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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应当由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1-08-28 02:58:57

① 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哪些程序

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的程序包括准备、实施和处理。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一)金融机构总部;

(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

(二)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 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

第三章 现场检查准备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应了解和分析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确定被检查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查单位)。

(1)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应当由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在核实现场检查事实并确认检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后,检查组应起草《现场检查报告》,报本行行长或者主管副行长。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场检查基本情况,包括检查内容、范围、时间以及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等;

(二)被查单位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

(三)被查单位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具体情况(所述事实应与《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的内容相一致);

(四)提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等情况的建议及其依据;

② 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的程序包括什么

根据《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第三章现场检查准备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应了解和分析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确定被检查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查单位)。

第十二条检查单位对被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立项。检查单位的反洗钱执法部门就每个被查单位要分别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附件1),制定《现场检查实施方案》(附件2),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检查单位在现场检查实施前应成立现场检查组。检查组成员包括组长、主查人和检查人员。

根据实际情况,可在检查组下成立若干专项检查小组,每个专项检查小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四条检查组组长负责现场检查的全面工作。职责如下:

(一)主持进场会谈和离场会谈;

(二)确认现场检查结果;

(三)决定现场检查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主查人的职责如下:

(一)决定现场检查进度;

(二)组织起草《现场检查报告》和《现场检查意见书》等检查文书;

(三)管理被查单位提供的业务档案和有关资料;

(四)决定现场检查组织和实施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按照分工具体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检查单位应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附件3)一式2份,1份于进场5天前送达被查单位,另1份由检查单位留存。对需要立即进场现场检查的,可在进场时出示《现场检查通知书》。

需要被查单位于检查组进场前报送或进场时提供有关数据、资料的,检查单位应在《现场检查通知书》中具体列明所需数据、资料的内容、范围。

第十八条检查组进场前,检查单位应对检查组成员进行专项培训,要求检查组成员掌握现场检查实施方案、现场检查要求和被查单位有关情况,遵守工作纪律等。

(2)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应当由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反洗钱的必要性

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机构的信誉,而且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大地破坏作用。

一是国内形势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我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

由于缺乏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措施,导致不能及早发现犯罪线索,影响了追查、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政府和社会各界关于加强反洗钱立法、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是国际形势的需要

洗钱活动具有跨国(境)特性,遏制和打击跨国洗钱活动必须通过规范和协调国内、国际立法,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

且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都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

三是实际工作的需要

关于反洗钱活动,在此以前我国虽然缺少一部完整的反洗钱法,但是反洗钱的工作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没有停止过。在追究犯罪方面,如1997年刑法对洗钱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处罚。

在制度健全方面,如《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等规定,都涉及反洗钱的内容,为反洗钱立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但考虑到,我国现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整,系统性、协调性差,法律层级和法律效力较低,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现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依据的是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存款类以外的金融机构、金融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缺乏有力的约束,影响了反洗钱的力度和效果。

因此,为有效预防监控洗钱活动,及早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打击此类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一部既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又符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法》是非常必要的。

③ 保险公司如何配合监管部门工作

一、名词解释:
监管检查是指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等监管部门发起的现场检查、走访、调查等项目。
监管检查配合工作是指各分支机构在接受监管检查、走访、调查等过程中开展的相关工作,包括检查准备、现场配合、沟通整改和检查事项报告等四个方面。
二、监管检查配合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合规。监管检查配合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检查配合人员获取的检查信息和提交的所有资料应当保密,不得对无关人员和机构透露或提供。
2.专业归属。各分支机构承担风控合规职能的部门(岗位)(以下简称“风控合规部门(岗位)”)是监管检查配合工作的牵头部门(岗位);各业务部门按照专业分工,做好资料提交、现场访谈、问题申辩、整改追责、沟通汇报等工作。
3.全员有责。各分支机构的各部门、各岗位应充分认识和理解监管检查结果对公司合规管理和声誉造成的影响,主动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积极做好监管检查配合工作。
三、检查准备
1.成立协调小组。被查机构收到监管机构出具的现场检查通知书后,应立即上报上级法律合规部或风控合规部门,并成立配合检查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专门负责配合监管检查。省级分公司的协调小组组长由分公司总经理或风控合规负责人担任,中心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的协调小组组长由机构总经理担任。风控合规部门(岗位)是协调小组的牵头部门(岗位),并根据专业分工确定协调小组成员部门。省级分公司协调小组各成员部门应至少指定两名联系人,其中一人应为部门负责人;中心支公司及以下机构的协调小组内各成员应为部门负责人。
2.制定工作方案。风控合规部门(岗位)应根据检查内容拟定《配合监管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配合检查的工作内容、实施步骤、时间安排、职责分工、纪律要求等。对有疑问的检查内容,应主动与监管检查组沟通确认。如需上级机构支持的,应及时报告。
3.召开工作会议。协调小组组长应及时召集工作会议,审议并宣导工作方案,并于会后向上级法律合规部门报备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工作方案及工作会议纪要。
4.组织培训和自_自纠。协调小组应提前组织相关业部门对检查所涉领域的相关政策法规及业务知识进行学习、并宣导配合检查工作纪律。被_机构各业务部门应结合监管检查重点提前_展自_,并及_做好问题整改。
5.准备检查资料和数据。风控合规部冂(岗位)应负责组织检查资料和数据的准备和申靖工作,各业务部门应按照要求明确本专业条线的资料和内容以及数据提取内容、数据逻辑,并负责待提交资料和数据的校验复核等工作。所有检查资料和数据应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申核同意后,由协调小组组长审定把关,并统一提交检查组。提交的资料和数据应准确完整,格式符合要求,如与检查要求存在差异,协调小组应向检查组进行解释说明。被_机枸应按照公司保密要求做好数据的保存和移交。
6.其他必要办公条件的准备。被_机构应按照检查组要求提供办公场所,配备办公用品,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四、现场配合
1.召开进场见面会。协调小组负责组织进场见面会,协调小组组长及成员均应出席会议,并由协调小组组长根据检查组要求对本机构工作进行汇报。会议内容应当指定专人记录和保存。
2.现场资料调阅和取证。协调小组应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对检查组现场提出的资料调阅等需求,应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响应,所有反馈内容均应通过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对检查组现场提出的查看系统等需求,应联系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指派熟悉该系统的业务骨干进行演示。对检查组提出的其他需求或投诉意见,应及时报告协调小组组长,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方案并积极配合执行。
3.配合开展现场访谈。协调小组应根据检查组要求,联系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合理安排受访人员,配合检查组做好现场访谈。被访人员在访谈过程中应做到态度诚恳自然、表达清晰流畅、回答内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访谈事项,相关被访人员应提前做好沟通。如检查组制作了执法检查询问笔录,被访人员应进行核对,如有错误或者有遗漏的,应当场提出更正意见或者补充意见,核对无误后,应按照要求进行签字确认。访谈过程中,严禁出现“本部门(岗位)无相关职责要求”“不知道履行哪些义务和职责”之类的表述。
4.跟踪检查进展情况。协调小组和各业务部门应积极主动跟踪监管检查进展情况,及时向本机构总经理及分管负责人、上级机构法律合规部或风控合规部门及对口业务部门进行汇报。对于检查组提出的问题,协调小组和各业务部门应确保与检查组进行了及时、充分的沟通,全面深入了解检查组认定的依据以及造成该问题的原因;需提交说明材料的,业务部门应与风控合规部门(岗位)协商后提交检查组,原则上不晚于次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及总公司问题的,应及时向总公司法律合规部及对口业务部门反馈。各分公司应就检查发现问题沟通工作为辖内分支机构提供支持和指导。
5.立行立改。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查机构能够现场整改的要做到立行立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初步制定整改措施和落实时间表。以上情况均应向检查组说明。
6.确认检查发现问题。被查机构收到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后,协调小组应立即向本机构总经理及分管负责人,上级机构法律合规部或风控合规部门进行汇报,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认真分析,审慎回复;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或相关回复意见应由问题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字,由协调小组统一汇总后提交检查协调小组组长审定,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检查组。对存有异议或尚需核实的问题,被查机构不能因任何理由放弃申辩而直接签字确认,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对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报告上级机构协调解决。
五、沟通整改
1.跟踪监管处罚意向。现场检查结束后,协调小组与风控合规部门(岗位)应继续与检查组保持沟通,对已确认的问题,应及时了解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处罚意向和其他检查意见,并积极主动报告问题整改工作计划和最新进展。
2.及时落实问题整改。被查机构收到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执法检查意见书后,应立即向本机构总经理及分管负责人、上级机构法律合规部或风控合规部门汇报,并组织召开协调小组会议,按照检查发现问题的专业属性确定责任部门和机构,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所有问题整改计划和整改进展报告应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送风控合规部门(岗位)。风控合规部门(岗位)负责汇总本机构的整改计划及整改进展报告,经协调小组组长审定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检查组。
3.合理开展问题申辩。被查机构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后,应立即向本机构总经理及分管负责人、上级机构法律合规部或风控合规部门汇报,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违规事实进行再次核实,如有异议,应立刻组织骨干人员分析撰写陈述理由和申辩意见,并及时向检查组提交正式书面材料。
4.及时报告处罚决定。被查机构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向本机构总经理及分管负责人、上级机构法律合规部或风控合规部门进行汇报,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款。罚款由被查机构自行承担,按照我司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列支。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列违规事实,各机构应在内部按照专业、按岗位进行责任认定,并对整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5.加强监管沟通汇报。被查机构管理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赴监管部门现场汇报本机构问题整改情况,必要时可寻求上级机构支持。
六、检查事项报告
1.及时填报检查信息。被查机构收到检查、走访、调查通知后,应由协调小组指定专人填写《**公司检查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详见附件)中的“检查项目”,在两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总公司法律合规部和对口业务部门。
2.定期报告检查进展。协调小组应定期更新登记表中的“检查项目”相关内容,直至检查结束并整改完成。
收到行政处罚事实确认书或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执法检查意见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填写附表中的“问题统计”,并在每月月末逐级上报至总公司法律合规部和对口业务部门。
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填写附表中的“处罚情况”,并在两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总公司法律合规部和对口业务部门。
分公司应对本级及下辖机构填报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报告问题整改情况。进入整改阶段后,被查机构的整改计划、整改报告均应在报送监管部门的同时报送总公司法律合规部,直至检查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后,总公司关闭附表中对该项检查任务的跟踪管理。
对于监管走访、案件调查、综合执法检查等其他监管检查,也应遵循本指引第五章相关要求做好信息报告。
4.资料保存。分支机构风控合规部门(岗位)应建立专门文件夹,汇总管理检查过程中的关键资料,对于现场检查通知书等检查文件原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交由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妥善保管;对于检查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数据信息,按照保密管理要求,进行加密保存。

④ 行政执法的一般程序包括哪些

(1)调查取证。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除本法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该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该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该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该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若该案符合听证条件,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该组织听证。

(4)作出处罚决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该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该集体讨论决定。

(4)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应当由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行政执法的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执法是执法的一种。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它是行政主体执行、适用法律处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对社会、经济、文化等各种事项及个人组织实施行政管理,遵循的是具有迅速、简便、以效率为优先特征的行政程序。

(2)行政执法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执法则无论是直接执行法律。还是直接执行法规、规章,都是将法的规范直接用于解决社会问题,调整现实社会关系,并最终实现法对社会的调节。

(3) 行政执法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畴。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其行为效力仅限于特定人、特定事。

⑤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护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被检查人进行执法检查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检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进入被检查人现场,监督被检查人执行有关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合理计划执法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综合性的执法检查。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执法检查中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一节检查的准备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执法检查计划、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举报信息、上级行的要求以及其他履行职责的需要,组织实施执法检查。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各执法职能部门需要对年度执法检查项目、执法检查计划作出部署的,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安排。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上级行的执法检查计划和本行履行职责的需要,对本辖区的执法检查工作作出部署。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执法检查的,应当立项并填写《执法检查立项审批表》,拟定检查方案,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实施。
前款规定的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依据、被检查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期限、检查组成员名单等内容。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的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二条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检查组可以组织检查人员进行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检查组应当在实施执法检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告知执法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组成员名单等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实施执法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在进入被检查人现场时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
第二节检查的实施
第十四条检查组实施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执法检查通知书》。
第十五条检查组实施执法检查的,应当与被检查人进行会谈,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工作安排和要求;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充分听取被检查人的业务情况报告和其他有关情况报告,并制作《执法检查会谈纪要》,由被检查人和检查组负责人签字确认。
本条规定的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是指被检查人对检查组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查情况提出异议,举报检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等权利。
本条规定的被检查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指被检查人配合检查组工作,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提供执法检查需要了解的情况、信息材料等。
第十六条检查组需要查阅被检查人的业务凭证、会计账目、财务报表等业务资料的,应当填写《执法检查调阅资料清单》,并由专人负责调阅资料和退还调阅资料。
第十七条检查组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的,应当制作《执法检查询问笔录》,并由被检查人进行核对;《执法检查询问笔录》有错误或者有遗漏的,应当允许被检查人提出更正意见或者补充意见;《执法检查询问笔录》经被检查人和检查组核对无误后,由被检查人和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检查组应当在检查中及时收集有关书证、物证、电子文件等证据,并注明证据的来源,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检查组应当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向被检查人出具《执法检查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检查组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记录检查工作的情况,并制作《执法检查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检查组结束执法检查工作时,应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证据,确定需要被检查人确认的检查事实项目,并制作《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由被检查人逐页签字确认;被检查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被检查人在《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上签字确认前对《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又不在《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的,不影响检查组对有关事实的认定;被检查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检查组应当采纳。
本条规定的《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应当包括被检查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认定的事实等事项。
第三节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执法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撰写执法检查报告,及时向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报告。
前款规定的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的基本情况、对被检查人执行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评价、对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获取的证据,在执法检查报告的基础上制作执法检查意见书;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执法检查意见书的,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执法检查意见书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印章后,送达被检查人。
前款规定的执法检查意见书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对被检查人执行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评价、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被检查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行为,并且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执法检查材料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被检查人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执法检查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及其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和支行。
第二十九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实施执法检查的程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实施执法检查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1. 附1:执法检查立项审批表.doc
2. 附2:执法检查通知书.doc
3. 附3:执法检查进场记录.doc
4. 附4:执法检查会谈纪要.doc
5. 附5:执法检查调阅资料清单.doc
6. 附6:执法检查询问笔录.doc
7. 附7:执法检查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doc
8. 附8:执法检查工作底稿.doc
9. 附9: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doc

⑥ 不服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何处理

当我们发生交通事故,拿到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会有一些当事人对责任划分不服,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这样的责任,遇到这种情况,大多数人的做法是拒绝签字,其实这并不能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即使当事人不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也不会影响这份文书的法律效力,那么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呢?首先应该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取回,仔细研究交警是因为怎么样的实施和法律依据判我们承担这样的责任。把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弄清楚之后,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提出书面的复核材料。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时间,三个工作日内一定要提出,否则这个复核就无法受理了。另外复核申请上应该详细叙述本次复核请求及理由和证据,所以复核申请的内容非常重要,最好由专业人士来写,因为同一起事故只能复核一次。所以,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一定要按时、按地、按要求提出复核。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⑦ 交通事故如何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当事人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构成条件: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

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网络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网络

⑧ 中国人民银行可对哪些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1、根据《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一)金融机构总部;

(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2、根据《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

(二)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3、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

(8)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应当由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现场检查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应将现场检查取得的全部材料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发现金融机构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应先制作《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单位。

《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应以检查事实为依据,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内容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认定和对被查单位处理的初步意见。

阅读全文

与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应当由金融机构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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