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的一轮谈判
2013年03月26日~2013年03月28日,在韩国首尔举行第一轮自由贸易协定谈判。
首轮谈判将重点讨论各领域的回谈判日程和范围。第答一轮谈判涉及商品、原产地、贸易救济、服务和投资、知识产权等。 首轮谈判,韩国方面首席代表为崔京林,中方代表团首席代表为商务部部长助理俞建华,日本代表团的首席代表为外务省负责经济事务的外务审议官鹤冈公二。
三方确认,中日韩三国自贸协定协商范围将以三国共同研究报告为依据,必要时将增加新的内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等所有领域的协商将同时进行。其中货物贸易协定谈判将采取双边协商和三方协商同步进行的方式。服务贸易、投资协定、法律协定原则上按照三方协商方式进行。关于协商小组的构成,三方同意设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以及其他领域的专门协商小组。而是否将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等纳入协商范围之内,三方未达成一致。三方还就减让关税等具体技术性细节交换了意见。
『贰』 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完成,两国之间有哪些共同利益
近日传来重磅消息,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如期完成,此次会晤中欧的主要领导共同参加,经过长时间的协商,最终达一项全面、平衡、高水平的协定。此次投资协定涉及领域远超传统双边投资协定,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的完成是一项重大突破,提振了双方企业和投资者的信心,将推动中欧关系进一步发展,并为世界经济复苏注入正能量。
『叁』 中欧投资协定达成为欧洲及世界对华合作提供了更多机遇,为何这么说
由于疫情的原因,全球经济直线下滑,贸易在不断的减少,但是为了提高国民经济,各国政府都在采取一定的措施,如今中国就与欧洲签订了多项协议,包括了中欧投资协定,这个协定的达成也促进了欧洲与世界对华合作,也提供了更多的机遇,特别是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和稳定就业。
我们从海上丝绸之路和一带一路这两个大型战略就可以看出中国对外合作是保持开放的,而且在这几年两岸沿线的国家也是得到了非常多的肯定,而且也促进了他们本国的经济发展,这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是双赢的决定。所以我们要保持开放的力度,不断的扩大中国对外经济也同时要吸引投资者。我们也相信在未来的几年中,中国与欧洲以及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都能达成非常好的贸易协定,共同维护世界经济市场。
『肆』 中日韩投资协定的简述
2012年3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确认,中日韩投资协定谈判顺利结束,三方均表专示将尽快完成国内程序,以期属尽早正式签署《中日韩投资协定》。
3月19日至21日,中日韩三方在北京举行投资协定谈判,经共同努力,三方已就《中日韩投资协定》文本所有遗留问题达成了实质一致,并草签了协定工作文本。
中日韩投资协定谈判始于2007年,为三方自贸区谈判奠定基础。
『伍』 如何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
看你是要做什么投资了,现在很多投资都不用签订协议的
『陆』 中欧第35轮投资协定谈判取得重要进展,双方为何需要互相合作
中欧第35轮投资的协定取得了非常重要的进展,双方现在都为了最终的谈判目的,在进行着很大的努力,而目前在第35轮谈判中,双方对文本清单的遗留问题都进行了商讨,在这方面大家达成了很大的一致而中欧的关系以及协议最后的签订与否,其实都体现了中欧两方面在全球层次的共同价值观非常的契合。
而中欧的投资协定取得了很重要的进展,那么也就意味着双方在贸易上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了,意味着双方都能给对方带来很大的利益,双方在进出口方面的量很大,市场也很大,这就造福了中欧的商家,使得他们能够在从中获得更多的利益。
『柒』 从投资协议谈判看PE投资机构能否保障信息保密
再说说对被投资企业的公平和保护。多数情况下,PE投资机构对被投资企业来说具有一定的强势地位,原因是因为PE基金是给钱的一方。由于这种优势地位,PE机构经常在投资前和投资后都会获得企业内部大量的第一手信息,同时也会在投资协议的谈判中具备明显优势。这时候的 PE治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PE机构是否能做到严格的信息保密?企业寻求PE投资的过程中,从《商业计划书》开始,一直到后面的尽职调查,会向PE机构开放几乎所有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客户、供应商、成本、价格、计划等等,如果碰到的是一家治理做得不好的PE,企业的商业信息被泄密的风险极大。有些PE机构,经常在未征得企业同意的情况下,把企业的《商业计划书》给同行散发,做项目推荐。很多PE机构,在同一个行业会看多家类似的企业,这些企业本身就是互为竞争对手关系,PE治理做得不好的机构,会把某个企业的信息透露给它自己已经投资的竞争对手企业,有的甚至专门为了做这件事,打着投资评估的名义,去已投资企业的竞争对手那里做尽职调查,获取商业机密。一个真正PE治理做得好的机构,是不应该这么做的,甚至不应该在同一个行业同时投资两家互为竞争对手的企业。试想想,如果你同时担任两家竞争对手的董事,即使你不是有意地去泄露某一家的商业机密,能保证你不会无意识地或下意识地说漏点什么你可能认为无关紧要,但对于企业来说可能是生命攸关的信息呢? 2. PE在和企业签署《投资协议》的时候,能否做到公正公平地对对待企业家?有些PE机构,张口闭口都拿“国际惯例”来糊弄企业家,或者就是拿那些从英文合同直译过来的拗口的长句子直接搬到中文协议里,然后做点含糊的解释,从而埋藏下对自己特别有利的协议条款。其实,PE这样做表面上看是占了便宜,但从长远来说是害了自己。因为一旦企业家哪天发现他被你糊弄了,他一定会找机会找办法给扳回去。企业在人家手里经营,你说最后受损失的是谁呢?只有在公平框架下的合作才能是长久的双赢合作,任何一种想把风险都推给对方的合作,最后还是肯定会发生本不应该发生的风险。 PE治理目前没一个完善的体系,需要靠各种协议、GP的自律、以及LP和企业家的治理意识来保证。比如说上面说到的对LP的利益保护,要靠《基金投资协议》里的专门条款来保证,如“竞业条款”、“关键人条款”、“信息披露条款”等,同时也要设置专门的机构“LP投资人委员会”来进行日常的监督和管理。