,调整企业和产品结构,对前景欠佳、严重亏损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淘汰没有发展前途的产品,银行信贷结构有所改善。同时加强对福州开发区基础设施贷款的管理,提出将每年开发区归还的基础设施贷款,列入区财政预算,以区年财政收入的40%和土地回收全数安排还贷。为调节好各个时节的资金,按专业银行资金松紧和经济部门对季节性资金供求情况调节,中央银行再贷款。
1990年,根据省人行《进一步完善1990年信贷资金管理的意见》,市人行继续完善分层次信贷计划和全社会信用规划的管理。分四个层次进行管理和监控。第一层次是对银行、城乡信用社、各类信托投资机构和企业各种债券、股票、集资等信用活动进行总量控制;第二层次是包括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和兴业银行在内的银行信贷计划;第三层次是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社等在内的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计划;第四层次是企业各种形式的债券、股票和集资活动。继续实行贷款限额管理,控制好信贷总量。对贷款限额继续实行“全年亮底,按季监控,按月考核,适时调节”的办法,并按照“条块结合”的方式进行监控,各家银行“以条为主”,同级人民银行负责监控;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块为主”,由同级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年贷款限额为指令性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各家银行的季度贷款限额为指导性计划,由各自上级行适时调控。是年,市人行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方针,执行“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压缩一般,适时调节,提高效益”的货币信贷政策,以及五家总行联合召开的“从紧方针不变,适当调整力度”的电话会议精神,先后制定《关于当前贷款掌握的十点意见》,《关于支持企业生产的几点意见》、《福州市金融部门支持企业技改的优惠法》、《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融通暂行办法》,及时把握各家金融机构的贷款投向,合理增强信贷投入,支持经济发展。支持重点工业生产企业的资金需要,重点支持大中型骨干企业和一、二类企业。扶持商业、粮食、外资部门的经营,增加农业生产的投入,主要支持春耕生产和农业生产资料储备、副食品基地生产等。促进企业技改升温,调整全市产业、产品结构。
1994年,市人行贯彻《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按照总行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的信贷资金管理。人民银行对货币信贷总量的控制,要由信贷规模管理为主的直接控制,逐步转向运用社会信用规模、再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准备金率、基准利率、比例管理等手段的间接控制。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原则,实行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以金融机构的资本及负债制约其资产总量及结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有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率、备付金比例、单个贷款比例、拆借资金比例、股东贷款比例和贷款质量比例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接受人民银行对其资产负债比例及其资产质量的检查和考核,以提高信贷资金效益,减少资产风险。
2010年,央行拟建立新的信贷管理体制,将根据经济增长速度确定信贷投放速度,资本充足率等指标将纳入考量范围。分析人士预计,明后年银行或会有资本充足率压力,而若真的与这些指标挂钩,新的信贷管理体制将更加精细化、更有针对性,也会更有效地从宏观上控制信贷投放。
近日,有媒体援引消息人士称,央行近期召集几家大型商业银行开会,讨论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事宜。但新信贷管理体制方面还在讨论阶段,没有明确的时间表。
信贷管理体制改革方向是将信贷管理方式从行政管制向综合运用市场化调控手段转变。央行可能不再设定信贷目标,而是根据各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动态拨备率、存贷比指标来指导信贷投放。
交通银行(5.67,-0.03,-0.53%)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相较单一的总量控制,新的信贷管理体制表明央行在控制宏观信贷上将更加贴近实际、更有针对性,是一种更精细化的管理模式。
连平指出,银行指标有日均数和时点数两类,诸如贷存比之类的指标属于时点数。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存贷比底线为75%,有些不那么规矩的银行临近月末,冲一冲,就能达标,也就是说除月末外的很长时间这些银行根本不能达标。如果信贷管理与存贷比指标之类的指标挂钩,那么存贷比可能不再是时点数,而成为日常指标,使得银行放贷更为谨慎。
央行在2009年度与2010年三季度报告中曾明确提出实行宏观审慎管理、建立逆风向的货币信贷动态调控机制。兴业银行(27.10,-0.08,-0.29%)资深经济学家鲁政委认为,央行此前就有这方面的意向,建立新的信贷管理体制,以经济增长状况来确定信贷投放也在意料之中。
此外,有专家认为,明后年银行资本充足率可能面临压力。
鲁政委认为,明年信贷总量或仍旧处于高位,这将给银行资本充足率带来一定压力。而连平则认为,由于当前银行已经基本完成了一轮融资,2011年资本充足率压力还不重,但2012年银行会有这方面压力。而他更对2011年银行盈利能力有所担忧,“媒体报道银监会近日对融资平台贷款的管理提出新要求,可以预计2011年银行肯定要提高拨备率,计提之后,盈利状况会受到影响。”
连平指出,总体来看,讨论中的新信贷管理体制将更有效地控制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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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信贷管理体制的作用效果
1.集中信贷审批权,资金向大中城市汇集,有效控制了信贷风险。据调查,国有金融机构县级行一般无贷款审批权,地市级分行根据其经营管理水平、效益指标、不良贷款比例及所在地区经济状况,被授予不同的权限。如工商银行西安营业部最高单笔审批权可达0.7亿元,铜川市与商洛地区单笔审批权为0.2亿元,个别行由于历史原因未被授予审批权。同时资金向大中城市汇集。目前,西安市的存款、贷款各占全省的59%、57%左右。
2.贷款向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倾斜,信贷资金使用效率明显提高。调查发现,国有商业银行退出的行业是供销社、农资公司和一些中小企业等,而投向信息产业、交通、能源、纺织、高新技术产业及学校医院等。
3,建立综合信用评级制度,增强授信工作的科学性。各国有商业银行为了控制贷款风险,降低人为因素的干扰,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类型设置不同的偿债能力、财务效益、资金营运和发展能力等指标,每个指标下设若干量化指标或非量化评价指标,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再对每个贷款企业进行综合评分,并据评分结果授予其不同的信用等级及相应的授信额度(一般银行内部都有授信的最低信用等级要求),增加了授信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际可操作性;
4.建立“绿色通道”,区别对待“好”、“坏企业”。各国有商业银行为了巩固和重塑银企关系,根据银行业的“2-8”规律,为优质黄金户建立了“绿色通道”,提供 24小时“随到随办”的优质服务;且对优质黄金客户进行公开授信,从而在信贷资金配置上形成“好企业驱逐坏企业”的良好趋势。
5.完善信贷决策机制,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各国有商业银行在信贷业务的办理过程中,将调查、审批、管理等各环节的职责进行分解,建立起各层次的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审贷会一周一次,一般7天可获得贷款)。由贷款审查委员成员对每笔贷款提出意见记录在案,作为贷款出现风险后应承担责任的凭证,并明确了贷款业务流程各个环节有关人员的责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❺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如何规定的
有两种截然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不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的规定,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主管税务机关从扩大税基的角度出发,大多坚持第一种观点。纳税人从节约税收成本的角度出发,则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加符合税收的公平性原则,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小额货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或准金融企业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从金融企业的定义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不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没有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和不允许办理结算业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属于非金融企业。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条件、审批过程、经营范围、内部管理制度等都是比照金融企业的规范和要求,它与一般工商企业的设立条件、审批过程、经营范围、内部管理制度明显不同。与金融企业相比,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监管机关是地方政府下属的金融办,例如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特别要求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参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日常监管。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事实上就是一种金融企业或者是一种准金融企业。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或者是准金融企业,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就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二、小额货款公司的利息收入属于合法收入并依法纳税
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法经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主要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及相关业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经营,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支付给小额贷款公司利息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凭据
当前,大多数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融资难,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这些企业很难从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获得贷款,不得不承担超过同期同类金融企业贷款利息的2-3倍利息,从小额贷款公司实现融资。这种表面上“自愿、平等”的借贷关系,却掩盖着中小企业的难言之隐。企业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借款,支付借款利息,并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合法票据。若主管税务机关坚持认为这些中小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利息只能按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这更加重了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与税收合理性、公平性的原则是严重相背离的,这也成为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税收障碍。
再换个角度看,小额贷款公司收到高于周期同类贷款的利息,已经依法缴纳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借款企业将超过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在税前扣除,并没有减少税收收入。相反,若超过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进行纳税调整,这就意味着同一笔收入在小额贷款公司和借款企业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一种重复征税。
综上所述,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大量涌现的新的企业类型,它究竟属于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这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全额扣除”争论关键点。笔者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明确这类企业的性质,否则,将引起税、企之间不必要的争议,也给主管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发挥提供了空间,不利于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遵从度的提升。
❻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有哪些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❼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7)金融贷款公司管理体制扩展阅读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❽ 金融机构体系
1、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1)现代银行的产生和特征
最早的金融机构是货币经营业,而后演变产生现代银行。
银行是金融体系的主要环节。现代资本主义银行形成的途径:①由早期高利贷性质银 行转化而成;②由资本家合股建立的股份银行。现代银行具有不同于货币经营业的特征。
早期的现代银行都是商业银行,而后从其中分离出另一类型银行--中央银行。
(2)金融机构体系
金融机构体系,是指一国金融机构按照一定的结构形成的整体。
各国金融体系各有特点,一般都包括以下三类环节:商业银行;中央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3)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建立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建立途径:在各解放区银行的基础上组建中国人民银行,没收官僚资本银行,改造民族资本银行,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由此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的"大一统"金融机构体系。
(4)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改革
大体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①高度集中的金融机构体系;②多元混合型金融机构体系。③中央银行制度下的金融机构体系。
2、政策性金融机构
(1)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那些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活动,支持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配合宏观经济调控的金融机构。其特征有:经营目标是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资金主要来自国家预算拨款,在国内发行金融债券和发行国外债券等。资金运用以中长期贷款为主;贷款重点是政府产业政策、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中重点扶植的项目。
(2)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种类:开发性;农业政策性;进出口政策性等。
(3) 我国现有的政策性银行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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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小额贷款公司所受监管部门是哪个监管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单位是:银监会和人民银行。
正规的小贷公司只准许在本地开展业务,要亲临公司办理,不得收取贷前费用或预扣利息,绝不会使用个人(所谓法人、经理、财务负责人的)名下银行账号收取费用。
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性质予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拓展资料:
一、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
1、办理各项贷款;
2、办理票据贴现;
3、办理资产转让;
4、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
5、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
二、小额贷款公司不能经营的范围:
1、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2、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经营小额贷款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3、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4、小额贷款公司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活动。
三、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原则:
1、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2、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3、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以内,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
4、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5、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