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4s店买车收取服务费不合理,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到工商局进行检举维权。
在我国只有两种贷款收取手续费时有法律依据。
其一为委托贷款即自然人将钱委托给银行,银行收取相关费用;另一个为信托即消费者拿钱买信托产品,会要求收费。而所谓的贷款购车收取手续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商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涉嫌欺诈。
根据《消费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商家明确标价,将真实全面的信息反映给消费者,这一点上你们没有提醒消费者注意,有的商家只是在取车时才告知这笔款项,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违背另一方意愿所签订的合同,另一方有权向法律申请撤销。55条还明确提出构成欺诈还需交3倍金额的赔偿金。服务费收取违法,涉嫌欺诈行为,根据消法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三倍赔偿。
(1)汽车4s店收受金融公司服务费商业贿赂查账技巧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② 贷款购车4S店为什么要收取服务费
贷款买车在4s店需来要付贷自款手续费的原因如下:
1、你是去4s店买车的,4s店负责推荐银行或金融公司贷款给你;
2、4s店的服务不是白白提供的;
3、银行或金融公司有时会收4s店一些“苛捐杂税”,你说他自己会愿意承担吗?
4、你直接去找银行或金融公司贷款,他们因为手里没有车,还是会把你介绍给4s店。
贷款买车是需要手续费的。银行或4S店会向申请者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的。该不该收取呢?则另当别论。有不少申请人抱怨,被征收了高额的手续费。据悉,贷款买车的手续费包括交强险、车船使用税、商业保险费以及上牌费用。目前贷款买车的手续费为3%,大致在1万元左右。不过,手续费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家对手续费的规定不尽相同。
贷款买车在4s店一般都是需要缴纳手续费的,贷款买车由于需要办理车辆抵押、保险方面的手续,所以贷款买车包含的手续费主要为交强险、车船使用税、商业保险费以及上牌费用等。其中商业保险方面,并没有相关的强制规定,但4S店往往也会要求购车者购买。
③ 在4s店购买汽车被强制收取金融服务费,该向哪个部门投诉
没用的,就算你去申请银行的分期还款,4S店的人一样会收你手续费,银行都默认了
④ 我在4s店贷款买的车,4s店要收取金融手续费和贷款购车风险金,合理吗,请大家帮忙
买车分期来银行只收利息不用手续费,手自续费是销售员自己私吞或4S店和销售员分成,他们不会写任何收据或发票,唯一的借口就是公司的规定,非常不合理。如果强行要收,建议大家用手机录音投诉。内行人他们是收不到的,他们这种行为非常可恶,希望大家一起抵制。另外,如果要分期直接向银行咨询即可,不用通过4S店,如果银行负责的审核的人也说需要手续费,记住他的银行工号投诉他。
在4S店里买车,贷款买的,现在贷不下来,可要求退还定金,但4S店可不予退还。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⑤ 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有什么办法不交
1、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是不合法的,要想不交,可以到消费者协会上举报投版诉。汽车贷款是经销权商为了达成销售目的而开展的延展性服务,服务的目的在于购车交易的顺利达成,这笔所谓的服务费用显然存在不合理性,并涉嫌单方面格式化条款且强制性收费。个人办理汽车贷款,银行是不收取金融服务费的。4S店收取的费用,大部分用来弥补利润,并非银行收取,也可以说是4S店帮忙办理的中介费用。
2、金融是一种交易活动,金融交易本身并未创造价值。金融的本质是价值流通。金融产品的种类有很多,其中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所涉及的学术领域很广,其中主要包括:会计、财务、投资学、银行学、证券学、保险学、信托学等等。金融指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存款的存入和提取,汇兑的往来等经济活动。
⑥ 汽车4S店收取贷款“服务费”究竟合理吗
就目前的汽车消抄费信贷市场来看,无论袭是做银行贷款,抑或是汽车金融公司贷款,4S店均会收取金额不等的手续费(有的也叫金融服务费),因为这笔款项也是汽车经销商重要的利润来源之一,究其收费合理性还有待进一步界定,如果认为自己承担的费用较高,可到当地工商局主管部门进行申诉,但估计起不到什么实质性效果,建议还是多多对比一下各金融机构的信贷产品,选择手续简便且利率较低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才是真正的为自己省时省钱!
⑦ “金融服务费”违反法规,为何这些4S店仍“以身试法”
说起“金融服务费”应该算得上是2019年汽车圈最热门的关键词之一了,每当谈起这个话题,我们总是绕不开一位西安的“女车主”,也正是因为这位女车主在4S店的一顿操作,让西安当地的这家奔驰4S店付出了“7”位数的代价,这也让奔驰品牌下定决心要痛改前非,近日咖哥就随同一位好友前往奔驰品牌4S店购车,在我们对比的几家奔驰4S店的过程中,咖哥明显发现现在奔驰4S店和以往最大的一个不同就是,基本上在进店的第一时间,接待人员都会提前告知,目前奔驰品牌在销售环节是坚决杜绝收取金融服务费的行为,这一点也让我们感受到了奔驰在这方面所作出的改进。
根据2012年银保监会发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根据该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但是,几乎所有汽车金融公司都属于非银行机构,理论上来说银保监会的该“通知”并不适用于,可是4S店的汽车服务金融除了一部分来自汽车厂商之外,其中绝大部分资金来源都是银行,但在银保监会等各大监管机构的的监管之下,银行的胆子就是再大,也不可能敢收这笔钱。这就证明了4S店明目张胆收取的这笔金融服务费,一定是中饱私囊了。对于很多消费者无法判定这笔费用是否有法律依据?咖哥找到的答案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因为4S店只是作为汽车交易的服务方,并不具备“金融服务”资质,因此对于收取的金融服务费毫无疑问应当退还给消费者。
并且,中消协也在针对汽车市场的相关会议中,明确了经销商不是金融机构,不能收取金融服务费,而贷款手续费本身不合法,也不能收取。为了保障消费者在消费环节中的权益和良好体验,汽车经销商在相关工作的执行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几点原则:
1、消费者具有提前知情权,经销商有义务提前告知消费者。
2、提供金融服务不能带有强制性,消费者有选择权,经销商必须尊重客户自主选择的基础上提供服务。
3、销售合同内也必须明确写明所有收费内容及名称。
4、收费项需为用户开具正规税务发票。
大咖总结:
虽然我国的汽车产业在近些年获得了飞速的发展,但在汽车行业内,尤其是销售环节还依旧存在着许多的“猫腻”,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往往都会处于弱势地位,由于买车而吃亏上当的各种新闻事件也是时有发生。而4S店和广大的二级经销商往往都是想尽一切办法来收割消费者这把“韭菜”,像贷款金融服务费、保险、上牌、加装精品、出库费等等,敛财的项目可谓是琳琅满目、丰富多彩,消费者往往都是刚刚从上一个坑里爬出来又掉进下一个坑,在这个过程中,汽车厂商发挥自身的监管作用就显得非常有必要,而不是和经销商一起同流合污,侵犯消费者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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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汽车销售公司以保险费返还名义收受保险代理机构商业贿赂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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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针对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中国典型商业贿赂案案例:
案例一大连沛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自2008年5月至2008年8月间,在与相关公司进行的10笔货运代理业务过程中,采取给予相关公司相关个人好处费的方法,作为增加其营业额的手段,涉及总营业额152227.75元。
静安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处罚款150000元。
案例二上海海中洲沈家门渔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于2007年开始将燕鲍翅业务承包给郭某个人经营,并与郭某达成补充协议,收受郭某在每月分成比例之外额外奖励给推销燕鲍翅服务员的促销费用5556.5元,未如实入帐。
杨浦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没收其违法所得5556.5元、罚款10000元。
案例三北京丹青华瑞科贸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在支付给对方单位相关人员人民币13000元后,实现了销售给海军某工程指挥部136000元计量仪器的销售业绩,违法所得28256.47元。
闸北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没收其违法所得28256.47元。
案例四上海正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为增加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量,分别与施振华(另案处理)等3人达成口头约定,对上述三人提供的业务支付2%的现金“退佣”。2008年1月起当事人共从上述三人提供的业务中获利20088.95元,并按约定支付现金给三人,未如实入帐。
虹口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没收其违法所得20088.95元、罚款10000元。
案例五施振华收受他人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于2008年1月底,与上海正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达成“退佣”2%的协议后,自2008年1月至2008年7月间,当事人共向上海正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国际货代业务144685.67元,按约定收取该公司给予现金回扣3000元用于个人消费。
虹口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案例六上海神舟商旅酒店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为扩大商务客市场,获取更多交易机会,根据入住客房数、天数等,以“佣金”名义支付现金给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宾馆销售经理或旅行社负责人等个人作为回扣。自2008年4月至9月,当事人支付相关然那员回扣46712元,实现客房收入226530元。
徐汇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七上海生大医保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在向杨浦区牙防所和杨浦区中心医院销售自产“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盒”的过程中,以“劳务费、会务费、赞助费”名义帐外暗中分别支付给牙防所和医院现金贿赂138172.6元和10120元。
杨浦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八上海马良广告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自2007年底到2008年年初,采取向上海光大会展中心、淮海国际广场物业部等相关人员支付现金贿赂23000元的方式,获得为期6年的相关地下车库广告灯箱业务,前述现金贿赂款均由当事人业务员直接用各类餐饮发票来冲抵入帐。
徐汇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九上海贻和图书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为销售教材,先后多次用财物和其他手段向上海电视大学、上海理工大学等三名工作人员(均已判刑)行贿,共计153290元。
杨浦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十甘仁勇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身为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业务经理,为收受回扣,将本单位货运业务交给其他货运公司,并按经营额4%提取回扣计38000元。
⑨ 汽车经销商收取汽车服务费到底合不合理
轰动一时的“西安奔驰维权事件”,把“金融服务费”推到风口浪尖,向购车者收取这一费用是否合理。迄今没有明确的说法,而与此同时,4S店已经悄然将其改头换面成了其他费,以规避可能到来的监管。
第一,不能强迫消费者选择贷款方式,支付方式是全款还是贷款,消费者都有选择权,而在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的这个案例中,4S店采用了诱导、强迫消费者选择以贷款的方式购车,从而收取所谓金融服务费,这肯定是不允许的;
第二,需要收取多少金融服务费应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也就是应该在告知消费者,可以贷款买车也可以全款买车,供消费者选择的同时,要告知金融服务费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