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委外处理是什么意思
委外也就是银行委外业务,它是指银行理财资金委托外部投资,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内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容划、信托计划、保险计划成为委外投资的四大形式。
委外的规模:目前,资金委外模式被银行普遍接受,五大行、股份行(除平安)、大量城商行、农商行均涉及此类业务。其中,五大行在大券商的单笔业务规模通常在百亿左右,股份行数十亿,城商行数亿。资金来源方面,理财、自营均有。
委外的形式:大行、股份行多通过信托计划、基金通道的形式进行产品合作,约定(独立帐户)固定收益率,券商对收益率水平进行衡量来决定是否承接,当前主流收益率在4.5-5%。地方银行的委外多以投顾的形式参与,交易发生在银行自己的系统内,券商发出买卖指令指导银行自己操作。总体上,委外的合作形式以一对一方式为主。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应用版》
❷ 委外什么意思
意思是:银行委外业务,它是指银行理财资金委托外部投资,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保险计划成为委外投资的四大形式。
委外的形式:大行、股份行多通过信托计划、基金通道的形式进行产品合作,约定(独立帐户)固定收益率,券商对收益率水平进行衡量来决定是否承接,当前主流收益率在4.5-5%。
地方银行的委外多以投顾的形式参与,交易发生在银行自己的系统内,券商发出买卖指令指导银行自己操作。总体上,委外的合作形式以一对一方式为主。
委外资金成立的基金隐患:
1、 户数少、户均大,可能带来单日净值巨幅波动。委外资金退出、市场波动会导致这类基金净值变动很大。
2、 委外资金退出后,几百万、几千万的规模在运作上分散投资的难度很大,风险更集中。
3、 连续20日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达不到200人,很有可能会被清盘。
委外业务:
委托人及管理人协商式的高度定制化的业务。所谓高度定制化,是指投资范围及投资期限非常灵活,可以按照资金委托方的要求而定制。一般商业银行自营类委托资金投资范围主要以货币市场类及纯债类资产为主,
理财类委托资金的投资范围一般还会加上债券基金、国债期货、利率互换等衍生品,部分针对高端客户发行的银行理财类委托资金的投资范围还可以扩展至包含混合类基金、股指期货、甚至个股类在内的权益资产。
❸ 银行委外资金是怎样管理的投向私募基金会带来哪些影响
所谓委外,就是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把资金交给外部的资产管理机构来管理。近年来,委外业务增长很快,是多种竞争因素推动的结果。考虑到委外业务增长十分快,监管部门以及银行内部对委外的管理制度要求也十分严格,特别是监管机构对杠杆的限制十分明确,所以委外投资目前的发展还比较平稳。推动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参与委外业务的第一个压力,是资本充足率以及拨备等的监管合规压力,银行如果把这些资金放到表内来做,根据监管要求,是需要提取准备金,也需要消耗资本金的,如果转移到表外,就可以回避这些约束,也就是通常金融机构所说的商业模式的“轻型化”,从原来靠借钱给客户赚钱,转变为替客户管钱来赚钱。委外业务发展的第二个压力,是在流动性充足、但是可投资产品、可投资资产有限的约束下,银行吸引的大量流动性需要寻找出路,这对银行产生了另外的一个压力,以前银行通常最大的压力是找资金来源,吸收存款,我90年代末期在银行的基层银行(中国银行杭州分行)担任过副行长,当时的口号是存款立行,现在则变成了资产导向,银行关键是要找到好的资产,有了资产之后,再到市场上找资金就相对容易不少。第三,互联网金融企业等的竞争,抬高了银行的吸存成本,银行需要找到能够覆盖这些高成本的资金来源的运用渠道,这样就需要借助外部的资产管理机构,委外自然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选择。第四,是银行自身也缺乏专业的资产管理团队,特别是一些中小银行,所以委外也成为借力外部金融机构的方式,此时银行主要就是要对外部的资产管理机构设定门槛,进行评估,看看外部的这些资产管理机构是否有能力来提供这样的合规资产。
从不同的投资渠道来比较的话,银行理财资金一部分直接投资,但开始更多地委外,例如委托给券商、信托、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以及通常所说的私募基金等等,在这个过程中,银行既可以采取参与决策的方式,此时外部机构基本就是一个通道,还有的就是主要交给外部机构管理,银行不参与决策,这就是狭义意义上的委外了。目前委外的形式大多是这样的模式:通过基金公司的子公司、私募基金、以及信托计划等设计出特定的产品,约定(独立账户)一个固定收益率,假设说4%,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这个收益率还有波动,但是基本上是委外当时金融市场的平均回报水平在波动,一位投资者在一家银行买了一只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9%的理财产品,银行由于前面所说的种种原因,决定把这一理财资金的一部分委托给某基金公司或者证券公司来做,并付给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一定的管理费,如果能做到高于3.9%的收益,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这些委外记过还可以获得收益分成,这样只要风险控制得当,银行的产品多样化了,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获得了发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资金来源,投资者有了更多的选择。
一、首先聊聊它的起源与概念
委外业务的起源是由于近些年来城商行和农商行的理财、自营资金规模加速增长,但由于这些银行自身投资团队成长无法匹配,委托投资就成了银行一个重要的资产配置渠道。
而这种由银行之外的人来代替其内部人员,将自营资金或理财产品所吸收的资金委托给公募基金、券商、信托和私募等公司投资的新模式,有个专业的名字叫“委外投资”,这部分资金叫“委外资金”。
二、银行委外都有哪些形式?
目前,银行委外的形式有:通过信托计划、基金通道等多种形式进行产品合作,约定(独立账户)固定收益率。当前主流收益率在4.5%-5%。
例如和信托的合作方式,一种是银信产品合作,银行理财产品走信托通道进行投资;另一种是银行的机构资金,包括银行自己的资金,通过设立单一信托计划,用于特定对象的贷款发放等。
券商的合作方式一般是大型券商与银行广泛合作,小型券商客户以地方银行为主。
公募基金的合作方式通常是提供多角度服务,比如根据银行的需求,通过公募自身的方法在市场中寻找最合适的理财产品进行匹配。有时也会根据需要做有针对性的公募产品设计,不单单是简单的通道业务。
私募的合作与公募类似,据参与过管理银行委外资金的私募经理介绍,银行在选择资金接管方时,主要还是从公司的品牌、风控、投资团队经验、产品设计、投资策略、以外案例等方面,进行调查。
由于银行本身的特性,它们属于非常保守的投资人,一般来说,如果投资风险太大银行是绝对不能接受的。
三、基本运作流程如何?
比如,你购买了某银行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5%的一款理财产品——天天增。
该银行将这款理财产品销售所得的所有资金(当然也包括你投入的资金)委托给了某家基金公司来做投资,并付给这家基金公司1%的管理费。
到约定期限后,这家基金做到了7%的年化收益,高出了银行所约定的4.5%,于是银行就会从收益中给基金一定比例的分成。
然后,再将你的资金+4.5%的年化收益还给你。
这样一来,基金公司赚到了收益分成,银行不占用自身任何资源的情况下,也获得了收益分成,同时也满足了像你一样的投资人的收益预期。可谓一举三得。
四、给私募基金靠谱吗?
私募基金也是委外投资的一个重要渠道,但是给私募基金靠谱吗?
银行的委外投资包括投资也很正常,就像个人的投资要多元化配置,既有风险低收益低的,也要有风险高收益高的,否则如何支撑较储蓄利率高出不少的回报呢?
虽然给私募风险会高些,但国内不少私募基金专业性很强,综合收益率不低,只要银行能够把握好风险控制,并不是件坏事。
相对而言,私募在投资领域的专业性,这类机构投资者能更合理地将资金配置在不同的行业中。银行资金流向私募之后,也会有更多的资金流向工业制造业领域,来进行工业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因此对扭转我们经济下行局面有积极的作用。
❹ 委外定制基金能不能买
并不建议散户购买委外定制基金。
如有不懂之处,真诚欢迎追问;如果有幸帮助到你,请及时采纳!谢谢啦!
❺ 银行的委外业务和表外业务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表外业务是抄指商业银行从事的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的经营活动,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表外业务是指那些虽未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同表内的资产业务或负债业务关系密切的业务。广义的表外业务除包括上述狭义的表外业务外,还包括结算、代理、咨询等业务。表外项目也被称为“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项目,或者叫“或有资产和负债”。
委外业务,也称为委托投资业务,指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外部机构管理人,由外部机构管理人按照约定的范围进行主动管理的投资业务模式。委托方,即资金提供方,可以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企业类法人;管理人,即资金实际投资运作方,一般是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及阳光私募,部分商业银行现阶段也充当委外投资管理人。委托人按照协议约定获得投资管理的收益,管理人一般以“固定管理费率加超额业绩分成”的方式收取管理费。目前,委外业务资金提供方主要是商业银行的理财及自营资金。
由上可知,委外业务是表外业务的一种实际落地方式,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❻ 委外基金是什么意思
就是接受委外业务的基金模式,开展委外业务就是其将自营资金或理财资金委托给基金、券商、信托和私募等公司投资的新模式;也有部分中小银行的委外业务以投资顾问方式操作。
❼ 量化委外是什么意思
量化委外是通过数量化方式委托投资业务。
量化投资是指通过数量化方式及计算机程序化发出买卖指令,以获取稳定收益为目的的交易方式。在海外的发展已有30多年的历史,其投资业绩稳定,市场规模和份额不断扩大、得到了越来越多投资者认可。
委外业务,也称为委托投资业务,指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外部机构管理人,由外部机构管理人按照约定的范围进行主动管理的投资业务模式。委托方,即资金提供方,可以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企业类法人;管理人,即资金实际投资运作方,一般是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及阳光私募,部分商业银行现阶段也充当委外投资管理人。委托人按照协议约定获得投资管理的收益,管理人一般以“固定管理费率加超额业绩分成”的方式收取管理费。目前,委外业务资金提供方主要是商业银行的理财及自营资金。
委外业务是委托人及管理人协商式的高度定制化的业务。所谓高度定制化,是指投资范围及投资期限非常灵活,可以按照资金委托方的要求而定制。从投资范围来看,由委托人确定,一般商业银行自营类委托资金投资范围主要以货币市场类及纯债类资产为主,理财类委托资金的投资范围一般还会加上债券基金、国债期货、利率互换等衍生品,部分针对高端客户发行的银行理财类委托资金的投资范围还可以扩展至包含混合类基金、股指期货、甚至个股类在内的权益资产。
❽ 接受委外资金的基金,是个什么鬼
委外业务的起源是由于近年来城商行和农商行的理财、自营资金规模加速增长,但由于自身投资团队成长无法匹配,委托投资就成一道重要的资产配置渠道。去年“资产荒”的背景下,股份行甚至国有大行也加入了委外行列。
目前委外的形式大多是这样的:通过信托计划、基金通道的形式进行产品合作,约定(独立账户)固定收益率。当前主流收益率在4.5%-5%。
举个例子,某投资者买了某银行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5%的理财产品,银行由于投资团队能力有限,将这一理财资金委托给某基金公司来做,并付给基金公司一定管理费。如果能做到高于4.5%比如5%的收益,基金公司还可以获得收益分成。
对于接受委外资金成立的基金,有什么隐患?
1、户数少、户均大,可能带来单日净值巨幅波动。委外资金退出、市场波动会导致这类基金净值变动很大。
2、委外资金退出后,几百万、几千万的规模在运作上分散投资的难度很大,风险更集中。
3、连续20日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达不到200人,很有可能会被清盘。
虽然清盘这一行为不会对基民带来直接伤害,但是,你花了那么多时间在这只基金上,钱没赚多少,最后落得个清盘的结局,谁为你付出的时间成本埋单呢?
对于这些涉嫌接受委外资金的基金,建议大家;“一定要谨慎对待”!具体的投基建议就是:尽量不要申购这些基金。理由在于:
(一)假如那些基金中有委外资金,当委外资金撤出时,净值计算是否会“有问题”?
(二)当委外资金撤出后,区区百万元左右的规模,基金经理根本不屑管理;
(三)小微基金,很有可能会被清盘。
❾ 涉及委外是什么意思
委外,就是委托外部其它公司进行代工。
❿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接到保险资金委外业务管理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4号文),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登记时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以附件形式将法律意见书的指引提供。那么律师作为私募基金备案中必不可少的参与者,提供法律意见是应当审查哪些内容呢?今天律海扬帆小编为大家总结。
1主体资质审查律师要审查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2经营范围审查律师应审查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3专业化经营审查律师应审查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22 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4股权结构审查律师应对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对行审查。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5实际控制人审查律师应审查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6关联性审查律师应审查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 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 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7私募基金从业条件审查律师应审查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8风控制度审查律师应审查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9募集方式审查律师应审查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10高管审查律师要审查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11违法审查律师应审查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12涉诉审查律师应审查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情况。13申请备案资料审查律师应对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性进行审查。14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须注意的要点小贴士1 《法律意见书》类别 《法律意见书》书分《登记法律意见书》与《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两类。2 《法律意见书》出具时间点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 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3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4 《法律意见书》结论明晰 《法律意见书》中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5 《法律意见书》生效要件 《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