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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互联网金融企业融资

发布时间:2021-01-01 20:09:45

A. 2016年互联网金融都有哪些监管政策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1、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2、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1、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2、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3、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4、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1、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2、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3、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4、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5、加强内控管理

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6、用好技术手段

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

1、部门统筹

成立由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派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工商总局根据各自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成立分领域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对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的认定标准,对分领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划分界限作为整治依据,督促各地区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工作。

2、属地组织

各省级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金融的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称地方领导小组),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报备。各地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区、市)金融办(局)或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条块结合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工商总局会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总局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中央宣传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国家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

中央维稳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规则,实施必要的自律惩戒,建立举报制度,做好风险预警。

4、共同负责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掌握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金融管理部门省级派驻机构与省(区、市)金融办(局)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

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

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五、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1、开展摸底排查

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2016年5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报备。同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金融管理部门予以积极支持。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

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

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2、实施清理整顿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

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3、督查和评估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地方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

此项工作同步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4、验收和总结

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形成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整治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应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报国务院,此项工作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组织保障,建设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1、完善规章制度

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则。立足实践,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抓紧明确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穿透式”监管规则。

2、加强风险监测

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

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3、完善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4、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B. 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应该找哪些数据分析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提升,网络信息化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而对于企业融资来说,则正逐步进入互联网金融时代。这种新的趋势推动,也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融资渠道。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及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所发挥的作用,对黑龙江省中小企业融资所面临的问题进行阐述,分析问题的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中小企业融资;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7-0101-02

互联网金融(itfin,即internet finance)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和信息通用技术实现资金支付、融通、投资和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模式。随着互联网的成长以及向金融行业的延伸,互联网金融已经在我国蓬勃发展。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了大数据金融、货币基金、p2p网贷、众筹、第三方支付以及第三方金融服务等多种模式。其中,货币基金就是利用互联网的特性研发出来的一种高效的理财产品,如现在较为流行的余额宝、理财通等;网络信贷在我国起步相对较早,证监会在2000年颁布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中进一步完善了网上证券业务,现在该项业务也正逐步延伸到手机网上交易、网上开户甚至推广电子券商;p2p网贷又可以称之为对等联网,是指有多余资金并有理财投资想法的个人,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相连接,采用信贷的方式将资金贷给有需求的他人。目前,在国内出现的p2p模式有2种:第一种是线上模式(online),第二种是线上到线下模式(online to offline)。众筹则是有门槛低、种类多、依靠大众、注重创新等特性,是一种面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人或组织的行为。

黑龙江省经济快速发展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就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而此前发布的哈尔滨市总商会民营企业投融资平台,也恰恰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信用担保体制不健全等问题而提出的一个大胆尝试。

作为一个新兴行业,互联网金融对黑龙江省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当前黑龙江省的经济发展正在面临一个新常态,在这种新的发展需求下,过去陈旧的发展模式已经不再适用。企业需要转型升级,需要资金,需要扩大自身的发展。在新的局势面前,我们要寻找创新型的管理模式,这就需要金融的支持。尽管黑龙江的经济发展相对于全国其他地区较为落后,但后发展地区也有其独特发展优势,如资源优势。我们可以先了解其他地区的发展模式,然后将其优秀的发展模式引入黑龙江省,并结合本省的省情进一步将优势扩大,从而降低黑龙江省的资源成本。同时,结合互联网的优势,通过互联网金融、投融资联盟,为企业和金融服务机构提供平台,推动黑龙江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不只是一个网络平台的革命,而且未来还会带来“客户革命”。简单来说,政府认为互联网金融属于服务性的辅助功能,是处理大金融机构暂且处理不了的问题。当客户了解、熟悉并认可互联网金融能够解决交易成本及便利性问题时,那么就会产生蝴蝶效应,使更多的客户通过互联网金融来获得资金。

互联网金融能够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等的问题,能够对中小企业融资起到快速的推动作用。同时它还能解决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等和借款方融资条件等问题。互联网金融正逐步向我们靠近,甚至在我们生活中的部分领域已经起到了主导作用。

中小企业利用自身的经营优势保证了其在经济上的快速成长,为社会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尽管在发展的过程中中小企业也面临着传统金融的约束,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但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正不断壮大,正日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互联网金融的产生也恰好能够适当解决这些问题。

(一)黑龙江省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

1.抵御外来风险的能力较差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起步相对较晚,企业原始积累时间短、资金少,经常会出现营运能力

较低、偿债能力不足、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一些企业甚至面临破产;还有一些企业还未完成原始资本积累,更不具备对外融资资格。因此,当外部市场产生一些不可预测的影响时,对这些企业的经营能力就直接构成了致命的威胁。

2.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过于单一

针对2014年黑龙江省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调查显示,固定资产融资情况为:内源融资占72.5%,亲友借款占9.8%,银行贷款占8.8%,商业信用占3.3%,其他占2.1%,股权占1.8%,创业基金占1.1%,融资租赁占0.6%;流动资金融资情况是:内源融资占75.3%,银行贷款占9.7%,亲友借款占6.3%,商业信用占6.4%,其他占2.3%。从上面数据可以看出,在中小企业的融资结构中,内源融资占比最高;在外源融资中,银行贷款占比较高。但由于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资信等级低、融资成本过高等原因,难以得到银行长期资金支持,影响了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制约了企业的成长。

3.借贷成本过高,担保能力有限

由于黑龙江省中小企业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较低、不稳定因素较多、盈利能力较低,同时,由于企业的资金补偿机制不完善、担保机构的效率低下,所以,银行做贷款风险评估时,这样的企业往往会被评为风险过大,不太愿意向其提供相应的贷款,即使提供贷款,其所负担的贷款利率也都高于央行所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金融办公室公布的数据显示,在2014年黑龙江省金融机构发放给中小企业的贷款中,其贷款利率绝大多数超过了贷款基准利率,平均超过贷款基准利率19.3%,大幅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4.企业社会信用环境较差

目前,正是黑龙江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快速时期,但有些企业改革只注重形式,注重短期获利行为,经常出现逃避银行债务现象。一些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步显露出了自身的缺点,有些甚至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制造虚假的交易合同,并利用一些不规范的手段来逃避银行债务。这些现象都给银行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严重破坏了社会信用环境,导致各商业银行不愿轻易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二)黑龙江省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

1.地理位置决定了企业发展缓慢

黑龙江省的地理位置决定了黑龙江省中小企业与南方企业在地理、气候等多方面所处的劣势。冬季气温较低,没有先天的海港条件,沿海贸易发展较为困难,导致中小企业的成长性变弱,许多金融机构不愿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

2.由于金融的制约,对中小企业融资产生了抑制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更注重于大中型企业的发展而忽视了中小企业,导致中小企业被边缘化。中小企业在规模、结构和管理方面都与大型企业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但商业银行所建立的信用评价和信贷管理体系更适用于大型企业,使得中小企业不能更好适应这种评价体系。政策的缺陷严重制约了黑龙江省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金融越不发达,融资成本就越高。由于金融长期的制约,出现了资金不流畅的现象,这就对整个社会的融资,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产生了抑制作用。

3.由于银行激励机制不健全,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

在我国的银行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商业银行仅对信用风险约束机制进行了强化,却没有建立与之相对应的激励机制,在风险控制方面,客户经理所承担的责任与其收入出现了严重不对称,使得客户经理在向企业贷款的时候产生了“惜贷”的心理。不仅如此,银行对企业贷款之后需要持续跟踪企业情况,但由于运营成本过高,加上缺少对客户经理有效的激励来控制贷款风险,因此,一些存在高风险贷款的企业项目未能被及时的排查,导致中小企业贷款的整体违约率较高,银行在对中小企业房贷时就产生“易违约”的不良印象,再加上“柠檬市场”条件下可能出现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使得银行会选择收紧针对中小企业融

资需求的信贷供给,这也正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另一个关键原因。

(一)开拓黑龙江省中小企业融资的新途径

中小企业所遇到的融资问题严重影响着黑龙江省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解决目前中小企业存在的融资问题是一项复杂的工程,要坚持开拓创新的精神,完善符合黑龙江省省情的各种规章制度,全面系统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逐步优化中小企业资本结构。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素质

中小企业要站在战略发展、全面优化的角度,运用科学发展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优化产权结构,实现企业治理结构的合理化和科学化,建立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信用水平;同时,促进与大型企业的积聚和融合,吸取优势,降低风险。创造高效的企业发展模式,扩大企业对社会的影响,提升企业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增强外部融资能力,改善企业融资环境。

(三)鼓励各类型互联网金融平台建设

利用黑龙江省长期所积累信息技术优势,促进互联网金融相关企业的合作与交流,鼓励省内p2p、众筹、第三方支付、大数据等网落平台的设立,鼓励传统中小企业和金融公司设立互联网金融部门以及相关产品开发部门,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四)拓宽互联网金融对企业的融资渠道

增加财政资金作为政策引导资金,并且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的参与。鼓励省内满足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新三板上市。对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黑龙江省应根据其对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规模给予相应的补贴。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来实现中小企业的融资,通过p2p、众筹、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等方式来实现融资,转变中小企业过度依赖银行的局面。

C. 互联网金融融资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传统金融行业,只有大中型企业、业绩优良或与银行关系良好等企业或国企能得到银行贷款,因为一般贷款为抵押贷款,有些银行抵押贷款都做不完,中小企业因轻资产、建立时间不长、银行流水不够漂亮、无可靠信用记录、风险较高等因素影响,使得这一领域风险相对较高,一般大银行在贷款不愁发放或有肥肉可盯的情况,都不太愿意跟中小企业玩耍。

如果银行借不到钱,部分小企业可能转向高利贷,但是小企业本身不具备高利润率的条件,而且有时候创业风险较大,利率又高,很大程度增加了这部分企业的负担、业务发展不起来,实际中国中小企业又解决了大部分的就业问题,可是没有好的发展机会与资金支持,进而导致国民经济运转不活跃,普通民众工资待遇也受到影响,也不能投入更多资金创新、发展技术,所以,更划算的做法就是代工、山寨、抄袭、低工资、血汗工厂。
而可以轻松贷到款的大型企业实际上也许并不差钱,他们转手把这些钱以更高利息贷给小企业的话,能成功赚取这部分差价,而小企业算是辛苦为大企业打工。
互联网金融可以通过更多方式(交易数据、业务量、银行交易记录、及其他互联网痕迹)矫正这种畸形,表面上以高于银行利率带给小企业(8%-20%),但比起借高利贷(20%以上)实际上是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促进小企业的发展繁荣,活跃民营经济在创新、灵活性,在提供就业等方面,做出不小的贡献。而且,互联网金融信息的共享与大数据的挖掘,将提高资金流转效率,盘活更多以前无用的信息和资源,控制得当的话,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完善。

D. 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上拥有着哪些优势

来以融资租赁为入源手点开创A2P模式,在A2P模式下,是以投资者面对的不再是一个个单独的直接融资项目,而是融资租赁公司已经形成的优质债权。
和同质化的P2P平台相比,A2P模式提供了更进一步的专业化服务,风控仅仅依靠平台更为可靠。A2P模式既是对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也是新金融形态中为投资者提供的又一种高收益、低风险、流动性强的借贷模式。
e租宝开创的A2P模式,是个人端对接的另一端是融资租赁企业已经形成的优质债权。具有两道整体风控流程,经过融资租赁公司与e租宝平台“线下+线上”双重风控流程,多层面保障投资安全。
A2P模式在将优质债权打包转让之前,增加了一层融资租赁公司的物理风控,承租人对设备只有使用权,大大降低了承租人的违约风险,同时还设有第三方担保和保理机制,资金可以随时赎回,使得投资者更为安心。
A2P模式标的本身是已经存在的融资租赁债权,是基于真实经济需求的融资租赁合同,其法律界线明确、资金去向透明、现金流稳定,安全性更有保障。

E. 互联网金融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有哪些

互联网金融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依靠互联网提供金融服务,与传统融资方式有本质区别。在传统融资模式下,在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内外部原因使得融资道路困难重重,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互联网金融使得传统金融业务更加透明,企业参与度更高,合作更协调,操作便捷并有效较低成本。

1.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在网络上公开的交易金额和交易记录信息掌控中小企业的最新经营状况,并对不同评级不同规模的企业给予不同的授信额度和不同的贷款利率。信息公开化不仅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使得商业银行能更加大胆的投入资金到中小企业发展中去。

2.有效降低贷款成本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自动化的服务平台使商业银行可以直接查找企业借贷的真实数据和财务状况,不需要花费成本到企业调查和实地调研,也不需要花费时间来追踪企业的经营状况,无形之中这就降低了借贷成本,同时也提高了企业融资效率。

3.缓解担保不足问题

在传统资金融资中,中小企业往往因为没有足够的资产进行抵押而被限制贷款,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受担保局限的问题。企业不需要任何抵押或者担保,通过和各个商务平台上各个企业合作形成网络联保贷款,以集体名义向商业银行借款,各个企业共同承担风险。

F. 互联网金融对小微企业融资已经产生了哪些影响和作用

小微企业在银行是很难办理贷款的,互联网金融的产生,为小微企业贷款成为了可能,让小微企业也能获得周转资金,进行经营扩大。

G.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需要从哪些方面入手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长沙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分析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群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大力推行,中小企业纷繁涌现出来。但是我国信誉担保体系以及金融企业的展开改造不隔绝对滞后,使得不时高速行进的中小企业正面临着史无前例的融资危机。文章主要探析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中小企业融资面临的各种效果并为其提出相关处置建议。
首先,通过对中小型企业的特点分析引出中小型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渠道窄,融资额度低。是企业发展初期的主要融资方式,随着企业的发展,以银行贷款为代表的间接融资逐渐占据上风。然而,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信息搜集难、成本控制难、风险管理难等问题,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需要以这三个问题作为出发点。
其次,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进步,传统金融业务与互联网接触后产生了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业务形态,以大数据金融模式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我国发展迅猛,平台方掌握了巨大的运营数据,形成了较为清晰的企业内部业务视图,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信息搜集困难的问题。
最后,通过对互联网平台的特点分析,总结出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中小型企业存在的融资问题,以及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中小企业融资的优势,最终得出在互联网背景下中小企业的融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中小企业; 融资问题
一、绪论
(一)选题的背景
在上个世纪方案经济的年代,国度制止公家公司和集体户的市场上所需求的全部商品数量由政府规则公营公司停止消费的革新开放后,才允许我国中小型公司和小型公司等私企的展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获得了疾速的展开成果,我国小型公司和中型公司的贡献,也是众所周知的逐步的惹起了政府对我国中型公司和小型公司的注重。在这段时期,我国中型公司和小型公司也失掉了展开和弱小,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展开不可替代的一角。根据2016年统计数据反映我国中小公司数量抵达2000多万家,约占全国公司总数的95%,发明了65%的国际消费总值,68%的进出口量,提供全国80%的就业岗位。这说明中小企业在我国现代市场经济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另外我国中型公司和小型公司还有助于推进经济创新和激发市场生机。
(二)选题的意义
一是丰厚我国中小公司融资实际成果。依据国家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末,全国工商登记,我公司和小型公司开展的瓶颈。我国现有的融资实际次要从银行融资和官方借贷两个方面展开研讨。二是从公司政府角度提供理论上的实三是丰厚互联网融资。实际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事物的呈现,在一定水平上对传统传统的金融行业发生的冲击,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很多劣势和缺点传统的金融机构无法相比,所以目前我国从互联网金融角度进行处理我国中型公司和小型公司融资难的实际比拟少,因而本文经过研讨,目前我国中型公司和小型公司融资的现状特点和缘由以及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劣势,结合互联网金融形式新的特点,在从愈加基本的方面探究处理成绩的方案。
(三)论文研究方法思路与内容
1.论文研究方法与思路
本文通过研究和浏览国内外文献综述,分析大量资料,了解互联网背景金融下企业融资目前现状以及所面临的问题及各种企业融资模式、产生原因及其相应的管控举措。
本文从中小型企业的定义出发,列出企业融资模式的各种类型,探析互联网背景下中小型企业的生存现状,对融资过程的风险进行了各方面的分析,最终得出一些用于优化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中小型企业融资的建议结论。
2.论文研究内容
第一章绪论部分,对本文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选题思路与研究内容等方面进行了介绍。
第二章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概念及基本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进行了解释,中小型企业融资模式主要分为三大类,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
第三章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现状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各种特点并指出了中小型企业的融资经营问题。
第四章对于互联网金融下企业融资问题,重点分为两部分进行解释为何目前中小型企业融资难,从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第五章互联网背景下中小企业融资的建议部分,在前文论述基础上,从 数据、配给、成本的角度进行了阐述,表达了互联网金融下中小型企业的融资优势。
二、中小型企业概念及特点
(一)中小型企业概念
中小型公司是绝对于中小型公司而言的消费规模大的公司,即劳动力、劳动手腕、劳动对象和商品消费集中水平高的公司。大型公司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重要主干作用,是国家建设重点,它契合消费社会化和迷信技术提高的客观要求,在投资和消费运营上能带来分明的经济效益。要依据不同时期的详细特点和条件正确看待大型公司的设立,以便在大、中、小型公司相结合的根底上,充沛发扬大型公司的优势。
(二)中小型企业特点
各个国度和地域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划分规范,但总的来讲中小公司存在着一些基本相同的特点:资本和技术构成偏低;数量多,散布面广;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方式灵敏,但市场竞争力较弱。中小公司在现代经济中,中小公司存在和开展的经济基础主要表现在:在某些行业中,规模经济的作用不分明,甚至不存在:市场销售的不波动与库存本钱高:市场需求的多样化与商品的差别性:中小公司更适合创意性;中小公司在新兴产业中占有较大比重。中小公司在推进国民经济开展中发扬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中小公司是经济构造调整的“加速器”,其所有制结构的的多元化,吸纳了众多的劳动力就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根底,是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是制度创新的“实验园”,是各类市场发育和完善的推进力,是大企业安全开展的保证。

H. 为什么要用互联网金融解决小微企业融资

因为微小企业去银行贷款的话不一定能够成功,而互联网金融却可以

I. 互联网金融怎么促进小微企业融资

(一) 众筹融资方式
众筹融资是指项目发起人借助网络众筹平台向大众投资人公开发出的融资申请,并承诺项目成功后向投资人提供产品或服务、股权、债权等回报的一种新型互联网融资模式。众筹融资的分类有:
1.捐赠众筹是指投资者对发起人进行无偿投资的模式,主要用于公益事业,捐赠众筹的投资者几乎不会在乎自己最终能获得多少资金回报,更注重的是精神层面的满足。
2.回报众筹是指投资者对发起人进行投资,以获得产品或服务的模式。
3.债权众筹是指发起人以出让一定比例的债权的形式,通过互联网向大众融资的模式。
4.股权众筹是“股权众筹”,指某一公司让出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众筹平台投资者,众多投资者通过互联网渠道出资入股这家公司,从而获得未来收益。
(二) 点对点融资方式
点对点融资(Peer-to-Peer),简称P2P。P2P网络借贷就是小微企业以点对点的方式来达到融资的最终目的,要进行借款的小微企业能够借助于网站平台来挖掘出相应的借贷的用户,从而使得其融资成功。点对点融资的分类有:
1.纯线上融资渠道:人人贷、拍拍贷等都是典型的代表,该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中,资金的借贷资金活动都将在线上进行;
2.线上线下结合的融资渠道:该融资渠道的典型代表是翼龙贷,具体地说,就是在线上进行申请,而在线下进行审核处理,最终完成融资整个过程;
3.债权转让融资渠道,这种渠道的典型代表是宜信融资,是企业以中间人的角色来寻找最佳的借款人,通过个人进行借贷资金行为之后,在此基础之上,将债权向理财投资者进行转让的活动。
(三) 电商平台融资方式
以电子商务平台为基础,利用商家在线交易信息和客户支付信息形成大数据金融平台的一种模式。
(四) 供应链金融方式
电商企业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利用电商平台积累和掌握的供应链上下游的大数据金融库用电商平台积累和掌握的供应链上下游的大数据金融库,向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所需客户信息和技术支持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所需客户信息和技术支持,为自身平台内注册商户提供贷款台内注册商户提供贷款,因为是在产销贷这个链条上运营的,也被称为互联网供应链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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