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昨天有家金融中介公司给我介绍一个人,他要向我借款十万,月息两分,即年息24%,期限一年,他用房产作
首先,要弄清他的房产价值、权利人是否为借贷人、房产是否已有抵押登记。如果价值、权属都没问题,一起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基本没问题了。
一定要小心的有两点:
1、权利人不止他一人的话,需要经过其他权利人同意。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2、一定要办理抵押登记。不要以为拿着房产证就万事大吉了,那东西很容易补办的。
B. 郑州地区有没有放款快的金融中介公司,我想做企业贷款,推荐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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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企业名称、营业地址(省、市、县)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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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司章程复印件;公司业务开展情况介绍(主要说明业务开展方式,结算方式,产品在技术质量上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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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房产面积、购入价值(万元)、房产位置(省、市、县区);
12.最主要设备名称、最主要设备数量、最主要存货名称、最主要存货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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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次贷款总额(万元)、用途及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16.可以提供的担保方式(住宅抵押、商铺抵押、工业厂房、企业保证、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的权属证明);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17.贷款申请书;
18.企业决定申请贷款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19.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0.基本账户开户行。
C. 金融中介和平安普惠有什么区别
金融中介是以金融财会理财的这样项目来做中介而平安,惠普他是一个专门的能够理财的机构。
D. 中介介绍去的金融公司可以吗
介绍的金融公司
你是要投资还是干嘛呢
中介的话一般没必要吧,
这边有一个广交所也还没错
或者你可以查一查中介给你介绍的公司资料
网络即可!
E. 金融系统的介绍
金融系统是有关资金的流动、集中和分配的一个体系。它是由连接资金盈余者和资金短缺者的一系列金融中介机构和金融市场共同构成的一个有机体。金融系统是家庭、公司和政府为执行其金融决策而使用的一套市场和中介机构,包括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的市场,还包括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资金通过金融系统从资金盈余方流向资金短缺方。这些资金通常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发生流动。
F. 金融中介理论的主要内容
这一部分详细论述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的金融中介理论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过程。以中介形成与影响发展的主要因素为中线论述。 跨期交易结果的不确定性可分为个人不确定性和社会不确定性,当面向个人的不确定性在某种程度上结合起来,即从结果上表现为经济社会总体的不确定性时,社会不确定性就产生了。假定无论社会不确定性还是个人不确定性都是经济社会所固有的,从某种意义讲,个人并不能通过其他资源的使用就减少这些成本。
Bryant(1980) 和 Diamond & Dybvig(1983) 研究了在个人面临消费不确定性时银行类中介的作用。在他们的研究中,银行负债是作为平滑消费波动的机制而出现的,而不是执行交易媒介的功能。银行为家庭提供防范影响消费需求(路径)的意外流动性冲击的保险手段。
Diamond & Dybvig(1983) 模型(以下简称 DD 模型)的前提假设为:假定从投资机会中获得的支付与消费者的期望消费路径不一致,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是随机的。除非他们通过中介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消费冲击,否则满足这些随机消费需求会要求消费者提前结束投资。 Diamond & Dybvig(1983 , 1985) 模型认为在投资者面对独立流动性冲击的经济中,金融中介提供的存款合同可改进市场配置。而市场不能为防范流动性提供完全保险,因而不能导致有效的资源配置。实际上, DD 模型的金融中介为个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风险保障。投资者可以利用金融中介来提高自己在孤立状态下备用投资的可能性。一方面,他可以避免投资机会中固有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消费需要中固有的风险。在 DD 模型中,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投资者之间可直接订立合约,以获得与利用金融中介相同的投资结果。但是,由于道德风险的原因,这样的私人合约会最终走向解体。
Diamond & Dybvig 假定活期存款是不能交易的,且没有考虑其他证券市场。 Jacklin(1987) 和 Haubrich & King(1990) 也认为金融中介的存在依赖于上述假定。 Hellwig(1994) 和 von Thadden(1998) 考察了在 Diamond & Dybvig 模型中加入其他条件时银行的功能问题。为了回应 Jacklin(1987) 、 Haubrich & King(1990) 、 Hellwig(1994) 和 von Thadden(1998) , Diamond ( 1997 )发展了一个包含银行和证券市场的模型,考虑了在市场上代理人有限参与的情况。文章的重点是关于银行流动性的提供和市场深度的相互作用。代理人参与证券市场越多,银行提供额外流动性的能力越弱。
Allen & Gale(1997) 考虑了金融中介的不同的平滑功能,也就是所提供的平滑跨代风险转移机制。在迭代模型中,市场是不完全的,但是 Allen & Gale 指出,长期存在的金融中介是提供这种跨期平滑作用的制度机制。中介持有所有资产,为每一代人提供存款合约。在积累了大量储备之后,中介为每一代人的存款提供独立于真实红利实现情况的不变收益。
上述分析主要是针对个人的消费风险所引起的不确定性。投资不确定性会引起风险厌恶型的投资者进行多样化投资,而金融中介可以减少个人持有多样化组合的成本。这在下一部分会详细分析。 交易成本曾经是解释金融中介存在的一个主要因素,正如 Benston George ( 1976 ) ) 所述:“这一行业(指金融中介业)存在的原因在于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包括货币交易成本、搜寻成本、监督和审计成本等。其中搜寻成本、监督和审计成本放在信息与金融中介部分介绍。
新金融中介理论的先驱格利和肖及其后继者 Benston George ( 1976 )和 Fama(1980) 认为,由于金融资产交易技术中的不可分性和非凸性,阿罗—德布鲁范式中理想的无磨擦的完全信息金融市场已不再存在,因而就需要金融中介参与金融交易;金融中介可视为单个借贷者在交易中克服交易成本、寻求规模经济的联合,并指出金融中介存在的原因在于交易成本,提出了金融中介理论中的交易成本思路,从而开创了新金融中介理论。金融中介降低交易成本的主要方法是利用技术上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也可以这样说,规模经济和(或)范围经济起源于交易成本。若存在与任何金融资产交易相关的固定交易成本,那么,和直接融资情况下借贷双方一对一的交易相比,通过金融中介的交易就可以利用规模经济降低交易成本。之所以有规模经济存在,是因为在金融市场上,当交易量增加时,一项交易的总成本增加得很少。从整个社会的储蓄投资过程看 ,中介手段有助于提高储蓄和投资水平以及在各种可能的投资机会之间更有效地分配稀缺的储蓄 ,这被称之为金融中介的“分配技术”。同时 ,金融中介还可通过协调借贷双方不同的金融需求而进一步降低金融交易的成本 ,并且依靠中介过程创造出各种受到借贷双方欢迎的新型金融资产,这被称之为“中介技术”(孙杰, 1998 ;张杰 2001 )
Klein(1973) 认为多样化成本是出现金融中介的必要条件,并且注意到这“提供了一种聚合资财的经济刺激,而中介机构则是如此聚合资财的合乎逻辑的工具”。 Kane & Buser(1979) 研究了美国商业银行持有证券的多样化程度。金融中介的规模经济还表现在它能更好地开发专门技术来降低交易成本。互助基金、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开发了计算机专门技术,使之能以极低的成本提供多种便利的服务。
另一类型的规模经济与流动性保险相关。按照大数法则,大的投资者联合将能够投资于流动性弱但收益性高的证券,并且保持足够流动性以满足单个投资者的需要。这一讨论并非仅仅适用于银行业,对保险活动或存货管理同样有效。
Freixas & Rochet(1997 )认为范围经济主要涉及支付和存款服务之间,无论在经验还是理论层次上,范围经济并不易准确陈述。 Anthony Saunders(1997) 指出金融中介形成的产品间成本协同节约的能力为范围经济。比如说,计算机化可以使有关客户和他们需求的重要信息得以储存和共同使用。技术使得金融机构共同使用自己的资源投入(如资本和劳动力),以较低的成本(所谓较低的价格是与这些金融服务产品各自独立生产时相比)生产出一系列金融服务产品。
80 年代以来有大量文献考察了不同金融服务行业中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关于银行,除了最小规模的银行外,许多早期的研究都没能发现规模经济( Benston et al. , 1983 ; Berger et al . , 1987 ; Gilligan & Smirlock , 1984 ; Gilligan , Smirlock & Marshall , 1984 ; Kolari & Zardkoohi , 1987 ; Lawrence , 1989 ; Lawrence & Shay , 1986 )。最近,由于数据的完善和测量技术的提高,人们发现规模在 $1 亿到 $50 亿之间的银行存在规模经济( Mester , 1990 ; Noulas et al. , 1990 ; Shaffer , 1988 ; Hunter et al. , 1990 )。关于范围经济,不论是在存款、贷款及以其他传统银行产品业务中找证据,还是从表内与表外业务中找证据,有关成本互补的证据最多只是很弱。对非银行金融业的研究相对较少,几乎都说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不存在 (Mester , 1987 ; Lecompte & Smith , 1990 ; Fields & Murphy , 1989 ; Grace & Timme , 1992 ; Goldberg et al. , 1991 )(上述关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实证来自于 Anthony Saunders,1997 )。 运用信息不对称来解释金融中介的存在,是 20 世纪 70 年代金融中介理论的热点。我们通常认为关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文献可追溯到 Leland & Pyle(1977) 或更早到 Akerlof(1970) 。但 Stiger(1967) 把这一问题追溯到 Keynes(1936) 的关于借款者的风险和贷款者的风险的区别。在回顾了 Keynes 关于诸如获得借款人的知识和监督他们在贷款期间的行为的“信息成本”的分析之后, Stiger 得出一个经典的定义:“信息成本是指从无知到无所不知转变的成本,而很少有交易者能够负担全过程的成本”。新的文献通过确认融资过程中获得信息资源的困难,把以信息成本为基础的金融中介理论导向一个更加基础的水平。
所谓的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的一方对交易的另一方不充分了解的现象。例如,对于贷款项目的潜在收益和风险,借款者通常比贷款者了解得更多一些。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 两者都会导致金融市场失灵。
解决逆向选择问题的一个办法是让私人来生产和销售信息。也就是一小部分人生产信息而成为知情者,然后把信息出售给不知情者。然而,这引入了“可信度问题” (reliability problem) , Hirshleifer(1971) 首先指出了这一问题:即不可能使信息生产者可信地保证他事实上生产了有价值的信息。一个相关的问题涉及信息的再出售。如果信息生产者可信地生产了有价值的信息,然后卖给另一代理人,但没有办法阻止第二个代理人把该信息卖给第三方,以致第四方等。换句话说,信息的购买者在不必减少自己对信息的使用的情况下把它卖给别人或与人共享。这是所谓的“剽窃问题” (appropriability problem) 。信息生产者不能完全得到信息生产的回报,这使得信息生产不经济(见 Grossman & Stiglitz(1980) )。信息生产中的再出售和剽窃问题激发了金融中介的产生。 Leland&Pyle(1977) 首次提出中介可以克服可信度问题。中介通过将它自己的财富投资在资产中以可信地生产信息,这表明它所生产的信息是有价值的。 Leland& Pyle 建议金融中介通过发行证券和将收益投资到证券组合中使得中介成为私人知情者,这样能有效地解决信息生产中的可信度和剽窃问题。从其委托监督模型出发, Diamond(1984) 从 Leland& Pyle(1977) 模型得出相对于企业主的成本来说,分散化可降低中介的显示成本。在 Leland& Pyle(1977) 之后,许多文献尤其著名的是 Campbll & Kracaw(1980) 也探讨金融中介存在以生产潜在投资的信息,这些信息在资本市场上不能有效的生产出来。然而,最完整的论述代理人联盟能够生产潜在投资的事前信息的是 Boyd & Prescott(1986) 。在 Boyd & Prescott(1986) 模型中,代理人可以评价他自己的项目,然后向投资者发行承诺支付特定回报的证券。或者,代理人联盟可以提供给投资者一个组合回报。金融中介就是这样的代理人联盟,它可以评价项目,投资到必定会产生高回报的项目,从项目组合中分享回报。金融中介( 尤其是银行 ) 之所以能从信息生产中获利,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它们主要发放私人贷款,而不是购买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的证券,这避免了“搭便车问题”。
从交易成本的角度看,逆向选择导致的成本为:在贷款之前,贷款人在逆向选择环境下对合适的投资项目和借款人进行搜寻和核实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的成本,即搜寻成本和核实成本。 Chan(1983) 建立了一个模型 ,认为金融中介的优势是能将搜寻投资机会的成本分散于众多投资者之间 ,因为在不存在金融中介的场合 ,每个投资者都要独立支付一笔搜寻成本 ,而金融中介则可以在不同投资项目之间进行广泛的搜寻 ,一旦找到了某个有效益的项目 ,还可与其他投资者一同分享。即金融中介在项目搜寻方面存在规模经济。核实成本是对投资效益进行评估的成本 ,要进行评估就要采取措施 ,就要花一笔费用。核实成本的效果是落实所取得投资效益,投资效益是“不能轻易地在投资者中间分享的”。意思是投资效益不容易直接分配给各个投资者 ,要分配给各个投资者 ,只能通过金融媒介体。金融媒介体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 ,就在于投资效益的一部分能够让自己的客户分享。 Broecker(1990) 研究了逆向选择环境下进行的项目筛选问题。
解决道德风险的办法是增加监督,而监督是有成本的,如果由大量的小的贷款人直接监督借款人,成本会很高,而且同样会产生“搭便车问题”。而银行监督则具有规模经济,所以把它委托给一个特定的机构—银行是有效率的。银行相对于其他金融中介的另一个优势是:由于企业通常在银行开户,银行就可以直接得到重要的信息,银行就可以通过观察企业的存款和取款来评定企业的金融状况( Irena Grosfeld , 1997 )。 Diamond(1984) 首次对金融中介的存在作了一致性的解释。 Diamond 模型中的金融中介“监督”借款人。 Hellwig(1991) 对此进行了研究。 Holmstrom & Triole(1993) 研究了在项目实施期间防止借款人的道德风险问题。 Townsend(1979) , Gale & Hellwig(1985) , Krasa & Villamil(1992 )提出了处罚或审计违约借款者的问题。 Winton(1995a) 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即银行资本的作用问题,他指出银行资本是完成委托监督功能的另一机制。同时,中介贷款时所解决的任何能够增加价值的问题同样也是借款给金融中介的一方面临的问题。在 Diamond 模型中,中介代表借款给中介的投资者监督借款人。但是贷款给中介的贷款人自己不得不直接监督中介。这个所谓的监督监督者的问题如何解决? Diamond(1984) 是第一个认识到并解决这一问题的人( Gorton & Winton , 2002 )。更准确地说,“监督监督人”的问题是指:如果监督中介的成本低于贷款人直接贷款给借款人的成本和所导致的监督成本,则借款给中介会减少监督成本。 Diamond 的基本结论显示,随着中介规模的增大,如果中介按所承诺的监督借款人,它就会按承诺的支付存款人。如果不是这样,中介会遭受非金钱的惩罚即破产或声誉损失。如果贷款的回报是相互随机独立的, Krasa & Villanil(1992) 应用大偏差定理表明:只要存款人的监督成本不随银行规模成指数增长,对大银行充分监督的期望成本趋于 0 。其他的关于银行类中介的理论观点强调了长期承诺关系的优点。认为银行会通过建立长期承诺机制来减少投资者、经营者和雇员之间的道德风险( Shleifer & Summers , 1988;Mayer , 1988 , Franks & Mayer , 1990; Irena Grosfeld , 1997 )。 对于金融中介有两种不同的分析方法,一种方法视现存的金融中介为给定,认为公共政策的目标就是帮助现有的机构生存和兴旺,把这种分析方法简称为机构观;另一种分析方法则不同,视金融中介运作的功能为给定,并探索运作这些功能的最佳机构结构,这种方法称为功能观。 Jensen & Meckling(1976) , Leland& & Pyle(1977) , Greembaum & Higgins(1983) , Diamond & Dybvig(1986) , Black(1985) , Williamson(1985 , 1988) , Brennan(1993) , Cossin(1993) , Pierce(1991) 和 Scholes & Wolfson(1992) 都不同程度的论述了金融中介的功能,但系统的论述金融中介的功能并把它提升到金融中介的功能观层次的是 Bodie & Merton ( 1993 , 2000 )、 Merton & Bodie ( 1993 , 1995 )和 Merton(1995 )的分析。金融中介功能观大大地拓展了金融中介理论的视野,从而把金融中介理论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水平。金融中介功能观的核心内容可表述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稳定,亦即在地域和时间跨度上变化较小;机构的形式随功能而变化,即机构之间的创新和竞争最终会导致金融系统执行各项职能的效率的提高。而且功能观首先要问金融体系需要行使哪些经济功能,然后去寻求一种最好的组织机构,而一种组织机构是否最好,则又进一步取决于时机和现有的技术( Merton , 1995 ;博迪, 2000 )。
当然,这里关注的焦点并不在于金融中介功能的具体内容,而是金融机构的动态变化。 Merton ( 1995 )承认,近年来,金融体系结构( Ross(1989) 把金融机构分为透明的各类证券市场、半透明的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不透明的传统金融中介如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发生变化的部分原因是由于新设计证券的大量涌现,计算机和电讯技术的进步也使得不同证券的大宗交易得以顺利完成,部分原因是由于金融理论的重要进步,所有这些都大大地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成本。结果,导致金融市场交易量大幅提高,从而替代了金融中介的某些职能。中介与市场在金融产品的提供上是竞争的,而技术进步与交易成本的持续下降加剧了这种竞争的强度。 Finnerty(1988,1992) 对金融产品创新的大量事件的考察表明,最初由中介提供的金融产品最终都走向了市场,这种范式隐含着:金融中介(特别是非透明中介如银行)正在被金融市场的制度性安排所替代。上述观点对于金融中介总体来说是不成立的,中介除了提供定制的产品和服务的明显功能以外,还具有重要的创造与检验新产品的潜在功能。 Merton 根据金融产品的性质对金融市场与金融中介作了具体“分工”。相比之下,金融市场倾向于交易标准化的或者说成熟的金融产品,这种金融产品能服务于大量的消费者,并在定价时能被交易所充分理解;而金融中介则更适合于量小的新金融产品,这些新产品一般而言是高度定做的,只针对那些具有特殊金融需求的消费者,因此信息也是完全不对称的。中介和和市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中介通过创造出构成新市场基础的产品和加大市场上已有产品的交易量来帮助市场成长。反过来,市场通过降低生产产品的成本帮助中介创造新的更加个性化的产品。当我们静态地审视某一特殊产品的活动时,中介和市场的确是两个相互竞争的制度。然而当我们动态地看待金融系统的演进时,两者又恰恰是互补性的制度,在功能的发挥上彼此加强、相互促进。从这种意义上讲, Merton 对金融中介理论的贡献是真正具有建设性的,甚至是革命性的。
功能需求的稳定性使 Oldfield & Santomero(1997) 认为金融服务,如发行、配置、支付、及融资,比提供服务的机构和满足客户要求所提供的特定产品都要稳定。 Eichberger & Harper ( 1997 )也为我们理解中介与市场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角。在他们看来,金融制度发展的特征实际上就是金融中介与金融市场之间持续的竞争,金融制度演进的历史也就成为人们试图调和金融制度和金融市场竞争性关系的历史。 Allen & Santomero (1998) 认为现有的文献过分强调了中介在减少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方面的作用。他们指出,中介是风险转移的推进器和处理日益复杂的金融工具及市场难题的推进器( Facilitators )。同时指出,为参与金融活动提供便利是金融中介的一项重要服务。减少参与成本(即学习有效利用市场并日复一日地参与到这个市场中来的成本。)对理解已在金融市场发生了的变化是事关重要的。 Merton(1989) 增加了金融部门的另外一个功能。他认为金融中介具有在不同参与者之间分配风险的能力。在这里,金融中介的主要增值能力在于它们具有以最低成本有效地分配风险的功能。金融中介可以通过动态交易战略创造大量的合成资产。其业务日渐集中于风险的交易和各种金融合约风险的捆绑和拆分。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许多传统的金融市场扩大了,新的金融市场产生了,交易成本也降低了,信息变得便宜和容易得到,但却没有伴随着中介的减少。反而,金融市场广度与深度的扩展却是中介和企业增加运用这些金融工具的结果,也就是说,金融市场的扩大并没有使人们对金融中介的依赖程度降低,反而,个人参与金融市场的方式急剧转向通过各种中介。因此,传统的以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为基础的金融中介理论对此现象的解释就存在问题。
针对银行等金融中介业务的变化, Allen & Santomero (1998) 在归纳银行新业务后认为,风险管理已经成为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的主要业务。 Scholtens & Wensveen(2000) 则认为,风险管理从诞生起就是银行的核心业务,银行总是持有风险资产并管理它。而随着银行新业务的拓展和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这一职能大大加强了。管理风险现在是,而且一直是金融中介的生计所在。依靠在信息生成和处理上的专业化以及分散个体信贷和期间风险,中介一直能够吸收风险。针对金融中介职能的变化, Allen & Santomero(1998) 认为,原有的金融中介理论视野过于狭窄,需要用风险管理和参与成本来解释现代金融中介的存在。他们认为,在传统的以银行业为基础的经济中,金融市场的作用并不显著,银行管理风险的办法是将风险跨期平滑化:在资金充裕的时候吸收大量短期流动性资产,而在资金短缺时用它们作为流动性风险的缓冲剂。但是,近 20 年来,金融市场的发展对银行业形成的冲击,使这种风险管理办法难以为继了。因为金融市场给投资者提供比银行利息高得多的回报,因而使资金从银行流入金融市场。为了生存,银行不得不对其风险管理办法动手术:银行等金融中介绕开分业经营的限制,开拓新业务,进入新市场,进行金融创新,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向“全能银行”转变。这样,与传统的信贷业务比例下降相伴随,银行开始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进行资产交易和风险管理代理人的角色。参与成本可以解释银行的职能转变。所谓参与成本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花在参与风险管理和决策上的时间。 Allen & Santomero(1998) 指出,最近 20 年来,随着人们特别是专业人士的单位时间收入的提高,他们花在风险管理和决策上的时间的机会成本大大增加了;二是指由于金融创新,金融工具越来越复杂,使得非金融从业人员了解金融风险交易和风险管理的难度也大大增加了。投资者学习某种金融工具需要花费固定成本,既然如此,虽然交易成本与信息成本可能已经大为下降,但由于伴随着上述固定成本,投资者的最佳选择仍然是只持有有限的资产( Brennan , 1975 ), King & Leape ( 1984 )提供了相应的经验证据。这两方面的原因,使得个人参与金融资产交易和风险管理的成本大大增加。而金融中介作为专业机构,可以利用其专业优势,代理人们进行风险交易和管理,从而大大减少参与成本。在这里,金融中介的职能主要是代理金融资产交易和风险管理,已不同于传统的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职能了。 Scholtens & Wensveen ( 2000 )基本同意 Allen & Santomero ( 1998 )的观点,但是认为他们的分析并不全面。尽管市场不断向完美市场逼近,信息价格不断下降,但不对称信息和交易成本仍然是中介起作用的重要因素。 Scholtens & Wensveen ( 2000 )认为参与成本并不能很好地解释金融业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巨大变化,诸如共同基金的发展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广泛使用。在他们看来,这些金融产品迅速发展的关键仍然是风险而不是参与成本,金融中介理论必须拓展其目前的研究边界。应当放弃静态的完美市场范式,采用更为动态的概念,金融中介理论应当包括金融创新的动态过程和在此基础上的市场差异化。金融中介不是居于最终储蓄者和投资者之间充当“代理人”,以减少像不对称信息和参与成本之类的市场非完美性,而是一个独立行事的市场主体。它能够创造金融产品,并通过转换财务风险、期限、规模、地点和流动性而为客户提供增加值。因此价值增值是现代金融中介发展的主要驱动力,从而理应成为金融中介理论的核心。当然,价值增值是通过降低人们的参与成本和扩展金融服务来实现的。
基于此, Scholtens & Wensveen 的这种所谓的补充理论( amended theory )自然强调金融中介的顾客导向而不是信息不对称。也就是说,金融中介本身就是向顾客出售金融服务并从中获利的,而传统理论所谓的节约交易成本、消除信息不对称以及参与成本等则属于上述过程的伴随效应( by-effect )。总之,这种补充理论与传统理论相比,后者强调成本,而前者则强调价值;后者强调信息不对称,而前者强调顾客导向(张杰 2001 )。
G. 金融中介的介绍
金融中介是指在金融市场上资金融通过程中,在资金供求者之间起媒介或桥梁作用的人或机构。约翰·G·格利和爱德华·S·肖(Edward S.Shaw)把金融中介机构分为两大类:货币系统和非货币的中介机构。货币系统作为中介机制,购买初级证券和创造货币;非货币的中介机构只履行购买初级证券和创造对自身的货币债权的中介作用,这种债权采取储蓄存款,股份,普通股票和其它债券形式。
H. 金融中介机构的介绍
笼统地讲,金融中介机构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即进行资金融通活动,从事投融资活动和提供各种版金融服务的机构,他们权是为投资者和筹资者牵线搭桥,媒介资金融通,为客户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机构或组织,金融中介机构既包括从事融资活动的机构,也包括进行投资活动的机构。
I. 新加坡有哪些金融中介机构啊
新加坡境内银行、金融持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指引
1、本公司治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适用于新加坡境内所有的银行、金融持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本指引旨在为银行、金融持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寻求最佳的公司治理实践提供指导。
2、本指引应与银行法(第19章)和保险法(第142章)的相关条款、与两法配套的相关的公司治理条例、新加坡金管局(简称“当局”)发布的书面指令、准则及其他指引等结合使用。
3、本指引附录1的内容既包括适用于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准则2005》[1](简称“准则”),又包括监管当局制定的补充原则和指引(以斜体字标出),以体现银行、保险业务自身的特点,即承担的风险复杂多样,对存款人和投保人负有责任。
4、金管局希望所有的金融机构尽最大可能遵守附录1的指引。本指引将于金融机构在2007年1月1日或之后举行完年度股东大会后开始生效。如果金融机构没有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则将于股东大会的法定举行期满日起实施。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金融机构,应在2007年1月1日以后举行的股东大会的年报中披露其公司治理实践、说明公司治理与指引的差距。没有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金融机构应在其网站上披露同样信息。为便于参考,附录2提供了准则中披露的具体原则和指引。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指引的必要性
5、随着全球化和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业务环境越来越复杂,良好公司治理对于确保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至关重要。公司治理不薄弱会损害公众对金融机构乃至金融体系、金融市场的信心。
6、在新加坡,公司董事要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发展。由于在经济中重要的金融中介职能,以及保护存款人和投保人资金安全的需要,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通常比其他企业更为重要。
风险为本的监管和公司治理
7、金管局认为董事会在金融机构的成功运营中发挥重要作用。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公司战略、评估管理层业绩、在可承受的风险水平下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时防范利益冲突、协调各方对金融机构的利益诉求。因此,金融机构董事会的有效性是新加坡金管局风险为本监管的一条基本原则。虽然董事会可以委托管理层制定稳健审慎的政策并付之实施,但是董事会仍应承担相应责任,董事会对金融机构所肩负的责任不容推卸。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董事会应承担管理层的角色。管理层应当就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向董事会负责。
附录1
董事会
董事会的职责
原则:
1、每一家公司必须有一个有效的董事会领导并控制公司。董事会应致力于公司的发展壮大,并与管理层一起为实现这一目标努力,同时管理层应向董事会负责。
指引:
1.1 董事会的职责:
(a)提供企业发展所需的领导能力、制定战略目标、确保实现公司发展目标所必需的财力和人力;
(b)建立审慎、有效的控制体系以评估和管理风险;
(c)评估管理层业绩;
(d)确定公司的价值与标准,确保公司了解和满足对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
1.2 所有董事必须从公司利益出发,客观决策。
1.3 如果董事会将某项董事会事项的决策权委托给董事会下设的委员会,则应对此项委托进行披露。
1.4 董事会应定期举行会议,在特殊情况下或董事们认为必要时也应召开会议。本指引鼓励公司采取电话或电视会议的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的年报中应披露董事会和董事会下设委员会每年举行的会议次数,以及每位董事的出席情况。
1.5 公司应制定内部指引说明需由董事会批准的事项,并明确需披露的、由董事会批准的重大交易的类型。
1.6 董事初次被任命时需接受适当的培训(包括董事的职责以及如何履行其职责)。培训应包括必要的入门项目,使新任董事熟悉公司业务和治理实践。经常对董事进行深入的培训,特别是相关的、新的法律、法规和不断演变的商业风险方面的培训,也同样重要。
1.7公司应向每一位董事提供正式的任命文件,规定董事的义务和职责。
评述:
1.8 本指引鼓励公司为新任董事提供会计、法律和具体行业等领域的培训。
金管局的补充指引
1.9 董事会应讨论、批准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董事会还要负责金融机构管理层的聘用和解职。
1.10 董事会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管理层的角色、职责、问责和报告关系。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权力委托应当正式、明晰。
1.11 由于董事会设定的公司价值旨在促进并保持业务在高度的专业化水平上开展,这些公司价值应强调无论何时,不论是在内部交易还是外部交易中,包括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都要保持诚信、忠诚、行为适当。董事会监督金融机构有关强化公司价值的政策制定。
1.12 董事会应确保管理层制定促进员工公平执业、提升业务水平的政策和程序。此类政策应解决表述不恰当问题,特别是虚假的或误导性的声明和员工行为不当。对于保险公司,此类政策还应用于分销渠道和索赔仲裁。
1.13 要有明确的投诉处理程序以确保所有的投诉得到专业、公正、迅捷、认真的处理。投诉处理程序应向顾客清楚阐明。
1.14 董事会应保存所有的会议记录,特别是关键的议事过程和决策的讨论记录。
董事会组成与指引
原则:
2、董事会应强有力的、独立,能够独立客观地决策公司事务,尤其是不会受到管理层的影响。董事会的决策不应被个人或少数团体把持。
指引:
2.1董事会应强有力、独立,独立董事至少占董事会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应与公司、关联公司[2]、可能或有理由认为会干预自己决策的公司上层领导等不存在任何关系,并以公司的最佳利益出发进行独立判断。如存在以下关系,则认为董事为非独立董事:
(a)董事现在或过去三个财务年度内的任何时间在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任职;
(b)董事有直系亲属[3]现在或过去三个财务年度内的任何时间在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担任高级执行官并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薪酬;
(c)董事或其直系亲属现在或上个财务年度内除了领取董事会的薪酬,还在公司或其子公司领取薪酬;
(d)董事或其直系亲属现在或上个财务年度内是与公司或其子公司之间存在巨额支付关系的盈利性商业机构的大股东、合伙人(持股5%或以上)、执行官或董事。作为指导,任何财务年度内支付金额[4]超过200,000新元应被认为是大额支付。
2.2 上述关系并未包括所有情况,仅意味在这些条件下董事不能成为独立董事。当以上关系至少有一种情况存在时,如果公司仍将董事视为独立董事,应完全披露董事关系并有责任解释视其为独立董事的原因。
2.3 董事会应检查其规模大小,估计董事人数对效率的影响,决定董事会的最佳人数以便于有效决策。董事会决定合适人数时,应当考虑到公司经营的范围和性质。
2.4 董事会应该由综合起来能够具备多方面核心技能的董事组成,这些核心技能包括会计或财务、商业经验或管理经验、行业知识、战略规划经验、客户服务经验和知识等。
2.5 非执行董事应当:
(a)对战略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b)评估管理层业绩是否达到既定的目标,监督业绩报告。
评述:
2.6 为更加有效地考核管理层,本指引鼓励非执行董事在没有管理层出席的情况下定期举行会议。
金管局对上述原则和指引没有补充指引
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
原则:
3、公司高层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董事会的职责和公司经营的执行职责分离,以确保权力平衡,不会过度集中于某一个人。
指引:
3.1 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简称“CEO”)原则上不得由一人担任,以实现权力制衡,增强董事会独立决策的职责和能力。董事长和CEO的职责应明确分离,并经董事会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阐明。此外,如果董事长和CEO存在关联关系(如注释3定义的直系亲属),公司应予以披露。
3.2 董事长应当:
(a)领导董事会有效发挥作用并确定讨论事项;
(b)确保董事获得准确、及时、清晰的信息;
(c)确保与股东之间的有效沟通;
(d)鼓励董事会和管理层融洽相处;
(e)帮助非执行董事有效开展工作;
(f)鼓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融洽相处;
(g)提升公司治理标准。
以上职责旨在提供指导,并没有囊括董事长的所有职责。
评述:
3.3 如果董事长和CEO由同一人担任、或董事长和CEO有亲属关系、或董事长和CEO同处管理层之中,公司可以任命一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首席独立董事。如果股东们关心的问题通过董事长、CEO或财务董事等正常渠道无法解决,或不适合通过上述渠道沟通,则可向首席独立董事反映。
金管局对上述原则和指引没有补充指引
董事会成员
原则:
4、新董事的任命要有正式、透明的程序。
指引:
4.1 公司应成立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推荐所有董事的任命。提名委员会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其大部分成员,包括主席在内,应为独立董事。此外,提名委员会主席不应由大股东(在公司中的投票权不少于5%)或与大股东有直接关联[5]的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公司必须制定书面条款规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4.2 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如适用,也包括独立董事??的贡献和业绩(如会议出席、准备、参与、公正等方面表现)履行再提名的职责。所有董事应定期申请再提名和再选举,并且至少每三年举行一次。
4.3 参照指引2.1的规定和其他重要因素,提名委员会应每年裁定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根据指引2.2的规定,当指引2.2中所列的关系至少有一种存在时,如果提名委员会仍视该董事为独立董事,则公司应予以披露。即使董事不存在指引2.1中所列的任何关系,提名委员会也有权裁定该董事为非独立董事。
4.4 如果董事在多家公司董事会任职,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处理每一家公司的事务。提名委员会决定董事是否有能力或在充分履行作为公司董事的职责。公司应制定内部指引,解决董事在多家公司董事会任职带来的时间冲突问题。
4.5 应披露选举和任命董事会新成员的过程。包括披露寻找和提名的过程。
4.6 董事的重要信息应在年报中披露,如学术和专业资质、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持股情况、在董事会任职情况(是董事还是董事长)、首次任命为董事的时间、上一次再度当选董事的时间、现在和过去三年内在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董事长或其他职务的情况等。此外,公司治理年度披露中应列明董事是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或是提名委员会认为的独立董事。进行选举或再选举的董事名单应附有详细的说明和信息,以保证股东在了解情况后作出决策。
金管局的补充指引
4.7 在审查提名时,提名委员会应确保被提名人有资格、有能力担任相应职务。提名委员会应保存所有的会议记录,特别是关键的议事过程和决策的讨论记录。
4.8 为了确保公司领导层的连续性,董事会应执行董事和首席执行官的继任计划。
董事会业绩
原则:
5、要正式评估董事会的整体有效性,以及每一位董事对董事会有效性所做的贡献。
指引:
5.1 所有公司的董事会都要做到,由提名委员会根据程序评估董事会的有效性和各位董事对董事会有效性的贡献。评估程序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5.2 提名委员会决定如何评估董事会业绩并提出客观的业绩评估标准。业绩标准可以参照同行业水平,并应得到董事会批准,并应重点关注董事会如何提升了长期股东价值。业绩评估标准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更改,董事会必须有充分的理由。
5.3 除了董事会提出的相关业绩标准,业绩评估还应考虑过去五年内与新加坡海峡时报指数和同行业基准指数相比,公司股票价格的走势。
5.4 个人评估旨在评估每一位董事是否尽职与恪守承诺(包括出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下设委员会会议的承诺和其他职责)。董事长应根据业绩评估采取相应行动,如有必要,在与提名委员会协商后,向董事会提名新的董事或劝说董事辞职。
评述:
5.5 其他一些业绩评估标准包括资产收益率(ROA)、股本收益率(ROE)、投资收益率(ROI)和经济增加值(EVA)等指标在较长时间内的表现。
金管局的补充指引
5.6 提名委员会提议的业绩标准应包括制定战略方向、实现战略目标、提升风险管理和加强内部控制等定性考评内容。业绩评估标准应体现董事会保护存款人和投保人利益的职责。
信息的获取
原则:
6、为履行职责,董事会成员应在董事会会议之前及持续获得完整、充分、及时的信息。
指引:
6.1 管理层有责任向董事会提供完整、充分、及时的信息。仅靠管理层主动提供的信息是不够的,董事为履行其职责可要求管理层进一步提供更多的信息。董事会应通过不同的渠道向公司高级管理层获取信息。
6.2 所提供的信息应包括呈报董事会事项的背景和介绍、披露文件、预算、预测和月度内部财务报表等文件。预算的执行与先前的预测如有重大偏差,应予披露并加以说明。
6.3 董事应有多种渠道独立接触公司董事会秘书。要明确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包括确保董事会议事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在董事长的领导下,董事会秘书要确保董事会、各董事会下设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和非执行董事之间信息交流通畅,必要时还应为董事入门提供便利并协助董事会的专业化发展。公司董事会秘书要出席董事会的所有会议。
6.4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免需经董事会通过。
6.5 董事会应制定相关程序,使董事,不论是个人还是全体,可以获得独立的专业咨询意见,以帮助董事履行职责。如有必要,应由公司负担此类咨询费用。
金管局的补充指引
6.6 管理层要向董事会提供经营中可能面临的所有重大风险的信息,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薪酬
薪酬政策的确定程序
原则:
7、要有正式、透明的程序确定管理层和董事薪酬政策。董事不得参与决定自己的薪酬。
指引:
7.1 董事会应设立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应全部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其大部分成员,包括主席在内,应是独立董事。目的是将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减至最小程度。
7.2 薪酬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并为每一位董事和CEO(或相同级别的执行官)制定具体的薪酬计划。薪酬委员会的建议需得到董事会全体通过。薪酬委员会应该考虑到各种薪酬,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的费用、工资、补助、奖金、期权和实物津贴等。薪酬委员会还要检查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
评述:
7.3 如有必要,薪酬委员会应征求公司内部或外部专家对董事薪酬的意见。
金管局的补充指引
7.4 董事会应确保薪酬政策与金融机构的战略目标和公司价值保持一致,不会使金融机构目标和董事、高级执行官利益发生冲突。
7.5 薪酬委员会应保存所有会议的记录,特别是关键的议事过程和决策的讨论记录。
薪酬水平和结构
原则:
8、薪酬水平应适当,可以吸引、挽留并激励公司所需董事成功经营,但是也要避免薪酬支付过多。执行董事大部分薪酬应该与公司和个人的业绩挂钩。
指引:
8.1 设计与业绩相关的薪酬时,应使执行董事的利益与股东利益一致,并与公司和个人业绩挂钩。应该有恰当的方法评估执行董事的业绩。
8.2 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应当与其贡献水平相一致,体现其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以及作为一名董事的责任。非执行董事的薪酬不能过高,以免影响其独立性。
8.3 所有的执行董事应在其聘用合同中规定一个固定的任期。不论如何,聘用合同不得过长或者附加过于繁琐的免职条款。薪酬委员会要审查董事聘用合同提前终止的薪酬承诺。薪酬委员会应当公正,不应对业绩差的人员进行奖励。
8.4 鼓励实施长期激励机制。薪酬委员会要审查董事是否有资格享受长期激励机制。要认真权衡长期激励机制的成本与收益。股票、期权或其他形式的递延薪酬通常应在一定期限后才能赋予。强烈建议采用每年部分行权的机制。考虑到行权成本和相应税收,鼓励董事在行权期后继续持有股票。
评述:
8.5 在制定薪酬方案时,公司应当考虑本行业及其他同类公司的薪酬水平。公司应当慎重进行此类比较,以防薪酬增加而业绩却没有相应提高。
8.6 聘用合同中的通知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从外部聘用的新董事需要更长的通知期,在首次通知期之后应减少至6个月甚至更少。
金管局对上述原则和指引没有补充指引
薪酬披露
原则:
9、必须在公司年报中明确披露薪酬政策、薪酬水平和结构、确定薪酬的程序。信息披露应有助于投资者了解支付给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与业绩之间的关系。
指引:
9.1 公司每年应向股东报告公司董事和至少前五名不担任董事的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薪酬年度报告应成为公司董事年度报告的一部分或以附录的形式报告,并应成为向股东报告公司薪酬事项的主要渠道。薪酬委员会委员也要在报告中列出。
9.2 报告应列出薪酬在250,000新元区间的董事和至少前五名不担任董事的高层管理人员名单,并以百分比形式具体列出每一位董事的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实物津贴、股票期权和其他长期激励计划。作为最佳治理实践,建议公司完全披露每位董事的薪酬。
9.3 为保持透明度,报告应披露董事或首席执行官直系亲属[6]且收入超过150,000新元的员工的薪酬。可以不披露该员工的姓名,但需清楚说明该员工与哪位董事或首席执行官存在亲属关系。
9.4 报告应详细说明员工持股计划,以便股东评估对公司投资的收益和成本。应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重要条款,包括可能给予股票的数量、评估股票期权价值的方法、期权的执行价、行权价是按市场价还是授予日价、行权日的市场价、行权期和采用特定期限的理由。
金管局对上述原则和指引没有补充指引
问责和审计
问责
原则:
10、董事会对公司业绩、市场地位和前景的评估应全面且易于理解。
指引:
10.1 董事会公布的中期报告、其他一些对价格敏感的报告、向监管当局报送的报告中(如有要求),也要包括董事会对公司业绩、市场地位和前景的评估,评估应全面且易于理解。
10.2 管理层要向董事会所有成员提供对公司业绩、市场地位和前景的月度评估,评估应全面且易于理解。
金管局对上述原则和指引没有补充指引
审计委员会
原则:
11、董事会应设立审计委员会,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其权力和职责。
指引:
11.1 审计委员会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全部都须是非执行董事,其大部分成员,包括主席在内,应是独立董事。
11.2 董事会应确保审计委员会委员有资质履行职责。由于董事会决策时会依赖审计委员会的专业性,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两名成员是会计和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或具有相关经验。
11.3 审计委员会有权调查授权范围内的任何事项,并完全有权要求管理层全力合作,完全有权邀请任何董事或执行官参加其会议,完全有权获得合理的资源以充分履行其职责。
11.4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a)检查审计的范围、结果和成本效率,检查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如果审计机构同时为公司提供大量的非审计业务,则审计委员会应检查这些业务的性质和程度,在保持客观性和收费之间寻求平衡;
(b)检查重要的财务报告和决策,确保公司财务报表和任何与公司财务业绩有关正式声明的真实性;
(c)根据指引12.1,检查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d)向董事会推荐外部审计机构的任命、再任命和解聘,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和工作条款。
11.5 审计委员会应在没有公司管理层出席的情况下,每年至少与外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师会面一次。
11.6 审计委员会每年要检查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11.7 审计委员会应评估有关安排,通过此种安排,公司员工可表达对财务报告或其他事项不当的担心。审计委员会要确保对上述事项进行独立性调查并相应采取行动的安排必须到位。
11.8 董事会应在公司年报中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委员会的具体活动。
金管局的补充指引
11.9 审计委员会应保存所有会议的记录,特别是关键的议事过程和决策的讨论记录。
内部控制
原则:
12、董事会应确保管理层建立稳健的内部控制体系以保护股东投资和公司资产。
指引:
12.1 审计委员会应检查管理层制定的公司内部财务控制、操作与合规控制、风险管理政策和体系(统称“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每年应至少检查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一次。检查可以由内部会计师和(或)注册会计师执行,如果注册会计师同时担任公司的外部审计师,审计委员会应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会因其与公司的其他重要关系而受到影响。
12.2 董事会应在公司年报中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包括财务、操作、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金管局对上述原则和指引没有补充指引
内部审计
原则:
13、内部审计部门应独立于所审计的业务。
指引:
13.1 尽管内部审计师需要向CEO负责,但更主要的是向审计委员会主席负责。
13.2 内部审计师必须达到或超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专业机构制定的执业标准,包括内部审计师协会(The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制定的内部审计执业标准(Standards for the Professional Practice of Internal Auditing)。
13.3 审计委员会应确保内部审计机制获得足够的资源支持,在公司内得到足够的重视。为避免引起疑虑,内部审计可以由内设部门实施,也可以外包给声誉卓著的会计或审计机构,还可以由拥有内部审计师的大股东、持股公司、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实施。
13.4 审计委员会应确保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审计。
金管局的补充指引
13.5 内部审计师的职责范围应当清晰界定,适合金融机构现在或将要面临的风险,包括新产品和新业务带来的风险。
13.6 内部审计师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a)评估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程序的可靠性、完善性和有效性。
(b)确保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能够带来迅速、准确的交易记录和资产安全。
(c)决定金融机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并坚持遵守既定政策,管理层是否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内控中的不足。
13.7 内部审计师在必要时可以与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接触,并有权获得信息和说明。
13.8 审计委员会应制定必要的程序确保内部审计师的建议得到及时的处理。要密切关注明显的例外和重大建议。
13.9内部审计负责人的任命、辞职和开除应经审计委员会批准。
与股东的沟通
原则:
14、公司应定期、有效、公平地与股东进行沟通。
指引:
14.1 公司应定期传达相关信息,收集意见,解决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应尽可能详细、具体、有针对性地披露信息,力戒陈词滥调。
14.2 公司应及时披露信息。如果由于疏忽只向特定群体披露了信息,公司应尽快地向其他全部股东披露同样信息。可以使用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披露信息。
金管局对上述原则和指引没有补充指引
原则:
15、公司应鼓励较大股东参加年度股东大会,并允许股东有机会就影响公司的各项事务发表意见。
指引:
15.1 股东应有机会有效参加年度股东大会并参与投票。应允许股东在场或缺席投票。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制定适当条款规定,如果股东同意,可以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缺席投票。
15.2 年度股东大会应就每一项重大问题分别形成决议。除非决议之间相互关联并形成一个总体方案,否则公司应避免出台“一揽子”决议。如果推出“一揽子”决议,公司应说明原因和重大意义。
15.3 审计、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主席应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帮助解决问题。外部审计机构也要出席会议,解答股东有关审计的实施、审计报告的准备和内容等方面的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